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海岸法、祭祀公業條例及民防法等修正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01
內政委員會針對「海岸法草案」進行併案審查,並通過多項條文及附帶決議,提報院會討論。另就「祭祀公業條例」與「民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協商,其中民防法修正案通過年齡放寬至70歲等多項條文並提報院會,而祭祀公業條例及替代役實施條例因爭議較大,決議擇期再審,特別聚焦於性別平權、土地清理期限及替代役人力運用等核心議題。
討論事項一
審查「海岸法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海岸法草案」及「海岸管理法草案」,旨在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災害與環境破壞、保育與復育海岸資源,並推動海岸整合管理以促進永續發展。
- 討論內容涵蓋海岸管理白皮書的擬定、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的審議程序、特定區位的劃設、海岸防護計畫的訂定,以及對違規行為的罰則等。
相關爭議
施行細則與子法審議權:有委員提案要求海岸法後續施行細則與相關子法應送立法院審議後施行,但最終決議為施行細則送立法院備查,顯示對立法權與行政權界線的折衷。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海岸法後續施行細則與相關子法,應送立法院審議後施行,以保障民眾權益及憲法財產權。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研究「得為原來之使用」意涵,釐清漁民及現有權益人疑慮,以利本法實施。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研究「得為原來之使用」意涵,釐清漁民及現有權益人疑慮,以利本法實施。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研究「得為原來之使用」意涵,釐清漁民及現有權益人疑慮,以利本法實施。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多項條文如名稱、部分章名、第三條至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照協商整合版本通過。
- 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一條保留。
- 第一條修正通過,明確立法目的。
- 第六條將「海岸白皮書」修正為「海岸管理白皮書」;刪除「觀測、監測或檢測等」等字。
- 第七條之一增列第八款「劃設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並刪除「與綱領」等字。
- 第八條修正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擬訂程序,要求廣詢意見並遴聘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合議審議,且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第九條增列涉原住民族地區計畫擬訂及區劃設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
- 第十條將協商整合版本第二十七條之一併入列為第一項,規範重要海岸景觀區應訂定都市設計準則。
- 第十四條第一項增列「海岸災害風險分析概要」;第二項修正海岸防護計畫應配合海岸保護區生態保育需求。
- 第十六條第二項後段「三分之二」修改為「二分之一」。
- 第十八條之一刪除後段「或指定為禁航海域」。
- 第十九條修正第一項第四款末段為「、停止漁業權之行使或限制漁業行為」;第二項修正為「土地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將「主管機關」修改為「中央主管機關」。
- 第二十四條第五款末段文字修改為「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
- 第二十六條之二刪除第一項第二、三款及第二項。
- 第二十七條之一併入第十條第一項。
- 第三十一條原第一、二項分列為二條,並修正第一項規避調查勘測罰則。
- 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推請吳育昇委員作補充說明。
- 附帶決議第一案:海岸法後續施行細則應送立法院備查。
- 附帶決議第二案:內政部需研究本法「得為原來之使用」意涵,並行文相關主管機關釐清漁民及現有權益人疑慮。
討論事項二
