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預算與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法規疏漏與罰則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1-19
本次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議主要審查勞動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多項「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中,委員們針對勞動部預算提出多項臨時提案,關切勞動權益、資訊提供與基金運用等問題。水污法修正案則在逐條審查過程中,因環保署協商版本與委員共識不符,引發對條文內容與罰則輕重失衡的激烈討論,導致多個關鍵條文被保留待進一步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案 (公務部分及非營業基金)
核心議題
- 審查勞動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包括公務預算與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就業安定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非營業基金的預算詢答。
- 針對勞動部在資訊提供、勞動權益保障、工會協商能力、就業服務機構管理、獸醫業勞動檢查、基金運用透明度及青年就業計畫等方面的政策執行與管理提出質疑與改進要求。
相關爭議
- 勞動部屢次提供錯誤或拒絕提供資料,影響立法委員問政品質,且未依立法院決議公開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動支情形。
- 國立臺灣大學無視勞動部訴願決定,未依規定為兼任助理提供勞動保障,且其他大專院校亦有類似問題。
- 勞動部對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方式的解釋,被指損害工會團結及協商能力,讓資方易於策動親資方員工。
- 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冒用「就業服務站」名義,網站廣告誇大不實,並涉嫌未經許可設立分支機構,甚至福利制度可能違反勞動法規。
-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雖調查發現獸醫師工時長、高壓,卻僅消極建議,未積極橫向聯繫勞動部進行勞動檢查。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務預算與職業災害保護基金、就業保險基金有混用之嫌,使用原則及審查分配機制不明確,且基金規劃與運作未呈現於預算書。
- 勞動部「明師高徒計畫」雖有成效,但提出過程倉促,制度仍有待強化,未能有效降低青年失業率。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檢討提供錯誤或拒絕提供資料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
- 要求勞動部徹查國立臺灣大學及成功大學違反勞動法規行為,並會同教育部明確兼任助理僱傭關係認定標準,加強勞檢與教育課程。
- 要求勞動部檢討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解釋令,提出強化工會協商能力方案。
- 要求勞動部公開提醒民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實廣告,研擬修法確立「就業服務站」定位,並調查違規機構開罰。
- 要求勞動部在3個月內密集對獸醫業進行勞動檢查,並納入勞動檢查重點對象。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2週內提出「職業災害保護基金」與「就業保險基金」收支及104年經費規劃報告。
- 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方案」職業訓練措施的檢討改進報告。
- 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明師高徒計畫」的檢討報告,包括成效、強化措施及降低青年失業率內容。
- 要求勞動部部長於2週內親自召開主持華隆專案會議。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促進國民就業計畫方案」職業訓練措施的檢討改進報告。
- 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明師高徒計畫」的檢討報告,包括成效、強化措施及降低青年失業率內容。
- 要求勞動部部長於2週內親自召開主持華隆專案會議。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陳節如委員、田秋堇委員提出的多項臨時提案,內容包括勞動部資訊提供、大專院校勞動權益、工會協商能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及獸醫業勞檢等議題。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劉建國委員、田秋堇委員提出的關於職業訓練措施及青年失業率檢討報告的臨時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陳雄文 勞動部部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覆。
相關後續
-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勞動部主管預算報告及詢答結束。
- 委員針對勞動部主管預算案之提案,請於預算案處理前2日中午12時前以書面送交委員會。
