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海岸法草案,聚焦海岸管理、預算凍結及蜜月灣開發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1-19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首先處理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院12項預算凍結案,決議部分繼續凍結、其餘准予動支。隨後,會議重點審查「海岸法草案」多個版本,經協商後將法案名稱定為「海岸管理法」,並就立法宗旨、海岸範圍定義、漁民權益、保護區管制、基金設立等關鍵條文進行逐條討論與修正,部分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以期建立海岸地區整合管理機制,促進永續發展。
討論事項一
處理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12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審查並處理行政院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決議而凍結的12個預算項目,以決定其後續動支或繼續凍結的額度。
- 審查內容涵蓋一般行政、施政及法制業務、聯合服務業務、國土安全規劃、災害防救業務、性別平等業務、資通安全業務及新聞傳播業務等各項預算。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李四川 行政院秘書長
- 就各委員質詢內容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行政院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行政院各科目預算凍結2,000萬元案,繼續凍結1,000萬元,其餘准予動支。
- 行政院「一般行政」項下不休假加班費凍結二分之一案,准予動支。
- 行政院「一般行政」凍結人事費1億8,000萬元案,准予動支。
- 行政院「施政及法制業務」中「法規審查研議及訴願審議督導」項下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准予動支。
- 行政院「法規審查研議及訴願審議督導」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准予動支。
- 行政院「聯合服務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計714萬8千元案(院臺南服字第1030124893號),准予動支。
- 行政院「聯合服務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計714萬8千元案(院臺東服字第1030125167號),繼續凍結100萬元,其餘准予動支。
- 行政院「國土安全規劃」預算凍結三分之一計165萬7千元案,准予動支。
- 行政院「災害防救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計169萬8千元案,准予動支。
- 行政院「性別平等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計410萬9千元案,准予動支。
- 行政院「資通安全業務」預算凍結四分之一計78萬6千元案,准予動支。
- 行政院「新聞傳播業務」凍結五分之一計1,218萬5千元案,繼續凍結318萬5,000元,其餘准予動支。
-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12案,已審查完竣,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海岸法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海岸法草案」版本,旨在建立海岸地區的整合性管理機制,以實現保護、復育、防護、利用與永續發展的目標,並應對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
- 討論重點涵蓋法案名稱、海岸地區定義、保護區與防護區劃設原則、漁民權益保障、海岸開發許可條件、海岸管理基金設立以及既有污染設施的處理等關鍵議題。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邱文彥委員和李俊俋委員主張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海岸管理法」,認為「管理」一詞更精確反映法案的整合性宗旨,避免與其他海域相關法規混淆;行政部門則傾向使用「海岸法」,認為其涵義更為開闊。
- 立法宗旨「自然海岸零損失」的定義與執行:林淑芬委員強調「自然海岸零損失」及「回復自然海岸」作為立法核心價值,要求法案應揭示此目標;行政部門則擔憂「零損失」的量化認定與執行困難,以及可能限制未來海岸的必要變動。
- 海岸地區劃定基準:對於第二條「濱海陸地」和「近岸海域」的劃定基準,行政部門建議採用「平均高潮線」,認為其更利於涵蓋潮間帶並符合現行測繪實務;邱文彥委員則依據海洋專家意見,堅持採用「海圖零公尺線」作為基準,認為其界線清晰且涵蓋範圍更廣。
- 漁民從來使用權益保障:漁業署及多位委員關切海岸法對漁民傳統漁業活動(如牡蠣養殖、捕撈)的衝擊,特別是未取得漁業權的現況使用,要求在法案中明確保障或提供補償機制,避免因法案實施導致既有合法權益受損。