審查「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旨在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精神,保障女性在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上的平等法律權利,並處理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的時程及相關爭議。
- 核心議題包括派下員資格的性別限制、財產權與身分權的劃分、土地申報及代為標售期限的延長,以及祭祀公業法人化或財團法人化的相關規範。
相關爭議
- 部長缺席與事務官說明政策:內政部部長因內閣總辭請假,由常務次長列席,引發立法委員段宜康質疑事務官無法對法案進行政策說明,認為行政院態度不當。
- 派下員資格的性別平等:行政院版本雖刪除男系子孫限制,但「依習慣」的規定仍被質疑隱含性別不平等,委員主張應更明確保障女性權利,並擔心修法後引發更多訴訟糾紛。
- 身分權與財產權的切割:有委員提出將祭祀公業的「身分權」與「財產權」分開處理,以保障女性財產權益,但內政部及法務部認為這會造成管理混亂,且與傳統習慣及判例不符。
- 土地清理及申報期限:現行條例規定3年內申報,但實際進度僅約30%,委員質疑期限過短且行政機關未積極處理。有提案建議延長至10年,內政部則建議延長至6年,但對已標售案件的處理方式仍有分歧。
- 修法是否溯及既往:內政部主張修法不溯及既往,僅對施行後繼承事項適用男女平權,以維護法律安定性,但有委員質疑此舉無法根本解決過去女性被排除的問題。
- 規約審查與性別歧視:有委員詢問若祭祀公業規約違反性別平等原則,內政部是否能要求修改,內政部表示對於施行後繼承部分會要求符合男女平權。
- 違憲疑慮:有委員擔憂若修法未能徹底落實性別平等,可能面臨大法官釋憲宣告違憲的風險。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祭祀公業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議不動產取得或替換以書面方式進行,以方便產權移轉及落實。
- 關切替代役男受訓專業性及保險合理性,建議僅受過專業訓練者才能執行專業工作,並提供合理保險,避免退役後家計困難。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針對內政部長因內閣總辭請假,由事務官列席說明法案態度,提出權宜問題,認為部長仍應謹守看守職責,或至少由政務官代表出席。
- 質疑地方選舉選票上未列政黨推薦資訊,認為選罷法雖未強制規定,但不應排除,建議內政部與中選會協商修法以提升選民資訊透明度及候選人責任。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支持為維護兩性平權修正「祭祀公業條例」、「民防法」及「替代役實施條例」中歧視女性的條文。
- 建議將祭祀公業土地無人申報後的政府代為標售及價金充公期限,由10年延長至15年,以符合民法請求權時效,確保子孫權益。
- 關切產業訓儲替代役與研發替代役是否衝突,並提醒役政署應有健全配套措施及處理機制,以避免役男適應不良或發生摩擦時造成損害。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質疑「祭祀公業條例」名稱而非「法」的適用範圍,並強調其特殊性為台灣特有文化,立法目的應維繫道統文化與孝道。
- 反對將兩性平權規定硬性納入「祭祀公業條例」,認為祭祀公業應先有義務才有權利,擔心修法導致爭產而無人祭祖,破壞宗族傳統,並製造更多爭議。
- 建議「民防法」放寬領導幹部(如大隊長、中隊長)的年齡限制,因其主要為出錢出力者,不見得需值勤,且許多人65歲後仍身體硬朗有熱忱。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民防法」中民防人員年齡限制,建議可再放寬至70歲以上,因許多協勤弟兄有熱忱且不見得從事吃重工作,不應僅因年齡限制其服務機會。
- 針對內閣總辭後的政策延續性,特別是房地合一與桃園航空城等重大計畫,要求內政部確保政策推動的一貫性,不應因內閣變動而鬆懈或質變。
- 對替代役男在校園發生意外事件表示難過,提醒役政署應加強訓練與管理,特別是專業性工作應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役男擔任,並關注役男及大眾安全。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祭祀公業條例」土地清理進度緩慢(僅30%),且已超出3年申報期限,要求內政部提出具體辦法,而非無限期受理,並應明確訂定延長期限或日落條款。
- 擔憂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淪為私人企業的廉價勞工,指出兩者產業範圍與工作項目相似,主要差別僅在學歷,要求役政署說明具體處理方式及裁罰狀況。
- 建議「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案暫緩審查,要求役政署先針對替代役人力整體規劃、未來發展及與募兵制的銜接提出專案報告,以避免不斷衍生新的役別和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祭祀公業條例」修法應全面檢討,不應僅處理單一條文,並強調應將派下員的「身分權」與「財產權」分開,以保障女性財產權益,特別是針對以往被排除的女性子孫。
