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客委會預算與都市更新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1-1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客家委員會104年度預算,針對多項歲出科目進行減列或凍結,主要關切海外交流績效、文化產業發展、語言教育成效及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人事配置與營運虧損等問題。會議後半段聚焦於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及金管會就公辦都市更新的專案報告,尤其針對新北市三重頂新味全廠區的工業區變更案,委員質疑其迅行變更的合法性、審查過程及公辦都更圖利財團之嫌。最終,委員會通過多項預算決議及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提出檢討報告並退回爭議都更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客家委員會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客家委員會2015年度預算進行審查,重點涵蓋歲入歲出調整、特定業務費用的凍結與刪減,並深入檢討多項客家文化推廣、產業發展及語言教育計畫的執行成效與績效指標合理性。
- 討論內容亦觸及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的人力配置問題,特別是聘用人員比例過高,以及南北園區的永續經營困境。
相關爭議
- 員工文康活動費與特別費刪減:陳其邁委員提案刪減員工文康活動費及特別費各二分之一,理由為國家財政吃緊,應撙節開支。
- 海外合作交流績效指標:多位委員質疑「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預算凍結,因其績效指標僅以參與人次衡量,未能有效檢驗推廣成果及客家文化能見度。
- 客家文化產業輔導成效:委員質疑「客家文化產業輔導創新育成」計畫中商標授權商品數目標值下降,要求客委會提出檢討報告。
- 客家學術、文藝發展獎補助審核:邱議瑩委員質疑獎補助對象資格審核方案具體性不足,要求客委會改善並報告。
- 客家語言教育推展成效:陳其邁、周倪安委員指出客語認證通過率下滑及低年齡層學習斷層問題,質疑獎學金發放未能有效提升通過率,要求客委會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
-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人事配置:邱議瑩、周倪安委員指出該中心聘用人員比例高達47.83%,遠超行政院5%標準,質疑其長期經常性業務由聘用人員辦理不符體制。
- 南北園區永續經營困境:陳其邁、周倪安委員指出南北園區預計未來30年將持續虧損,質疑計畫擬定欠周延,要求客委會提出永續經營檢討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客委會員工文康活動費及特別費各二分之一,以撙節開支。
- 質疑「海外客家事務推展計畫」績效指標僅以參與人次衡量,未能反映實質效益,且經費增加目標值卻未提高。
- 要求客委會針對「客家文化產業輔導創新育成」商標授權商品數下降提出檢討報告。
- 質疑客語績優學生獎學金全面性核發未能有效提升客語認證通過率,要求檢討改進。
- 質疑「客家文化資產規劃與協調」預算執行狀況不佳,要求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刪減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員工文康活動費及特別費各二分之一。
- 要求客委會於3個月內提出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人力配置檢討與改進報告,因其聘用人員比例過高。
- 提案要求客委會應發表正式聲明,堅定保存母語立場,並承諾妥善運用預算保障學生學習客家語言權利。
- 提案要求客委會應將以業務費分攤方式支付予其他機關的款項,按季公開於政府網站。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部分預算,要求客委會檢討關鍵績效指標並報告。
- 提案凍結「客家學術、文藝發展之推動與輔助」部分預算,要求客委會提出具體改善獎補助對象資格審核方案並報告。
- 質疑客家桐花季產值預估長期未更新,要求客委會提出逐年檢討及改進報告。
- 提案凍結「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人事費,質疑聘用人員比例過高,要求客委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報告。
