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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2015年預算審查:聚焦司法改革、食安爭議與訴訟程序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1-0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20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除確認歲入歲出多數項目,並對多項業務經費做出凍結決議。會議核心討論包括食安法中法人罰金刑與不法利得沒收的爭議、法官公信力與評鑑制度改革、司法通譯人力不足、以及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規劃等議題。委員與行政部門就此交換意見,部分議案將送黨團協商或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查緝賄選及中資介入台灣選舉專題報告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邀請多個部會針對查緝各地賄選及中資透過特定組織與不正利益介入台灣選舉的現況進行專題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審查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的20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涵蓋歲入、歲出各項收支,並針對多項司法行政與審判業務進行討論與決議。
  • 會議聚焦於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的宿舍管理、刑事民事審判業務、法官評鑑制度、司法通譯、法律扶助基金會運作、法官退養金與加給、重大金融犯罪審判效能、通訊監察通知義務、民事調解制度及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法官公信力不足與審判品質:多位委員指出民眾對法官信任度低(56.3%至74.3%不信任),判決結果與民意脫節嚴重,要求司法院檢討改善並加強法官專業訓練及量刑規定。
  • 最高法院庭推總會決議不公開:委員質疑最高法院將內部決議作為參考而不對外公告,實質上卻對下級法院有拘束力,恐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並影響法官獨立審判空間。
  • 刑事妥速審判法實施後上訴駁回率過高:最高法院刑事上訴案件駁回率達90%,委員憂心為求結案而「濫駁」,恐致「冤案」增加,要求最高法院注意案件「妥適性」。
  • 法官評鑑制度成效不彰:個案評鑑制度成案率低、請求期間過短、證據取得困難及評鑑委員會缺乏獨立性,委員要求司法院盡速提出修正草案。
  • 食安法中法人罰金刑與沒收爭議:法務部與司法院對食安法修正案中是否取消法人罰金刑以解決「一事不兩罰」及單獨宣告沒收不法利得的法理依據存在重大分歧,法務部主張優先行政罰鍰,司法院則堅持刑罰優先原則,並擔憂取消法人罰金刑可能導致「破窗效應」及偵查中案件不起訴、審判中案件免訴。
  • 公務車輛汰購衡平性:行政院對司法院編列的公務車輛汰換預算(2,928萬1,000元,增加1,179萬元)提出質疑,認為應本撙節原則編列。
  • 司法通譯人力不足:法院特約通譯人數不足,尤其缺乏東南亞語系通譯,導致外籍人士訴訟權益受損,違反法院組織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關切食安法修法中,法務部與司法院對「關到老、罰到倒」目標的意見分歧,詢問如何周全處理。
  • 質疑司法院對取消法人罰金刑的堅持是否帶有本位主義,並建議刑事判決罰金可參考行政罰鍰金額,選擇較重者處罰,以避免一事二罰爭議。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一般行政」凍結案,指出員工進修補助必要性及司法改革政策宣導成效不彰問題。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凍結案,指出民眾對法官不信任比例高,要求司法院提出改善方案及檢討報告。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刑事審判行政」凍結案,要求最高法院注意刑事上訴案件的「妥適性」,避免「濫駁」造成冤案。
  • 提出《法官法》修正草案,要求司法院於6個月內提出法官法修正草案,正視法官評鑑制度及退養金給付問題。
  • 提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應擴大模擬法庭、納入「起訴狀一本」精神,並評估陪審制。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指出民眾對司法信賴度不足,法院判決與民意脫節嚴重,以大統案、日月光案、民營電廠案為例,質疑司法判決未能體恤民意,恐導致犯法者不需擔心。
  • 要求司法院提出更具體改革方案,讓法官體恤民間需求,而非僅靠數據統計或法官學院教育。
  • 詢問法務部如何確保檢察官在起訴後能加強舉證,特別是關於因果關係證明困難的案件,並建議檢討法律構成要件。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凍結案,指出民眾對法官不信任比例高,要求司法院積極檢討改善以提升司法形象。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質疑性侵犯假釋評估的盲點,指出假釋犯再犯率高,要求法務部嚴格處理性侵犯,尤其是累犯的假釋,並研究更好的電子監控方式。
  • 關切性侵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專區(102專區)的進度,要求法務部加快處理。
  • 質疑酒駕三振條款執行不力,以酒駕三犯入獄、四犯卻易科罰金的案例,指出檢方未上訴導致荒謬結果,要求法務部說服法官在量刑上支持檢方看法。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一般行政」凍結案,指出員工進修補助必要性及司法改革政策宣導成效不彰問題。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凍結案,指出民眾對法官不信任比例高,要求司法院檢討改善法官法推動成效。
  • 提出民事調解制度成立率下降,要求司法院檢視問題並研議強化調解業務及宣導措施。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修法牽涉立法疏漏與憲法問題,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應更緊密銜接,嚴格把關法案細節,避免因疏忽導致法律扞格。
