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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修正案審查:廢除簡任筆試改採訓練制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0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廢除簡任升官等考試,改以訓練為主要晉升管道。會議中,委員們就此制度變革的公平性、訓練成效及高階文官選拔標準展開激烈討論,行政官員解釋修法必要性及訓練機制。最終,修正草案獲通過,並附帶決議要求考試院定期評估升官等考試績效及訓練方式。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在於廢除簡任升官等考試,改以升官等訓練作為薦任人員晉升簡任官等的唯一途徑,並調整相關條文以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
  • 討論重點聚焦於簡任高階文官的選拔標準、訓練與考試制度的優劣、現行考績制度的合理性,以及新制實施後對公務人員權益及政府效能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廢除簡任升等考試的必要性:考選部認為單憑筆試難以測驗高階文官所需的領導與管理能力,且報考人數逐年減少,故建議取消考試;部分委員則質疑此舉是否過於倉促,並擔心訓練制度可能不夠嚴謹或公平。
  • 訓練取代考試的公平性:委員擔憂若取消考試,僅剩訓練管道,可能會因長官派訓權力而產生關說、馬屁文化,影響選拔的公正性;保訓會則強調有積分機制及嚴格考核標準。
  • 訓練成效與淘汰率:委員質疑現行升官等訓練合格率偏高(約88%至92%),難以有效篩選出真正優秀的簡任官,建議應提高淘汰率並從嚴評量;保訓會表示已逐年提高淘汰率,並會持續努力。
  • 高階文官的選才標準:委員強調高階文官應具備國際觀、管理與領導能力,而非僅憑年資或記憶性筆試;考選部認同需強化訓練,但對筆試能否測出這些能力持保留態度。
  • 過渡期與配套措施:委員關切簡任升官等考試落日條款(5年內辦理 3 次)是否足夠,以及新制實施後是否會有配套不足導致公務人員權益受損的疑慮。
  • 公務人員統計數據不一致:委員指出官方公布的公務人員人數與考選部報告的數據存在差異,要求更新並公開正確資訊。
  • 用非所考問題:委員提及公務機關普遍存在「用非所考」現象,導致人才浪費與政府效能不彰,質疑相關部會未積極主動調查與改善。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認同廢除薦任升簡任考試,改以訓練方式選拔高階文官,並強調訓練應嚴謹,淘汰機制應明確,以培養具榮譽感的菁英文官。
  • 關切委任公務員是否能直接參加簡任考試,以及薦任升簡任的資格條件。
  • 認同保訓會訓練方式對高階文官領導管理能力的培養,並肯定其考核方式。
  • 質疑調訓優先順序的公平性,關切是否存在因人而異或政治考量。
  • 支持附帶決議,要求考試院檢討升官等考試的績效與訓練內容。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不反對修正案,但對考選部於 96 年曾提出相同修正案被封殺後再度提出,其理由是否已不存在提出質疑。
  • 質疑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指出甲乙等比例高達 99% 以上,導致訓練流於形式,未能真正達到拔擢高階文官的目的。
  • 強調高階文官應具備國際觀及管理領導能力,現行制度難以篩選出優秀人才,要求考選部與保訓會持續努力提高淘汰率。
  • 要求考選部和保訓會應隨時更新並公開正確的公務人員統計資料。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認同簡任官應具備管理知能、品德操守與領導統御能力,並認為單憑筆試難以拔擢優秀人才。
  • 支持廢除簡任升官等考試,改以考績和實務訓練選才,但要求保訓會嚴格把關升官等訓練,提高政府競爭力。
  • 關切高階文官涉貪舞弊案件,建議加強廉政倫理教育訓練,並詢問相關課程安排。
  • 質疑公務機關「用非所考」現象嚴重,特別是土木工程及資訊人才,要求改善此情形以避免人才浪費和危害公共安全。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認同簡任官應以領導與管理知能為主,透過逐級歷練、考績及訓練來培養,但擔憂廢除考試可能導致制度改變配套不完備。
  • 質疑若無考試篩選,僅憑考績和訓練是否會「顧此失彼」,建議考卷題目應更靈活以篩選人才。
  • 建議應有更完善的配套措施,例如在訓練過程中增加資質表現或性向測驗,以提高制度的公信力與效益。
  • 擔憂制度倉促改變可能導致未來民眾懷念考試制度,希望在審查時能討論更嚴謹的配套。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同為國舉才應找對的人、放對位置、做對事,並指出目前雙軌制(考試與訓練)各有優缺點,應評估最佳的遴選方式。
  • 質疑現行升官等訓練淘汰率低,導致大量具資格者等待升遷,建議訓練過程應更嚴格,採菁英式訓練,而非「大鍋飯」模式。
  • 關切若取消簡任升官等考試,未來是否仍需專法,或可併入公務人員考試法。
  • 質疑修正草案中刪除「本法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的理由,並指出法制局對此有意見。
  • 詢問派用人員與關務、警察、交通事業人員的升官等(資等)制度與本修正案的關聯性。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為何要廢除考試,認為考試相對公平,應讓考試與訓練採「且」的關係(考試通過後再訓練),而非「或」或單一訓練制。
  • 批評考選部考試題目設計問題,而非考試制度本身無效,不應以訓練中有考試為由取代正式考試。
  • 擔憂若完全廢除考試,訓練資格的取得可能因長官好惡或請託而失公平,並質疑考績輪流制度是否已絕跡。
  • 強調制度變革應能找出合適人才,提升公務員素質,而非造成疑慮。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認同目前雙軌制提供公務人員多元選擇,不應輕易取消考試選項,即使考試人數減少,仍應保留其可能性。
  • 建議可將考試頻率調整為每 3 年或 5 年一次,以兼顧應考人選擇權利及考試經濟效益,而非直接廢除。
  • 指出訓練中的考試與專門升等考試在出題、考量上應有不同,不應混為一談。
  • 認同高階文官應具備管理和領導能力,但認為考試方式可改進,而非完全放棄考試制度。

