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國道基金預算與高鐵財務改善方案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1-20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104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討論維護成本、電子收費亂象、收費員轉置及交通建設等多項議題,並通過多項預算凍結與決議。會議亦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多項法案進行併案審查,並聽取交通部就「高鐵財務改善方案」報告,委員們對延長特許期、利益分配、票價及原始股東責任等提出質疑,最終決議要求交通部重新研擬高鐵財改方案,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分預算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的年度預算編列,特別關注維護成本、管理費用、電子收費系統的運作及相關委辦費用,以及國道收費員的轉置問題。
- 同時也討論了國道交通安全、建設規劃、服務區營運效率及人力運用等廣泛議題。
相關爭議
- 國道改善工程可行性研究費及先期規畫作業費增幅高達95%,被質疑浮編。
- 國道計程收費後,扣款錯誤及門架感應不良等問題頻傳,質疑顧問費及稽核業務成效不彰,要求刪除相關費用。
- 委託調查研究費成長幅度超過100%,質疑與運輸研究所研究資源整合不足。
- 國道高速公路局員工工作獎金編列5,977萬元,被質疑無法律授權依據,恐變相加薪。
- 國道工作場所電費預算暴增,質疑未遵循政府節約減碳政策。
- 國道生態維護工作成效不彰,動物致死率高,質疑預算增加卻無改善。
- 國道高速公路局大量運用非典型人力(外包),被質疑帶頭違法,破壞就業市場機制。
- 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被凍結,因收費正確性屢受質疑,且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未妥善解決收費員轉置問題。
- 國道高速公路局對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違約事項追討不力,法律作為顯有缺失,法律事務費被凍結。
立法委員發言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國道改善工程可行性研究費及先期規畫作業費665萬5,000元。
- 提案刪除委託調查研究費二分之一。
- 提案凍結國道生態維護及作業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成效檢討及改善計畫。
- 提案凍結勞務成本項下一般服務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二分之一,要求交通部與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多元安置就業計畫。
- 提案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外包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工作場所電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於重新開幕後2個月內提出「招商新制後之服務區商品價格降幅及服務品質提升」調查報告。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國道改善工程可行性研究費及先期規畫作業費665萬5,000元。
- 提案刪除委託調查研究費二分之一。
- 提案凍結國道生態維護及作業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成效檢討及改善計畫。
- 提案凍結勞務成本項下一般服務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二分之一,要求交通部與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多元安置就業計畫。
- 提案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外包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工作場所電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於重新開幕後2個月內提出「招商新制後之服務區商品價格降幅及服務品質提升」調查報告。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國道改善工程可行性研究費及先期規畫作業費665萬5,000元。
- 提案刪除委託調查研究費二分之一。
- 提案凍結國道生態維護及作業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成效檢討及改善計畫。
- 提案凍結勞務成本項下一般服務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二分之一,要求交通部與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多元安置就業計畫。
- 提案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外包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工作場所電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於重新開幕後2個月內提出「招商新制後之服務區商品價格降幅及服務品質提升」調查報告。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鐵財務改善方案中延長特許年限40年,對未來股東過於優惠,但消費者權益(票價調降)卻未獲足夠保障。
- 要求部長提出更明確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方案,包括維持優待票(早鳥票、自由座等)數量,以提升運量。
- 質疑高鐵運量提升辦法不足,票價上漲導致年成長率下降,建議加強公共運輸接駁與友善票價政策。