  • 質疑最高法院庭推總會決議不公開,實質拘束下級法院,影響法官獨立審判,要求用公開辯論方式統一見解。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刑事審判行政」凍結案,要求司法院針對法庭錄音光碟聲請駁回率過高問題,提出統計分析及改善措施。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一般行政」凍結案,要求司法院完整揭露政策宣導廣告經費情形,符合資訊公開透明要求。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凍結案,要求司法院針對家事調解委員不適任案件的救濟管道及退場機制提出具體規劃。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凍結案,要求司法院修正對家事服務中心補助辦法,改善事後申請機制不符實務運作的問題。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凍結案,要求司法院提出司法通譯人力增加、強化訓練及提供外語版本訴訟文書等改善措施。
  • 提出《法官法》修正草案,要求司法院於2個月內提出《法官法》及相關法規修正案,改善法官評鑑功能不彰的問題。
  • 提出《法律扶助法》修正案,建議司法院修正《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將監督項目僅限違法或重大不當事項,以確保法人自治與獨立性。
  • 提出《法律扶助法》修正案,建議司法院會同相關部會修正《法律扶助法》,增列補助捐贈預算並考量將緩起訴處分金或認罪協商金提撥一定比率補助,使經費來源多元。
  • 提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應擴大模擬法庭、納入「起訴狀一本」精神,並評估陪審制。
  • 提案凍結司法院「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二分之一,要求司法院提出《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至少一半模擬審判場次由民間主導、且宣傳經費不得超過700萬元。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支持提高黑心食品業者罰則,但憂心行政院為求重罰而廢除法人罰金刑,恐逾越法理原則,助長民粹。
  • 強調民主法治國家,所有處罰須經得起司法檢驗,不可僅求罰得快、罰得重,更要罰得到、罰得對。
  • 質疑取消法人罰金刑,恐造成偵辦中案件不起訴、審判中案件免訴,並導致「破窗效應」,影響其他法律。
  • 建議食安法修正應提高法人罰金刑並配合行政沒入,同時在《消費者保護法》建立食安保險機制,以確保民眾求償權益,而非倉促修法。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上次修訂《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時,法務部曾建議同步修正第422條及第260條,但本次修法未見,要求法案應完整化。
  • 指出行政部門不應民粹,罰得到比罰得快、罰得重更重要,質疑若主刑不見,將來沒收標準何在,恐導致書面審、除罪化等不嚴謹作法。
  • 批評行政院長拜訪司法院長協商食安法罰則無果,且衛福部在裁罰計算基礎上能力不足,認為整個修法過程應更嚴謹。
  • 批評法務部長羅瑩雪關於「某政黨設置陷阱陷害檢察官」的言論,質疑其行政不中立,並以頂新案為例,指出檢察官偵辦時程差異,顯示行政中立的重要性。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刑事審判行政」凍結案,要求最高法院注意刑事上訴案件的「妥適性」,避免「濫駁」造成冤案。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凍結案,指出民眾對法官不信任比例高,要求司法院盡速提出法官法修正草案。
  • 提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應擴大模擬法庭、納入「起訴狀一本」精神,並評估陪審制。
  • 提案凍結司法院「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二分之一,要求司法院提出《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至少一半模擬審判場次由民間主導、且宣傳經費不得超過700萬元。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刑事審判行政」凍結案,指出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宿舍低度利用、管理費偏低,要求積極檢討改善以強化宿舍資源運用效能。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一般行政」凍結案,要求司法院完整揭露政策宣導廣告經費情形,符合資訊公開透明要求。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凍結案,要求司法院針對家事調解委員不適任案件的救濟管道及退場機制提出具體規劃。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凍結案,要求司法院修正對家事服務中心補助辦法,改善事後申請機制不符實務運作的問題。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凍結案,要求司法院提出司法通譯人力增加、強化訓練及提供外語版本訴訟文書等改善措施。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司法業務規劃研考」凍結案,質疑司法院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的預算多為一般事務,要求提出檢討改善。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一般行政」凍結案,要求司法院加強節能減碳並提交成效報告。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一般行政」凍結案,要求司法院督導各級法院提升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審判效能,強化法官審判專業化。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一般行政」凍結案,要求司法院積極檢討改善法官法及其子法推動成效,提升司法形象。
  • 提出104年度司法院「一般行政」凍結案,要求司法院督促各法院落實通訊監察結束通知義務,保障人民權益。
  • 提案凍結司法院「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二分之一,要求司法院提出《人民參與審判準備條例草案》、至少一半模擬審判場次由民間主導、且宣傳經費不得超過700萬元。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提出法官學院選送法官至國外進修,應積極監督評估成效,要求進修報告送交委員會、提案委員並上網公告,並追蹤考核實施成效。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廖正井委員所提《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限制檢察官對特定罪名上訴三審,可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並認為檢察官與自訴人舉證責任代價相差太大。
  • 呼籲法務部正視不適任司法人員問題,避免造成民眾對司法不諒解。

