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預算審查與水污法修正:聚焦污染防治與罰則強化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1-05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繼續逐條審查「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會議重點在於水污染防治費開徵的進度與爭議、強化污染源管制、加重違法排放罰則、以及明訂企業社會責任。多個修訂條文因存在爭議而暫時保留,待進一步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案(公務部分、特別收入基金及信託基金)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包含公務預算、環境保護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及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等,並針對水污染防治費開徵議題進行質詢。
相關爭議
- 水污費開徵時程與行政干預:林淑芬委員質疑環保署在立法院已通過預算且有決議優先開徵工業事業單位水污費的情況下,為何延遲開徵並需經行政院審核,懷疑有選舉考量及業者反對壓力。
- 聽證程序必要性:林淑芬委員認為水污費開徵並非新法或新措施,質疑環保署舉辦聽證會是為拖延,讓業者有機會反對;環保署則解釋因新增重金屬等管制項目,需公告相關辦法並徵詢利害關係人意見。
- 環保署權力是否被架空:林淑芬委員質疑環保署在水污費開徵議題上是否受到行政院不當干預,導致政策轉彎或延宕。
- 污染者付費原則與預算支持:林淑芬委員強調污染者付費原則,認為水污費應開徵以提供足夠預算處理地下工廠污染,不應由公務預算讓人民買單;環保署長魏國彥則指出過去預算曾被刪減,影響執行量能。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延遲開徵水污染防治費,並被行政院要求審核,認為此舉違法且有選舉考量。
- 強調立法院已決議優先開徵工業事業單位水污費,環保署不應以聽證會為由拖延。
- 指出重金屬及石化有機物是對河川污染、生態及人體健康衝擊最大的管制項目。
- 主張污染者付費,水污費應開徵以支應污染處理,不應由人民買單。
- 批評日月光事件法院依廢清法判刑而非水污法,顯示水污法之不足。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擔憂選舉成為財團威脅政府的機會,並以能源稅胎死腹中為例警示。
- 強調水污法修法是食品安全溯源管理的源頭,對台灣環境與食安至關重要。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贊成開徵水污費,但認同環保署需依照法定程序處理。
- 建議會議應加速進入逐條討論,避免冗長的程序發言。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否認曾到行政院開會討論水污費開徵與否,表示不清楚副署長是否參加相關會議。
- 承諾環保署正進行法制作業,預計12月中旬公告第一階段開徵的事業單位及項目。
- 解釋過去預算曾被刪減至1,000元,是水污費多年未徵收的因素之一。
- 說明因新增重金屬及有害健康有機物質等管制項目,需舉辦公聽會徵詢利害關係人意見。
- 同意污染者付費原則,但強調需有基金支持才能有效執行。
許永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處長
- 說明水污費預告期為2週,公聽會將緊接著在2週內辦完,之後彙整意見。
- 確認氫化物等有害健康物質會一併列入管制項目。
相關後續
-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報告及詢答結束。
- 委員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案的提案,請於預算案處理前2日中午12時前以書面送交委員會。
- 委員徐欣瑩、陳節如、潘維剛及楊瓊瓔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書面答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覆。
- 通過7項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社區知情權、廚餘厭氧消化試辦計畫、基隆地區河川水質改善、溫室氣體減量立法、電動機車推動成果、停車怠速熄火執行成果及PM2.5減量計畫等議題,於指定期限內提出研議建議或具體計畫與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 (逐條審查)
核心議題
- 逐條審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強化水污染防治措施、加重違法排放罰則,並提升企業對廢污水排放的社會責任與資訊揭露,以維護環境生態及國民健康。
- 討論內容涵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的審查權責、排放許可證的變更與效期、有害物質的揭露與風險評估、繞流排放及稀釋行為的管制、貯留許可、以及相關刑責與罰鍰的調整。
相關爭議
- 第13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權責):林淑芬委員主張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避免工業區自行審查造成「球員兼裁判」的弊端;環保署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關審核,以利工業區自主管理,但此條文最終仍保留。
- 第14條 (排放許可證變更):林淑芬委員主張登記事項變更應採「事前許可」原則入法,以強化管制;環保署則認為部分事務性變更可採「事後變更」,且現行已按此方式辦理,文字措辭需再協商,此條文最終保留。
- 第14條之一 (有害物質揭露與風險評估):林淑芬委員提案要求事業單位揭露可能含有的污染物,並對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者提出健康與生態風險評估報告,並訂定排放標準;環保署則建議回歸環評法,並擔憂對中小企業造成困難,且執行能量不足,此條文最終保留。
- 第15條 (許可證變更或廢止的強制性):林淑芬委員主張當水質惡化有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時,主管機關「應」變更許可事項或廢止許可,以強制業者減量;經濟部及環保署則建議維持「得」或改為「應命提報改善計畫」以保有行政裁量彈性,此條文最終保留。
- 第18條之一 (繞流排放與稀釋行為的例外):林淑芬委員對「繞流排放、稀釋行為,經主管機關公告核准者,不在此限」的規定提出異議,認為空白授權過大,應將允許繞流的原則入法,且僅限於緊急救命等極端情況,並非永久性設施,此條文最終保留。