- 提案要求客委會提出如何行銷客家戲劇,研擬客家戲劇在其他電視及媒體播出之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客委會應審慎編列「客家傳播行銷計畫」宣導及廣告費用,並均衡南北資源,例如屏東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活動之宣導。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客委會特別費二分之一,理由為國家財政拮据應撙節開支。
- 提案凍結「補捐助政府機關及社團辦理海內外客家文化交流及全球客家日推廣計畫」獎補助費,要求客委會增訂可具體衡量客家文化能見度之評量標準並報告。
- 提案凍結「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要求客委會檢討人力配置問題並報告。
- 提案凍結「推廣客家語言教育業務」獎補助費,要求客委會提出客家語言教育推展之檢討及強化較低年齡層語言推廣實施成效報告。
- 提案要求客委會提出成就「全球客家語言及文化中心」的長遠計畫。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研議如何改進商辦都更以符合全民利益,而非圖利財團。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客委會提出如何行銷客家戲劇,研擬客家戲劇在其他電視及媒體播出之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客委會應對所建制之官方網站嚴予考核督促,並將結果說明併同年度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備查。
- 提案要求客委會應積極與文化部研商,在1年內提出客家電視台明確的定位對策。
- 提案要求客委會應將以業務費分攤方式支付予其他機關的款項,按季公開於政府網站。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客委會向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談判公平租用製作資源租金,並以書面報告結果。
- 提案要求客委會應發表正式聲明,對保存母語態度堅定,並公開承諾妥善運用預算保障學生學習客家語言權利。
- 提案要求客委會研擬對客家電視之經費挹注由公務預算改列捐助,以符合黨政軍退出媒體精神。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客委會應對所建制之官方網站嚴予考核督促,並將結果說明併同年度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備查。
- 提案要求客委會應積極與文化部研商,在1年內提出客家電視台明確的定位對策。
- 提案要求客委會應審慎編列「客家傳播行銷計畫」宣導及廣告費用,並均衡南北資源,例如屏東六堆客家文化園區活動之宣導。
- 提案要求客委會應發表正式聲明,對保存母語態度堅定,並公開承諾妥善運用預算保障學生學習客家語言權利。
- 提案要求客委會研擬對客家電視之經費挹注由公務預算改列捐助,以符合黨政軍退出媒體精神。
- 提案要求客委會應將以業務費分攤方式支付予其他機關的款項,按季公開於政府網站。
- 提案要求客委會提出成就「全球客家語言及文化中心」的長遠計畫。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客委會提出成就「全球客家語言及文化中心」的長遠計畫。
相關人員回應
劉慶中 主任委員 客家委員會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歲入部分:規費收入增列100萬元、財產收入增列200萬元,其餘照列。
- 歲出部分: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原列預算減列1,350萬元,改列為26億9,394萬1,000元。
- 陳其邁委員提案刪減員工文康活動費及特別費,以及周倪安委員提案刪減特別費共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推動海外合作交流工作」凍結300萬元,待客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客家文化產業輔導創新育成」凍結500萬元,待客委會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後始得動支。
- 「客家學術、文藝發展之推動與輔助」凍結500萬元,待客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推展客家語言教育業務」凍結1,000萬元,待客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辦理客家文化資產規劃與協調」凍結100萬元,待客委會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後始得動支。
- 「傳播行銷推廣」凍結1,000萬元,待客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凍結1,000萬元,待客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要求客委會應對所建制之官方網站嚴予考核督促,並將結果說明併同年度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備查。
