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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防制與立法院預算審查:聚焦新興賄選態樣及國會透明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1-1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會議,首先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及審查人事行政總處104年度預算案。隨後,法務部、調查局、廉政署、警政署及中選會就「推陳出新之各種賄選方式因應措施及檢討賄選認定標準」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委員們提出多項新興賄選手法與查察困境,並對賄選犯行例舉的時效性及獎金制度提出質疑。下午會議則審查立法院104年度歲入歲出預算,討論國會透明化、IVOD系統改善及採訪證件發放等議題,多項提案經討論後通過主決議,要求立法院研議改進。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暨「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報告事項一)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其所屬機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地方行政研習中心)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歲入與歲出,以及「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的收支情況。
  • 討論人事行政總處在員額編制、人力評鑑、公務人員培訓資源配置、專業加給公平性、工友技工精簡、出國計畫預算透明度及e化服務效能等方面的預算編列與執行問題。

相關爭議

  • 預算員額超編與精簡員額:委員質疑人事總處預算員額高於實際進用人數,造成預算賸餘,要求具體檢討匡減。
  • 人權公約業務人力不足:委員關切人權公約執行單位人力是否足夠,建議納入員額評鑑並擬具人力移撥建議。
  • 員額評鑑流於形式:委員批評員額評鑑未提出具體建議,僅籠統評估,要求提出改善作法。
  • 公務人員訓練資源重複:委員指出人事總處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皆有高階文官出國培訓預算,質疑資源重複配置。
  • 專業加給給與不透明:委員認為各類專業加給內容與適用對象不透明,待遇公平性受質疑,要求檢視調整簡併。
  • 退休軍公教年終慰問金爭議:委員廖正井主張恢復年終慰問金,維護信賴保護原則;尤美女委員則提案刪除相關預算,認為其無法源依據且有政策買票之嫌,最終提案不予通過。
  •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新增出國研習計畫:委員質疑其與人事總處現有計畫重複,恐影響效益,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人事行政總處部分預算,要求檢討預算員額超編、人權公約業務人力不足及員額評鑑流於形式等問題。
  • 提案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提出改善作法,審視人權公約相關業務單位人力是否足夠。
  • 提案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對員額評鑑流於形式提出改善作法。
  • 提案要求人事行政總處修正104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列入赴德國、中美洲等訪問預算,以利立法院審議監督。
  • 提案刪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退休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調整準備項目預算6,500萬元,認為其無法源、涉政策買票。
  • 提案要求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就新增的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計畫提出專案報告,以避免資源重複投資。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就公務人員整體訓練體系資源重複配置問題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人事行政總處衡酌給與要素,檢視調整簡併各類專業加給,並於8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及公開成果。
  • 提案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加強轉化移撥或鼓勵退離超額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員,以落實員額精簡政策。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改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資料老舊未更新情形。
  • 提案要求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就新增的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計畫提出專案報告,以避免資源重複投資。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政府視財政狀況並參酌年終獎金標準,提供一定比例之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以維持信賴保護原則及安定退休生活。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連署高志鵬、尤美女委員關於公務人力培訓、專業加給及員額精簡的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人事行政總處歲入部分,財產收入29萬9,000元、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財產收入4,483萬2,000元、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財產收入9萬元、人事行政總處其他收入104萬5,000元、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其他收入95萬6,000元,均照列。
  • 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部分24億8,146萬7,000元,照列。
  • 人事行政總處「審議編制員額及控管公務人力」預算189萬3,000元,凍結十分之一,並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就員額法檢討、人權公約業務人力及員額評鑑流於形式等3項提案理由,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關於培育優質公務人力資源重複配置問題,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8個月內就公務人員專業加給給與內容、適用對象等問題提出研究報告,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開成果。
  • 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應加強轉化移撥或鼓勵退離中央各機關超額工友、技工及駕駛人員,以落實政府員額精簡政策。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104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將赴德國、中美洲與其他友好國家訪問之預算類別列入,以利立法院預算審議監督。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儘速改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部分資料老舊未更新之情形。
  • 關於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的提案,尤美女委員提案刪除預算不予通過(1人贊成,6人反對)。
  •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歲出1億3,034萬元,照列,並要求就新增選送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經費1,200萬元之特色及預期效益,於辦理完竣後提出專案報告。
  •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歲出1億3,093萬3,000元,照列,並要求就新增選送高階公務人員出國短期研習經費600萬元之特色及預期效益,於辦理完竣後提出專案報告。
  •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基金運用計畫、總收入456萬4,000元、總支出101萬8,000元、本期賸餘354萬6,000元,均照列。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推陳出新之各種賄選方式因應措施及檢討法務部函示「賄選犯行例舉」相關賄選認定標準及適用情形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探討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中各種推陳出新的賄選方式,以及檢警調機關的因應措施。
  • 檢討法務部函示的「賄選犯行例舉」相關認定標準及適用情形,討論其時效性與面對新興賄選手法的挑戰。

