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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104年度預算審查:艦機組合、太平島工程與越界漁船執法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1-1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104年度預算,主要討論包括巡防艦直升機落艦能力不足、太平島交通基礎整建工程涉及中國船隻國安疑慮,以及對中國大陸及外國越界漁船執法成效與罰款過低等議題。會議中多位立法委員提出質詢與臨時提案,要求海巡署檢討改進。最終,委員會對海巡署歲入增列2,000萬元,歲出部分進行凍結與刪減,並要求提交多項書面及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一

專題報告:「2008年迄今全國辦理公辦都市更新、公有地參與都市更新及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迅行變更工業區用地為住商使用案件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2008年以來全國公辦都市更新、公有地參與都更,以及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迅速變更工業區為住商用地的案件辦理情形進行報告。
  • 委員就報告內容提出質詢,要求相關部會針對未及答復部分或所需資料儘速以書面答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盧嘉辰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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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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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育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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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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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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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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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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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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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就專題報告內容進行說明並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張璠 財政部次長

  • 就專題報告內容進行說明並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沈榮津 經濟部次長

  • 就專題報告內容進行說明。

詹庭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 就專題報告內容進行說明並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第一案:新北市政府「變更三重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住宅區、文教區、廣場用地、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二重埔段五谷王小段99地號及中興小段178地號等47筆土地)」案

核心議題

  • 新北市政府「變更三重都市計畫」案,將乙種工業區變更為住商用地,其程序與實質內容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規與工業發展政策。
  • 該案涉及新北市味全新燕案都市計畫,其變更過程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迅行變更的嚴格要件。

相關爭議

  • 新北市政府的變更案與「臺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矛盾,且未經廣泛討論,經濟發展局未參與會議。
  • 該變更案不符合監察院對都市計畫法第27條迅行變更所要求的「特定重大事變」、「緊急性」及「從嚴解釋適用」等要件。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退回新北市味全新燕案都市計畫,不予核定,重新審查。

姚文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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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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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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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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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內政部應退回新北市味全新燕案都市計畫,不予核定,並重新審查。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第二案:內政部應就新北市辦理三重頂新味全廠區都市計畫迅行變更案過程相關疑點提出調查報告

核心議題

要求內政部就新北市辦理三重頂新味全廠區都市計畫迅行變更案過程中的相關疑點,提出調查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一個月內就新北市三重頂新味全廠區都市計畫迅行變更案的疑點提出調查報告。

姚文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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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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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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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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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經修正後通過,內政部應於一個月內就新北市辦理三重頂新味全廠區都市計畫迅行變更案過程相關疑點提出調查報告,並送內政委員會。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第三案:新北市政府辦理公辦都更案件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檢討

核心議題

  • 新北市政府辦理的6個公辦都市更新案件,公有土地佔比高卻以「權利變換」方式分配給建商,引發變相出售公有土地、規避國有財產法規定的疑慮。
  • 要求內政部、財政部檢討此類公辦都更模式,確保政府參與都更後分回房地的合理運用,避免助長房市炒作。

相關爭議

  • 新北市政府的公辦都更案以「權利變換」方式分配土地建物予建商,被質疑是假都更之名行出售公有土地之實,迴避國有財產法規。
  • 此舉恐助長房市投機炒作,對公有土地運用及社會公平性造成影響。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財政部檢討新北市公辦都更案中以「權利變換」分配公有土地予建商的爭議。
  • 要求暫緩未核定案件並追蹤已核定案件的合理性,以避免助長房市投機炒作。

姚文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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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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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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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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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經修正後通過,內政部、財政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尚未核定案件應暫緩核定重新檢討,已核定案件應追蹤政府分回房地運用是否合理。

討論事項五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主管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含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 2015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案,檢視其編列情形、施政績效與重點。
  • 討論海巡署在巡防艦、太平島基礎建設、越界漁船取締、人員訓練與資通安全等面向的預算編列與執行效率。