- 提案刪除國道改善工程可行性研究費及先期規畫作業費665萬5,000元。
- 提案刪除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4年度「管理成本」項下「專業服務費」2,392萬5,000元,因ETC扣款錯誤、稽核成效不佳。
- 提案刪除委託調查研究費二分之一。
- 提案凍結國道生態維護及作業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成效檢討及改善計畫。
- 提案凍結勞務成本項下一般服務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二分之一,要求交通部與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檢討計畫及改善情形。
- 提案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外包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於重新開幕後2個月內提出「招商新制後之服務區商品價格降幅及服務品質提升」調查報告。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4年度「管理成本」項下「專業服務費」2,392萬5,000元,因ETC扣款錯誤、稽核成效不佳。
- 提案刪除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4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用人費用」之「獎金」中「其他」5,977萬元。
- 提案凍結工作場所電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凍結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二分之一,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督促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檢討計畫及改善情形。
- 提案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法律事務費四分之一,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提出更有效及強力性之處分作為。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針對通行費收入下降、欠費及無法追討案件,儘速研擬具體改善方案。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對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的不積極作為再研議裁罰機制之可行性,並嚴厲督促儘速完成收費員轉置工作。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需站在保護收費員的立場,要求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輔導收費員學習第二專長,並全額補助職訓班學費。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就改善國道1號台北─桃園雙向路段塞車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就舊泰山收費站工程拖延情形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針對高速公路交流道區違規插隊行為,研擬更具效果的取締與宣導作為。
- 提案要求交通部定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國道1甲航空城北側聯外高(快)速公路工程進度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國道1號建國北路至中壢路段壅塞狀況,進行長遠規劃,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再協調經濟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早日推動國1甲線經過桃園煉油廠區的建設。
- 提案要求交通部配合國1甲線規劃作業,研究於中山高林口至桃園路段,提供大桃園地區民眾進出五楊高架的可能方案。
- 支持高鐵財改計畫,但質疑利益分配,認為若有保障獲利應提供給勞工退休基金等全民基金。
- 要求交通部提出票價調降試算表,讓立委及高鐵公司董事會共同討論合理票價,並強調消費者權益應擺在第一位。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4年度「管理成本」項下「專業服務費」2,392萬5,000元,因ETC扣款錯誤、稽核成效不佳。
- 提案刪除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4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用人費用」之「獎金」中「其他」5,977萬元。
- 提案凍結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二分之一,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督促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檢討計畫及改善情形。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對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的不積極作為再研議裁罰機制之可行性,並嚴厲督促儘速完成收費員轉置工作。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就改善國道1號台北─桃園雙向路段塞車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就舊泰山收費站工程拖延情形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針對高速公路交流道區違規插隊行為,研擬更具效果的取締與宣導作為。
