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衛環委員會:食安油品追查、身權法與器捐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1-20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日本進口油品、27家油廠查廠報告、統一及維力問題油品流向與戴奧辛檢驗等食安議題進行專案報告及質詢,委員們質疑政府查廠報告造假、資訊隱匿及追查不力。會議同時併案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就台大醫院器官移植倫理爭議進行討論。最終多數法案與提案保留待續,並要求相關部會提供資料及加強查核。
討論事項一
日本進口油品數量價格報關查核與衛福部27家查廠報告等專案報告及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就日本進口油品(稅則號列1501、1503、1511、1516、1517、1518)的數量、價格報關查核,以及衛生福利部27家查廠報告、統一使用越南大幸福椰子油、維力使用北海油脂流向及戴奧辛檢驗結果與方法等議題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 核心焦點在於政府對問題油品的追查進度、查廠報告的真實性與透明度、進口油品數據與流向的疑慮,特別是工業用油轉為食用油的「洗油」問題,以及器官捐贈的倫理與法律爭議。
相關爭議
- 查廠報告真實性與隱匿:多位立法委員質疑衛福部3,000萬元查廠報告造假,數據與廠商自承及地方政府資料不符,指控政府蓄意隱匿、避重就輕,衛福部則稱原始資料混亂需整理,但委員質疑整理後數據反而短少。
- 統一企業問題油品追查不力:立法委員質疑統一企業大量椰子油來源與流向不明,衛福部報告數據與事實不符,問題產品仍在架上卻僅以廠商切結書為憑,被批包庇廠商。
- 工業用油「洗油」疑慮:田秋堇立法委員指出日本進口工業用油(稅則1518)有854萬公斤憑空消失,懷疑流入食用油市場,且進口油價異常低廉,關務署未能明確追查流向,食安辦公室被批追查不力。
- 永成油脂流向不清:劉建國立法委員批評農委會報告對永成油脂3,157公噸進口油品流向未能釐清,特別是3%不明去向,且案件已起訴卻仍以檢調查扣資料為由推託。
- 戴奧辛檢驗方法爭議:吳家誠教授質疑衛福部戴奧辛檢驗方法(CNS)不適用油品,指出油品檢出戴奧辛濃度高於魚體,且成分分布應進一步分析以追溯來源。
- 南僑工業用油管線相通:劉建國立法委員指出南僑工業油槽與食用油槽管線相通,存在油品混雜污染之虞,質疑衛福部對廠商「便宜行事」的處理方式及分流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 器官捐贈倫理爭議:廖國棟及蘇清泉立法委員提出台大醫院器官移植程序疑慮,指控可能存在「加工死亡」以取得器官的行為,衛福部承諾迅速調查,但管碧玲立法委員質疑指控草率,恐傷害醫界名譽及被利用為選舉工具。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控衛福部3,000萬元查廠報告造假、蓄意隱匿統一企業問題油品數據,欺騙國會與人民,要求懲處相關官員。
- 質疑統一企業101年與102年大量椰子油流向不明,衛福部數據與廠商自承不符,且有問題產品仍在架上,政府卻以廠商切結書為憑。
- 要求公布大廠商進口商清單、食用證明,並質疑日本豬油酸價過高、顏色過深,恐為廢食用油。
- 批評政府官員包庇廠商,查案不力,立委被迫自行追查,並要求關務署提供菲律賓椰子油進口廠商清冊及數量。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建議食管法修正案先做大體討論,不要進入逐條審查,避免修法過於倉促,讓外界認為不夠莊重。
- 關切日式茶定義不明,以及轉口茶葉是否能稱日式茶的問題,認為應明確規範避免消費者誤解。
- 認為夜市重組肉未標示問題應重新擬訂規範,避免消費者有受騙感。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環委員會應捍衛國人健康,優先釐清問題油品,而非迴避查廠報告。
- 質疑衛福部至今未提供27家查廠報告,批評其「鬼扯、胡說八道、公然說謊」,要求中午前提交所有原始資料。
- 指出強冠、頂新問題油品來源未徹底追查,質疑查廠形同虛設,且衛福部篩選過的資料不可信。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認為食管法修正案通過後仍有許多油品細節問題未解決,政府報告內容空泛,數據與事實不符。