相關人員回應

蔡彩貞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贊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草案,配合刑法第349條修正,提高贓物罪法定刑,並基於體系衡平性。
  • 支持《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8草案,放寬再審限制,但建議修正條文,排除與放寬證據嶄新性無關之駁回情形。
  • 回應食安法爭議,認為刑罰是最後手段,層次遠比行政罰嚴重,若為罰得重而取消法人罰金刑,恐產生「破窗效應」,形成犯罪防治網絡缺口。
  • 指出刑法沒收是從刑,須以有罪、有責任為前提,僅違禁物可單獨宣告沒收,不以刑責為前提。
  • 承認若提高罰金上限,法官裁量空間增大,但誰罰得重無法預期,並表示將加強法官專業訓練及量刑規定。
  • 強調司法院見解純粹從法律基本面出發,沒有本位主義。
  • 認同法官量刑應符合社會期待,並已努力,將來會加強法官專業訓練。
  • 承認部分案件法官用法確有改進空間,並將努力。
  • 回應最高法院庭推總會決議,表示其為內部意見統合,本於最終釋法權,有事實上的必要性,但因無個案附麗而不對外公告,希望透過個案判決呈現共識。
  • 回應無主刑僅從刑(單獨沒收)時,目前是書面審,不像正式判決具確定拘束力,且可能與自然人實體判決認定不同。
  • 指出除食安法外,尚有10餘項法律涉及法人罰金刑與行政罰鍰競合問題,認為若食安法取消法人罰金,恐造成「破窗效應」。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贊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草案,配合刑法第349條修正。
  • 對《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8草案表示尊重,但建議若《刑事訴訟法》第422條修正通過,施行法應一併配合增列。
  • 回應食安法爭議,行政院草案重點為解決「一事不兩罰」及剝奪法人不法所得,優先適用行政罰鍰,因其裁罰後可立即執行,比刑事追訴快速。
  • 解釋法人不法利得沒收設計,因法院曾以法人無犯罪行為能力不符刑法沒收條件而不宣告沒收,故增列可單獨對法人不法利得宣告沒收。
  • 回應司法院意見,認為在「一事不兩罰」前提下,罰金與罰鍰不能並存,若刪除法人罰金刑,行政裁罰可被保留,否則罰金刑優先將撤銷高額行政罰鍰。
  • 表示學者專家普遍認為法人罰金刑是立法形成的空間,無對錯問題,且單獨沒收不需以主刑存在為前提,其性質類似不當得利返還,非處罰。
  • 指出食安法對法人罰金裁罰可達自然人10倍,最高可達8,000萬,富味鄉案僅罰500萬是法官不願重罰。
  • 認為行政裁罰在法定數額內,除非嚴重違反比例原則,通常不會被撤銷,且可先執行。
  • 解釋檢察官在舉證責任上的困難,特別是公害、藥害、食安等案件中證明「人體健康危害」的因果關係,建議未來研究法制面調整,如轉換舉證責任或採抽象危險立法模式。
  • 說明性侵犯假釋前須經評估無再犯可能性,出監前透過社區通報與銜接機制進行追蹤,並有24小時電子監控系統。
  • 承認電子腳鐐只能定位,無法掌握受監控者具體行為,並表示正研發改進新功能。
  • 說明台中培德醫院性侵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專區已規劃,但與台中市政府協商中。
  • 解釋酒駕三振條款是高檢署統合各地檢署的原則性決議,但法院量刑常與檢方不一致,檢方為避免濫行上訴,改在執行階段攔截。
  • 承諾法務部將努力確保檢察官行政中立,並盡力配合立法院修法,反映法律銜接問題。
  • 指出行政法規中附屬刑罰處罰法人並無特定原理原則,是政策選擇,各法律競合狀態不同,不見得所有法律都要比照食安法處理。