- 質疑行政院版「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中「依習慣」的規定,認為其隱含性別不平等,可能違反CEDAW公約,並擔心修法後仍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 認為「替代役實施條例」應先有政策規劃再進行法律規範,不應因人力過剩而將役男塞入產業,要求役政署先提出整體規劃報告。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行政院版「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依習慣」仍指男系子孫,違背保障男女平等。
- 書面質詢建議將「祭祀公業條例」第七條的申報期限與第五十一條的代為標售期限延長為10年,以輔導代替強制管理,保障人民財產權。
- 提案延長祭祀公業土地造冊申報年限由3年改為10年,認為原訂3年不符實情且已過期,延長可讓整合更周延,並建議可同時訂定條文處理已通知但無回應的案件。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關切「祭祀公業條例」修法可能衍生更多糾紛,特別是女性派下員追溯權利的問題,強調修法應兼顧程序正義與務實解決問題,避免治絲益棼。
- 建議針對替代役役男,尤其是消防替代役役男的傷殘保險及撫卹相關辦法做補充,並建議本委員會作成附帶決議。
- 詢問產業訓儲替代役男接觸化學毒性物品前的訓練及追蹤機制,以確保役男安全。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要求釐清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的薪資結構,特別是役男實際領取金額與用人單位繳交政府金額的差異,以及第二、三年薪資談判的保障機制,避免役男權益受損。
- 質疑替代役吸引力降低,要求役政署規劃83年次以後役男的替代役期,建議一般替代役期縮短至6個月,並考量與就業接軌。
- 關切地方選舉選票格式及有效票、無效票認定標準,認為應由中央統一規定並嚴謹規範,以減少選舉糾紛與爭議,維護公正性。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防法」適用範圍不足,應將婦女防火宣導隊等協勤單位納入,而非僅視為志工,並指出其對降低火災率的重大貢獻。
- 批評民防團形同虛設,功效不彰,卻仍有預算編列,建議重新檢討民防法的適用類別,將具勤務性質的團體納入。
- 指出民防法適用類別仍存在性別歧視,且女性平均年齡較高、服務熱忱不輸男性,應一併檢討,讓修法更有意義。
相關人員回應
林慈玲 次長 內政部
- 解釋部長因內閣總辭召開臨時院會而請假,並表示西方看守政府常由常任文官面對,且次長可代表內政部說明法案。
- 「祭祀公業條例」修正旨在符合CEDAW公約,保障女性平等法律權利,但強調修法不溯及既往,施行前依規約或習慣,施行後則男女繼承平等。
- 認為「祭祀公業條例」土地申報期限延長至10年過長,建議延長至6年,並表示若整體延長會影響地方政府已進行的標售作業。
- 回應「民防法」修法,同意將民防人員年齡上限放寬至未滿70歲,且適用於所有人員而非僅限幹部。
- 解釋「產業訓儲替代役」是為配合募兵制轉型、消化兵源,並運用役男專長提升產業競爭力,強調役男有選擇自由,並非強徵。
- 表示「選罷法」中選票政黨推薦欄位議題,內政部贊同立法方向,未來將在選舉後做通盤檢討,並願向新部長報告,推動修法。
黃麗馨 司長 內政部民政司
- 報告祭祀公業土地統計資料:8,525件,面積6,266公頃,已受理1,692件,面積2,325.37公頃。
- 回應祭祀公業土地標售期限,表示會研究延長提領時間,但申報期限延長恐不利土地清理。
- 解釋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困難在於日據時期至今權利主體不明及涉及司法問題。
- 說明「祭祀公業條例」中派下權兼具身分權與財產權,過去民事習慣不切割兩者,放棄身分權則無財產權。
- 表示「祭祀公業條例」第一項最後加上「依習慣」是為維持實務運作穩定性,且民法規定習慣不能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說明即使已清理的祭祀公業有規約,若繼承事實在條例施行後,仍要求男女平權,違反者會要求修改規約。
林德華 副署長 內政部警政署
- 同意放寬「民防法」民防人員年齡限制,部內會議已裁示將年齡上限放寬至未滿70歲,且是全面性放寬。
- 說明放寬年齡限制考量國人平均壽命及體能提升,但仍需設上限以確保實際值勤時的體力負荷及安全。
- 澄清警政署目前沒有義勇刑警,並承諾了解新北市義刑是否存在。
- 表示義消已納入民防法適用範圍,但婦女防火宣導隊目前屬於志工,將請消防署評估是否納入民防體系。
林國演 署長 內政部役政署
- 說明「產業訓儲替代役」規劃員額第一期為5,000人,與研發替代役資格與服務對象不同,不會衝突。