- 一級海岸保護區例外條款的管制強度:第11條第二項第二款允許「原有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規定,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的規定,引發林淑芬委員擔憂,認為此條款可能架空一級保護區的管制效力,造成執法困難及差別待遇。
- 土壤液化納入海岸防護區:委員建議將「土壤液化」列為海岸防護區劃設的考量因素;行政部門則認為土壤液化現象技術上難以劃定範圍,且目前建築技術規則已有相關評估與處理規範,不宜在海岸法中另行規定。
- 海岸管理基金的設立與財源:委員提案設立海岸管理基金,並建議將海洋及水污染罰鍰納入其財源;主計總處和環保署則對基金缺乏穩定財源、執行複雜性以及地方罰鍰撥入中央的先例問題提出疑慮,建議以公務預算方式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案「海岸管理法草案」,強調海岸法作為國土三法之一的重要性,並指出已有多方整合意見,應儘速推動。
- 主張立法宗旨應涵蓋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保育與復育海岸資源及推動海岸整合管理。
- 建議法案名稱修正為「海岸管理法」,以明確其整合性管理的本質,避免與外交部權責混淆。
- 提出第7條規劃管理原則,涵蓋優先保護自然海岸、維繫海岸侵淤自然過程、保護棲地、規範沙灘活動、配合自然風貌建築、跨域評估、保障公共通行權、善用原住民智慧、因應氣候變遷退縮建築、避免侵蝕性海岸重大污染設施、毗連區整體規劃、尊重原有使用權益及民眾參與。
- 建議第11條應將「重要海岸濕地」、沙丘、海岸林、地下水補注區等列為一級海岸保護區劃設條件,並對「從來之使用」提出更具體保障漁民權益的建議。
- 支持設立海岸管理基金,並建議將海洋及水污染罰鍰納入財源。
- 關切既有海岸設施的改善問題,建議於條文中增列「改善既有設施」的規定。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海岸法草案」,強調海岸地區生態敏感脆弱,亟需整合性管理以兼顧保育與利用,並應處理土地競用、地層下陷等問題。
- 主張海岸法應揭示「自然海岸零損失及復原」的終極目標,處理過去錯誤政策(如海邊垃圾掩埋場)及海岸景觀私有化問題。
- 質疑第11條第二項第二款「原有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規定,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的規定,認為其可能導致執法空洞化與差別待遇。
- 建議法案第一條宗旨應納入「回復自然海岸」的概念,而非僅消極避免損失。
- 建議第7條規劃管理原則中,應明確規範對既有污染性設施的改善目標,並釐清「污染性設施」的法律定義。
- 認為海岸特定區位的劃設原則應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中,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許可。
- 建議第19條中增列「限制漁業行為」以納管未經核准但實際存在的漁業活動。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關切蜜月灣開發案,質疑在海岸法尚未通過前,內政部都委會仍讓此案繼續進行,可能導致海岸法通過後仍無法阻卻開發。
- 質疑馬總統與蜜月灣開發案業主關係密切,擔憂內政部在海岸法相關行政規則制定上可能延宕,而都委會審查速度加快,導致開發案通過。
- 要求內政部在海岸法通過及行政配套完成前,應將蜜月灣開發案停下來,並宣示所有海岸地區開發案都將等到海岸法通過且配套完成後才進行。
- 擔憂內政部長對於海岸法行政規則發布時程的態度,認為其回應令人不安。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濕地法實施後地方反彈問題,質疑法令周延性及政府溝通協調不足,要求營建署長親自下鄉溝通。
- 質詢頂新三重新燕廠土地變更案,要求營建署說明處理過程有無瑕疵,並對外界質疑違法及迅行變更過快提出看法。
- 強調此案眾所矚目,要求營建署審慎處理,並詢問內政部態度是否改變。
- 關切海岸法對漁民權益的衝擊,特別是漁業權和沿岸居民福利,要求部長應將心比心,將衝擊降到最低,並在法案機制中明確保護漁民權益。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關切海岸法劃設一級海岸保護區對原住民族部落及耕地的影響,要求確保原住民傳統領域及土地使用不受影響,並應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
- 建議海岸保護計畫審議人員應增加原住民族代表。
- 質疑海岸防護計畫的執行效力,擔憂水利署在海岸防護專業、經驗及預算上的不足,且計畫公告程序可能引發環保團體反對,導致防護工作難以推動。
- 主張應以現代科技尋求海岸防護與環保的兩全其美方案,並保障當地社區及部落的優先發言機會。
- 要求內政部檢討土地法第14條有關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的規範,認為其不符時宜且造成原住民部落土地權益受損,呼籲積極介入協調。
- 對第一條「回復自然海岸」的文字表示保留,擔憂其定義不明可能導致原住民土地被要求回復自然狀態,影響既有使用權益。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關切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海域有29艘中國漁船集結捕撈,質疑海巡署執法不力,要求說明驅離時效及政府態度。
