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道交條例、船員法、船舶法修正案與中華電信條例廢止案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多達20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以及「船員法」、「船舶法」修正案,並討論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會議主要聚焦於交通違規罰則、機車與行人安全、船員權益保障、船舶無障礙設施及公營事業民營化後的法規調適。多項提案經討論後修正通過或維持原條文,部分爭議議題則保留送朝野協商或交付行政部門研議。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多項修正提案,涵蓋罰鍰基準、牌照管理、駕駛行為規範、車輛裝載、酒駕毒駕處罰、停車規定及慢車管理等,旨在提升交通安全與管理效率。
- 會議也深入討論了機車行駛中吸菸、行人穿越道路使用手機、自行車路權與安全管理、大型客貨車疲勞駕駛稽查,以及毒駕執法困境等具體交通安全問題。
相關爭議
- 罰鍰延遲繳納加重處罰:葉宜津委員質疑將遲繳罰鍰視為違法行為並加重處罰有違憲之虞,主張應僅收取滯納金或利息,而非加重行為罰則,行政部門最終同意修正動議,但不得因不依期限繳納加重處罰。
- 機車行駛中吸菸:丁守中委員與邱志偉委員提案禁止機車行駛中或停等紅燈時吸菸,交通部與警政署曾因執法認定困難及與菸害防制法競合而持保留態度,但丁委員堅持基於交通安全及民怨考量,最終修正為「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罰,並可逕行舉發。
- 行人穿越道路使用手機:邱志偉委員提案增訂行人穿越道路時使用手機的罰則,以避免分心造成事故。交通部最初建議研究可行性,但警政署表示執法無困難,最終經討論後,主席建議加強宣導,暫不予修正,但納入「有礙行進安全之行為」的模糊定義引發執法彈性過大的疑慮。
- 交通違規裁罰基準:管碧玲委員指出交通部在多達62個項目中,未從最低罰金起跳開罰,而是自行設定中間點,認為不符法理,要求通盤檢討。
- 毒駕執法困境:林國正委員揭露毒駕取締率極低,且現行作業準則規定若駕駛人不同意尿液檢驗即應放行,導致執法困難重重,質疑相關部門怠惰,要求重新研擬可行準則。
- 國內航線開放中國權宜輪:管碧玲委員質疑交通部核准中國權宜輪「華韵12號」航行高雄至安平國內航線,且該船曾關閉AIS系統,嚴重危害國安及管理螺絲鬆散,要求列為黑名單並立即離開。
- 劉五店港區航道爭議:葉宜津委員質疑交通部協助中國劉五店港區發展,開放金門航道給中國船隻,恐損害台灣港口競爭力,質疑政府出賣台灣利益,行政部門則回應是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刪除「使用吊、註銷牌照行駛」及「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中的「行駛」文字,以明確違規行為的認定不限於行駛狀態。
- 強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處罰違法行為本身,而非將遲繳罰金視為另一違法行為並加重處罰,主張應僅收取滯納金或利息,而非加重行為罰則。
- 質疑交通部協助中國劉五店港區發展,開放金門航道,認為此舉將損害台灣基隆港、高雄港的競爭力,並質疑政府出賣台灣利益。
- 批評交通部組改為「交通及建設部」後,海上建設工程(如金門大橋、海上風力發電、砂石運送)仍多由中國承攬,質疑交通部未扶植國內產業,且有綁標嫌疑。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禁止機車駕駛人及乘客行駛於道路時吸菸,理由是吸菸污染、菸灰飄散可能造成後方騎士困擾與危險,並引用國際趨勢佐證。
- 強調立法應體現社會民意,行政部門不應過多反對,主張應明確規定只要在機車上點燃香菸即構成違法,並可透過民眾拍照舉發,以利執法。
- 同意將吸菸行為的處罰範圍擴大至「汽機車駕駛人」且納入「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的文字描述,並同意可逕行舉發。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增訂行人穿越道路時手持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的處罰規定,以避免因分心造成交通事故。
- 強調過馬路時使用手機會嚴重影響注意力,導致視野縮小,增加交通事故風險,並引用國外研究數據支持立法必要性。
- 質詢交通部路竹捷運延伸線進度緩慢,退件多次,與台北捷運建設速度形成強烈對比,要求路政司加速審查。
- 關切興達港遊艇碼頭興建案,詢問所需經費及交通部觀光局支應立場。
王進士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建議開放坡道停車(除設有險坡標誌路段),並嚴格禁止人行道違規停車。
- 呼籲加強自行車安全管理,包括宣導交通規則、取締違規行為,並建議研究公共自行車(如UBike)納入第三責任險投保範圍。
- 強調自行車事故頻繁,應重視其安全管理,並可透過「單車安全月」等方式加強宣導,與地方政府合作。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呼籲交通部為九合一選舉提供更完善的輸運計畫及優惠措施,特別是針對年輕返鄉投票族群的票價優惠(如學生專車、夜間國道免費)。
- 關切自行車事故頻傳,指出自行車路權定位不清導致騎士與其他用路人混淆,要求交通部加強宣導路權觀念並明確劃設自行車道標誌。
- 提案修正《船舶法》第52條,主張固定航線客船應明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搭船安全。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嚴正質疑交通部核准中國權宜輪「華韵12號」航行高雄至安平國內航線,且該船曾關閉AIS系統,批評交通部管理螺絲鬆散,有國安疑慮,要求將其列為黑名單並立即驅離。
- 指出交通部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基準中,多達五、六十個項目未從最低罰金起跳,而是自行設定中間點,認為不符法理,要求通盤檢討。
- 關切高美燈塔周邊瀕危植物綬草的保護,建議航港局除了設置圍籬,應加強教育宣導功能,並與專家合作進行育種或擴大範圍。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機車肇事率高,尤其大學生傷亡嚴重,建議放寬三輪機車的改裝限制以提升安全性,並要求交通部檢討道安講習的實質效益,加強危險路段的防範措施。