- 質疑衛福部查廠報告僅為形式,未能查出原料摻入問題及戴奧辛檢驗標準不足。
- 要求衛福部釐清所有問題油,否則會議應停止,並建議衛福部應針對留校察看廠商進行定時抽查。
- 批評關務署在源頭管理上失職,僅依稅則號列放行,未抽查進口油脂實質內容,導致工業油摻入食用油。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批評農委會報告對永成油脂3,157公噸流向不清,特別是3%不明去向,指責政府呼攏國會與人民。
- 質疑南僑查廠報告未提及「精煉」過程,且工業油槽與食用油槽管線相通,易造成油品污染,要求衛福部說明。
- 對器官移植爭議表示關切,認為此議題敏感且涉及選舉,應迅速嚴謹調查並公布結果,避免造成不必要後果。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對台大醫院器官移植的指控草率,認為應先釐清是否有「判定腦死造假」的事實,而非僅憑程序性描述就展開調查。
- 批評衛福部部長輕易被利用,將國會殿堂作為政治鬥爭工具,傷害醫界及台大醫院的信賴。
- 強調選舉應回歸價值、道德和人性,不應為政治利益扭曲事實。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從關務署資料顯示,有854萬公斤工業用油憑空消失,懷疑流入食用油市場,且日本進口豬油價格異常低廉,要求跨部會追查。
- 引述學者專家意見,質疑衛福部戴奧辛檢驗方法不適用油品,且檢出濃度高於魚體,應徹底追查來源。
- 強調食安法修正條文被阻擋逕付二讀,導致部分重要漏洞未補,並批評黨團阻礙立法進程。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在器官捐贈問題上,應迅速查證並公開資訊,以還給全民一個清楚的立場。
- 質疑台大醫院在器官捐贈摘取器官的步驟有疑義,特別是注射藥物使心臟停止、使用葉克膜保持新鮮度、置入球囊阻止血液進入心臟等行為,認為可能涉及法律灰色地帶或違法。
- 強調器官移植應嚴格依循《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以「腦死」為判定基準,不應逾越法律規範。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引述醫界大老控訴,質疑台大醫院過去15年在器官移植方面可能存在違反醫德、醫倫的問題,要求衛福部及台大醫院迅速查清。
- 強調醫生不能決定患者生死,並舉例說明腦死病人仍有機會存活,質疑為取器官而「加工死亡」的行為。
- 指出台大醫院在器官移植前可能使用藥物使心跳停止、裝葉克膜、給予抗凝血劑等程序,認為若屬實則駭人聽聞。
- 關心醫安問題,包括住院醫師工時、工作條件、職災及實習醫師工時等,呼籲衛福部與教育部、國發會研究。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強調11月20日是世界兒童人權日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上路日,要求衛福部在今日公告「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 關切重組肉標示問題,要求衛福部公告實施「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草案後,應大力宣導並嚴格開罰,杜絕魚目混珠。
- 質疑現行散裝食品標示規定過於寬鬆,特別是加工食品類,導致包裝與散裝標示差異大,要求食藥署研議加強管理規範。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批評執政黨委員在選舉前夕利用國會殿堂介入選舉,對台大醫院器官捐贈做出不恰當影射,踐踏全台灣醫界名譽。
- 要求衛福部嚴謹迅速調查器官捐贈爭議,釐清流程,不要打迷糊仗,強調攸關台灣醫療名譽。
- 呼籲政府研究代位求償可能性,協助黑心油受害者求償,而非僅提供司法協助,因消費者面對大公司訴訟能力有限。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關心台灣器官捐贈現況,指出等待移植人數與實際移植人數差距大,詢問衛福部如何鼓勵民眾捐贈。
- 強調《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器官摘取應在醫師判定死亡後,若非病死者須經檢察官相驗,認為時間點重要。
