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公平會預算及動物傳染病、農藥管理法修正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1-06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104年度預算案,並併案審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公平會執法效能、民生物價穩定、問題油品流向追查、農藥管理與動物防疫透明化等議題。多項修法條文經討論後通過,包含提高罰鍰、強化農藥流向管理、並就特定議題作成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會) 104年度的歲入歲出預算,並針對其業務執行效能、市場監管、物價穩定及食品安全等議題進行討論。
- 會議通過了多項決議,要求公平會加強對聯合行為、物價哄抬、不實廣告的查察及裁罰,並檢討行政裁量品質與案件處理時效。
相關爭議
- 公平會裁罰案屢遭撤銷:立法委員質疑公平會對社會矚目案件的裁罰一再被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及行政法院撤銷,嚴重背離民意,要求檢調強化監控與調查是否有收買放水情事。
- 物價高漲與調查效能:針對奶粉、豬板油、民生消費品等物價不合理高漲,立法委員要求公平會立即調查是否有聯合行為或不公平競爭,並對多數調查「查無具體違法事證」表示不滿,要求加強查察效能。
- 民營電廠壟斷案敗訴:公平會對9家民營電廠裁罰60億元案件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立法委員質疑公平會行政裁量品質低落,要求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 案件辦理時效與主動查察:立法委員指出公平會未結案件數量多,部分案件逾8個月未辦結,且以民眾檢舉案件為大宗,主動調查案件比例偏低,要求加強辦理時效及主動查緝違法行為。
- 預算分配不均:立法委員批評公平會104年度預算中,人事及行政費占87.3%,業務費僅占12.2%,導致職權及效能弱化,要求爭取更多業務預算。
- 寬恕政策適用率低:立法委員指出公平會的「寬恕政策」實施以來,適用案例偏低,未能有效打擊違法聯合行為,要求積極推廣並提出改善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要求檢調單位強化監控與調查公平會屢遭撤銷裁罰案,徹查有否收買放水影響裁定情事。
- 質疑政府動物防疫系統封閉、中央集權,不利管理且擔憂隱匿疫情,反對未經確定前不得公開檢驗結果的規定。
- 指出台灣農藥使用量高居世界前茅,禁用農藥檢驗能力不足,裁罰率過低,要求加強查核與檢驗。
- 建議販賣劇毒性成品農藥應有處方箋制度,並要求農委會支持將此有效方法推廣至全國。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要求公平會立即立案調查國內奶粉售價大幅調漲及豬板油價格飆升是否涉及獨占、聯合行為或哄抬囤積。
- 質疑農委會對大幸福進口飼料油的流向追查不清,擔憂問題油品流入食物鏈,要求積極查明並公布結果。
- 關切頂新油品驗出重金屬後,飼料用油是否也含重金屬,要求農委會積極調查以保障食品安全。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對豬隻下痢 (PED) 疫情的控制成效及豬價平抑的預估,認為若防疫不力應有人負責。
- 建議農藥販賣業者登記購買資訊和開立販售證明應有緩衝期,並考量農民年齡結構與電腦化配套。
- 關切農藥殘留檢測快篩的普及率與執行制度,認為田間快篩制度不足,集貨場快篩標準不明。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反對取消吹哨者條款,認為政府應鼓勵人民監督食安。
- 質疑農委會對豬價上漲的控制能力,要求確保春節豬價穩定。
- 關切越南進口農產品(茶葉、米、咖啡豆等)是否含有戴奧辛,並批評衛福部與農委會邊境檢驗職責不清。
- 反對基改食物進入校園,要求農委會加強標示與源頭管理,尊重消費者選擇。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建議休耕農地應轉作非基改黃豆,並提供年輕農民種子優惠和補助。
- 催促農委會盡快提供飼料用動物油脂的查廠結果報告,以釐清問題油品流向。
- 呼籲農委會禁用巴拉刈除草劑,並積極推廣農藥代噴隊制度以減少農民接觸劇毒農藥。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關切茶葉中檢出多達22種農藥殘留的問題,即使未超標也擔憂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 質疑國內茶葉混充進口(特別是越南)茶葉後標示為台灣產地的問題,要求農委會建立查核機制,避免影響台灣茶葉名譽。
