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考試院基金預算審查及刑事訴訟法、刑法修正草案討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1-1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會議審查考試院考選業務基金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04年度預算,並討論多項刑事訴訟法及刑法修正草案。會議針對基金運用效率、再審原則、傷害罪加重等議題進行激烈辯論。最終,考選基金與退撫基金預算部分通過,並提出多項決議要求檢討改進;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修正案則多數不予審議或另定期審查,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經修正後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審查考選業務基金104年度收支預算,並討論其財務運用、虧損原因、報名費減免、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及考試科目整合等問題。
相關爭議
- 考選業務基金補助臨床技能測驗(OSCE)經費:委員質疑基金收入來自考生報名費,但OSCE非考選部舉辦且報名費未納入基金,卻要用基金補助,不符公平原則,建議改由公務預算支應。
- 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委員建議監察委員比照考試委員停止領取出席費,以撙節開支,因其職責為法律賦予且待遇豐厚。
- 考試種類、類科及應試科目過多:委員指出過多科目徒增命題費、閱卷費等試務成本,考選業務基金財務欠佳,建議全盤檢討整合。
- 弱勢族群報名費減免由考選業務基金吸收:委員認為此應由公務預算負擔,不宜由應自給自足的作業基金吸收,以免加重基金虧損並對一般考生不公。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考選業務基金補助臨床技能測驗經費改由公務預算支應,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建議考選部研議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比照考試院停止領取,以資撙節。
- 建議考選部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考考試種類、類科及應試科目,以節省試務成本,並於1年內提出報告。
- 建議考選部將減免報名費收入部分由公務預算負擔。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連署尤美女委員關於考選業務基金補助OSCE經費改由公務預算支應的提案。
- 連署尤美女委員關於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停止領取的提案。
- 連署尤美女委員關於檢討整合國考科目與減免報名費由公務預算負擔的提案。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連署尤美女委員關於考選業務基金補助OSCE經費改由公務預算支應的提案。
- 連署尤美女委員關於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停止領取的提案。
- 連署尤美女委員關於檢討整合國考科目與減免報名費由公務預算負擔的提案。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連署尤美女委員關於檢討整合國考科目與減免報名費由公務預算負擔的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考選業務基金業務總支出減列「勞務成本」項下「試務成本」之「郵電費」60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7億0,814萬8,000元。
- 本期賸餘增列60萬元,改列為369萬元。
- 考選業務基金補助醫師及牙醫臨床技能測驗(OSCE)經費300萬元,建請研議由公務預算支應,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建請考選部研議監察委員監試出席費比照考試院停止領取,以資撙節。
- 建請考選部全盤檢討整合各類國考考試種類、類科及應試科目,以節省試務成本,並於1年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 建請考選部將減免報名費收入部分由公務預算負擔。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04年度收支預算,並討論基金運用績效、委託經營風險、財務缺口與潛藏負債,以及財務改善對策。
相關爭議
- 退撫基金長期投資績效偏弱:基金近10年及開辦迄今的投資績效與其他政府基金及美國加州公務員退休基金相比偏弱。
- 退撫基金未達法定收益國庫待撥補:97至99年度因金融海嘯影響未達法定收益,國庫仍有29億0,079萬6,000元待補足,加重財政負擔。
- 退撫基金委託經營分配額度規範過於寬鬆:委員認為單一受託機構額度不得超過總額度50%的規定,恐導致受託對象過度集中而不利風險分散。
- 退撫基金財務缺口持續擴大:104年度基金本金淨減少119億1,905萬7,000元,軍、公、教人員基金本金均將入不敷出,軍職人員缺口最大,潛藏負債高逾2.58兆元。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請退撫基金應妥適資產配置運用,積極提升經營績效,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建請退撫基金檢討現行委託經營規範,避免受託對象過度集中,並提出書面報告。
- 建請退撫基金應儘速妥適規劃財務具體改善對策,以免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 建請退撫基金應建立年度風險報酬回饋機制,以有效管控風險並作為投資決策參考。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建請管理委員會應妥適規劃基金之資產配置與運用,積極提升經營績效。