- 質疑醫師在器官捐贈過程中的倫理問題,特別是醫師在遊說家屬及判定死亡時的角色,強調應避免「球員兼裁判」。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關務署對進口油品稅則申報不符的控管能力,擔心工業用油可能申報為免關稅的棕櫚油,要求更周延的把關措施。
- 要求農委會確保進口飼料用油文件真實性,並加強邊境查驗,從源頭管控避免問題油品流入。
- 要求衛福部針對食安問題對人體造成的損害進行研究,並引導消費者進行團體訴訟,保障受害者權益。
- 關切重組肉強制標示實施時程與稽查人力,強調源頭管控對食品工廠及大盤商的重要性。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對食安法剛三讀通過後又立即排審修正案表示不妥,認為外界會質疑立法院修法倉促。
- 認為衛福部已承諾12月6日提供完整查廠報告,不應急迫要求提前提交,質疑急迫性與選舉關聯。
- 改提書面質詢,關切日本進口豬油疑慮、維力及統一問題油品後續處理及政府食安管理作為。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回應查廠報告資料混亂,需時間整理確認才能提供完整報告,但承諾若委員需要原始報告可提供。
- 承認個人對統一企業有所意見,已責成食藥署再查統一工廠,確保不再使用可能受污染椰子油。
- 說明戴奧辛檢驗方法依CNS標準,且頂新油品檢驗結果無異常,未超過限值。
- 承諾將儘速調查器官捐贈爭議,釐清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及醫學倫理。
- 回應代位求償問題,表示因黑心油事件受害人明確性與證據不同於氣爆,政府代位求償有法律疑慮,建議透過訴訟輔導及食安基金補助律師費。
- 承諾「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最快明天、最晚下星期二公告。
- 表示重組肉標示原則草案預計下個月初完成程序,公告後可依食安法處分,並認同應加強加工食品類散裝食品管理規範。
- 回應真鍋食品篡改有效日期事件,表示為惡意行為,將依食安法重罰,並加強稽查。
- 承諾會加強宣導重組肉應熟食,並聯繫地方衛生單位加強宣導。
王政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報告針對99年至103年日本進口飼料油脂流向查察結果,指出7家業者進口5,290公噸,其中永成油脂3,157公噸因負責人羈押資料查扣,尚無法釐清流向。
- 說明永成公司97%進口飼料油脂銷售供飼料使用,3%流向不明。
- 強調已強化輸入飼料油脂管理措施,自103年10月31日起輸入油脂須取得農委會許可,並自11月14日執行邊境查驗。
- 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第4案豬脂原料部分,應考量國際原則與標準,不宜明確排除器官、骨頭等可食用副產物,但血管可排除。
饒平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 解釋台日油脂貿易統計落差原因,包含貨品稅則歸列、國別歸列方式、統計時間落差等,認為差異比率無顯著異常。
- 說明已配合推動進口油脂分流管理,自103年10月31日起進口油脂須申報用途,並取得衛福部、農委會、經濟部、能源局許可文件始得通關。
- 承諾將規範進口複合用途產品應報明用途、加強進口油脂審核及查驗(提高高風險油品查驗比率)、精進事後稽核管控及落實通報機制與清查舊案。
- 表示海關狗專門聞毒品,無法聞油品;對工業用油與棕櫚油稅則申報不符會抽查查驗,並強調分流管理後可有效遏止。
楊淑湄 經濟部國貿局副局長
- 報告臺日油脂海關貿易統計差異分析,原因包括稅則歸列、資料範圍、時間落差等。
- 表示洽請日本財務省關稅局提供日本出口工業油脂之臺灣業者清冊,獲復因涉商業情資不便提供。
- 說明已公告「經濟部工業局核發進口一般工業用油脂同意文件作業要點」並實施中,要求製造業進口工業用油脂需申請同意文件。
- 表示已公告「經濟部辦理及督導生產(進口)一般工業用油脂工廠申請及調查作業程序」,要求使用進口工業油脂為原料的工廠定期申報流向並接受不定期查廠。
蔡淑貞 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代理主任
- 報告食安辦公室自103年10月22日成立以來,持續盤整協調處理黑心油品事件,並推動8項食品安全強化措施。
- 解釋國際貿易統計差異原因,並說明已啟動油脂分流管理,要求進口油脂申報用途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 表示對越南大幸福椰子油、維力使用北海油脂等產品資訊,已責請相關機關明確公布。