- 批評台灣海岸線55%為人工海岸線,且多堆置消波塊,破壞自然景觀,質疑水利署與內政部在消波塊處理上的分工及成效。
- 質疑海岸法中一級、二級海岸保護區的劃設標準及開發容許程度,擔憂現行多達9個主管機關導致海岸管理權責不清,形同無人管理。
- 要求內政部舉例說明目前台灣有哪些地方屬於一級保護區,以及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的具體腹案。
- 對海岸法能否有效禁止現行海岸開發破壞行為表示疑慮,特別提及台東美麗灣、宜蘭蜜月灣等案例。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對台灣作為海洋國家缺乏整體規劃,原擬成立的海洋委員會已取消,導致海岸法主管機關權責不明。
- 質疑海岸法名稱「海岸法」而非「海岸生態法」或「海岸環境法」的合理性,認為其包山包海,可能與國土計畫法、土海法產生衝突。
- 批評台灣55%為人工海岸線,30%以上海邊無法親近,質疑海岸法能否扭轉現狀,認為政府是「倒著做」。
- 擔憂海岸法通過後,內政部僅成為協調平台,而實際管理作法仍一如往昔,無法解決消波塊處理、縣市意見衝突等具體問題。
- 質疑淡江大橋開發案是否應受海岸法規範,並對部長「法令不溯及既往」的回應表示不滿,認為這將導致美麗灣等既有破壞無法處理。
- 主張海岸法通過後,應有明確的行政規則配套,並要求內政部保證發布時程。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不贊同部長「海岸法對漁民沒有影響」的說法,認為法案對漁民權益一定有衝擊,要求將衝擊降到最低,並在法案機制中明確保障漁民權益。
- 關切近岸海域獨占性使用是否會影響定置漁網和淺海捕撈,要求行政部門釐清並提供補償機制。
- 質疑海岸法立法是否涉及領海基線劃定及國際領土爭議,要求內政部與外交部釐清權責。
- 建議海岸管理基金應將未來的罰金、罰鍰、不當得利納入財源,以充實基金。
- 質疑行政院版海岸管理計畫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時間過長,應比照都市計畫法3至5年,並將天災地變等迅行變更概念納入。
- 與行政部門協商,建議將第八條第一項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比例調整為二分之一,並將漁民及原住民意見納入民間團體代表範疇。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感嘆國土三法延宕11年,以台東美麗灣、宜蘭蜜月灣為借鏡,呼籲不分黨派儘速通過海岸法,並處理過去海岸千瘡百孔的問題。
- 特別指出宜蘭和平溪口因和平港開發導致海底污泥化、珊瑚生態破壞的案例,要求法案應有復育機制,並追究破壞責任。
- 質詢海岸特定區位劃設及地方政府在二級保護區規劃開發案中的能力與權限。
- 主張海岸是公有財,法條應明確規定海岸線內一定區域不得私有化,以利政府管制。
- 關切電廠溫排水排放對漁業資源枯竭的影響,要求海岸法應能管制或有其他法令規範。
- 強調法案應避免海岸過度開發破壞,並儘速審議通過。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對海洋國家缺乏整體規劃,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被擱置,導致海岸法主管機關權責不清。
- 擔憂海岸法通過後,內政部僅作為協調平台,實際管理作法仍一如往昔,無法解決消波塊、縣市意見衝突等問題。
- 關切淡水河口紅樹林陸化、淤積問題,質詢海岸法能否有效處理河口生態保護,以及淡江大橋等公共建設在海岸法通過後是否需重新檢討。
- 質疑內政部長對於「法令不溯及既往」的說法,認為這將導致美麗灣等既有破壞無法處理,海岸管理面臨缺口。
- 對頂新三重新燕廠土地變更案,質疑回饋公園綠地而非可建土地的合理性,並強調應嚴格把關公共利益。
- 建議第7條規劃管理原則的文字應更精鍊,避免贅詞或重疊,並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法律用語提出整理建議。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建議在第19條第一項第四款後增加「或限制漁業行為」,以涵蓋未有漁業權但有漁業活動的海域空間。
- 建議第19條第二項中「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增列「占有人」,以保持條文一致性。
- 建議第27條之一(重要海岸景觀區劃設)併入第10條,並由行政部門訂定都市設計準則規範。
- 同意第28條、29條、30條中關於「環境教育講習」的規定予以刪除,考量行政執行成本。
- 建議第31條第一項(規避調查勘測罰則)應獨立成條,並調整罰鍰額度與其他條文衡平,且將「並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修正為「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
- 建議第33條(行政執行法規定)刪除紅字部分,以符合法律體例一致性。