- 建請主管機關應儘速提出退撫基金財務改善對策,以免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 建請退撫基金檢討現行委託經營規範,避免受託機構過於集中,並將檢討報告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連署尤美女委員及高志鵬委員關於退撫基金運用績效、財務改善及委託經營規範檢討的提案。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連署尤美女委員關於退撫基金運用績效、財務改善及委託經營規範檢討的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退撫基金總支出減列「財務支出」項下「委託經營顧問費」150萬元及「交易費用」500萬元,共計減列650萬元,改列為6億7,090萬2,000元。
- 本期賸餘增列650萬元,改列為230億0,808萬3,000元。
- 建請退撫基金應妥適基金資產配置運用,積極提升經營績效,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建請退撫基金檢討現行委託經營規範,避免受託對象過度集中,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建請退撫基金應儘速妥適規劃財務具體改善對策,以免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 建請退撫基金應建立年度風險報酬回饋機制,俾有效管控風險,並作為日後投資決策之參考。
討論事項三
審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廖正井等20人提案)
核心議題
討論是否放寬為被告不利益聲請再審的限制,特別是針對新事實、新證據的定義,以及此修正案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和兩公約的規定。
相關爭議
- 放寬為被告不利益再審的限制是否適當:司法院認為此舉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款「一事不再理」原則不符,應著重檢察官在正常程序中善盡舉證責任,並曾提案刪除相關規定。法務部則贊同放寬,認為不違反兩公約,並強調新事實、新證據可能在判決確定後才發生,與檢察官舉證無關,且對被害人利益考量很重要。
- 再審目的之分歧:司法院認為再審主要目的是救濟無辜被告,而非發現真實;法務部則認為刑事訴訟目的除了保護無辜,更重要是發現真實,若結果與真實悖離人民無法接受。
- 檢察官怠惰導致無罪判決是否歸責被告:尤美女委員質疑若因檢察官怠惰或疏忽導致證據不足而判無罪,是否應再次發動刑罰權追訴被告,認為不利益不應再加諸被告身上。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認為應做到零誤判,若被害人或被告認為審判不公且發現新事實、新證據,都應同意再審。
- 從被害人角度看,現行法有修法必要性,以避免冤屈,並舉社會關注案件為例支持放寬再審。
- 主張再審制度應儘量從寬處理,讓被告、被害人有行使其權利的機會,以保障人權。
- 認為今日頭版新聞報導的性侵無罪案,凸顯現行制度缺失,檢察官未上訴導致的結果令人無法認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對被告不利益的再審與對被告利益的再審是否應採相同標準,認為兩者考量不同。
- 強調兩公約第14條第7款「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重要性,認為不應讓人民受重複訴訟之苦。
- 主張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若因其怠惰或疏忽導致無罪判決,不應再將不利益歸給被告再次追訴。
- 對法務部擴大再審事由的解釋提出擔憂,認為這可能對被告造成不必要的困擾和追訴風險。
相關人員回應
蔡彩貞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認為放寬為被告不利益聲請再審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款「一事不再理」原則不符,容有再斟酌之必要。
- 強調刑事訴訟制度應置重於促使檢察官在正常訴訟程序中善盡偵查、公訴角色,不應於無罪確定後再為被告不利益聲請再審。
- 指出再審目的主要在於救濟無辜被告,而非發現真實,且外國立法例多不支持此類再審規定。
- 認為個案雖遺憾,但不應因少數偶發個案而修訂通案法律,應更審慎。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贊同廖委員提案,認為其符合法務部建議修正意旨,且不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款規定。
- 引用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意見書,說明一事不再理原則不排除例外情況下的再審,尤其在新證據發現時。
- 強調此次擴大再審事由著重於判決確定後才發生的新事實、新證據,與檢察官舉證責任無關,且有利於被害人權益。
- 舉李得洋槍殺警察案及王精明販嬰案為例,說明為被告不利益再審的實際案例及其必要性。
- 認為刑事訴訟目的除了救濟無辜,更重要是發現真實,希望程序正義和發現真實兼顧,且法律應為被害人而存在。
相關後續
刑事訴訟法第422條條文修正草案,不予審議。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一)「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及(三)「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刑法傷害罪章的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是否提高傷害罪法定刑、增訂危險傷害罪類型,以及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和刑責加重,以應對社會變遷及近期重大暴力事件。