相關人員回應

董保城 考選部部長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本次修法核心為取消薦任升簡任官等考試,改以升官等訓練為主,並將簡任升官等考試設定 5 年內辦理 3 次的過渡期。
  • 認為現行簡任升官等考試以筆試為主,難以測出高階文官所需的領導、管理、溝通、團隊合作與國際觀等能力。
  • 指出簡任升官等考試報考人數逐年遞減,平均應考年齡高達 49 歲,顯示此考試對高階文官選拔效益不彰。
  • 強調升官等訓練為期 1 個月,課程多元且包含考試,比僅 1 天的筆試更能培養管理人才。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稅損,稽徵程序簡化已在研議,離島稅賦優惠可再檢討。
  • 說明公務人員升等需逐級晉升,委任無法直接參加簡任考試。
  • 表示土木工程職系人員不足,因專業加給過低且業務風險高,將向人事行政總處及考試院反映,建議增加專業加給並強化公職律師協助。
  • 澄清「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中的「得兼採」考試方式與附帶決議「應兼採」的差異,並同意附帶決議要求檢討。
  • 解釋修正條文刪除「本法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是基於立法體例考量,認為本法已足夠適用。

蔡璧煌 保訓會主任委員

  • 說明升官等訓練會以生活紀律、團體成績、專題研討(45%)及實務寫作(45%)三種方式考核參訓人員,總分 100 分,70 分及格。
  • 表示訓練課程會設計情境題,例如食安問題,以測驗參訓人員的危機管理、政策行銷及變革管理能力。
  • 強調調訓順序是依據考績、獎懲、年資及綜合考評等積分計算,公平公正,不會因人而異或政治因素影響。
  • 指出民國 102 年起,為避免訓練資源浪費,已依當年需用人數與合格受訓人數比例調訓,去年調訓比例為 38%。
  • 說明升官等訓練合格率已從民國 97 年以前的 99% 降至目前的 88% 至 92%,淘汰率約 10% 至 12%,未來期望能降至 80% 以下。
  • 解釋訓練合格僅取得簡任官任用資格,實際陞遷仍需憑個人工作表現及長官考核,目前有 14,000 人合格但僅 4,000 多人被任用。
  • 強調訓練中包含為期 3.5 小時的實務寫作考試,非記憶性題目,而是測驗思考、分辨、討論及辯論能力,包含影片情境題。
  • 表示保訓會曾受理用非所考申訴案件,但數量極少,因機關通常會在第一時間主動調職;每年會對機關宣導避免用非所考。

王招惠 銓敘部人事管理司副司長

  • 說明民國 91 年後,公務員晉升簡任資格僅剩兩種途徑:升官等考試及格或升官等訓練合格,不再僅憑年資與考績晉升。
  • 澄清廣義公務人員約 34 萬人,狹義約 26 萬人。
  • 說明派用人員亦有官等(簡派、薦派、委派),其進用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規定,主要依學經歷,部分可經考試及格。
  • 解釋派用條例未規範升官等事項,但若派用人員具法定任用資格,仍可依派用條例晉升較高官等或參加升官等考試。

葉炳煌 考選部考選規劃司司長

  • 說明公務員薦任升簡任有兩種途徑:升官等考試及格或升官等訓練合格。

相關後續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 通過尤美女等委員所提附帶決議,要求考試院應就升官等考試之績效、功能、考試方法、考試增減時機、應考人數、錄取人員素質,暨與任用、陞遷、考績、訓練有關之一切情狀等定期綜合評估檢討,以作為改進升官等考試之參考。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高志鵬、顏寬恒及林鴻池等委員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38601
卷/期/冊
103/86/1
發布日期
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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