- 提案要求交通部定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國道1甲航空城北側聯外高(快)速公路工程進度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國道1號建國北路至中壢路段壅塞狀況,進行長遠規劃,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再協調經濟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早日推動國1甲線經過桃園煉油廠區的建設。
- 提案要求交通部配合國1甲線規劃作業,研究於中山高林口至桃園路段,提供大桃園地區民眾進出五楊高架的可能方案。
- 支持高鐵財改迫切性,但質疑財改效益歸屬,認為若有保障獲利應提供給勞工退休基金而非壽險業、金控業。
- 認為財改後高鐵公司獲利將超過2,000億元,但消費者僅獲降價100元,要求應讓人民有感,票價調降應達150元至200元。
- 主張財改應以保障人民、消費者權益為第一順位,其次是股東報酬,最後才是高鐵公司合理報酬。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4年度「管理成本」項下「專業服務費」2,392萬5,000元,因ETC扣款錯誤、稽核成效不佳。
- 提案刪除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4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用人費用」之「獎金」中「其他」5,977萬元。
- 提案凍結工作場所電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凍結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二分之一,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督促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檢討計畫及改善情形。
- 提案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法律事務費四分之一,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提出更有效及強力性之處分作為。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針對通行費收入下降、欠費及無法追討案件,儘速研擬具體改善方案。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依實際延車公里數增加及考量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衍生性事業收入,研議降低委辦費率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及各縣市警察局於閘道口加強攔查取締,以解決高速公路無法追討通行費的問題。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對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的不積極作為再研議裁罰機制之可行性,並嚴厲督促儘速完成收費員轉置工作。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需站在保護收費員的立場,要求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輔導收費員學習第二專長,並全額補助職訓班學費。
- 提案要求交通部再協調經濟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早日推動國1甲線經過桃園煉油廠區的建設。
- 提案要求交通部配合國1甲線規劃作業,研究於中山高林口至桃園路段,提供大桃園地區民眾進出五楊高架的可能方案。
- 提案要求交通部協調台灣高鐵公司洽特定人增資時,將退撫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保基金、郵政儲金等,納入洽募對象。
- 提案要求交通部全面檢討自行車路權,解決公共自行車設置於人行道或快車道中間的險象環生問題。
- 提案要求交通部加強宣導及取締機車、自行車逆向行駛,以避免事故。
- 提案要求交通部考量桃園計程車業者實際困境,繼續給予原有的油價補貼。
- 提案要求交通部積極協調國家發展委員會儘速審核桃園捷運綠線(航空城線)綜合規劃報告書,並請行政院儘速核准。
- 提案要求交通部航港局加強抽查船舶,並加強船舶自主管理項目查核,以確保離島客輪載客航行安全。
- 提案要求交通部確實監督港務公司之起重船船員回歸勞基法,每天工作8小時、2週84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等規範。
- 提案要求交通部應針對商船船員用派遣人力是否會造成船隻航行安全提出書面報告。
- 質疑交通部財改方案對原始股東過於優惠,認為道德勸說無約束性。
- 對私募資金流向及泛公股認購後是否真正回歸國庫表示疑慮。
- 質疑高鐵獲利高達5.9%卻仍負債嚴重,要求交通部精準、審慎處理,避免圖利財團。
- 提案建請交通部持續協助桃園縣政府將台鐵桃園段高架化計畫延伸至楊梅火車站。
王進士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工作場所電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法律事務費四分之一,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提出更有效及強力性之處分作為。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針對通行費收入下降、欠費及無法追討案件,儘速研擬具體改善方案。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依實際延車公里數增加及考量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衍生性事業收入,研議降低委辦費率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及各縣市警察局於閘道口加強攔查取締,以解決高速公路無法追討通行費的問題。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需站在保護收費員的立場,要求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輔導收費員學習第二專長,並全額補助職訓班學費。