相關爭議

  • 賄選犯行例舉更新遲緩:委員質疑法務部公布的賄選犯行例舉(民國100年制定24項)未能及時更新,無法涵蓋現今推陳出新的賄選手法。
  • 賄選認定標準模糊:委員認為法務部對賄選的認定標準過於嚴苛,特別是「足以改變投票意向」的判斷,導致許多案件難以構成賄選,且人民對紅線界定不清。
  • 年終慰問金與政策買票爭議:委員高志鵬質詢廖正井委員要求發放軍公教年終慰問金是否構成賄選,認為其有威脅、恐嚇之嫌。
  • 工會餐會變相造勢賄選:委員高志鵬告發連勝文競選團隊利用工會名義舉辦餐會,工會補助餐費、提供酒水,並有候選人到場演講,質疑其構成賄選。
  • 行政首長利用公帑變相賄選:委員高志鵬告發郝龍斌市長利用市府經費舉辦「市長與工會有約」餐會,招待與連勝文造勢餐會同一批工會領袖,餐費較往年暴增,質疑其為連勝文買單變相賄選。
  • 易服社會勞動被利用為選舉工具:委員呂學樟揭露有易服社會勞動受刑人穿著候選人背心發文宣、清掃,質疑公器私用及構成新型賄選。
  • 幽靈人口認定爭議與跨區投票:委員李貴敏質疑中選會與戶政機關對「連續居住4個月」的查證不力,導致幽靈人口問題;委員呂學樟則提出大學生為支持特定對象集體遷戶籍至學校宿舍,詢問是否構成幽靈人口。
  • 賄選查緝效能與司法獨立性:委員柯建銘質疑法務部對明顯賄選案件處理不力,甚至有吃案、拖案之嫌,呼籲檢察機關保持行政中立。
  • 賄選罰則、訴訟時效與獎金制度:委員陳歐珀認為賄選越來越嚴重,因罰則太輕、訴訟太久、偵結太慢且有效;委員簡東明、呂學樟質疑檢舉賄選獎金制度可能誘發濫行檢舉,且被檢舉人無罪後獎金難以追回,造成候選人名譽受損。
  • 中資介入台灣選舉:委員許添財指出台商受中國指使回台捐贈高額政治獻金給縣市長候選人,並透過供應商、協力廠商施壓投票意向,質疑此為「以商圍政」的新型態賄選,要求專案查緝。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出多種新興賄選手法,包括假借春安工作發紀念品、高價租賃競選服務處、假祝壽真請客、贈與土地、無名氏捐款、異地請客等,要求法務部制定防制辦法。
  • 質疑現行賄選認定標準,認為應對結婚禮金、祝壽金等設金額限制。
  • 要求法務部對其所舉案例進行查辦,並制定通則作為防範標準。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賄選犯行例舉未更新,無法涵蓋新興賄選手法,例如承諾職務是否構成賄選。
  • 關切選舉賭盤氾濫但起訴案件少,以及幽靈人口問題,認為中選會與戶政機關應加強查證。
  • 建議法務部重新檢討賄選犯行例舉,並加強宣導與落實執法,讓民眾清楚遊戲規則。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質疑廖正井委員要求發放年終慰問金的言論,是否構成新型賄選。
  • 告發連勝文競選團隊利用工會名義舉辦餐會涉嫌賄選,要求法務部勿吃案、拖案。
  • 告發郝龍斌市長利用市府經費舉辦「市長與工會有約」餐會,為連勝文變相賄選,要求法務部勿吃案、拖案。
  • 呼籲法務部應因應推陳出新的賄選方式,並調整賄選犯行例舉。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對賄選查緝不重視,官員不敢正面回應質詢,質疑行政中立。
  • 針對連勝文工會餐會案,明確指出其符合賄選犯行例舉第4項,是傳統典型賄選。
  • 提出多種傳統與新興賄選手法,如縣市首長在家辦流水席、透過遊覽車招待、假借監票發錢、假裝工作人員折文宣發錢等,強調關鍵在於檢調機關是否願意查辦。
  • 關切中國介入台灣選舉,如台企聯提供半價機票、認養國民黨候選人,以及中國勞動黨發放走路工等,要求台北地檢署徹查。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肯定檢警調查察賄選工作的重要性,並詢問目前受理賄選案件數量及人力是否充足。
  • 強調查察賄選應嚴格辦理,不分黨派,遵守行政中立原則。
  • 關切警力不足問題,建議增加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數,並調整內外軌比例。
  • 建議調查局檢討調查員考試的年齡限制,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賄選的認定標準過於模糊,特別是「足以改變投票意向」的判斷,導致難以有效打擊賄選。