- 要求客委會應積極與文化部研商,在1年內提出客家電視台明確的定位對策。
- 要求客委會應審慎編列「客家傳播行銷計畫」宣導及廣告費用,並均衡南北資源。
- 要求客家委員會應發表正式聲明,對保存母語態度堅定,並公開承諾妥善運用預算保障所有學生學習客家語言之權利。
- 要求客委會應於3個月內提出客家文化發展中心人力配置檢討與改進報告。
- 要求客家委員會研擬對客家電視之經費挹注由公務預算改列捐助。
- 要求客家委員會以業務費分攤方式支付予其他機關,亦應按季公開於政府網站。
- 要求客家委員會就如何成就「全球客家語言及文化中心」在台灣,提出長遠計畫。
-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客家委員會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
討論事項二
邀請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2008年迄今全國辦理公辦都市更新、公有地參與都市更新及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迅行變更工業區用地為住商使用案件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旨在檢視2008年以來全國公辦都市更新的推動狀況、公有地參與都更的機制與成果,以及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迅行變更工業區為住商用地的案件辦理情形,並由多個部會針對各自權責範圍進行說明。
- 討論焦點集中於新北市三重頂新味全廠區的工業區變更案,質疑其審查過程的合理性、變更理由的適法性,以及公辦都更是否淪為圖利財團、賤賣國土的工具。
相關爭議
- 公辦都更審議委員怠惰:盧嘉辰委員質疑受桃園合宜住宅弊案影響,學者不願出任審議委員,導致多件公辦都更案延宕。
- 都更推動小組疊床架屋:盧嘉辰委員質疑行政院與內政部均設有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成員重疊,有疊床架屋之嫌。
- 三重新燕廠迅行變更案適法性:段宜康、陳其邁、姚文智委員質疑新北市三重頂新味全廠區工業區變更為住商用地的迅行變更案,不符都市計畫法第27條「國防或經濟發展需要」的嚴格要求,且與新北市通盤檢討維持工業發展的策略矛盾。
- 審查過程疑慮:陳其邁、姚文智委員指出新燕案專案會議中,關鍵主政機關(經發局、地政局)長期缺席,且地方政府審議速度異常快速,質疑審查過程不符常態,恐有包庇圖利之嫌。
- 內政部都委會審查標準:段宜康、陳其邁、姚文智委員質疑內政部都委會對新燕案的審查不夠嚴謹,未確實要求新北市政府提出經濟發展貢獻的具體數據佐證,且在未收到補充資料前即有條件通過。
- 公辦都更變質為財團都更:李俊俋、高志鵬、陳其邁、姚文智委員質疑新北市多個公辦都更案,公有土地面積均超過500坪且佔更新面積5成以上,卻透過「權利變換」方式將土地及建物分配予得標建商,實質上規避國有財產法53條國有土地不得標售的規定,淪為圖利財團、助長炒房。
- 公有土地參與都更利益分配:高志鵬委員質疑政府在公辦都更中分回的房地,若非用於公營住宅或辦公廳舍,而是讓售給建商,將導致政府損失巨大開發利益,且助長房價炒作,要求財政部檢討相關處理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質疑因桃園合宜住宅弊案影響,學者不願出任都更審議委員,導致多件公辦都更案延宕。
- 建議內政部應加強工作人員心理建設並提升工作士氣,避免因弊案而減緩都更時程。
- 質疑行政院與內政部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有疊床架屋之嫌,要求釐清分工。
- 關心社會住宅政策執行情況,要求加速實施。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新北市三重新燕廠土地變更案引用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進行迅行變更的適法性。
- 指出新北市政府在101年通盤檢討時仍將三重地區定位為工業發展為主,與新燕案變更為商業區的理由矛盾。
- 質疑內政部都委會核定新燕案時,新北市政府未提出對經濟發展貢獻的具體數據佐證。
- 要求內政部追究新北市政府以「增加就業機會」和「增加政府稅收」作為經濟發展貢獻理由的責任,並重新檢討審查過程。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指出都市計畫法第27條自1973年後實質內容未修正,詢問內政部有無修正必要。
- 認為2008年前後國家公辦都更政策一致,並非分水嶺。
- 指出新北市新燕廠案變更為商業區的主要關鍵在於配合捷運先嗇宮站的發展,若維持工業區使用將與捷運發展區政策抵制。
