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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4-10-29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重點聚焦於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七條之條文修正,包含公務人員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限制、候選人家屬例外規定、適用對象範圍及姻親納入等爭點。經協商後達成共識,修正通過相關條文,並要求於立法理由中明確規範範圍。

討論事項一

併案協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與言論自由之界線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與家屬例外規定

相關爭議

  • 公務人員言論及參政權限制:尤美女認為行政中立法規範重點應在於有無濫用行政資源或利用職位獨厚特定政黨,不應過度剝奪公務人員作為公民的言論自由與集會結社權利;張哲琛則主張公務人員為特殊職業,執行公務且可能動用公器或影響基層,因此有必要進行全面規範。
  • 候選人家屬例外規定之適用:討論第九條第四款與第六款中,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血親參與站台、助講或具名廣告之限制,並於後續增加納入姻親。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認為條文文字應該愈簡潔愈好,並主導第九條條文之修正方向與款項文字。
  • 指出條文中漏寫姻親,要求第九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中二親等血親之後均應加上姻親。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中立法規範範圍廣泛,涵蓋公立醫院醫師及各類研究人員,質疑法規未充分衡量是否濫用行政資源便硬性限制公務人員行為。
  • 主張發起連署或集會乃言論自由之表現,公務人員同時也是公民。
  • 建議第九條第三項文字應寫明不得涉及職務上有關之事項或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九條規範與職務有關者皆不行。
  • 建議第九條第四款之二親等後面應加上以鄰近文字周延表達,且提出姻親是否包含在內之詢問。

相關人員回應

張哲琛 銓敘部部長

  • 表示第十七條第一項已將學校、社教機構、學術機構、公營事業等人員考慮在內。
  • 說明公立醫院醫師及研究員因具銓敘有案身分,無法排除在行政中立法範疇之外。
  • 強調非主管公務人員若發起遊行、集會或連署亦屬不當,故有必要予以規範。
  • 針對各項條文修正動議及尤美女之建議表示沒有意見,並承諾於立法意旨中清楚說明社教與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研究人員之適用範圍。

相關後續

  • 第五條照 101 年 11 月 12 日審查決議通過。
  • 第九條修正通過,明定公務人員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限制,並增列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例外規定,且不得涉及職務相關事項。
  • 第十七條照 102 年 1 月 9 日協商決議修正通過,準用對象包含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公立社教與學術機構兼任行政職務研究人員及軍職人員等九款人員。
  • 要求針對第十七條第三款於立法理由中說明清楚社教機構和學術研究機構的兼任行政職務研究人員皆包含在內。

原始資料

公報
1037203
卷/期/冊
103/72/3
發布日期
2014-11-1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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