- 委員徐欣瑩、潘維剛、徐少萍、鄭汝芬及林淑芬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勞動部以書面答覆。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通過臨時提案9項,要求勞動部針對各項議題進行檢討、徹查、規劃並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 (逐條審查)
核心議題
- 繼續逐條審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水質監測、排放許可、污染物揭露、緊急應變措施、自動監測系統設置,以及對違規行為的刑責與罰金規定。
- 討論環保署協商版本與委員共識的差異,以及罰則的合理性與比例原則,特別是與其他法律如食安法的罰則對比。
相關爭議
- 環保署提供的協商版本與委員私下協商內容不一致,有增刪字詞的情況,導致委員對審查條文的信任度降低,要求逐條重新審查。
- 第10條水質監測項目曾有遺漏「貝類及底泥中重金屬」等字,經委員發現後補正。
- 第22條關於污染防治設備用電紀錄是否應24小時連線至主管機關,環保署認為用電量數據波動大,且現行自動監測連線已能有效掌握排放情況,不需連線用電紀錄。
- 農委會關切第20條之一(後刪除)及第22條申報規模對畜牧業的適用性,建議排除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定義,環保署則主張維持現行規範。
- 第34條、35條、36條、36條之一、36條之二等罰則條文,委員認為刑度與罰金不符合比例原則,尤其是與食安法致人於死最高罰款20億元相比,水污法罰金過低,有輕重失衡之虞。
- 第34條之一(後併入36條之二)關於汙泥處理及危險犯的增列,環保署建議回歸廢棄物清理法處分,法務部則指出刑法過失犯與加重結果犯的立法體例差異,需再斟酌。
- 第36條之一關於工業區或科學園區繞流排放的增列,經濟部工業局和科技部雖同意納入,但工業局指出應涵蓋所有開發的工業區,不限於經濟部所轄。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提供的水污法修正協商版本與實際協商內容不符,有增刪文字破壞共識,要求逐條逐一審查以確保內容無誤。
- 堅持第10條應補足「貝類及底泥中重金屬」等監測項目。
- 對第14條、14條之一、15條等協商條文的文字準確性提出質疑,要求保留。
- 認為罰則條文(如第34、35、36、36條之一、36條之二)的刑度與罰金比例不對等,應全盤討論。
- 主張針對無照排放有害健康物質廢水、繞流埋暗管等惡意行為應有更重的刑責與罰金。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原提案第34條應併科污染期間每年免營業額十分之一以上罰金,質疑環保署版本為何刪除。
- 建議環保署參考食安法對致人於死最高可罰20億元的規定,重新思考水污法罰則的輕重比例,避免社會觀感不佳。
- 質疑每日排放2,000噸以上才裝設自動監測設施的標準是否過於寬鬆,要求環保署逐年調整標準以求更嚴格。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認為水污法罰則條文的刑度與罰金金額應重新整理,以符合比例原則,避免過重、過輕或與刑法牴觸。
相關人員回應
許永興 環保署水保處處長
- 解釋第10條修正條文,並同意增列「貝類及底泥中重金屬」等字。
- 說明第34條未納入「併科營業額罰金」是因水污法已增列不法利得追繳,且考量營業額與獲利不相當,不符比例原則。
- 針對第22條用電紀錄24小時連線,說明用電數據波動大且目前自動監測連線(如2,000噸以上工業區)已能有效掌握排放,故無需連線用電紀錄。
- 針對第20條之一(後刪除)及第22條對畜牧業的適用,表示目前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已有規範,仍需申報,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各業別檢測申報項目。
- 針對民進黨黨團增列第34條之一(後併入36條之二)污泥部分,建議回歸廢棄物清理法處分。
- 說明自動監測連線設施目前針對每日排放量達2,000噸以上工業區實施,並將逐步評估增加範圍及降低排放量。
魏國彥 環保署署長
- 確認第27條第三項條文內容。
游振偉 經濟部工業局主任秘書
- 同意第36條之一增列工業區的部分,但建議應涵蓋所有地方政府及民間開發的工業區。
邱求慧 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司長
- 同意第36條之一增列科學園區的內容。
羅建勛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
- 尊重委員對併科罰金的考量,但建議需逐條檢視,視犯罪情節輕重認定罰金高低,以符合輕重失衡原則。
- 針對民進黨黨團增列第34條之一,指出其過失犯與加重結果犯的立法體例不符刑法規範,提供委員參考。
陳中興 農委會畜牧處科長
- 關切畜牧業在第20條之一(後刪除)及第22條申報事項及事業規模的適用性,建議排除小型畜牧業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作定義。
相關後續
- 第10條、13條、14條、14條之一、15條、18條之一、19條、20條、22條、27條、28條、31條條文經協商後通過。
- 第16條、34條、35條、36條、36條之一、36條之二條文保留,待進一步協商。
- 第20條之一不予增訂,第21條之一不予增列,第27條之一不予增訂,第33條之一不予增列。
- 主席建議將罰則相關條文列成表格,並與法務部討論刑度與罰金,參考食安法等法律的競合與比例原則。
- 尚未審查完竣的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將擇期再審,並要求相關單位加速協商,爭取在選舉結束後再次排會完成修法。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8601
- 卷/期/冊
- 103/86/1
- 發布日期
- 2014-12-1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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