相關爭議

  • 巡防艦直升機落艦問題:2000噸級巡防艦甲板設計不符直升機起降需求,空勤總隊飛行員不敢起降,質疑6,735萬元甲板建置費用浪費公帑。
  • 太平島碼頭工程國安疑慮:海巡署委託國工局代辦的太平島碼頭工程,被質疑選用中國公司船隻運送沉箱及砂石,可能洩漏水文資料影響國安。
  • 越界漁船執法成效與罰款過低:委員質疑海巡署對外國及中國大陸越界漁船執法不嚴,罰款金額過低(平均17萬元),未能有效嚇阻,導致我國漁民權益受損。
  • 海巡署預算編列與執行效率:委員質疑海巡署在油料、人員招募、訓練成效、電子通訊系統建置、岸際雷達換裝及基地籌建等方面預算編列不合理或執行效率不佳。
  • 海巡人員任用條例法制化:委員關切海巡署軍警文職人員同工不同酬問題,要求儘速完成「海巡人員任用條例草案」法制化。
  • 艦艇保險業務困難:海巡署艦艇因人為疏失及意外事故頻傳,導致國內外保險公司不願承保,凸顯艦艇管理及人員訓練問題。
  • 118報案系統有效案件數過低:海巡署118報案專線有效案件比例僅約14%,其餘多為無效電話,顯示系統效率與宣導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2000噸級巡防艦飛行甲板無法供直升機起降,形同虛設且浪費公帑,對海巡署執行預算能力產生不信任。
  • 建議凍結海巡署預算中與艦艇維修及造船相關的經費。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太平島碼頭建設工程委託國工局選用中國公司船隻運送物料,恐洩漏水文資料影響國安。
  • 質疑海巡署對金門海域中國砂石船盜採砂石取締不力,罰款過低無法嚇阻。
  • 關切海巡署人員面對伊波拉病毒的防護措施及應變計畫。
  • 質疑海巡署118報案系統無效電話比例過高,顯示管理問題。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建議海巡署新造艦艇應漆上艦名(如「苗栗艦」)以增加地方認同感,而非僅有編號。
  • 強調直升機落艦訓練的重要性,要求海巡署加強規劃。
  • 質疑海巡署電子通訊系統建置採分年度編列進度過慢,應一次編足預算加速完成。
  • 要求1000噸級巡防艦也應建置衛星寬頻網路資訊系統,不應大小眼。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巡署禁止原住民攜帶合法漁槍出海或限制使用的法源依據,要求重新檢討並與漁業署協調。
  • 要求海巡署提供近5年取締中國砂石船盜採砂石及裁罰相關資料。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巡署巡防艦甲板設計與空勤總隊直升機機型不符,導致黑鷹直升機無法停放,海鷗、海豚直升機也難以起降,要求整體規劃解決。
  • 關切太平島碼頭與跑道工程預算編列,並質疑中國在南海填海造陸對太平島安全構成威脅,要求國安單位及國防部應共同解決。
  • 質疑中國船隻在太平島附近探測水文資料,要求海巡署強硬應對。
  • 質疑海巡署「海巡人員任用條例草案」遲未完成,導致軍警文職人員同工不同酬問題。
  • 質疑海巡署赴美訓練成效不彰,且訓練經費與實際效益有待檢討。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建議海巡署應研究中國大陸「一帶一路」戰略、中日東海共識及南海填海造陸等國際情勢,思考我國對策。
  • 肯定海巡署在海研五號沉沒事件中的救難表現,但建議檢討船艦電子海圖來源、海巡與海軍及空勤總隊的分工,並重新思考未來船艦設計方向。
  • 呼籲委員支持海巡署預算,同時要求海巡署重視同仁工作環境與安全,合理編列油料及車輛維護費用。
  • 建議海巡署在人員訓練上可考慮其他國家,不限於美國,以多元學習各國優點。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要求海巡署嚴格執法,對進入我國經濟海域的外國漁船和越過海峽中線的中國漁船進行取締,並提高罰款金額。
  • 質疑海巡署104年度取締越界漁船罰款收入預算編列過低,與實際查獲情形不符,顯示執法能量不足。
  • 批評海巡署對中國漁船平均罰款金額過低(17萬元),未能有效嚇阻,要求提高罰款上限。
  • 質疑海巡署對越界漁船的績效指標訂定過低,要求提高至實際執行率水準。
  • 質疑台北港海巡基地籌建計畫預算執行率不佳,計畫歷經多次變更,要求提出改善計畫。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巡署勞務承攬費用過高,平均每人費用遠高於市場行情,有假承攬真僱用之嫌。
  • 質疑海巡署118報案系統無效電話比例過高,要求提出改善措施。
  • 質疑海洋巡防總局水電費預算增幅不合理,與節能減碳政策不符。
  • 質疑海洋巡防總局艦艇油料費增幅過高,但巡防勤務未明顯增加,查緝績效也未提升。
  • 質疑海洋巡防總局艦艇建造未進行審慎評估,導致直升機甲板無法有效利用,造成國家資源浪費。
  • 質疑海洋巡防總局艦艇海損頻繁,理賠作業天數長,影響巡護能量,且艦艇妥善率偏低。
  • 質疑海洋巡防總局艦艇保險業務因事故頻傳無保險公司願意承保,顯示管理螺絲鬆脫。
  • 質疑海洋巡防總局毒品查緝績效未顯著提升,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質疑海岸巡防總局年度射擊訓練彈藥採購經費大幅提高,囤積彈藥無必要。
  • 質疑海岸巡防總局租車費用編列不合理,車輛養護費用高昂仍編列大量租車費。