- 建議第39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公告時程)維持行政院版「三年內」,或採折衷「一年內定之」,而非「公布日施行」,以給予行政院彈性。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海岸法後續施行細則應送立法院備查,並請內政部針對漁民「從來之使用」疑慮進行研究並行文相關主管機關釐清。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強調海岸法是重要法案,各界期盼儘速立法,以因應氣候變遷及海岸侵蝕等問題。
- 說明海岸法是上位計畫,若海岸保護計畫禁止開發,將要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並給予適當補償。
- 回應蜜月灣開發案,表示在現行法制下無法直接停案,但海岸法通過後將要求都市計畫機關依新法修正。
- 澄清海岸法對漁業權不影響,但若因保育需要強迫改變,會有補償機制。
- 解釋濕地法強調明智利用,尊重漁民原權利,並正與地方溝通濕地法實施疑慮。
- 回應土地法第14條問題,表示將積極協調花蓮縣政府處理部落土地不得私有的爭議。
- 強調海岸法旨在建立整合平台,解決海岸管理權責分散問題,而非取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
- 表示海岸法通過後會訂定管理計畫,進行資源調查、規劃,但法令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 澄清海岸法不涉及領海或國際領土爭議,僅限於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範圍。
- 回應海岸管理基金設立問題,表示行政院版未設基金,因缺乏固定財源,但可討論。
- 解釋海岸管理計畫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因變遷較慢且範圍大,若有特殊情況可隨時檢討變更。
- 同意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海岸管理法」。
- 對第一條「自然海岸零損失」的文字表示擔憂,認為其可能造成執行爭議,建議修正為「避免自然海岸損失」。
- 同意第11條第二項第二款「得為從來之使用」是保留政府執行的彈性,並將另訂辦法詳細規範認定與許可條件。
- 對第13條將「土壤液化」納入防護區表示疑慮,認為技術上難以劃定且建築法規已有規範,建議刪除。
- 同意第17條第三款「促進公共福祉」可接受,或修正為「促進公共利益」。
- 同意第18條之一將「指定為禁航海域」刪除,僅保留「調整航道」。
- 同意第19條第一項第四款增加「或限制漁業行為」。
- 同意第23條、24條中涉及特定區位開發許可的主管機關應明確為「中央主管機關」。
- 同意第26條之二刪除第二款、第三款的基金財源,並刪除第二項。
- 同意第27條之一併入第10條,以都市設計準則規範景觀要素。
- 建議第28條、29條、30條中關於「海岸保護講習」的規定予以刪除,考量行政執行成本。
- 建議第31條第一項獨立成條,並調整罰鍰額度以符合衡平性,且將「並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修正為「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
- 對第39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公告時程,表示2年可努力達成,並建議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在1年內定之,以保留彈性。
曾大仁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澄清濕地法精神是保障原有合法行為,包括生產事業和農業使用,不會受到影響。
- 說明頂新三重新燕廠土地變更案按照都市計畫法27條迅行變更,經嚴謹程序審議,目前仍在地方政府公展意見彙報階段,內政部將依法行事。
- 解釋海岸法通過後,一級、二級保護區的劃定需待全國海岸資源調查及與地方機關團體協商後進行,分級依環境敏感度而定。
- 說明目前海岸管理有9個主管機關,海岸法旨在整合管理,建立統籌平台。
- 解釋海岸法中「近岸海域」範圍為高潮線往海6公里或水深30公尺以內,皆為公有且保障公共通行。
- 說明海岸法第10條有關於劣化地區的復育指導原則,並強調法令不溯及既往。
- 解釋土壤液化現象需多重條件複合才會發生,技術上難以劃定範圍,且建築法規已有相關評估要求。
- 表示海岸防護計畫的規劃應是上位概括性,計畫內容則應詳細具體,建議第14條刪除部分規範性條款。
劉代理科長 志慶 海巡署安檢勤務科
- 表示針對大陸漁船越界,海洋總局已積極規劃艦艇支援,並會派出大型艦艇進行驅離。
- 說明澎湖東吉島事件已驅離完畢,但無法立即提供接到通報及驅離完成的確切時間。
- 強調海域執法仍由海巡署負責。
張國強 經濟部水利署副總工程司
- 說明水利署負責海岸防護,針對有堤防或需保護區域放置設施,自然海岸則維持景觀。
- 表示目前正推動海岸環境營造,將消波塊移除或改為塊石,儘量恢復自然風貌。
- 解釋消波塊設置是因台灣為年輕島嶼,東部海岸侵蝕嚴重,為保護後方村落而採取的防護措施。
- 說明海岸防護設施由多個單位負責,水利署僅負責中央管轄的堤防。
- 表示目前水利署未處理土壤液化狀況,也無管轄權。
陳君如 農委會漁業署副署長
- 坦承海岸法對漁民權益有一定程度衝擊,特別是在近岸海域的傳統漁場。
- 說明漁民主要擔心未來保護計畫擬訂時,漁業團體參與討論比例不足,以及海岸法草案未明確保障「從來之使用」。
- 指出目前彰化、嘉義、台南等地區有大量牡蠣養殖,但漁業權劃定存在爭議,這些獨占性漁業設施的權益保障是棘手問題。
- 建議在第19條第一項第四款後增加「或限制漁業行為」,以涵蓋未經核准但實際存在的漁業活動。