- 解釋研發替代役男適應不良可申請轉調,若無法轉調則回歸一般替代役,並以常備兵役役期抵算。
- 說明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的薪資結構:第一階段成功嶺比照二等兵,第二階段依學歷給予不同薪俸(學士約19,000元,碩士約23,000元,博士約28,000元),第三階段比照就業市場。
- 澄清用人單位繳交政府的費用(學士28,000元,碩士33,000元,博士38,000元)並非役男薪資,而是基金用途。
- 強調第二、三年薪資由役男與用人單位簽訂契約,並陳報役政署備查,役政署會監督,避免廉價勞工問題。
- 說明替代役制度規劃,未來一般替代役期規劃為6個月,研發/產業訓儲替代役約1年半,以因應募兵制及兵源減少。
- 指出研發替代役已取得700多項專利、1,800多篇論文,對國家研發能力有貢獻,並非廉價勞工。
- 承諾提供替代役實施成效檢討報告(96年及監察院近期報告)。
- 說明「產業訓儲替代役」設立是為呼應委員建議,提供副學士以上具傳統技術役男多元選擇,培養中堅幹部,且不花政府經費,由企業支應。
繆卓然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祭祀公業條例」修正考量歷史淵源與實務穩定性,強制女性取得權利可能衝擊既有法律秩序。
- 解釋派下權定義兼具身分權與財產權,無法切割,且最高法院判例認為派下權本質為公同共有權。
- 指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若刪除「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限制,可能納入外姓或無血緣關係者,與祭祀公業傳統悖離。
鄧華玉 參議 性平處
- 說明「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原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僅男系子孫可為派下員,違反CEDAW公約,故請內政部修正。
- 認為行政院版「依習慣」的文字處理是可行的,因考量實務運作穩定性,且民法規定習慣不能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黃書苑 調辦事法官 司法院
- 就「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條文,認為其規定可能不夠精確,從文字上看似乎外姓或無血緣關係者也能成為派下員,詢問內政部意見。
- 說明祭祀公業與祭祀公業法人性質不同,法人擁有獨立人格,其名下土地原則上不會是公同共有,與祭祀公業的公同共有權有邏輯上的差異。
鄭英弘 簡任視察 內政部
- 解釋「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修正,旨在透過特別多數派下員同意機制,讓贅婿、養女等例外情況者也能取得派下員資格,解決個案問題。
- 說明祭祀公業在解散前無個人應有部分,成立祭祀公業法人可規定解散後財產分配,若不成立則解散後分配給個別派下員,以打破公同共有狀態。
相關後續
- 本案因爭議較大,特別是關於性別平權與財產權的價值取捨、以及條文文字的精確性,主席建議保留,擇期再審。
- 主席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下次針對「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及其他相關條文提出書面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民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精神,修正不合時宜條文內容及不符現行法律用語,並處理民防人員的年齡限制問題。
- 核心議題包括民防人員年齡上限的放寬、刪除條文中的性別文字,以及民防法適用範圍是否應涵蓋婦女防火宣導隊等協勤單位。
相關爭議
- 民防人員年齡上限:行政院提案將年齡上限放寬至未滿70歲,江惠貞委員則認為領導幹部不應受65歲限制,紀國棟委員則認為70歲仍年輕,可再放寬。
- 民防法適用範圍:江惠貞委員質疑民防法適用範圍不足,應將婦女防火宣導隊納入,並批評民防團形同虛設,功效不彰,建議重新檢討適用類別。
- 性別平等與條文用詞:行政院提案刪除條文中「性別」文字以符合CEDAW,但仍有委員在提案中保留「性別」字樣,引發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支持為維護兩性平權修正「民防法」中歧視女性的條文,例如以性別區分編組等,認為有其必要性。
- 詢問內政部對委員所提條文修正草案的立場,特別是關於年齡放寬的配合度。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建議「民防法」放寬領導幹部(如大隊長、中隊長)的年齡限制,因其主要為出錢出力者,不見得需值勤,且許多人65歲後仍身體硬朗有熱忱。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心「民防法」中民防人員年齡限制,認為放寬到70歲仍可再思考,特別是對於不從事吃重工作、有熱忱的領導幹部,不應過度限制其服務機會。