- 質疑現行計程車管理辦法限制司機只能參加一個車隊,造成車隊壟斷,不利司機增加收入,建議開放加入多個車隊並明確責任歸屬。
- 提案要求交通部會同相關單位研商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將酒駕累犯且肇事致死或重傷害者視為間接故意究責,並協助受害者家屬進行假扣押。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恢復桃園計程車的汽油補助,認為桃園計程車費漲價後並未超過其他地區,不應取消補助。
- 建議交通部與教育部合作,舉辦全國騎機車安全宣傳短片比賽,以創新方式鼓勵大學生參與並提升宣導效果,並將宣導成果納入評比。
- 關切船員及碼頭工人責任制取消後的勞動權益,特別指出蘇澳港碼頭工人夜班加給遭雇主私吞問題,要求勞動部追查並追回不法所得。
- 提案要求交通部積極協調國家發展委員會,儘速核准桃園捷運綠線(航空城線)綜合規劃報告書,以便早日動工。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質詢毒駕執法的嚴重不足,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有毒駕罰則,但警政署遲至102年才訂定作業準則,且該準則規定若駕駛人不同意尿液檢驗即應放行,導致毒駕取締率極低,遠低於酒駕。
- 批評交通部路政司作為主管機關,對毒駕執法標準不了解,要求交通部與警政署、法務部重新研擬可行且能兼顧人權的毒駕取締規定。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對於機車行駛中吸菸的罰則,認為應循序漸進,並建議條文應加入「妨礙他人」的意涵,以避免在鄉下地區執法困難。
- 對於行人穿越馬路使用手機的罰則,提出疑問,如使用耳機是否違法,並認為此類規定應考慮國情,不宜過於嚴格。
相關人員回應
陳建宇 交通部次長
- 回應選舉輸運計畫,表示已規劃高鐵、臺鐵、航空及海運加開班次,並將研究學生票價優惠、臺鐵紅眼班次及國道夜間免費措施。
- 表示交通部已在研究開放三輪機車,預計年底前完成法制作業程序,並將處理考照、檢驗等配套措施。
- 承諾會將計程車加入車隊限制問題納入研究,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回應桃園計程車汽油補助問題,表示會協調經濟部,但強調目前全國一致性。
- 同意加強大學生機車安全宣導,並將與教育部協調舉辦短片比賽,以創新方式提升宣導效果。
- 回應「華韵12號」事件,表示將把該船列為黑名單,並通知相關單位。
- 回應交通違規裁罰基準問題,表示會持續檢討未從最低罰金起跳的原因,並承諾針對機車族罰鍰過高問題進行了解。
- 針對行人穿越道路使用手機的罰則,表示若警政署在執法上沒有問題且範圍限定在過馬路行進中,交通部將配合支持,但仍提及國際上少有此類規範。
- 回應路竹捷運延伸線,表示只要高雄市政府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交通部將本於協助立場加速審查。
- 回應興達港遊艇碼頭,表示將採取BOT模式,未來報上來後會再協助,並將提供書面答覆。
- 回應毒駕執法問題,承諾會正式行文內政部,並責成路政司於1週內拜會刑事警察局,重新擬訂作業準則。
- 針對中國劉五店港區航道爭議,強調是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處理,並將朝公開透明方向進行決策。
- 回應海上建設工程由中國承攬問題,表示會與經濟部共同努力扶植國內產業,並將調查是否存在綁標違法行為。
林繼國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 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名稱修正、罰鍰等級調整、緩執行規定等提案,建議維持現行規定,或由交通部進一步研議。
- 針對毒駕執法,表示警政署有訂定作業程序,但交通部主要負責法案納入,執行面由警方負責。
- 說明路竹捷運延伸線需高雄市政府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將避免與台鐵競合,交通部將協助審查。
祁文中 交通部航港局局長
- 說明「華韵12號」事件,表示該船將前往上海,已放行且正在CIQ檢查,並承認安平港預報誤將其國籍標示為「中華民國」是應檢討的疏失,關閉AIS是不被允許的。
- 回應劉五店港區航道爭議,表示中國透過海運小兩會請求協助,我方會尋求利益交換,不會單方面同意無害通過。
- 回應港務公司起重船船員適用責任制問題,表示勞動法變更後將依法處理,並會轉請港務公司和勞動部了解夜班加給遭私吞的陳情案。
- 說明高美燈塔周邊綬草的保護措施,已設置圍籬和解說牌,並將接洽專家在開花期間提供導覽,但人力協助生長困難度高。
- 回應海上建設工程由中國承攬問題,表示國內有人力,但市場支撐不足,重大工程會優先徵詢國內業者,若無意願才開放外籍船。
方仰寧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組長
- 說明毒駕執法有刑事警察局訂定的標準作業程序,主要透過驗尿判斷,若有毒品反應則移送法辦,且刑罰通常高於行政罰。
- 承認毒駕執法上,若無搜索票、吸食工具或毒品粉末,基層員警難以判斷,且駕駛人通常不會承認吸毒,若不同意尿液檢驗則依規定放行,導致執法困難。
- 針對行人穿越道路使用手機,表示若納入法條且明確,警政署不持反對意見,執法上認定容易(手持與否)。
- 說明機車行駛中吸菸若納入處罰,因不便攔停,建議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增加逕行舉發規定,透過照相舉發以利執法。
趙興華 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
- 說明大型客車疲勞駕駛稽查方式為不定期稽查和路邊臨檢,透過行車紀錄器和行車憑單核對駕駛時間。
- 解釋稽查無法普查的原因是部分設備非電子化,且需核對駕駛員資料,承諾將加強遊覽車疲勞駕駛稽查,並與勞政單位合作,檢討業者困難與司機待遇問題。
鍾瑞蘭 法務部參事
- 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修正提案,建議維持原條文,因陳根德委員提案的「非侵入性酒測」概念不明確且可能影響現行實務執行,而黃文玲委員提案將管理人納入處罰可能違反「有行為才有處罰」原則。
陳進生 交通部航政司司長
- 說明《船員法》修正草案旨在符合國際公約規定,保障女性船員權益,調和勞雇關係,並提升我國船員素質與競爭力。
- 針對《船舶法》中關於船舶無障礙設施的提案,表示交通部現行《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已有明確規定,航港局已督導業者落實,故無需另於《船舶法》增訂,以確保法規一致性。
林能進 交通部人事處處長