- 批評政府在食安問題上的麻木不仁,要求農委會與衛福部跨部會整合,從源頭稽查,而非僅強調嚴格檢驗標準。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要求農委會確保斃死豬不會被流用製油,並向國人宣示政府已建立管理機制,請國人放心。
- 贊成維持檢舉獎金制度(吹哨者條款),鼓勵全民參與食安監督。
- 建議動物傳染病檢驗應開放給所有符合國家檢驗標準的合法機構,而非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 要求農藥販賣業者登記購買資訊和開立販售證明應有1年宣導期,並以輔導替代處罰。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對問題油品流向追查進度緩慢,尤其大幸福公司進口油品仍有80%流向不明。
- 強調農藥管理資訊化的重要性,批評農委會僅完成600家農藥行的資訊化,進度過慢。
- 呼籲政府應未雨綢繆,將食安辦公室轉變為「馬上辦」機制,加強橫向聯繫與管理,確保食品從農場到餐桌的安全。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食藥署全面檢驗越南進口農產品是否含有戴奧辛,並批評其專業度不足及會議決策拖延。
- 質疑農委會對飼料油流向追查緩慢,仍有3萬2千多公噸流向不明,要求加速查明。
- 關切豬價因小豬下痢疫情持續高漲,要求農委會承諾農曆年豬價不會超過80元。
- 質疑農委會修法允許境外公司在台加工製造農藥再輸出,與建立有機無毒島的目標相矛盾,並擔憂非法轉賣問題。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農委會未檢驗越南大幸福進口飼料油的戴奧辛含量,要求立即進行檢驗。
- 強烈反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草案中限制民間實驗室公開檢驗結果的規定,認為此舉箝制民間協同防疫,恐造成隱匿疫情。
- 舉例李惠仁揭發禽流感疫情的案例,強調民間監督的重要性,並質疑農委會隱匿資訊的不良紀錄。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中實驗室檢驗資格的「其指定」3字刪除,擴大民間參與,提升檢驗效率。
- 關切問題油品中重金屬(鉛、銅、鉻)是否也存在於飼料油中,要求農委會全面、積極、加速檢驗。
- 詢問雞蛋、豬肉和薑的價格回穩時程,要求農委會提供好消息以穩定民心。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要求農委會嚴格把關越南進口茶葉和米,避免橙劑污染,並確保產品標示清晰,防止混充。
- 質疑越南米用於加工(如米粉、粿)的安全性,要求農委會加強抽驗與把關。
- 關切洗衣精中是否含有農藥殘留,要求農委會提供詳細報告,並與經濟部協調確保產品安全。
相關人員回應
王政騰 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認同農藥管理需建立更嚴謹規範,但強調需務實考量農民年齡層與輔導教育,並同意針對販售證明緩衝期提出修正動議。
- 說明豬隻下痢 (PED) 疫情雖有掌握,但因病毒特殊性及疫苗未成熟,仍需觀察秋冬疫情發展,並承諾若防疫不力將有人負責。
- 表示農委會對斃死畜禽有管理機制,並已檢視8家飼料用化製場,請國人放心。
- 承認大幸福進口油品流向追查困難,主要因永成公司油品來源複雜,承諾會從下游飼料廠倒追,並加強飼料用油檢驗標準和項目。
- 針對越南進口茶葉和米,表示衛福部有邊境檢驗,農委會也會配合加強,但強調安全無虞是前提,並尊重消費者選擇。
- 承諾會加強對戴奧辛等毒性物質的檢驗,並將與衛福部協調,確保進口產品安全。
- 解釋農藥使用量若以有效成分計算,台灣與日韓相近,並非世界前茅。
張淑賢 農業委員會防檢局局長
- 解釋禁用58種農藥的檢驗方法,表示衛福部和藥毒所都有公告檢驗方法,SGS僅因多重殘留分析限制,其他需單獨檢驗,並承諾會開發更多多重分析方法。
- 說明國內茶葉產量不足需進口,越南為主要來源,混茶若符合農藥殘留標準即可進口,並強調推動產地證明標章以確保高品質國產茶。
- 澄清動物傳染病檢驗的「指定」並非行政授權,而是依科學標準認定實驗室能力與生物安全等級,並同意刪除「其指定」字眼以避免誤會。
- 說明農藥販賣業者已溝通很久,目標是資訊化管理流向,但因業者專業程度不一,需時間輔導,並同意設定宣導期。
- 表示農藥廢容器回收在環保署有相關規定,農委會會配合推動,並建議將相關文字寫入條文以明確權責。
- 說明農藥殘留快篩主要用於運銷量大的合作社場、農會及批發市場,田間則以化學法監測,並表示目前違規率僅5%,若有鄰田污染實務上不會處罰農民。
費雯綺 農業委員會藥物毒物試驗所所長
- 說明所有上市及禁用的農藥都有檢驗方法,只是部分藥物需要單獨檢驗,而非無法檢驗,並會定期抽檢市面農產品。
闕麗卿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研究員
- 承認目前針對稻米沒有檢驗戴奧辛,但不排除未來納入檢驗項目,並表示已委託成大檢驗油品中的橙劑。
- 解釋戴奧辛檢驗耗時複雜,實驗室量能有限,會優先檢驗高風險項目,並強調邊境檢驗及市面檢驗屬衛福部職掌。
莊老達 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長