- 建議食安辦公室統籌相關部會會議改為「每季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以確保比對資料正確完整。
許銘能 衛生福利部次長
- 回應器官捐贈爭議,表示會儘快了解事件來龍去脈,從法律及醫學倫理角度檢視。
- 說明器官捐贈可在判定腦死後執行,即使心臟未停止,但需經嚴謹程序,並由本人或家屬簽署同意書。
- 強調判定死亡的醫師與摘取器官的醫師不可是同一人。
- 承諾今天下午就會去台大醫院查證相關器官捐贈案例,若查不完明天會持續進行。
姜郁美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代理署長
- 回應查廠報告,表示衛福部已完成27家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食用油脂工廠稽查,並公布GHP缺失及罰款案例。
- 說明統一企業使用之越南大幸福椰子油製成產品,除1項已下架外,其餘已逾有效期限,市面無流通。
- 說明維力食品使用北海油脂製成產品,已全數使用完畢且逾有效期限,並已公布產品品項。
- 承諾若委員需要原始查廠報告,可將涉及商業機密部分遮蔽後提供,並將於下午2點前送達。
- 建議臨時提案第1案與第2案提供資料期限修正為「2週內」,第4案修正為「6個月內研議『食用豬油衛生標準』草案」。
- 說明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草案最快12月初公告,公告後可依食安法處分。
- 回應統一企業問題油品,表示統一非進口人,只要有來源及統清收據即可,並稱頂新椰子油經衛福部報關會有食用證明。
- 說明統清公司102年椰子油主要做成金師傅超級奶油、低溫調和奶油等產品,並表示統一相關產品因過夏季已清掉。
吳家誠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化學系教授
- 對油品進出口流向不明表示擔心,並質疑衛福部戴奧辛檢測方式(CNS)不適用油品,認為其主要用於檢測肉品及乳品。
- 指出油品檢出的戴奧辛濃度高於魚體,且不同戴奧辛成分分布可判斷來源,建議衛福部應深入了解SOP及進行第二實驗室查證。
- 認為稀釋過的油品戴奧辛檢測結果應向大眾說明清楚,並要求提供完整的戴奧辛報告。
- 針對南僑管線相通問題,指出若油品含不明污染物,僅用熱空氣和食用油清洗管線無法完全清潔,恐導致工業用油成分殘餘於食用油中。
陳俊成 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中心兼任講師
- 指出台灣是「黑心豬油漂白中心」,台灣商人以遠低於國際行情的價格從日本購買豬油,進口後漂白成食用級。
- 建議食藥署應參考國際行情,若廠商報關價格低於行情太多,即應視為有問題油品並加強查緝。
- 指出越南雞蛋與母乳仍驗出高濃度戴奧辛,建議食藥署加強檢驗越南進口食物,特別是蝦醬。
- 反對將內臟拿來熬油,認為內臟含肝醣與蛋白質,高溫油炸易產生丙烯醯胺(2A級致癌物),主張高級豬油應排除內臟、血管、骨頭。
王宗曦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說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器官移植必須在醫師判定死亡後為之,可依傳統心跳呼吸停止或「腦死判定準則」判定腦死。
- 強調目前國內器官移植絕大部分以「腦死」判定為主,且腦死者心臟仍可能跳動。
- 回應器官捐贈爭議,若有刻意為之的程序,將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七條規定,會進行了解。
高雅敏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簡任技正
- 說明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中的重金屬檢驗項目使用比色法,而其他食品則用ICP-MS設備,解釋比色法為總計重金屬檢驗,原理不同。
潘志寬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食品組組長
- 說明食品添加物總重金屬以鉛計使用呈色法,國際上也有個別重金屬加總的趨勢,各有優缺點,會考慮與國際規格調和。
陳吉盛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科長
- 承諾半年內檢討修訂食用油脂標準,將區隔精製與一般油脂,並確保標準不低於CODEX,甚至更高。
- 說明標準修訂需經技術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及公布等程序,預計半年內公布草案。