- 說明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的原因是中華電信已於94年8月12日移轉為民營型態,政府持股比例低於50%,該條例已不再適用,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予以廢止。
相關後續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蔡正元、劉建國委員提案)由行政部門作文字修正後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8條、第13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18條之1、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1條之1、第22條、第24條、第27條、第29條、第29條之1、第29條之2、第30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47條、第48條、第49條、第50條、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63條之1、第64條、第71條、第72條、第75條、第80條、第81條、第81條之1、第82條、第90條之3、第90條之4、第90條之5、第90條之6、第90條之7、第92條、第92條之1等條文,經討論後不予修正,維持原條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修正動議通過,但不得因不依期限繳納加重處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照行政部門建議條文修正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葉宜津委員提案)修正通過,增列第4項關於汽車未領有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車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之處罰規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劉櫂豪委員提案)修正通過,增加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相關規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31條之3(機車行駛中吸菸相關提案)保留送朝野協商。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江惠貞委員提案)修正通過,增列第16款「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及第17款「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王進士委員提案)修正通過,調整陡坡停車規定,並將併排停車罰鍰提高至2,400元。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林明溱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邱志偉委員提案,關於行人穿越道路使用手機)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建議加強宣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配合前面條文修正,調整條次引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丁守中、邱志偉委員版本)修正通過為「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台幣600元罰鍰」,並增訂至第33條之1第3項。
討論事項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討論是否強制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3.5公噸以上的貨車、9人座以上的客車、特種車輛新登檢領照時,應裝設具連續記錄行車時間、速率、加減速、煞車、燈光等功能的行車紀錄器,並規範駕駛人行車時數及休息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關切大客車疲勞駕駛稽查狀況,指出現有紀錄器應能實現普查而非抽查,且稽查報告顯示業者違規率高,要求交通部正視問題並與業者協調解決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趙興華 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
- 說明公路總局對疲勞駕駛採不定期稽查與路邊臨檢,透過行車紀錄器和行車憑單核對。
- 解釋無法普查的原因是部分行車紀錄器非電子化,且需核對駕駛員資料,承諾將加強遊覽車稽查並與勞政單位合作研究改善方案。
陳建宇 交通部次長
- 建議交通部及運輸研究所進一步專案研究國內實施大貨車、大客車、特種車應加裝數位行車紀錄器與規範職業駕駛人駕駛工時及其違反工時規定之處罰部分的可行性與必要配套。
相關後續
本條文不予修正。
討論事項三
審查「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草案旨在使我國船員管理規範符合STCW、MLC 2006、CEDAW等國際公約,保障女性船員工作權益,調和勞雇關係,促進航業發展,並提升我國籍船員素質與競爭力。
- 主要修正重點包括女性船員工作規定、船員遺屬死亡補償與喪葬費給付期限、放寬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業年齡限制、及統一主管機關用詞等。
相關爭議
- 船員夜間工作與緊急情況:葉宜津委員提案修正第28條,允許未滿18歲船員在情況急迫時(如意外、海難處理)於夜間工作,以應對特殊性與潛在危險性。
- 船員前往高風險海域:葉宜津委員提案增訂第87條,要求雇用人應告知船員前往受海盜威脅高風險海域,並依其意願,以保障船員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關切船員及碼頭工人責任制取消後,是否能確實回歸法定8小時工作制,並要求交通部監督港務公司落實勞基法規範。
- 揭露蘇澳港碼頭工人夜班加給遭雇主私吞多年,要求交通部會同勞動部追查並追回不法所得。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5條,要求船上備置醫療與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