- 說明農糧署鼓勵休耕農地轉作黃豆的措施,包括育種繁殖計畫、期作補貼45,000元及擴大面積獎勵10,000元,並協助行銷。
- 解釋薑價上漲是因青黃不接,預計3週後老薑上市價格將回穩。
- 說明生化快篩已建置於300個運銷量大的合作社場、農會及批發市場,田間則以化學法監測,強調快篩技術門檻高,難以普及至每位農民。
劉天成 農業委員會防檢局組長
- 說明洗衣精中可能含有具殺菌功能的化學成分,這些成分在環境清潔方面屬環境用藥,在防治病蟲害方面則為農藥,並表示毒性不高,在評估範圍內可使用。
羅建勛 法務部參事
- 建議罰鍰金額應考量法律體例與比例原則,避免輕罪重罰,並指出食安法已打破原有原則,但仍需審慎評估。
相關後續
-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單位預算部分,審查完竣並通過30項決議。
- 公平交易委員會歲入部分,罰款及賠償收入增列1億元,改列為2億6,993萬4,000元;歲出部分,減列「公平交易業務」50萬元,改列為3億4,201萬4,000元。
- 要求公平會針對社會矚目案件裁罰被撤銷情事,檢調單位強化監控調查。
- 要求公平會立即立案調查奶粉、豬板油及民生物價哄抬情事,並於2週至1個月內提交調查結果或專案報告。
- 要求公平會強化行政裁量品質,提升物資價格查察效能,並每季提交民生物資價格查察執行成效書面報告。
- 要求公平會加強案件辦理時效,半年內達成完全辦理,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 要求公平會加強執法主動性,積極查緝違法行為,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 要求公平會積極推廣寬恕政策,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
- 要求公平會就改善案件結案效率及提升主動查察案件數,於3個月內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公平會建立市場壟斷及聯合行為監管追蹤機制,並於3個月內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公平會提出務實之物資價格查察策略,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 要求公平會加強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宣導,並於正式運作後3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 要求公平會針對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擬定回饋機制,並於正式運作後3個月內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 要求公平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物價平抑調查結果書面報告。
- 要求公平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就減少加盟業詐欺情形之改善措施。
- 要求公平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阻絕我國未來聯合壟斷行為之專案檢討報告。
- 要求公平會研議採行檢舉獎勵制度,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公平會研議設立反托辣斯基金可行性,並將評估結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草案,旨在強化動物傳染病防治措施及風險管理效能,包括建立檢驗實驗室管理制度、降低運輸傳播風險及鼓勵疫情通報等。
- 主要討論點聚焦於動物傳染病檢驗結果的公開透明度、疫情通報獎勵機制、狂犬病等新興傳染病的防治策略,以及動物福利的保障等。
相關爭議
- 檢驗結果公開透明度爭議:行政院版規定檢驗結果未經中央主管機關確定前不得公開,引發立法委員及專家學者擔憂政府可能隱匿疫情,主張應擴大民間實驗室參與,並在確定後立即公開。
- 檢驗實驗室指定資格:行政院版規定檢體須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構檢驗,立法委員質疑此為中央集權,要求刪除「其指定」字眼,改為符合國家標準的合法機構皆可參與。
- 疫情通報與檢舉獎勵:立法委員強調應鼓勵民間主動通報新發現或國內久未發生之動物傳染病,並提供獎勵,而非處罰未經確定即公開者,以避免重蹈過去隱匿疫情覆轍。
- 罰鍰金額與比例原則:立法委員建議提高違反通報義務及散布不實疫情消息的罰鍰上限,但行政部門擔憂過高罰鍰可能導致與其他條文刑度失衡,違反比例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行政院版「檢驗結果未經確定前任何人均不得公開」的規定,認為此為中央集權且不利防疫,擔憂隱匿疫情。