相關人員回應

王進旺 海巡署署長

  • 坦承3000噸級宜蘭艦因軸刮損延遲驗收,但高雄艦預計12月完成可先進行落艦訓練。
  • 說明2000噸級巡防艦甲板經驗證適合飛行,空勤總隊可先從3000噸級訓練後再評估,並可改善障礙物。
  • 表示飛行甲板也具備救難和吊掛功能,且已訓練飛航管制官和甲板作業人員。
  • 澄清太平島碼頭工程承商尚未訂約選用中國船隻,交通部尚未核定,海巡署會確保國家安全無虞才辦理運送。
  • 說明海巡署對金門海域盜採砂石取締積極,與大陸共同執法,並已提高罰款金額。
  • 表示海巡署有伊波拉病毒防護裝備,並會提供應變計畫。
  • 同意新造艦艇漆上艦名,並從「苗栗艦」開始實施。
  • 解釋電子通訊系統分年度編列是因預算限制,衛星寬頻網路系統優先裝設於2000噸及3000噸級艦艇。
  • 表示海巡署已行文告知部屬原住民攜帶合法漁槍可出海,但不得在海上獵捕。
  • 承諾與漁業署協調漁槍相關法規問題。
  • 承認黑鷹直升機只能停放於3000噸級艦艇,2000噸級甲板長度不足,且經費限制難以多造3000噸級艦。
  • 說明海巡署有海洋事務委員會,會研究國際情勢與戰略。
  • 說明新造船艦皆有購買版權的電子海圖,多來自日本。
  • 指出海研五號救難海巡署船隻小能救人,國防部大船無法靠近,凸顯海巡與國防分工需求。
  • 表示油料預算因油價下跌暫時緩解,但仍需動支第二預備金。
  • 說明海巡署對外國漁船執法是依領海法進行驅離或扣押,但外國漁船越界情形少。
  • 說明對中國漁船在12浬內扣押,12至24浬驅離,但執法能量不足。
  • 解釋取締越界漁船罰款收入預算編列是依據數量預估,並非績效指標。
  • 承認執法越來越困難,因對方抗拒,需多艘船艇共同作業。
  • 承諾重新檢討裁罰標準,並說明罰款均需繳庫無法直接補償漁民。
  • 說明118報案系統無效電話多因誤撥或騷擾,已嘗試語音提示過濾。
  • 表示勞務承攬費用包含機電、綠化清潔等服務,並非單純僱用人員。
  • 說明海洋巡防總局水電費增加是因新增艦艇停靠岸邊的岸水岸電需求。
  • 表示油料費每年都不夠,行政院有增撥經費。
  • 說明海岸巡防總局車齡逾15年公務車已自行減編油料養護費,且廳舍閒置是因募兵制員額下修,未來將改建為小房間改善生活環境。
  • 澄清手槍訓練彈每年皆需籌補,因移撥時存量少,並非今年特例。

龔光宇 海洋巡防總局總局長

  • 說明海洋巡防總局「一般行政」項目已自行減列預算,若再減將影響運作。
  • 解釋水電費增加是因新增2艘3000噸級及明年2艘1000噸級、5艘100噸級海巡艦,艦艇耗電量大。
  • 說明強化海巡編裝發展方案中,造艦、大修、油料、保險費等已發生契約行為,希望委員支持預算,避免影響執行。

蔡英良 處長

  • 說明海巡人員任用條例待公務人員基準法通過後再規劃,短期內難有條例送進立院。
  • 說明海巡署獎勵金法制化問題,目前仍待基準法通過。

李朝元 處長

  • 解釋勞務承攬費用包含廠商僱用有執照人員、機器設備等,非單純人力費用。

蔡麗仙 主任

  • 補充說明勞務承攬費用包含機電維護、綠化及清潔,且海巡署部分還有通資作業大隊及警衛中隊支援人力。

張忠龍 巡防處處長

  • 說明漁業法第九條規定,原持有者可繼續持有漁槍,但不得從事獵捕水產動植物。
  • 說明118報案系統語音提示功能可過濾部分誤撥電話。

王永萍 通資處處長

  • 說明資通安全防護管理系統維護費與118報案有效案件數是兩個不相關的課題,不宜綁定凍結。

李文傑 組長

  • 解釋手槍訓練彈每年所需量為42萬顆,費用約630萬元,因庫存不足需籌補,並非去年60萬元為常態。

相關後續

  • 歲入部分,海洋巡防總局「罰金罰鍰及怠金」增列2,000萬元,總數為5,000萬元,其餘歲入預算照列。
  • 海岸巡防署歲出第1目「一般行政」中,獎金及文宣、環境清潔等提案不處理,員工文康活動費第8案做通案討論,勞務承攬費用第20案不處理並要求提供書面資料。
  • 海岸巡防署歲出第2目「海岸及海域巡防業務」通目凍結5,000萬元,減列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並要求針對多項議題提出書面及專案報告。
  • 主決議第31案修正為「將近五年來實際越界至禁限制海域捕魚的漁船數目,及罰款遏阻帶來之實際成效,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主決議第32案修正為「研議將罰款額度彈性提高,並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主決議第33案修正為「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主決議第34案、第35案均照案通過。
  • 海洋巡防總局歲出第2目「海洋巡防業務」通目凍結5,000萬元,減列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並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海岸巡防總局歲出第2目「海岸巡防業務」通目合併凍結1,000萬元,減列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並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所有委員要求海巡署提出書面報告與專案報告的部分,都請依照規定辦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37901
卷/期/冊
103/79/1
發布日期
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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