相關爭議
-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法定刑過重疑慮:司法院認為若將輕傷也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過重,建議維持原條文的拘役、罰金刑,以保留法官量刑空間。
- 刑法第277條之1危險傷害罪定義不明確:司法院認為「武器或其他危險工具」範圍及涵義有疑慮,建議改用「兇器」以避免適用爭議。法務部則建議不增列此條,直接提高刑法第277條法定刑即可。
- 刑法第277條之1危險傷害罪加重條件合理性:司法院質疑「利用他人不及防備」造成輕傷也列為加重傷害,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過重。
- 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適用範圍過窄:委員指出該條文實務上適用案例極少,且未涵蓋透過通訊軟體揪眾助勢的新型態,建議檢討修正構成要件。
- 傷害罪是否維持告訴乃論:法務部認為將加重傷害罪列為非告訴乃論是重要政策選擇,但需考量因一時衝動造成的傷害若不能撤回告訴,是否為好的立法。
- 提高傷害罪法定刑連動問題:司法院指出若提高刑法第277條最高法定刑至5年,將連動到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需增列一款規定傷害罪不得上訴第三審,但此部分今日無提案。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因應近期年輕人聚眾殺警案引起社會共憤,提案加重刑責,以遏止青少年聚眾殺人等嚴重犯罪。
- 同意法務部關於聚眾鬥毆罪可在原條文後加重刑期二分之一的建議,只要能達到遏止犯罪目的即可。
- 認為預防重於懲罰,應加強預防教育、家庭教育,提供年輕人正當休閒活動,但修法仍有其必要。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刑法傷害罪以結果區分不符社會現況,建議在普通傷害與重傷害間增訂危險傷害類型,並施予較重制裁以產生嚇阻作用。
- 反駁法務部過於保守,認為應有創新思維,找出最佳解決辦法,而非一成不變,並舉刑法第41條修正案為例。
- 質疑法務部為何不主動提案修法,而由委員因應民意提出。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適用案例極少,且判例多為民國20幾年,與現今社會背景脫節,有法等於無法使用。
- 強調現今通訊軟體發達,透過網路召集大量助勢者,其可責性不能忽視,建議修法納入此新型態。
- 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思考如何修正刑法第283條,以排除其適用困難,並納入通訊軟體聚眾的情形。
- 認為今日是討論聚眾鬥毆罪的好時機,應一併考量以往判決、判例中關於非臨時起意等構成要件是否需修正。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刑法第277條傷害致重傷或致死已有加重處罰規定,是否要處以如此重刑應再考量,建議不處理此部分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蔡彩貞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認為刑法第277條修正草案若對輕傷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過重,建議取消最低有期徒刑限制,維持罰金及拘役刑。
- 建議若刑法第277條最高法定刑提高為5年,需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加列一款,針對傷害罪不能上訴第三審的規定。
- 認為刑法第277條第3項結夥3人以上加重傷害罪刑責與搶奪罪刑責失衡,且與第277條之1規定重複,建議併同考量。
- 對刑法第277條之1危險傷害罪中「武器或其他危險工具」的範圍與涵義有疑慮,建議改用「兇器」以減少適用疑慮。
- 認為刑法第277條之1第4款「利用他人不及防備」造成的傷害,若與其他加重情形等同處罰,可能過重。
- 解釋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適用案例少,主因是該條針對在場助勢而非下手實施者,需賦予一定條件與一般傷害罪助勢者區別。
- 贊同委員關於透過傳媒聚眾助勢的新型態應適度調整法規的建議。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贊同司法院對刑法修正的許多理由,認為現行傷害罪法定刑過輕,需要針對不同類型加重處罰。
- 建議直接將刑法第277條的法定刑整體性提高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即可達到懲兇罰惡及防衛社會目的,不必增列第277條之1。
- 認為委員提案中加重條件的列舉可能定義不明確,且解釋適用上容易有輕重失衡。
- 指出傷害罪是否改為非告訴乃論是重要政策選擇,需考量因一時衝動造成的傷害若不能撤回告訴,是否為好的立法。
- 認為應針對傷害情節的具體個案輕重,由法官予以個別裁量,不需訂定6個月以上刑度限制法官易科罰金。
- 承認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適用案例稀少,現行法難以處理網路揪眾助勢等新型態,若要規範需重新檢討構成要件。
相關後續
- 刑法第277條條文修正草案,不予審議。
- 刑法增訂第277條之1條文草案,不予審議。
- 刑法第283條條文修正草案,待法務部參照委員意見提出周延條文後另定期審查。
- 以上審查完竣部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討論事項五
繼續審查「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八條文草案」案 (廖正井等31人提案)
核心議題
討論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8條文,旨在配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修正後放寬新事實、新證據的再審範圍,以確保修法功能,並處理過去因不符舊法規定而被駁回的再審聲請,在新法下能否重新聲請的問題。