- 建議在說明欄中加註漁港法,並針對漁船在航道調整中的適用性進行寬鬆說明。
許永議 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對設立海岸管理基金持保留態度,認為新基金設立應有新的穩定財源,若大部分資金仍需靠一般稅收支應,則設立必要性不大。
- 說明目前海洋污染罰鍰中央僅300萬元,地方約2億元,若將地方罰鍰提撥至中央,將是前所未有的情況。
- 表示若無基金,可透過公務預算編列經費支應,行政機關可視情況決定是否成立基金。
洪淑幸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專門委員
- 建議水污染防治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的罰鍰應保留在環保主管機關的歲入預算中統籌運用,不宜撥入海岸管理基金。
- 確認「掩埋場」是廢棄物處置場所的合適法律用語。
魏文宜 環保署水質保護處專門委員
- 希望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污染防治法的罰鍰能留在環保主管機關的歲入預算中統籌運用,以利水質保護工作。
陳繼鳴 內政部營建署組長
- 建議第2條「海圖零公尺線」應改回「平均高潮線」,因現有海圖比例尺過粗,執行上會有問題,且「海里」應改為「公里」以延續陸岸感。
- 說明第5條海岸地區範圍已涵蓋近岸海域,不需重複公告各縣市近岸海域範圍。
- 對第6條「海岸白皮書」文字表示尊重,並建議將「觀測、監測或檢測等測站與相關設施」簡化為「必要之測站」。
- 對第7條規劃管理原則文字表示尊重,並同意可增列「其他必要之事項」。
- 對第7條之一計畫內容文字較院版更細緻表示尊重,並同意可將特定區位劃設原則納入。
- 對第11條第一項將「海岸林、地下水補注區、濕地」列為一級保護區劃設條件,建議可回歸第九款「其他依法律規定應予保護之重要地區」處理,以求簡潔。
- 說明第11條第二項第二款「得為從來之使用」是考量海岸地區現況複雜,政府資源有限,在未強制處置前的彈性過渡措施,且僅限合法使用。
- 對第13條增列「土壤液化」為防護區劃設條件表示疑慮,認為技術上難以劃定且建築規範已有相關要求。
- 建議第14條第一項第2、4、5款回歸行政院版本,其餘新增項目表示尊重。
- 同意第19條第一項第四款增加「或限制漁業行為」,但擔憂其涵蓋不合法漁業行為可能造成管理困擾。
- 說明第23條特定區位開發許可的主管機關應視申請內容而定,中央或地方皆可,但若由中央劃設則應由中央許可。
- 建議第24條第五款「該一開發所致」修正為「該一開發所造成」。
- 同意第27條之一(重要海岸景觀區劃設)併入第10條,以都市設計準則規範。
- 建議第28條、29條、30條中關於「海岸保護講習」的規定予以刪除,考量行政執行成本。
- 建議第31條第一項獨立成條,並調整罰鍰額度以符合衡平性,且將「並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修正為「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
- 建議第33條刪除「屆期不履行,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以符合法律體例一致性。
- 對第39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公告時程,表示2年可努力達成,並建議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在1年內定之,以保留彈性。
楊宏志 農委會林務局副局長
- 解釋桃園藻礁保護區是依據農委會的野動法劃設,而非文化資產保存法。
- 說明「得為從來之使用」是指合法且傳統慣術的漁業捕撈方式,而非底拖等破壞性方式。
- 強調相關法律已有管制,若工業區污水管排放污染,應由工業局負責處理。
葉協隆 交通部航政司副司長
- 建議第18條之一刪除「指定為禁航海域」,因可能影響船舶航行且調整航道已能達到目的。
- 表示航行布告圖是公告方式之一,實際做法可與內政部會商。
- 確認「船舶」涵蓋商船、客貨輪及漁船,不應排除漁船適用。
繆卓然 法務部參事
- 建議第31條第一項與第二項應分列為不同條文,因兩者無直接關聯。
- 建議第31條第一項與第32條的行政罰鍰額度應考量衡平性,調整第31條第一項的罰鍰額度。
- 建議第31條第一項末句「並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修正為「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以保留行政裁罰彈性。
- 同意第33條刪除「屆期不履行,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以符合法律體例一致性。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經協商後,修正通過為「海岸管理法」。
- 第一條立法宗旨,採邱文彥委員建議條文,修正為「為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保育與復育海岸資源、推動海岸整合管理,並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 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為「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海岸管理白皮書」;第二項修正為「為建立前項基本資料庫,中央主管機關得商請有關機關設必要之測站與相關設施,並整合推動維護事宜。……」。