- 提案要求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針對高速公路交流道區違規插隊行為,研擬更具效果的取締與宣導作為。
- 提案要求交通部定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國道1甲航空城北側聯外高(快)速公路工程進度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國道1號建國北路至中壢路段壅塞狀況,進行長遠規劃,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配合國1甲線規劃作業,研究於中山高林口至桃園路段,提供大桃園地區民眾進出五楊高架的可能方案。
- 提案要求交通部協調台灣高鐵公司洽特定人增資時,將退撫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保基金、郵政儲金等,納入洽募對象。
- 提案要求交通部應會同相關機關研議將酒駕累犯且肇事致死或成重傷害者視為間接故意,並協助受害者家屬假扣押。
- 提案要求交通部須協調相關單位研議全國性砂石車專用道,並制定嚴謹砂石車行車規範。
- 提案要求交通部洽請場地主管機關及相關管轄地方政府研擬沙灘車、拼裝車相關管理辦法。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勞務成本項下一般服務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外包費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國道收費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年資、勞保年資損失問題及工作轉置等問題,會同勞動部研訂辦法,並評估專案補償可行性。
- 提案要求交通部責成國道高速公路局於1個月內處理先前已離職之收費員,研議比照提供7個月資遣費之可行性。
- 提案建請交通部責成國道高速公路局評估研議於彰化縣境內國道1號與八卦山脈之間增設1條高速公路。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國道收費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年資、勞保年資損失問題及工作轉置等問題,會同勞動部研訂辦法,並評估專案補償可行性。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鐵財務改善方案僅為救急,未能讓高鐵隨著時代進步而升級,認為60年後高鐵仍是現在的高鐵。
- 強調高鐵財務規劃應著眼於未來升級,而非僅維持現有經營,指出地層下陷等潛在問題未被重視。
- 主張政府應主導高鐵,將特許延長與原始股東財務問題切割處理,並考慮讓高鐵破產由政府接手,重新規劃未來。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應依實際延車公里數增加及考量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衍生性事業收入,研議降低委辦費率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及各縣市警察局於閘道口加強攔查取締,以解決高速公路無法追討通行費的問題。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就改善國道1號台北─桃園雙向路段塞車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就舊泰山收費站工程拖延情形進行檢討,並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針對高速公路交流道區違規插隊行為,研擬更具效果的取締與宣導作為。
- 提案要求交通部定期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國道1甲航空城北側聯外高(快)速公路工程進度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國道1號建國北路至中壢路段壅塞狀況,進行長遠規劃,並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再協調經濟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早日推動國1甲線經過桃園煉油廠區的建設。
- 提案要求交通部配合國1甲線規劃作業,研究於中山高林口至桃園路段,提供大桃園地區民眾進出五楊高架的可能方案。
- 提案建請交通部要求高鐵公司調降現有票價20%。
- 提案建請交通部須提出具體政策,務必排除五大原始股東,避免再享特許延長的利益。
- 提案建請交通部協調台灣高鐵公司洽特定人增資時,將退撫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保基金、郵政儲金等,納入洽募對象。
- 認為高鐵財務問題應冷靜思考,支持政府接管並對高鐵品牌、技術、經營基礎等進行評價,並要求交通部說明未來營運計畫以提高經濟效益、創造舒適便捷環境。
- 強調大眾運輸應由政府出資興建,並認為高鐵與高雄捷運的BOT案財務計畫失敗,但應面對問題解決,不能讓企業家錯誤由政府承擔。
- 主張應將未來獲利提供給四大基金及郵政儲金等公家基金,而非壽險業、金控業。
- 提案建請交通部持續協助桃園縣政府將台鐵桃園段高架化計畫延伸至楊梅火車站。
相關人員回應
吳盟分 常務次長 交通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彥伯 兼代局長 國道高速公路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104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分預算已處理完畢。
- 業務總支出減列2,460萬2,000元,其餘照列。
- 4項修正案(關於專業服務費、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獎金)保留,送院會處理。
- 7項決議通過,包括凍結部分預算(工作場所電費、國道生態維護及作業費、勞務成本、電子收費委辦服務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法律事務費)待交通部或國道高速公路局提出書面檢討報告或改善計畫後始得動支。