劉芳銘 衛生福利部南區管理中心代理主任
- 回應統一企業問題油品,表示業者有提供COA但無報驗證明,後續從邊境調來資料顯示有傳送食品報驗證明。
- 說明統清公司101年向頂新購買474噸椰子油,其中120噸賣給統一;102年購買442噸,其中106.25噸賣給統一。
- 表示統一使用的氫化椰子油做成冰品,精緻椰子油做成布丁,奶油做成麵包,並稱冰品因過了夏季已定期清掉,其他產品保存期限短已無流通。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家署署長
- 說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一關於導護犬定義,建議不訂定以避免法規解釋競合。
- 說明目前導聾犬僅1隻服勤中,肢體輔助犬尚無,並解釋科技輔具亦可協助聽障者。
- 回應犬隻統稱問題,認為導盲犬名稱已普遍熟知,不宜輕易更改,但後續可研議。
- 說明犬隻認證問題,將在授權辦法中規範資格認定、使用管理及訓練單位認可,並提到導盲犬認證機構有3家。
- 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罰則維持現行規定,先宣導輔導,不馬上處罰,尤其針對輕微干擾行為。
相關後續
- 衛福部承諾於下午2點前提供原始查廠報告,並於下星期三前提供菲律賓椰子油進口廠商清冊及數量給委員會。
- 衛福部及經濟部標檢局承諾於4個月內公布《食用豬油衛生標準》草案,並儘量在舊曆過年前公告。
- 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被要求統籌相關部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就財政部關務署提供之輸入油脂資料進行比對、追蹤,並每會期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一、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修正草案全數保留,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交由黨團協商。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尚未審查完竣,將擇期再審。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於2週內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繼續併案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第六十條及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導護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的定義、出入公共場所權益,以及相關管理辦法與罰則的完善性。
- 核心問題在於如何平衡身心障礙者使用協助犬的權益與社會接受度,並建立完善的認證、管理及防假冒機制。
相關爭議
- 導護犬定義與名稱統一:有委員建議將所有協助犬統稱為「導護犬」以避免名稱過多,但社家署認為導盲犬名稱已普及,不宜更改,且統稱可能造成定義不明確。
- 導聾犬與肢體輔助犬的必要性:有團體認為聽障者可透過電子儀器取代導聾犬,質疑其在公共空間使用的必要性,並指出目前導聾犬與肢體輔助犬服勤數量極少。
- 協助犬認證與管理配套:委員質疑修法通過後,若無明確配套措施(如犬隻認證、管理人員認證、假冒罰則等),恐導致管理混亂,特別是外觀不易分辨的導聾犬。
- 第一百條罰則輕重比例:社家署建議第一百條罰則(干擾協助犬)維持現行規定,先宣導輔導,不馬上處罰,認為輕微干擾就處罰可能不符比例原則,尤其可能發生在兒童身上。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應創造需求、排除障礙,但質疑導聾犬與肢輔犬在公共空間使用的實質需求,因服勤犬隻數量極少且有科技輔具可替代。
- 建議將導盲犬、導聾犬、肢輔犬等統稱為「導護犬」,以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更多種類協助犬,並統一管理。
- 強調修法應有完整配套,包括犬隻認證、管理人員認證、假冒罰則等,避免管理混亂,並指出第一百條罰則對假冒者缺乏規範是漏洞。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家署署長