- 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刪除「與綱領」3字;第七款增列「及海岸特定區位之劃設部分」等字;第八款前面增加「有關海岸」4字,其餘文字均照整合補充版通過。
- 第八條第一項修正為「……應邀集學者、專家、機關、民間團體等舉辦公聽會或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作成紀錄,並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以合議方式審議,其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其變更時,亦同。」,第一階段仍維持舉辦座談會,第二階段改為公聽會。
- 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六款」修正為「第七條第七款」;增列第三項「第一項計畫之擬定及第二項海岸保護區或海岸防護區之劃設,如涉原住民族地區,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定。」。
- 第十條增列第一項,納入第二十七條之一文字,內容為「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定之重要海岸景觀區,應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以規範其土地使用配置、建築物及設施高度與其他景觀要素。」,原條文內容改列為第二項。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土壤液化」刪除。
- 第十四條第一項增列第一款「海岸災害風險分析概要。」,其餘各款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加入整合補充版第二項。
- 第十六條第二項「其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修正為「其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第十八條之一修正為「……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航政主管機關調整航道,並公告之。」。
-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後面增加「或限制漁業行為」等字;第二項「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修正為「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占有人,」。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末句「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修正為「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第二項「前項申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修正為「前項申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經主管機關審查……」修正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第五款「……該一開發所致」修正為「……該一開發所造成」。
- 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刪除。
-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刪除環境教育講習規定)。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為:「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調查、勘測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並改列為第三十一條之一。
- 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七條第九款修正為:「侵蝕性海岸應避免興建重大建設或廢棄物掩埋場,並改善既有受侵蝕、有污染環境的廢棄物掩埋場。」。
- 第四十一條施行日期按邱文彥委員意見通過,即「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兩項附帶決議通過:一、海岸法後續施行細則應送立法院備查;二、本法有關「得為原來之使用」意涵,請內政部詳為研究後行文漁政及其他相關主管機關,以釐清漁民及現有權益人之疑慮,並利本法之施行。
- 海岸管理法草案保留條文為第二條、第七條(除第九款)、第十一條,送院會協商。
- 本法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審查報告擬具後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8201
- 卷/期/冊
- 103/82/1
- 發布日期
- 2014-12-0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