- 要求內政部在審查都更案時應做到公正、嚴格,本於法律規範,並適用同一標準,不應因個案地主而有差別待遇。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關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的進度,指出經費上個月才核撥,基層資訊傳達不足。
- 要求內政部提供花蓮縣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的相關資料,特別是原住民土地被劃設為公設地的狀況。
- 呼籲財政部檢討被政府機關撥用卻長期低度利用的國有土地,特別是原鄉地區,應歸還或檢討其用途,以利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財團介入都市更新,透過權利變換方式處理超過500坪的國有土地,規避國有財產法53條不得標售的規定。
- 指出新北市6個公辦都更案中,有3案由同一家公司(皇翔建設)得標,質疑有財團介入。
- 批評新北市政府的公辦都更實質上變成財團都更,國有土地超過5成以上,卻交由建商辦理,且建商分得開發利益超過1/4。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禁止標售雙北500坪以上國有土地的行政命令及國有財產法53條已入法,但公辦都更卻成為出售公有土地給財團的後門。
- 質疑新北市政府「零出資」的公辦都更,讓建商透過權利轉換取得大面積國有土地,導致房價炒作。
- 以新莊文德段案為例,質疑政府分回的房地若非用於合宜住宅或青年住宅,而是讓售給建商,將造成政府損失並助長炒房。
- 要求財政部檢討公辦都更中公有土地的處理方式,限制讓售坪數及明確分回房地用途,避免圖利財團。
- 提醒財政部未來應注意國防部等機關配合財團標售轄下土地的情形。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譴責黑心油廠商可惡,並詢問部長是否抵制頂新集團,質疑內政部對頂新「黑心買來的土地」卻無意見。
- 批評新北市三重新燕案在7個月內完成變更程序異常快速,且專案會議中經發局與地政局等關鍵單位都缺席,不符常理。
- 指出內政部都委會對新燕案的審查紀錄顯示其已知問題,卻仍有條件通過,質疑內政部有放水之嫌。
- 提案要求內政部退回新北市味全新燕案都市計畫,不予核定,重新審查。
- 質疑新北市政府的公辦都更案,公有土地佔比高卻委由民間實施者,並將土地讓售給建商,造成新北市政府損失逾120億元,是圖利財團、炒地皮的幫兇。
- 揚言若內政部核定新燕案,將告到監察院,並指控內政部在包庇頂新、護航財團。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公有地參與都更不應直接交由建商或財團進行所有作業,地方政府應負起責任。
- 批評內政部對都市更新的發展方向錯誤,最終恐圖利財團、損害公共利益。
- 質疑內政部都委會對新燕案的審定同意程序,認為其「免再提會討論」的決議有問題,且應考量委員意見重新審議。
- 指出新燕案在地方政府審查階段速度異常快速,且在選舉前3天召開會議,留下諸多質疑。
- 批評新燕案的土地變更未整體考量周邊工業區,且文教用地劃設過小,政府恐損失54億元。
- 呼籲內政部對公有土地利用、公共資源投資應有宏觀看法,引導都市通盤改造,而非讓財團主導。
- 警告內政部長若核定新燕案,將「烏紗帽不保」,並要求將此案送監察院、檢調調查。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部長 內政部
- 公辦都更與委員所提弊案是兩回事,都更審議委員會開會透明,專家學者熱心參與,問題不嚴重。
- 都市計畫變更需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各款規定,個案變更皆稱迅行變更,全台有30多件。
- 新北市三重新燕廠案經都委會審議,新北市說明配合捷運車站整體考量,周圍已調整為商業用地,故予以同意。
- 針對新燕案,都委會決議要求新北市提出補充說明並公開展覽,若有意見將再提到都委會討論,不會馬上核定。
- 公辦都更限制500坪以上土地不賣的背景是避免炒作,但公辦都更參與開發利益回歸政府,故無炒作問題。
- 強調公辦都更是政府招商,類似合建,政府不可能自己蓋房子,開發利益會回到政府。
- 否認與頂新集團有任何關係,強調對土地變更應依法辦理,不應隨意指控包庇圖利。
- 公辦都更由政府主導,營建部分才委託民間實施者,否認有將土地全部讓售給建商之情事。
- 表示都委會的權責是依程序審查,主管機關不會改變都委會的決定,但若有公民或團體意見,會再提會討論。
張璠 次長 財政部
- 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98年已修正處理原則,由標售改以參與權利變換分配更新後房地為原則,並得主導辦理都更。
- 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或佔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1/4以上者,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分配更新後房地。
- 93年至103年10月底,已參與都更案件1,257件,已分回44戶建物、43個停車位,部分作為公營出租住宅,其餘標售。