  • 提出政府機關利用職權或資源進行政策買票、候選人利用工會名義變相造勢、現職里長利用職務之便贈禮等新興賄選手法。
  • 呼籲法務部應釐清賄選紅線,分析歷屆法院判決,並公告明確標準,以確保執法一致性與公平性。
  • 關切幽靈人口問題,指出不同案例處理方式不一,可能引發國公權力打壓特定候選人的質疑。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對賄選情況判斷失準,認為賄選越來越嚴重,而非越來越少,主因是罰則太輕、訴訟太久、偵結太慢且有效。
  • 提出「業配」新聞、假新聞真廣告、假報告真賄選、假行銷真賄選、假開會真賄選等新興賄選方式,要求法務部積極查辦。
  • 呼籲抓賄選不分藍綠,應讓賄選無效,從根本解決問題,並檢討選罷法、政治獻金法等相關法令。
  • 強調司法單位應作為社會最後一道防線,秉持「心存善念,盡力而為」的精神,加強查察賄選。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揭露法務部易服社會勞動受刑人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發文宣,質疑公器私用及構成新型賄選,要求法務部立即查證制止。
  • 質疑大學生為支持特定對象集體遷戶籍至學校宿舍,是否構成幽靈人口,要求警政署與戶籍單位查明認定標準。
  • 提出儲值卡、電話卡等塑膠貨幣印有候選人資訊並當作文宣發送,若儲值金額超過30元是否構成賄選,要求法務部加強宣導。
  • 關切檢舉賄選獎金制度可能誘發濫行檢舉,對候選人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要求法務部檢討改進,並確保查辦賄選與維護人權兼顧。
  • 建議法務部加速辦理黨內初選賄選案件,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查辦。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質疑檢舉賄選獎金制度不慎重,恐鼓勵亂檢舉,建議判決無罪應追回獎金。
  • 指出偵辦人員(警察、調查局)雖無獎金但有記功嘉獎,建議若最終判決無罪,相關獎勵應註銷。
  • 以自身經驗為例,批評檢調在選舉期間的搜索、偵訊過程存在問題,對候選人名譽造成嚴重損害,呼籲檢調在查察賄選時應更加慎重。
  • 建議法務部應對賄選範例釐清紅線,並加強宣導,避免冤枉無辜。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揭露台商受中國指使回台捐贈高額政治獻金給縣市長候選人,並透過供應商、協力廠商施壓投票意向,質疑此為「以商圍政」的新型態賄選,要求專案查緝。
  • 批評各部會官員對此類中資介入台灣選舉的嚴重問題缺乏認知與因應,報告中未見相關專案項目,呼籲政府應重視並成立專案小組處理。
  • 要求法務部、警政署、調查局等單位承諾破獲此類案件,並提供證據以利查辦。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表示賄選犯行例舉僅為參考,個案是否構成賄選仍需依證據審慎認定。
  • 說明賄選構成要件為財物交付與選舉有關且足以改變投票意向,強調司法實務見解。
  • 承諾會將委員提出的新興賄選手法納入參考,並請最高檢察署研議是否修正賄選犯行例舉。
  • 強調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對所有告發案件將依法秉公處理,不分黨派。
  • 回應檢舉賄選獎金制度,說明起訴後發放四分之一,判決有罪後再發放,若誣告判決確定則追回,但非誣告判決無罪不追回。
  • 表示法務部將要求檢察機關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避免不當檢舉影響選情。
  • 說明政治獻金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受理申報為監察院,超出額度限制屬行政罰,非刑法或選罷法管轄。
  • 承諾將研究委員提出的中資利用台商介入台灣選舉問題,確認相關法律責任與主管機關,並將陸委會已提出的專案報告納入參考,再提出補充報告。