- 提案修正第28條,允許未滿18歲船員在情況急迫時,不受夜間工作限制。
- 提案修正第87條,要求雇用人應告知船員前往受海盜威脅高風險海域,並依其意願。
相關人員回應
陳進生 交通部航政司司長
- 說明《船員法》修正重點,包括配合國際公約、保障女性船員、船員遺屬補償、放寬小船駕駛年齡、及統一主管機關用詞。
- 表示修正草案旨在營造優質船員從業環境,提升我國籍船員素質與競爭力。
- 針對葉宜津委員的修正動議,表示部分內容已在其他法條有規定,或將依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
祁文中 交通部航港局局長
- 回應勞動部取消責任制後,船員將回歸法律規定,會依法行事。
- 承諾會轉請港務公司和勞動部了解蘇澳港碼頭工人夜班加給遭私吞的陳情案。
相關後續
- 《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船員法》第4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0條之1、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7條、第21條、第25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50條、第51條、第53條、第57條、第60條、第66條、第70條之1、第71條、第72條、第75條之1、第75條之4、第75條之5、第75條之6、第82條、第84條、第84條之8、第87條、第89條、第90條、第91條、第92條等條文,經討論後修正通過。
- 《船員法》第30條及第86條刪除。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討論是否於《船舶法》中增訂船舶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規定,以及固定航線客船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的相關條文,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搭乘船舶的權益。
相關爭議
法規競合與現行規範:交通部認為現行《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已對船舶無障礙設施有明確規定,航港局亦已督導業者落實,故無需另於《船舶法》中增訂,以避免法規競合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船舶法》第52條,主張針對固定航線、班次並具有大眾運輸性質之客船,應明定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以保障身障人士搭船之安全。
- 指出陸運和空運相關法規都已審查,僅剩《船舶法》尚未審查無障礙設施部分。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船舶法》第24條,擬增訂船舶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陳進生 交通部航政司司長
- 表示委員提案與交通部推動無障礙運輸政策立場一致,但現行《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已訂有明確規定。
- 說明航港局已成立「交通部航港局無障礙海運環境推動小組」,積極督導業者落實無障礙設施與服務,並已對部分客船進行查核,未依規定者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處罰。
- 建議船舶無障礙設施之設置回歸現行《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規定,以確保法規一致性,避免競合情形。
相關後續
《船舶法》第24條及第52條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但不予修正,維持原條文。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案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討論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因中華電信自94年8月12日起政府持股比例已低於50%,已移轉為民營型態,該條例已不再適用,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予以廢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提案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相關人員回應
林能進 交通部人事處處長
- 說明廢止理由為中華電信已轉為民營公司,原條例已不適用。
- 指出交通部自97年起即報請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廢止案,因屆期不續審,於101年再次函報。
相關後續
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案審查完竣,同意予以廢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六
審查人民請願案59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59件人民請願案,內容涵蓋法律修正建議、交通違規處罰規定、公營事業管理、交通建設、勞工權益、環境保護等多個面向,反映民眾對交通相關政策與法規的多元訴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建宇 交通部次長
- 表示交通部已函復研處意見,並將建請修正法規部分納入研修相關法令時之參考。
相關後續
- 人民請願案第1至第59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 第59案涉及衛生福利部權責,亦一併通知請願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8001
- 卷/期/冊
- 103/80/1
- 發布日期
- 2014-12-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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