- 16項決議通過,要求交通部及相關單位針對通行費收入下降、欠費追討、ETC費率、收費員轉置、交通安全、建設規劃、服務區管理等議題研擬改善方案或提出報告。
- 5項委員提案不予通過或不予處理。
- 1項臨時提案通過,要求南沙太平島交通建設基礎工程所使用之華運12號船舶應先停止所有裝載、準備作業,待航政機關查明確認無誤後始得辦理後續作業。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0案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達20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涵蓋範圍廣泛,主要涉及車輛違規行為的處罰、安全帶繫戴規定、車輛機件安全標準、停車規範以及身心障礙者交通權益等。
- 討論內容旨在強化道路交通管理,提升行車安全,並回應社會對特定交通違規行為的關注。
相關爭議
- 對於酒駕累犯肇事致死或重傷者,是否應視為間接故意究責,以及協助受害者家屬假扣押的可行性。
- 關於強制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的規定,計程車駕駛是否應負責受罰。
- 對於電動代步車是否應允許在道路上行駛並取消罰款規定,以保障肢障者代步權益。
- 關於「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條文,是否違憲及應予修正。
- 關於「道路交通處罰裁罰基準」中,有高達62項未循最低罰鍰起跳裁罰,要求通盤檢討。
- 關於腳踏車可載貨、不可載人及須戴安全帽的修法規定,有反對意見。
- 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3條及第85條之2,是否構成一案二罰,應予修訂。
立法委員發言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之一,將繳清罰鍰時機擴大至車輛過戶、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前。
- 提案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修正,明確移置或扣留權限及民間拖吊車使用。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增訂駕駛人或行人違反規定肇事致人傷亡應負刑事責任。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增訂駕駛人或行人違反規定肇事致人傷亡應負刑事責任。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句中「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修正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明確使用吊銷、註銷牌照及牌照借供他車使用之處罰,並增訂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之處罰及移置保管規定。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明確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罰則,並增訂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時處罰乘客之但書。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明確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罰則,並增訂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時處罰乘客之但書。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處罰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三,處罰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增訂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以及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之處罰條款。
王進士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明確彎道、險坡、狹路標誌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以及不依順行方向、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之處罰,並增訂併排停車之罰則。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將人力行駛車輛定義為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現行道路交通處罰裁罰基準應通盤檢討。
相關人員回應
陳建宇 政務次長 交通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繼國 司長 路政司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進生 司長 航政司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能進 處長 人事處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併案審查20案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毋需交由黨團協商。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九條、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五條之三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 增訂第九十條之四至第九十條之七條文不予增訂。