- 建議增訂條文,要求動物防疫人員應通報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動物保護檢查,以保障隔離繫養動物的福利。
- 強調狂犬病防疫應掌握全國犬隻數量及疫苗施打覆蓋率,建議戶政機關協助清查。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建議將違反疫情通報義務的罰鍰上限提高至100萬元,以提升防疫效能。
- 支持開放更多合格實驗室參與動物傳染病檢驗,而非僅由中央指定。
- 強調檢驗結果確定後應立即公開,以避免政府隱匿疫情。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對於動物傳染病檢體篩檢結果,應聲明「待驗證」後公開,並對關心國人健康與畜牧產業的團體制定獎勵方法。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2條之2,建議檢驗機構應為「指定、委託或認可」具實驗室能力者,並刪除「未經確定前任何人均不得公開」的限制,改為確定後應立即公開。
- 提案增訂第19條第3項,要求動物隔離繫養期間,動物防疫人員應通報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動物保護檢查。
- 提案增訂第28條第4項,建議主管機關得會同戶政機關清點寵物數量並施打疫苗,以防範人畜共通傳染病疫情擴大。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過去隱匿H5N2禽流感疫情的不良記錄,擔憂新修法可能淪為政府壟斷資訊、阻止民間調查的「封口」條款。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建議動物傳染病檢驗應開放給所有符合國家檢驗標準的合法機構,而非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以避免民眾疑慮。
- 認同檢驗結果確定後應立即公開,但需考量未確定前公布可能引發恐慌,建議文字修正為「檢驗結果經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開」。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2條之2,建議檢驗機關應對檢體實施消毒、燒燬、掩埋等處置,並強調檢驗結果確定後應立即公開。
- 提案修正第40條,建議新發現或國內久未發生之動物傳染病,首例主動通報者,撲殺動物應依評價額以內補償。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行政院版限制民間公開檢驗結果的規定,認為此舉箝制民間防疫,並舉例李惠仁揭發禽流感疫情的案例,強調民間監督的重要性。
- 質疑農委會隱匿禽流感疫情資料,即使行政訴訟敗訴仍不願提供,顯示其心態保守。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刪除第12條之2中「其指定」3字,擴大民間參與,讓更多合乎要件的實驗室能進行檢驗,提升效率。
相關人員回應
王政騰 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解釋「其指定」並非行政授權,而是指實驗室需具備特定專業、設備與生物安全等級,才能進行高風險病原菌的診斷與研究。
- 同意檢驗結果確定後應公開,但強調程序嚴謹性,可在罰則中排除學者基於學術良心且事後證實正確的公布行為。
- 表示檢舉是值得鼓勵的,但因涉及專業與安全,需依規範進行。
張淑賢 農業委員會防檢局局長
- 同意將第12條之2第1項第1款中「其指定」3字刪除,並將「檢驗結果經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開」移至第2款。
- 建議第43條第3款修正為「散布有關動物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並同意若事後證明為確實則免罰。
- 說明第19條第3項「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動物保護檢查」可修正為「由其於符合生物安全條件下執行動物保護檢查」。
- 表示第28條關於寵物施打疫苗及清點數量,現行母法已有規定,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
- 建議第45條第3款修正為「經勸導拒不改善或一年內再次違反」,並將罰鍰提高至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
相關後續
- 第7條之1及第7條之2不予增訂,相關內容以附帶決議處理。
- 第10條之1維持現行條文,並就民間舉報動物傳染病疫情經確定者,應納入獎勵辦法作成附帶決議。
- 第12條之1照行政院版本及王委員惠美等提案通過,並就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落實執行作成附帶決議。
- 第12條之2第1項第2款修正為「檢驗結果經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開」,原第2項刪除,原第3項遞移為第2項並修正文字。