吳莉貞 法務部調查局副局長

  • 報告調查局已啟動查賄專案工作計畫,期前部署,並調派具辦案經驗人員支援各地檢署查賄。
  • 說明調查局運用洗錢防制處資料庫分析資金流向,掌握賄選資金狀況,並積極蒐報聯合綁樁、大陸地區資金介入選舉等情資。
  • 強調調查局所有執行專案工作人員均秉持公正、中立立場、遵守程序正義、嚴正公平執法。
  • 回應調查局已接獲連勝文工會餐會相關檢舉,並已派員了解蒐證並報請地檢署。
  • 說明調查員考試年齡限制(30歲)是基於工作性質特殊及確保執法人員安全的需求,但會考量各方面因素。

鄭銘謙 法務部廉政署副署長

  • 說明廉政署雖非法定查賄機關,但依規定配合執行查察賄選情資蒐報,重點關注幽靈人口及政府機關以預算、行政資源配合賄選情形。
  • 報告廉政署已獲得400多件賄選情資,並要求政風機構嚴守行政中立,加強反賄選宣導。

蔡俊章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報告警政署已函頒專案計畫,成立查察賄選專案小組,拓展情報來源,強化協調聯繫,並主動蒐報查緝賄選。
  • 說明警政署對賄選案件進行目標管理,舉辦講習並採「重獎重懲」原則。
  • 報告截至11月9日,各警察機關已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賄選相關案件81件906人,其中現金買票42件、禮品賄選30件。
  • 說明策進作為包括加強情資蒐報、嚴密掃蕩選舉地下賭盤、嚴守行政中立、中央支援地方以破除在地化問題、加強反賄選宣導。
  • 回應全國警力約6萬多人,缺額約8千多名,每年警校畢業生及特考進用人數合計約3,500人,明年將增加特考名額,並將實務訓練增至6個月,以因應警力不足。
  • 表示將向戶籍單位了解大學生遷戶籍至學校宿舍是否涉幽靈人口問題。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代主任委員

  • 報告選罷法對賄選罪刑度的多次修正及增列相關條款,如落選頭遞補、政黨連坐、停止職務、追繳競選費用補貼等,以加強懲儆效果。
  • 說明賄選行為態樣各國多採概括規定,我國法務部「賄選犯行例舉」旨在減低合法競選壓力,但非認定標準。
  • 指出外國法例對賄選的具體釐清事項,如小型飲料、免費載送、會議簡餐等不構成賄選,或限制競選經費。
  • 表示中選會支持維持現行賄選犯行例舉,若法務部更新則予以尊重,並配合查賄行動。
  • 說明選罷法規定選舉前以戶籍登記為準,戶籍登記真實性由戶政機關查證,中選會會通知戶政機關查證幽靈人口傳聞。

胡木源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報告刑事警察局已收到一千多件賄選情資,但無許委員添財所提的台商介入選舉類型單獨個案。
  • 表示對於是否違法,仍需請示主管機關。

相關後續

  • 法務部將把委員提出的新招賄選案例送給各警察機關參考,並請最高檢察署研議是否修正賄選犯行例舉。
  • 法務部將請臺北地檢署查證易服社會勞動受刑人涉嫌公器私用的情況,並立即制止。
  • 警政署將了解大學生遷戶籍至學校宿舍是否涉及幽靈人口問題。
  • 法務部將研究中資利用台商介入台灣選舉的相關法律問題、責任歸屬及主管機關,並將陸委會已提出的專案報告納入參考後,再提出補充報告。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委員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審查立法院104年度歲入歲出預算編列情形,並檢討立法院在議事運作、資訊公開、國會透明化及行政效率等方面的現況與改進空間。
  • 討論IVOD系統的影音保存與開放、國會頻道的設置可行性、記者採訪證件發放要點的檢討,以及立法院托兒設施與警力配置等議題。