- 建議警政署應多考慮地方守望相助及民防義勤弟兄的熱忱與使命感,不應讓他們因年齡限制而捨不得離開團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醒修正條文中「性別」一詞應拿掉,強調平權原則。
- 關切「民防法」適用類別中仍存在性別歧視,且女性平均年齡較高、服務熱忱不比男性弱,應一併檢討,讓修法更有意義。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防法」適用範圍不足,應將婦女防火宣導隊等協勤單位納入,而非僅視為志工,並批評民防團形同虛設,功效不彰。
- 指出新北市婦女防火宣導隊對降低火災發生率貢獻良多,且有嚴謹出勤與訓練要求,不應排除於民防法適用範圍之外。
- 建議內政部檢討所有被認定為志工但事實上具民防性質的類別,並一併檢討民防業務中存在的性別不平等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林慈玲 次長 內政部
- 回應「民防法」修法,同意將民防人員年齡上限放寬至未滿70歲,且適用於所有人員而非僅限幹部。
- 表示「民防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僅為文字修正,配合前面條文。
- 說明「民防法」第二十四條刪除「連續」兩字是法制用語修正。
- 解釋「民防法」第二十六條刪除是因為戰時軍律已廢止。
- 說明「民防法」第三十一條修正,使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無需另定施行日期。
- 表示將請消防署檢討婦女防火宣導隊是否納入民防體系,並指出國家公園等志工協勤運作良好,納入民防業務範圍可能不適宜。
林德華 副署長 內政部警政署
- 同意放寬「民防法」民防人員年齡限制,部內會議已裁示將年齡上限放寬至未滿70歲,且是全面性放寬。
- 說明放寬年齡限制考量國人平均壽命及體能提升,但仍需設上限以確保實際值勤時的體力負荷及安全。
- 澄清警政署目前沒有義勇刑警,並承諾了解新北市義刑是否存在。
- 表示義消已納入民防法適用範圍,但婦女防火宣導隊目前屬於志工,將請消防署評估是否納入民防體系。
相關後續
- 「民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吳育昇委員作補充說明。
- 第五條修正通過,將民防人員年齡上限放寬至「年滿20歲至未滿70歲」,並刪除性別文字。
- 第六條修正通過,進行文字調整以符合現行法律用語。
- 第十六條修正通過,配合前面條文進行文字修正。
- 第二十四條修正通過,刪除「按次連續處罰」中的「連續」二字。
- 第二十六條刪除,因戰時軍律已廢止。
- 第三十一條修正通過,明確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討論事項四
審查「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配合兵役制度轉型、國軍義務役人力需求減少及國家經濟發展政策,規劃推動「產業訓儲替代役」,將具副學士以上學歷役男投入國內重要產業。
- 核心議題包括產業訓儲替代役的必要性、役男薪資與權益保障、避免淪為廉價勞工的機制,以及替代役制度在全面募兵制下的整體規劃與定位。
相關爭議
- 部長缺席與事務官說明政策:內政部部長因內閣總辭召開臨時院會而請假,由常務次長列席,引發立法委員段宜康質疑事務官無法對法案進行政策說明,認為行政院態度不當。
- 產業訓儲替代役的必要性與定位:委員質疑在實施募兵制後,替代役制度的長期規劃為何,擔憂產業訓儲役只是為消化過剩兵源,而非基於整體人力資源有效運用,且可能與募兵制方向衝突。
- 廉價勞工疑慮:多位委員擔憂研發替代役及新增的產業訓儲替代役男會淪為私人企業的廉價勞工,指出企業可能以較低成本取得高學歷人才,影響整體薪資水平。
- 人力規劃的整體性:委員要求役政署提出替代役人力變化的整體規劃報告,包括未來人數預估、類別定位、與募兵制的銜接等,認為不能僅因人力過剩而創造新役別。
- 役男權益保障:委員關切役男在企業服役期間的薪資談判、勞資糾紛處理及傷殘保險撫卹等權益保障,特別是企業與役男簽訂契約後的監督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關切替代役男受訓專業性及保險合理性,建議僅受過專業訓練者才能執行專業工作,並提供合理保險,避免退役後家計困難。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關切產業訓儲替代役與研發替代役是否衝突,並提醒役政署應有健全配套措施及處理機制,以避免役男適應不良或發生摩擦時造成損害。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對替代役男在校園發生意外事件表示難過,提醒役政署應加強訓練與管理,特別是專業性工作應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役男擔任,並關注役男及大眾安全。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擔憂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淪為私人企業的廉價勞工,指出兩者產業範圍與工作項目相似,主要差別僅在學歷,要求役政署說明具體處理方式及裁罰狀況。