- 第14條及第14條之1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19條增列第3項,要求動物隔離繫養期間,動物防疫人員應通報動物保護檢查員於符合生物安全條件下執行動物保護檢查。
- 第28條及第40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40條之1不予增訂。
- 第43條序文修正為「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第3款文字修正為「散布有關動物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並就裁罰基準訂定作成附帶決議。
- 第45條序文修正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第3款末句修正為「經勸導拒不改善或一年內再次違反」。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農藥管理法」修正草案,旨在強化農藥管理、確保農產品安全,並因應業者國際貿易需求鬆綁部分限制。
- 核心討論議題包括偽劣農藥的定義與罰則、農藥流向管制、販賣業者開立販售證明、農產品上市前農藥殘留檢驗,以及農藥廢容器回收等。
相關爭議
- 偽劣農藥罰則爭議:立法委員丁守中強烈反對行政院版對部分偽農藥「去刑罰化」的修法方向,認為罰金過低且缺乏嚇阻力,要求提高罰金上限並刪除「得併科」的「得」字,確保強制性裁罰。
- 農藥販售證明制度與緩衝期:行政院版要求農藥販賣業者開立販售證明,立法委員擔憂驟然實施會增加業者負擔,且多數為老農經營的農藥行資訊化不足,要求提供1年宣導期並以勸告單替代罰鍰。
- 農藥廢容器回收機制:立法委員建議將農藥廢容器回收明確入法,但行政部門對回收責任歸屬(農委會或環保署)及執行方式(如販賣點回收困難)存在分歧,最終決議將相關規定納入條文並明確由農委會會同環保機關訂定辦法。
- 農藥殘留快篩普及與鄰田污染責任:立法委員質疑農委會農藥殘留快篩制度普及率不足,且對檢測不合格的農民處罰機制不完善,特別是鄰田污染導致的殘留,建議應免予處罰並由主管機關認定。
- 農藥使用量與禁用農藥檢驗:立法委員丁守中質疑台灣農藥使用量過高,且58種禁用農藥中,SGS僅能檢驗25種,要求農委會加強檢驗能力與查核。
立法委員發言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規定販賣劇毒性成品農藥需有處方箋,載明業者、農民、藥名、劑量、數量、用法等資訊,並保存3年。
- 強烈反對對偽劣農藥「去刑罰化」,認為罰金過低缺乏嚇阻力,建議將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偽農藥的罰金提高至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並刪除「得併科」的「得」字。
- 建議提高販賣或意圖販賣偽農藥的罰鍰額度至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 質疑台灣農藥使用量高居世界前茅,且禁用農藥檢驗能力不足,裁罰率過低,要求加強查核與檢驗。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建議農藥販賣業者登記購買資訊和開立販售證明應有緩衝期,先進行澈底宣導,並考量農民年齡與電腦化配套,主張輔導重於處罰。
- 關切農藥誤用導致農作物殘留不合格的處罰歸責問題,認為若販賣者已明確告知,農民違規使用則需承擔責任。
- 質疑農委會農藥殘留快篩制度普及率不足,且缺乏SOP流程,要求編列預算讓產銷班普及快篩工具。
- 建議增訂第五十三條第六款,對於情節輕微者,主管機關應實施安全用藥教育替代罰鍰;對於鄰田污染導致農藥殘留超標且複檢合格者,應免予處罰。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第二十九條增列第十款,要求農藥販賣業者回收農藥廢容器並交由環保機關焚化處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實施辦法。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建議對未依規定開立販售證明者,應經勸導拒不改正才處以罰鍰,給予業者政策適應期。
- 提案修正第五十三條第六款,建議對於違反農藥使用規定情節輕微者,主管機關得以實施安全用藥教育替代罰鍰。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建議農藥販賣業者開立販售證明應有1年宣導期,並以輔導替代處罰,確保政策能有效落實。
- 建議在第二十九條增訂第十款,明確規定農藥廢容器的回收處理,並由農委會會同環保機關訂定實施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王政騰 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認同農藥管理需建立更嚴謹規範,但強調需務實考量農民年齡層與電腦化配套,並同意針對販售證明設定1年宣導期。