- 國有土地分為公用與非公用,機關無用土地應繳回國產署統籌管理,對低度利用土地有逐步收回檢討機制。
- 國有財產法第53條規定500坪以上國有土地不得標售已入法,全國適用,雙北亦在限制範圍內。
- 解釋公辦都更分回房地與標售土地不同,公辦都更可享受容積獎勵及開發效益,利益回歸政府。
- 承諾院長在院會承諾事項會交給各單位研究辦理,並會檢討公辦都更中公有土地處理原則,未來會依照新標準執行。
- 強調國有財產分回房地優先調配為中央機關辦公廳舍,其次徵詢地方政府作為公營出租住宅或社會住宅需求,無需求時才採標租、標售等方式辦理。
沈榮津 次長 經濟部
- 台電公司有3處位於台北市基地配合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其中2處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將與營建署合作以公辦都更方式開發。
- 前述3處基地配合營建署公辦都更,考量台北市都市整體發展、產業策略規劃及產業用地供需。
- 本部秉持輔導產業發展立場,避免工業區土地流失,建議工業區擴大容許引進行業類別或提高容積率以促進升級轉型。
- 建議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案應檢討是否符合原都市計畫目標,並提出同縣市範圍產業用地供需說明及替代方案。
- 本部已開發的28處工業區設廠用地,97年至103年度均未變更為其他用地。
詹庭禎 局長 金管會銀行局
- 金管會將配合公辦都更相關政策性貸款措施,協調銀行提供融資,但尊重銀行基於徵授信作業規範的專業自主判斷。
- 政府若發布公辦都更政策性貸款措施,金管會將協調銀行配合辦理。
- 為配合政府發展公辦都更政策及保障政府與住戶權益,將持續鼓勵信託業積極參與信託履約管理機制。
- 都市更新事業投入金額龐大,涉及多方利益,應將興建資金交付信託,由信託業擔任受託人執行履約管理,以保障權益並避免查封扣押。
曾大仁 署長 內政部營建署
- 目前營建署籌辦的公辦都更案總共有6件正在進行規劃及協調作業,預計明年3月陸續進行招商。
- 行政院、內政部及地方政府的都更推動組織各有分工,行政院負責政策指導、內政部負責部會協調、地方政府負責個案推動。
- 都市計畫法第27條的認定原則已發送地方政府參考,目前是可以操作的,但針對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會嚴格要求地方政府整體考量產業布局。
- 新北市三重新燕廠案從101年審議到103年,都委會要求新北市就產業策略發展整體布局提出說明,確認該地區以商業為導向後才同意。
- 新燕案在第824次會議後仍未核定,有待補充事項,需待新北市送件後,營建署會判斷是否需進一步處理或提會審議。
- 都委會審查案件秉持公正、客觀、專業,所有案件適用同一原則辦理。
許文龍 副署長 內政部營建署
- 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核定後,營建署已召集直轄市、縣政府討論中央補助額度,2億多元經費已於上個月發函核撥。
- 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將準用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會通知當事人。
- 新燕案在都委會第824次會議後,仍有補辦公展及細部計畫兩個程序,尚未報來內政部,故無法核定。
- 若有公民或團體對新燕案表達意見,將會提會討論。
邊子樹 副署長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國有財產法第53條規定500坪以上土地不得標售,適用全國,雙北亦然。
- 都市更新範圍內國有土地面積佔1/4以上者,以權利變換方式處理,此為內政部所定的都市更新示範計畫處理原則。
相關後續
- 內政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退回新北市味全新燕案都市計畫,不予核定,重新審查。
- 內政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就新北市辦理三重頂新味全廠區都市計畫迅行變更案過程相關疑點提出調查報告,並送內政委員會。
- 內政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財政部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針對新北市政府辦理之6案公辦都更案件,尚未核定案件應暫緩核定重新檢討,已核定案件應追蹤政府參與都更後分回房地之運用是否合理。
- 內政部承諾在1個月內提交調查報告,並表示在委員有意見的情況下,不會立即核定新燕案,將會再提都委會討論。
- 內政部承諾將新燕案專案會議及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的會議紀錄於2天內送到委員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7901
- 卷/期/冊
- 103/79/1
- 發布日期
- 2014-12-0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