- 第七條之二、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二條、第九十條之三、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二條之一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案繼續審查委員許添財等21人所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旨在探討是否需要增訂相關條文以強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毋需交由黨團協商。
- 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
討論事項四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對現行船員法規進行調整與完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說明詢答及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毋需交由黨團協商。
- 第四條、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之一至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七十五條之四至第七十五條之六、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二條等條文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三十條、第八十六條等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刪除。
- 增訂第八十四條之八條文依行政院提案增訂。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船舶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本案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李昆澤等22人所提「船舶法」修正草案,旨在探討是否需要修正船舶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五十二條。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船舶法」第二十四條條文草案。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船舶法」第五十二條條文草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說明詢答及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毋需交由黨團協商。
- 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等條文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討論事項六
併案審查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本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委員黃偉哲等19人所提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案,旨在討論是否應廢止該條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提案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說明詢答及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本會召集委員葉宜津補充說明,院會討論前毋需交由黨團協商。
- 審查結果為廢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討論事項七
審查人民請願案59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案審查人民請願案59案,內容涵蓋法律強制騎機車戴安全帽、砂石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計程車客運業管理、電動車行駛道路權益、汽車燃料費及牌照稅減免、民用航空人員法規、後座乘客安全帶規定、停車拖吊、商港建設費、大眾捷運法飲食規定、紅燈右轉罰鍰、一案二罰、港務公司條例、停車場費率、車輛安全裝置、氣象產業發展及觀光賭場管理等多元交通相關議題。
- 這些請願案反映了民眾對現行交通法規、政策及管理措施的廣泛訴求和不滿。
相關爭議
- 法律強制騎機車戴安全帽是否違憲。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之1規定(繳清罰鍰才能辦理檢驗、登記等)是否違憲及不合理。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1條文處罰條款是否應廢止以利貨運業者營運。
- 立法禁止電動車行駛道路是否侵害肢障者代步權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3項修正案是否應優先審查通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規定是否不合理,應予刪除。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3條及第85條之2是否構成一案二罰。
- 「大眾捷運法」禁止飲食規定是否應修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紅燈右轉罰鍰及記點是否過錯,建議刪除。
- 「公路法第27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汽車燃料使用費、使用牌照稅改採隨油徵收,建議將「大眾運輸事業依法享有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及汽車使用牌照稅」規定一併納入。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強制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規定,建議不應歸責於計程車駕駛。