- 建議「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案暫緩審查,要求役政署先針對替代役人力整體規劃、未來發展及與募兵制的銜接提出專案報告,以避免不斷衍生新的役別和問題。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實施產業訓儲替代役的必要性,認為在募兵制下應減少替代役,而非將役男送至高科技產業充當廉價勞工,且企業已享有稅賦減免等優惠。
- 質疑產業訓儲替代役男第一年薪資過低(25,000元),認為是廉價勞工,且質疑役政署對替代役制度的檢討報告頻率不足及滿意度調查的客觀性。
- 強調服兵役本質是保家衛國,而非就業,政府不應為企業找人,而應公開就業資訊;並認為替代役薪水是就業市場降低的元兇。
- 書面質詢指出替代役政策矛盾混亂,緩徵、延徵未便民,免役標準提高不利釋放兵源,且研發/產業訓儲役男恐淪為廉價勞工,建議內政部應朝「減少役男」、「減少管理」、「儘早就業」方向檢討。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建議針對替代役役男,尤其是消防替代役役男的傷殘保險及撫卹相關辦法做補充,並建議本委員會作成附帶決議。
- 詢問產業訓儲替代役男接觸化學毒性物品前的訓練及追蹤機制,以確保役男安全。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要求釐清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的薪資結構,特別是役男實際領取金額與用人單位繳交政府金額的差異,以及第二、三年薪資談判的保障機制,避免役男權益受損。
- 質疑替代役吸引力降低,要求役政署規劃83年次以後役男的替代役期,建議一般替代役期縮短至6個月,並考量與就業接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替代役實施條例」應先有政策規劃再進行法律規範,不應因人力過剩而將役男塞入產業,要求役政署先提出整體規劃報告。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書面提案建議「替代役實施條例」增列「護理役」,並優先擔任山地、離島、偏遠地區等醫療保健服務,且服勤單位應同額聘用護理人員。
相關人員回應
林慈玲 次長 內政部
- 解釋「產業訓儲替代役」是為配合募兵制轉型、消化兵源,並運用役男專長提升產業競爭力,強調役男有選擇自由,並非強徵。
- 說明現行醫療役已涵蓋護理專長,故無必要新增「護理役」別。
- 強調增加產業訓儲役別是經過整體評估,讓具專業性質的人力能結合未來發展,且役男有選擇權,有助於解決替代役人力高峰問題。
林國演 署長 內政部役政署
- 說明「產業訓儲替代役」規劃員額第一期為5,000人,與研發替代役資格與服務對象不同,不會衝突。
- 解釋研發替代役男適應不良可申請轉調,若無法轉調則回歸一般替代役,並以常備兵役役期抵算,2014年有226人轉調成功。
- 說明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的薪資結構:第一階段成功嶺比照二等兵,第二階段依學歷給予不同薪俸(學士約19,000元,碩士約23,000元,博士約28,000元),第三階段比照就業市場。
- 澄清用人單位繳交政府的費用(學士28,000元,碩士33,000元,博士38,000元)並非役男薪資,而是基金用途,強調企業所付資金不會比市場廉價。
- 說明替代役制度規劃,未來一般替代役期規劃為6個月,研發/產業訓儲替代役約1年半,以因應募兵制及兵源減少。
- 指出研發替代役已取得700多項專利、1,800多篇論文,對國家研發能力有貢獻,並非廉價勞工。
- 承諾提供替代役實施成效檢討報告(96年及監察院近期報告)。
- 說明「產業訓儲替代役」設立是為呼應委員建議,提供副學士以上具傳統技術役男多元選擇,培養中堅幹部,且不花政府經費,由企業支應。
- 表示會加強替代役男的訓練與管理,特別是公安問題,避免危險事件發生。
- 說明消防替代役除基礎訓練外,還會進行3個月專業訓練,且主要在後線支援,並針對高雄氣爆役男受傷事件,將檢討撫卹金傷殘檢定標準。
相關後續
- 本案因委員對替代役人力整體規劃、產業訓儲役定位及廉價勞工疑慮仍有諸多疑問,且無政務官在場回應重大政策,主席裁示暫不處理,另定期繼續審查。
- 主席要求役政署將委員所提問題帶回,準備相關資料,待新內閣就任後再行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8601
- 卷/期/冊
- 103/86/1
- 發布日期
- 2014-12-1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