- 第19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準用規定):林淑芬委員主張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準用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的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規定,以加強管理;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不反對,但因第13條保留,故此條亦保留。
- 第20條 (稀釋廢水許可):林淑芬委員主張廢止稀釋廢水許可,認為工廠若無能力處理應視為廢液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而非稀釋排放,且現行多有違法稀釋行為;環保署則建議保留貯留許可部分,此條文最終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工業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應由地方政府審查,避免工業局「球員兼裁判」導致審查不嚴。
- 要求排放許可證的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實質排放者)需採「事前許可」入法。
- 提案要求事業單位揭露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並對有危害之虞者提出健康與生態風險評估報告,並訂定排放濃度或總量限值。
- 強調第14條之一是針對高風險、製程複雜、化學物質變更頻繁的大型企業,且第一項揭露規定已是環保署現行管理辦法內容。
- 主張當水質惡化有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時,主管機關「應」變更許可或廢止,以強制業者共同減量,因應總量管制或氣候變遷等因素。
- 建議廢止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中的稀釋廢水許可,認為無能力處理的廢水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而非透過稀釋排放,且現行多有違法稀釋行為。
- 對第18條之一中允許繞流排放和稀釋行為的空白授權表達強烈反對,要求將許可原則入法,且僅限於緊急救命等極端情況,並非永久性設施。
- 主張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準用第13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規定,以強化管理。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調水污法修法對食安源頭把關的重要性,認為若水源污染,食管法再嚴也無用。
- 指出環評有規模限制,但小型工廠污染亦可能致命,主管機關不應僅因規模小而放任其排放有害物質。
- 強調將現行施行細則內容提升至母法,是向社會宣示政府重視人民知情權及對居民的承諾,並可作為未來課罰則的依據。
- 指出第15條中水質惡化的原因多元,不應限於廠商違法,政府應有高權命業者共同改善。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議加快水污法逐條審查進度。
- 對第14條變更登記的範圍提出疑問,認為部分事務性變更可事後許可,不應一概要求事前許可。
- 認為第14條之一的適用對象應限縮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特定規模事業,並建議政府應設立機制輔導中小企業進行風險管理。
- 建議第15條應考量水質惡化可能非廠商主動造成,政府在要求廠商變更許可或廢止時,應思考是否有相對的補償或獎勵機制。
- 認為第18條之一中繞流排放及稀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即可,不需加「公告」兩字,且不應限於一次性,應考量緊急處置或地形地貌改變等必要情況。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從法律文字角度,建議第15條中「應變更或廢止」的「應」字應改回「得」,以符合法律用語中「得」有選擇權的慣例。
相關人員回應
許永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質保護處處長
- 建議第13條工業區水措計畫審查維持現行條文,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關審核,以利工業區自主管理及水量約束。
- 說明第14條變更登記事項應維持現行條文,部分變更如工廠登記證變更需事後辦理,且環保單位已對影響污染排放部分採事前許可。
- 建議第14條之一有關健康與生態風險評估回歸環評法,並擔憂對中小企業執行造成困難,且第14條之一第三項的總量限值可回歸第九條總量管制辦理。
- 建議第15條將「應變更或廢止」改為「應命提報改善計畫,並得變更許可事項或廢止之」,以保有行政彈性,給予業者改善機會。
- 建議第16條「不明排放管排放」的相關規範併入行政院版第18條之一的禁止行為中。
- 針對第18條之一中繞流排放與稀釋行為的例外,解釋現行管理辦法僅允許在情況急迫、非繞流不足以搶救人員或處理設施時,且會增加「公告」兩字,但後續同意刪除「任意」兩字及「公告」兩字,改為經主管機關「核准」。
- 建議第19條污水下水道系統維持現行條文,不納入第13條,因下水道法施行細則已有相關設計功能審核機制。
- 對林委員淑芬所提第20條修正動議(將管理辦法規定提升至母法)表示尊重,但強調貯留許可有其必要性,因高濃度廢液處理不易,需貯留後依廢清法處理,不應廢止貯留部分。
游振偉 經濟部工業局主任秘書
- 同意第14條第一項關於排放許可證由地方政府審查的修正,表示本部沒有特別堅持。
- 建議第15條中變更或廢止許可證應維持「得」的文字,以保有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
- 針對第20條稀釋廢水部分,說明現行最佳可行技術仍無法處理的部分才能稀釋,但目前沒有核准稀釋的案例,尊重委員會決定。
王世棱 內政部營建署簡任技正
- 表示內政部營建署在做下水道工程中不反對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相關後續
- 第13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權責」保留,待協商。
- 第14條「排放許可證變更」保留,待文字協商,特別是關於事前/事後許可的界定。
- 第14條之一「有害物質揭露與風險評估」保留,待文字協商,特別是關於適用對象的範圍。
- 第15條「許可證變更或廢止的強制性」保留,待文字協商,並建議思考相關補償或獎勵機制。
- 第16條「不明排放管排放」與第18條之一「繞流排放及稀釋行為」併案審查,最終保留,待文字修正。
- 第19條「污水下水道系統準用規定」因牽涉第13條,故亦保留。
- 第20條「貯留或稀釋廢水許可」保留,待進一步討論稀釋行為是否應廢止。
- 會議因王院長金平主持食管法朝野協商,無法繼續開會,擇期於次日上午9時繼續開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7801
- 卷/期/冊
- 103/78/1
- 發布日期
- 2014-11-2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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