- 解釋對偽劣農藥的修法方向是針對危害程度不同予以分類,危害較輕微者改處高額行政罰,以提升處理時效。
- 表示農藥廢容器回收在環保署有相關法令規定,農委會會配合推動,並同意與環保署協調訂定實施辦法。
- 說明對農藥殘留快篩的普及化,已在運銷量大的合作社場建置,田間則以化學法監測,並承諾會加速進行相關規劃與預算編列。
張淑賢 農業委員會防檢局局長
- 說明行政院版農藥管理法已將劇毒農藥的管理措施擴大至一般農藥,要求販賣造冊登記及開立販售證明,比現行更嚴格。
- 解釋處方箋制度在農藥販賣業者專業程度不足下有困難,但販售證明已涵蓋購買者、販賣者、農藥名稱、數量、使用範圍等資訊,有助釐清責任。
- 說明農藥廢容器回收部分,環保署已有相關法令,農委會將配合推動,並同意將回收規定納入條文並會同環保機關訂定辦法。
- 表示對偽劣農藥修法是希望提高罰鍰、去刑罰化以加速處理,並非放寬,但同意提高罰金上限。
- 澄清台灣農藥使用量若以有效成分計算,與日韓相近,並非世界前茅。
莊老達 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長
- 說明生化快篩已建置於約300個運銷量大的合作社場、農會及批發市場,強調技術門檻高,難以普及至每位農民,但田間有化學法監測。
羅建勛 法務部參事
- 建議罰金應考量法律體例,避免與其他條文刑度失衡,並指出刑罰若無底線,可能導致裁量空間過大。
相關後續
- 第7條、第16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32條、第33條、第35條及第53條之1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20條照江委員惠貞等提案通過。
- 第29條增列第1項第10款:「回收農藥廢容器並依環保法規交付清除處理。」其餘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33條附帶決議,要求農委會於1週內針對農產品快篩抽驗及其後續處理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 第43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47條第1項「得併科」之「得」字刪除,修正為「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 第48條第1項「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拘役,併科新臺幣25萬元以下罰金」。
- 第49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49條之1罰鍰額度修正為「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說明欄「第51條之1」修正為「第50條之1」。
- 第50條之1罰鍰額度修正為「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第53條第1項第5款修正為「違反依第33條第3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行事項之規定。但違反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且農產品農藥殘留量未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殘留容許量者,主管機關應對使用農藥者實施安全用藥教育,再次違反或拒絕教育者處罰之。」;增列第2項規定自修正之日起1年內為宣導期,對違反第29條第9款者加強宣導,不適用前項第2款規定;增列第3項規定違反第33條第3項農藥殘留量但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鄰田污染且複驗合格者,得免予處罰。
- 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臨時提案第1案、第2案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第3案中「應依主管職責整合農產品」修正為「應依主管職責協調農產品」,其餘照案通過。
- 新增臨時提案第4案,要求農委會應即會同衛福部針對進口茶葉等,檢驗是否含有戴奧辛等毒性物質,以維食安。
- 要求農委會於3個月內提出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中其他未修正條文的修正案。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7801
- 卷/期/冊
- 103/78/1
- 發布日期
- 2014-11-2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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