-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條例草案」制訂是否過於草率,要求交通部召開說明會並凍結審議。
- 交通部擬修正「停車場法」第14條,路邊停車場費率採30分鐘為計算單位,民間業者陳請免納入以免權益受損。
- 行政院版「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及委員陳雪生等人擬具「離島地區博弈事業管理法草案」是否牴觸憲法。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人民請願案第1至第59案均已函請交通部查復參考在案。
- 建請修正法規部分,均經主管機關入案,並列入本會審查相關法案時參考。
- 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 第59案據交通部查復,涉及衛生福利部權責,亦一併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八
邀請交通部部長葉匡時率同所屬列席就「高鐵財務改善方案」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無議程編號)
核心議題
- 交通部提出高鐵財務改善方案,旨在解決高鐵公司長期累積虧損、折舊負擔不合理、財務結構惡化及特別股訴訟危機等問題,確保高鐵永續經營。
- 方案內容包括贖回特別股、減資、增資、延長特許期40年及修訂合約等,並由泛公股取得經營主導權,以期達到財務健全及合理回饋乘客的目標。
相關爭議
- 高鐵財務改善方案的急迫性:委員質疑交通部提出方案後要求立法院短時間內背書,但高鐵公司股東會尚有110天考慮期,且特別股訴訟危機的急迫性存疑。
- 延長特許期40年的合理性與利益歸屬:委員質疑延長40年特許期所帶來的龐大利益(估計數千億元)應歸屬國家或全民,而非僅圖利股東,並要求交通部重新精算並說明利益分配。
- 票價調降幅度:交通部提出降價100元,但委員認為幅度不足,未能讓消費者有感,要求進一步調降。
- 原始股東責任與利益:委員質疑原始五大股東零出資、獲利後卻不願增資,財改方案讓其安全下莊且仍享1.6%投資報酬率,形同圖利,要求排除原始股東參與增資。
- 政府介入的必要性與方式:委員質疑政府多次介入民營高鐵財務問題,且財改方案仍需政府連帶保證及強制買回,未能一次性解決政府淌混水的問題,建議應讓高鐵破產由政府接管。
- 泛公股主導權與效率:委員質疑泛公股主導高鐵是否能確保經營效率,並避免演變成類似台鐵的國營事業,同時擔憂泛公股資金來源及利益是否真正回歸國庫。
- 高鐵未來發展:委員質疑財改方案未涵蓋高鐵未來的升級與進步,擔心60年後高鐵仍是現在的高鐵,無法應對地層下陷等潛在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鐵財務改善方案中延長特許年限40年,對未來股東過於優惠,但消費者權益(票價調降)卻未獲足夠保障。
- 要求部長提出更明確的消費者權益保障方案,包括維持優待票(早鳥票、自由座等)數量,以提升運量。
- 質疑高鐵運量提升辦法不足,票價上漲導致年成長率下降,建議加強公共運輸接駁與友善票價政策。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急於要求立法院通過高鐵財改方案,但給予立法院審議時間嚴重不足,且高鐵公司股東會尚有110天考慮期。
- 認為延長特許40年的龐大利益應歸屬國家,而非僅估算為2,000多億元,並提出自行計算的7,000多億元利益。
- 主張應將郵政儲金等公家基金納入高鐵增資對象,而非讓泛公股或特定人獨享利益。
- 質疑財改方案未能解決政府連帶保證及強制買回的最終責任問題,認為政府仍需被迫介入。
- 強調高鐵即使破產,政府仍可依約接管,並可與銀行團談判,不應被交通部恐嚇人民的說法誤導。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主張公聽會資料尚未完成,審查會排程過於緊迫,無法充分評估各方意見。
- 質疑高鐵財改方案讓原始股東停損下莊,新股東保證營運,票價成為公司獲利唯一工具,且政府資本僅占33%,恐淪為政府補貼新股東獲利的基礎。
- 質疑延長特許期40年缺乏足夠說服力,並擔憂高鐵財務改善計畫並未搭配營運改善計畫,未來高鐵將長期需要政府補貼。
- 認為財改方案讓原始股東安全下莊,坐享1.6%投資報酬率,且人民只獲得降價100元,無法接受。
- 要求交通部重新試算,並回到BOT內部修改合約,讓政府在超額利潤情況下獲利,而非僅讓高鐵成為33%國營事業靠票價支撐。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支持高鐵財改的迫切性,但質疑財改效益歸屬,認為若有保障獲利應提供給勞工退休基金而非壽險業、金控業。
- 認為財改後高鐵公司獲利將超過2,000億元,但消費者僅獲降價100元,要求應讓人民有感,票價調降應達150元至200元。
- 主張財改應以保障人民、消費者權益為第一順位,其次是股東報酬,最後才是高鐵公司合理報酬。
- 質疑董事會已通過財改方案,但股東大會尚未通過,要求交通部提供票價調降試算表供立委檢視。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支持高鐵財改計畫,認為若不改善將成爛攤子,但質疑延長特許期40年的利益歸屬問題。
- 認為財改後高鐵若高利潤,94%應歸政府所有,並建議政府可考慮將延長特許權作價投資。
- 支持減資,並建議增資應擴大讓人民認購,不足部分再由泛公股或無表決權的壽險公司認購,以照顧全民利益。
- 認為應向小股東宣導減資是為公司續命,未來才有股利可拿,避免淪為一灘死水。
- 要求交通部提供票價計算方式資料,供立委檢視合理性,並在確保高鐵永續經營前提下,爭取合理票價降幅。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支持高鐵財改的急迫性,認為若不解決將導致高鐵破產,對國家社會造成巨大損失。
- 主張高鐵應由政府出資興建,並認為高鐵和高雄捷運的BOT案財務計畫失敗。
- 建議若政府接管高鐵,應請國際顧問公司對高鐵品牌、技術、經營基礎等價值進行評價,給社會大眾交代。
- 主張應從符合公眾利益角度面對問題,高鐵公司應接受交通部監督,企業家也應承擔財務計畫錯誤的責任。
- 建議部長應大膽提出票價調降20%,並說明未來營運計畫,以提高經濟效益、創造更舒適便捷的環境。
- 主張未來高鐵獲利應讓四大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教人員退休基金等)進入投資,而非壽險業、金控業。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要求釐清高鐵若不處理而倒閉,其後果為何,是否會導致政府承接巨額債務且無人得利的全輸局面。