相關後續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104年度歲入部分,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多數項目照列。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104年度歲入部分,其他收入之宿舍管理費,司法院等39個機關增列金額,其餘照列。
  • 司法院所屬第2目「審判業務」項下「辦理民事事件業務經費」及「辦理刑事案件業務經費」共計7億1,574萬2,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司法院就3項提案理由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第1項「司法院」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之「業務費」300萬元,其餘照列。
  •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1億2,494萬7,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司法院就尤美女委員等提案理由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1億2,494萬7,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司法院就廖正井委員等提案理由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5,109萬1,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司法院就尤美女委員等提案理由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第6目「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行政與法案研修」之「業務費」217萬1,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司法院就尤美女委員等提案理由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第6目「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項下「捐助民間機構及團體經費」之「獎補助費」2,342萬1,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司法院就尤美女委員等提案理由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1,381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司法院就尤美女委員等提案理由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第7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1,177萬6,000元,凍結十分之一,待司法院就9項提案理由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刑事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刑事行政及法案研修經費之「人民觀審制度推動經費」凍結二分之一(1,400萬元),直至司法院達成3項目標並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此提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第2項「最高法院」照列,但通過決議,要求司法院督促最高法院注意刑事妥速審判法之「妥適性」,避免「濫駁」產生冤案。
  • 司法院104年度預算第8項「法官學院」照列,但通過決議,要求法官學院選送法官至國外進修者,應將研究報告送交委員會、提案委員並上網公告,並追蹤考核進修成效。
  • 司法院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配合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罪法定刑提高之修正,基於體系衡平性考量,明定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省略提案說明。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該修正限制檢察官對特定罪名上訴三審,可有效避免司法資源浪費。

相關人員回應

蔡彩貞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敬表贊同修正草案,認為是配合刑法修正並基於體系衡平性考量。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敬表贊同修正草案,認為現行條文第376條第2款至第6款所列罪名與刑法第349條第1項最重本刑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具一致性。

相關後續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八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8草案,旨在因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修正放寬再審限制,處理修正施行前曾聲請再審但被駁回或撤回之案件,於修正後以同一事實、證據再次聲請再審時,排除《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及第431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 討論重點在於確保修正後的再審規定能追溯適用,避免當事人因舊法限制而喪失權利,並考量與《刑事訴訟法》第422條修正的連動性。

相關爭議

法務部與司法院對條文修正範圍的意見分歧:司法院認為增訂第7條之8與已審查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有必然連動性,必須通過才能發揮功能;法務部則認為若《刑事訴訟法》第422條還要再修,則第7條之8也需再修,應同步處理,導致兩單位意見不一。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省略提案說明。
  • 表示因法務部與司法院意見不一,難以處理,故該案暫時不審,待法務部覆議期間屆滿後再提出審查。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該條文應先保留,待相關爭議釐清。
  • 提案修正動議,調整部分文字,使條文更精確。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所有委員提案似乎都未同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認為法案應完整化。
  • 認為該法案仍需一段時間盤整,不應倉促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蔡彩貞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敬表支持草案,認為其放寬再審限制,貫徹發現真實及實現公平正義之意旨。
  • 建議修正條文,排除法院以其他原因(如不符確實性要件)駁回之情形,因其與本次修法放寬證據嶄新性無關。
  • 強調已審查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與本次增訂的《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8必須在一起,才能發揮功能,認為其與《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的修訂沒有直接連動性。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對增訂草案表示尊重,認為若《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修正施行,改變現行條文要件,於修正後以該修正條文聲請再審者,若屬「同一原因」則支持增訂。
  • 認為若《刑事訴訟法》第422條還要再修,則第7條之8也一定要再修,勢必還要再重新處理,希望能夠同步處理。

相關後續

該案及修正動議等,另定期審查,暫時不予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37401
卷/期/冊
103/74/1
發布日期
2014-11-2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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