相關爭議
- 新法放寬再審範圍後舊案處理的廣度:尤美女委員認為應讓所有因新法放寬而可能成立再審的案件(包括舊法下已聲請但被駁回的部分)重新檢視,而非僅限於新開放的範圍,擔心若限縮範圍會導致許多舊案無法聲請再審。
- 再審聲請重複性限制的影響:司法院認為若過度放寬,將形同取消刑事訴訟法第434條關於不得重複聲請再審的規定,會導致法律體系崩潰,主張僅處理舊法不准但新法准許的部分,以維持一事不再理原則。
- 條文文字與立法體例的調整:委員建議調整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中關於「駁回」與「撤回」的順序,以符合立法體例。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擔憂司法院的修正版本限縮了再審的範圍,導致即使法律已放寬,部分舊案仍因曾被駁回而無法再次聲請再審。
- 認為既然要為被告利益放寬再審事由,就應讓所有因新法放寬而可能成立再審的案件重新審酌,而非僅限於新增加的範圍。
- 質疑若限縮範圍,將導致許多原已聲請過但因舊法規定被駁回的案件,即使在新法下符合條件,也無法再次聲請再審,削弱修法功能。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建議依立法體例,將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中「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駁回」與「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1項撤回」的順序對調,使文字更順當。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理解司法院的立場,認為今日討論應聚焦於因新法開放而新增的再審範圍,若要擴大處理舊法下被駁回的案件,則為另一議題,需通盤考量。
- 支持司法院的修正方向,認為若單純就提案內容原旨處理,僅處理所增加的再審範圍是可接受的。
- 同意呂委員關於條文順序調整的建議,認為其對實質內容無影響。
相關人員回應
蔡彩貞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解釋增訂第7條之8是為了配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放寬新事實、新證據的範圍,讓新法通過後的新事實、新證據可以重新聲請再審。
- 強調條文目的在於為舊法時代曾以不符第420條第1項第6款事由聲請再審,但新法修正後已符合規定的案件,開出一扇「小窗」,使其不受重複聲請的限制。
- 主張若將所有舊法下被駁回的案件都放進來,將形同取消刑事訴訟法第434條關於不能重複聲請的規定,會造成法律體系崩潰。
- 同意委員關於調整條文中「駁回」與「撤回」順序的建議,並承諾進行全文相對應的調整。
呂煜仁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建議在修正後的條文第二段「或法院專以……」之前加一個「經」字,使語句更完整。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對司法院的修正文字表示沒有意見,同意其主張在審查最後使用特定理由駁回的情況下,才可以開啟再審。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8條文,經修正文字後通過。
- 第一項及第二項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駁回」與「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1項撤回」的順序經調整後通過。
- 以上審查完竣部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討論事項六
尤美女等委員臨時提案:檢討法人轉嫁罰見解及食安案件沒收問題
核心議題
檢討臺灣高等法院88年6月刑事法律問題研究第12輯第44則研究意見,該意見認為法人處罰金刑屬轉嫁罰,關於沒收對法人無適用餘地,此見解已影響賓漢公司與大統案等食安案件判決,且違背釋字第687號「無責任則無刑罰」原則,與時代演進及食安法修正精神不符。
相關爭議
- 高等法院研究意見與釋憲原則及食安法修正精神之衝突:委員認為高等法院關於法人罰金刑屬轉嫁罰、沒收不適用法人的見解,已違背大法官釋字第687號「無責任則無刑罰」原則,且與新修正的食安法對法人可處罰金刑並沒收的精神不符,造成社會對大統案無法沒收的譁然。
- 高等法院研究意見的拘束力:委員質疑高等法院的研究意見竟可拘束下級審判決,並成為撤銷理由,認為其適用於現代社會有疑義。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司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儘速檢討高等法院關於法人轉嫁罰的研究意見,認為其違背釋字第687號原則及食安法修正精神。
- 強調此研究意見影響食安案件判決,造成社會對大統案無法沒收的不滿。
- 建議將提案文字修改為建請司法院轉達臺灣高等法院儘速檢討,並移除「一週內提出書面報告」的要求。
相關人員回應
蔡彩貞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高等法院座談會意見對法官採納與否屬自由心證,法律上並無拘束力。
- 表示司法院無法要求審判單位台灣高等法院提出報告,但可以轉達委員意見,讓高等法院斟酌是否進一步研討。
- 表示無法在一週內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後續
- 本案因在場人數不足,無法處理。
- 主席表示委員臨時提案,沒有辦法處理,但司法院可以轉達台灣高等法院斟酌要不要進一步研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8301
- 卷/期/冊
- 103/83/1
- 發布日期
- 2014-12-0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