相關爭議

  • IVOD影片公開會期限制:委員質疑IVOD「會議隨選紀錄」僅公開最近4個會期影片,且第1、2會期連結已移除,要求開放所有影片連結。
  • IVOD影音資料保存期限:委員質疑《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規定錄影帶保存期限短,要求永久保存並開放線上閱覽。
  • IVOD網站文字複製限制:委員指出網站文字說明有「版權所有,請勿複製」限制,要求開放文字複製功能以利民眾查詢。
  • IVOD議案討論畫面不公開:委員批評委員會進行法案協商時,IVOD僅顯示藍畫面無影像,要求研議全場畫面轉播可能性。
  • 國會頻道設置:委員建議立法院進行國會頻道相關研究並考察先進國家案例。
  • 新聞媒體採訪證發放要點:委員認為現行採訪證發放要點過於嚴格,不符大法官釋字第689號意旨,要求檢討修正。
  • 立法院托兒設施未設置:委員指出立法院職員人數已達性平法規定需設置托兒設施之標準,但至今未成立,要求儘速研議替代方案。
  • 立法院警力不足與安全防護:委員關切立法院警力缺額及駐衛警約聘關係終止後的人力缺口,擔憂無法因應未來群眾抗議活動,要求增加警力或改善硬體防護措施。
  • 僑選立委機票費編列:委員質疑修憲後已無「專門」僑選立委,且各政黨不提名外國籍人士,立法院是否仍有必要編列僑選立委往返機票費用。
  • 預算中心未評估立法院預算:委員批評預算中心未針對立法院本身預算出版評估報告,有怠惰之嫌,要求比照各部會撰寫。
  • 資訊設備採購浮濫:委員質疑立法院資訊設備預算偏高,採購過度浮濫,要求事先調查辦公室需求並審慎支出。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肯定立法院IVOD直播資訊公開,但質疑「會議隨選紀錄」僅公開最近4個會期,要求開放所有影片連結。
  • 要求立法院永久保存IVOD影音記錄並開放民眾線上閱覽,且開放IVOD網站文字複製功能。
  • 建議立法院改善委員會議案討論時IVOD僅顯示藍畫面的問題,研議全場畫面轉播。
  • 建議立法院進行國會頻道相關研究報告及出國考察,作為設置參考。
  • 要求立法院檢討修正「採訪證件發放要點」,使其符合大法官釋字第689號意旨,開放獨立媒體採訪。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建議立法院將IVOD串流網址開放可行性、影片畫質及錄音品質改善、議案討論全場畫面轉播、國會頻道研究、記者直播系統運作及民眾旁聽可行性、採訪證件發放要點檢討等議題,改以提出書面報告方式處理,而非凍結預算。
  • 認同國會開放是必然趨勢,但強調應考量安全問題及各國實務情況。
  • 建議立法院應主動公開出國考察報告、研究報告等資訊,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精神。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錫山 立法院秘書長

  • 承諾將研究IVOD網站開放所有影片連結、永久保存影音記錄及開放文字複製功能等建議。
  • 表示委員會議案討論全場畫面轉播涉及朝野協商共識,技術上可行但需各黨團同意。
  • 說明國會頻道設置已研究多年,有完整評估報告,但需考量轉播優先順序、成本及大眾需求。
  • 表示將研究檢討「採訪證件發放要點」,使其更開放,但需兼顧院區安全考量。
  • 說明立法院已在努力提升IVOD畫質及錄音品質,預計104年預算通過後將有顯著改善。
  • 承諾會將委員關於國會頻道、記者直播系統運作及民眾旁聽可行性的建議納入研究並提出報告。
  • 表示立法院已在努力推動建立優質立法問政環境,強化議事行政與服務功能,並希望委員支持預算編列。

相關後續

  • 立法院104年度歲入部分預算,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均無列數,財產收入646萬4,000元,其他收入329萬1,000元,均照列。
  • 立法院104年度歲出部分預算,各項科目均照列。
  • 關於OpenData平台開放IVOD串流網址的提案,改為主決議,建請立法院研究無條件開放IVOD串流網址之可行性,並提出書面報告。
  • 關於IVOD影片畫質及錄音品質改善的提案,改為主決議,建請立法院改善IVOD影片畫質及錄音品質,並提出書面報告。
  • 關於IVOD網站開放所有影片連結、永久保存及開放文字複製功能、議案討論全場畫面轉播的提案,通過主決議,建請立法院於IVOD網站開放所有影片連結,永久保存並開放民眾線上閱覽,開放文字複製功能,並研議於議案討論時進行全場畫面轉播之可行性。
  • 關於設置國會頻道的提案,通過主決議,建請立法院進行國會頻道相關研究報告,並規劃出國考察。
  • 關於開放記者進行議事直播系統運作及民眾旁聽的提案,通過主決議,建請立法院參酌各國實務情況研議開放記者進行議事直播系統運作及開放民眾旁聽之可行性。
  • 關於修正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的提案,通過主決議,建請立法院依釋字689號意旨檢討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並向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立法院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立法院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38101
卷/期/冊
103/81/1
發布日期
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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