- 質疑交通部報告僅強調急迫性,未充分說明破產的具體後果,並指出立法院審查通過是財改進行的必要條件。
- 指出社會對高鐵原始股東零出資、政府回饋金等問題存在諸多疑點與不滿情緒,要求交通部成立專區有效溝通。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財改方案對原始股東過於優惠,道德勸說無約束性,且原始股東仍可參與增資。
- 質疑延長特許40年後高鐵每年從票價獲利5.9%的計算基礎,認為是為說服立委而故意做出漂亮數字。
- 強調若增資資金來自泛公股且能回歸國庫,尚可接受,但擔憂泛公股仍由少數財團把持,利益未歸全民。
- 要求交通部更精準、審慎處理財改方案,避免讓原始股東認為政府會收拾爛攤子,並質疑是否一定要延長40年才能解決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葉匡時 部長 交通部
- 高鐵財務問題自通車營運第一年起即存在,現階段面臨特別股訴訟危機,財務改善刻不容緩,已無拖延空間。
- 本財務改善方案或許不是各方百分之百滿意,但已是現階段所能尋求的最佳方案。
- 延長特許期是為提供足夠誘因吸引新股東增資,否則公司將破產。
- 延長特許期40年後,估計每年可節省71億元成本支出,其中約40億元作為股東報酬(IRR5.9%),約31億元透過票價調降回饋旅客,超額利潤將透過平穩機制回歸政府。
- 增資規劃以泛公股為主,避免圖利財團,並希望泛公股取得經營主導權,讓利益歸全民共享。
- 高鐵公司董事會已通過減資6成方案,股東會通過可能性高,公股泛公股已獲財政部及經濟部支持參與增資。
- 規劃的投資報酬率5.9%是估計值上限,並非保證,超過部分將放入平準基金,未來可能用於調降票價或期滿歸國庫。
- 高鐵公司仍屬民營公司,交通部將監督其保有民間經營活力,提升營運安全、服務品質與經營績效。
- 高鐵財務問題經第一階段債務重組,本方案著重解決累積虧損、折舊負擔不合理及財務結構惡化等根本問題。
- 未來修約將以附條件生效方式,要求高鐵公司完成特別股贖回、減資及增資等作業,作為延長特許期生效條件。
- 回應若高鐵破產,政府需強制收買並承接約3,800億元債務,並需重新找公司OT經營,員工安置亦是問題,且泛公股及小股東投資將歸零,認為此為全輸局面。
- 承認高鐵BOT案是失敗案例,政府公權力介入太多,但目前方案是為一次性解決,且社會成本最低。
- 強調高鐵在銀行團債務若無政府保證,無人願借款,政府連帶保證是銀行借款前提。
- 表示會積極與高鐵公司協商,檢討票價調降空間,並考慮將退撫基金、勞保基金、郵政儲金等納入增資對象,若法規允許。
胡湘麟 局長 交通部高鐵局
- 高鐵公司特別股訴訟危機急迫,估計最快104年3月可能三審定讞,一旦判決確定將引發連鎖效應導致公司破產。
- 償還特別股股本需以財務改善方案確定執行為前提,所需作業時間至少3個月,故有急迫性。
- 會計師報告可能因下修營收預估而產生資產減損,加上特別股訴訟,若財改方案未能確定,會計師可能出具保留意見,構成三方契約重大違約。
- 延長特許期必要性在於高鐵興建成本高,現有特許期限內無法負擔本息及折舊攤銷,延長可降低土建資產折舊費用。
- 延長特許期40年是考量土建及機電資產耐用年限、合理報酬及特許期結束時有償移轉價金等因素,試算顯示35年以上才能達預估5%以上合理報酬率。
- 延長特許期40年方案預估政府有償移轉價金約265億元,低於35年方案的504億元。
- 估計40年方案每年可節省71億元折舊攤銷費用,其中約40億元作為股東報酬,約31億元回饋旅客。
- 財務試算經第三方專業機構複評,認為主要假設與參數估計邏輯合理。
- 動用計畫專戶資金支付特別股本息已獲財政部支持。
- 減資6成已獲高鐵公司董事會通過,相較破產損失全部股本,股東會通過可能性高。
- 公股泛公股參與增資規劃以收回之特別股股本及股息部分轉換方式進行,符合財政委員會決議,並已獲經濟部及財政部支持。
- 現金增資不足部分將洽特定人(以保險業者為主)認購,考量其無董監事選舉權且投資額度受限,無法介入經營。
- 高鐵公司遲未辦理站區開發,因合約限制及地上權已抵押,即使財改完成十年內仍無足夠資金開發,影響地方發展。
- 投資報酬率5.9%是估計值,非保證,平穩機制僅能調節獲利,超額利潤回歸政府。
- 公股持股比例未達50%國營事業標準,高鐵仍屬民營公司,將監督其保有民間經營活力。
- 高鐵財務未來風險僅存營收及利率波動,已納入財務模組考慮。
- 未來修約將以附條件生效方式,要求高鐵公司完成特別股贖回、減資及增資等作業,作為延長特許期生效條件。
- 估計延長特許40年的利益約2,000多億元。
范志強 董事長 臺灣高鐵公司
- 高鐵公司目前淨值480億元,若扣除特別股股本與應付利息533億元,實為負值,若破產除政府承擔債務外,不可能有任何人得利。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建請台灣高鐵公司重新研擬財務改善相關方案,並詳實比較各項方案之利弊,而非偏頗式之比較。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建請交通部要求高鐵公司將票價回復為去年8月調漲前之票價,以展現公司力求財務改革及確保執行方案之決心,否則建請交通部反對高鐵公司進行任何財務改善措施。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建請交通部要求高鐵公司調降現有票價20%。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建請交通部不得繼續與高鐵公司進行合約修訂作業,並不得延長特許期限予高鐵公司,若原始五大原始股東仍堅持增資入股。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建請交通部須提出具體政策,務必排除五大原始股東,避免再享特許延長的利益。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建請交通部協調台灣高鐵公司洽特定人增資時,將退撫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保基金、郵政儲金等,納入洽募對象。
- 通過臨時提案1案,建請交通部持續協助桃園縣政府未來將台鐵桃園段高架化計畫延伸至楊梅火車站。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8501
- 卷/期/冊
- 103/85/1
- 發布日期
- 2014-12-1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