- 建議第五條之一導護犬定義不訂定,以免與第六十條產生競合,並同意第六十條「帶同其幼犬」修正為「帶同訓練幼犬」。
- 說明目前導聾犬僅1隻,肢體輔助犬尚無,並表示聽障者需求可透過電子儀器輔助。
- 認為導盲犬名稱已普及,不宜更改為「導護犬」,但表示後續將授權子法規範犬隻資格認定、使用管理及訓練單位認可。
- 建議第一百條罰則(干擾協助犬)維持現行規定,先宣導輔導,不馬上處罰,考量輕重比例及民眾熟悉度。
相關後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一、第六十條及第一百條修正草案全數保留,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田秋堇召集委員補充說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涵蓋立法宗旨、獨立食品安全實驗室設立、驗證程序與國際接軌、散裝食品標示(重組肉、農牧場來源)、溯源電子條碼導入,以及食品檢驗方法與資訊公布等議題。
- 核心問題在於如何完善食安法規,彌補現行漏洞,加強業者管理與消費者權益保障,並提升檢驗標準與資訊透明度。
相關爭議
- 立法宗旨與消費者權益:委員提案修正立法宗旨以確保消費者權益,衛福部認為《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已有相關規定。
- 國家級獨立食安實驗室設立:委員提案設立國家級獨立食安實驗室,衛福部認為食藥署國家實驗室爭取充足資源可達成,且恐與現有輔導機構角色重疊。
- 驗證程序與國際接軌:委員提案驗證程序應依國際認可方法,並納入專家學者及消費者代表,衛福部表示贊同但建議文字酌修。
- 散裝食品標示重組肉與來源:委員提案散裝食品應標示來源農牧場及生產系統,並標示「重組肉」字樣,衛福部認為重組肉標示可依現行《食安法》第28條處罰不實廣告,且第25條已有相關規定。
- 溯源電子條碼導入:委員提案食品應標示溯源電子條碼,衛福部認為現行《食安法》第9條已明定追溯追蹤系統,且導入QR code在實務應用上有困難(如凹凸面、小包裝面積不足)。
- 食品檢驗方法:委員提案食品檢驗方法應依國際認可方法,衛福部認為國際方法多樣且未必符合我國標準,恐導致檢驗結果差異無法仲裁,影響實驗室認證。
- 食品衛生檢驗資訊公布:委員提案主管機關公布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單位及判讀依據,衛福部認為應擴及民間團體以確保資訊正確性。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特別關心驗證部分,希望公布檢驗方法、單位、結果判識依據,並與國際接軌。
- 呼籲衛福部應積極彌補大統長基案中,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導致部分不法利得未能沒收或追繳的問題,並質疑行政處分書理由不備導致裁罰被撤銷。
- 強調食安法修法後賦予行政機關預先扣留、假處分權力,不應推諉給法院,要求衛福部發展更完善的裁罰例稿。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要求散裝食品(如重組肉、雞蛋)也要標示農產品來源、牧場及生產系統,以保護國人健康。
- 批評部分委員反對逕付二讀,導致重要條文未能及時納入《食安法》修正,呼籲盡速審查彌補漏洞。
- 提案要求經濟部標檢局半年內檢討修訂食用油脂標準,豬脂原料應排除器官、血管、骨頭等,並將酸價改為1.3以下;衛福部食藥署一個月內訂定「食用豬油衛生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回應食安法修正案,表示已完成多項修正,法律架構更完善。
- 針對委員提案,表示部分條文已三讀通過,其他8條條文將簡要回應。
- 就設立國家級獨立食安實驗室,認為食藥署國家實驗室提升量能可達成,恐造成角色重疊。
- 就散裝食品標示重組肉,表示依《食安法》第28條不實廣告規定即可處罰,第25條已有相關規定。
- 回應尤美女委員關於不法利得追繳問題,表示會研究是否與一事不二罰牴觸,若可罰會請彰化縣政府處理。
- 回應尤美女委員關於行政處分理由不備問題,承諾會加強這部分,發展更完善的裁罰例稿。
- 回應田秋堇委員關於豬脂原料標準,建議給予4個月時間公布草案,因需走程序,包括WTO預告。
楊淑湄 經濟部國貿局副局長
- 回應《食安法》修正草案,表示經濟委員會已提案要求半年內檢討修訂食用油脂標準,會依照提案檢討。
- 表示豬脂原料排除器官及酸價部分,將彙整食藥署與農委會意見再協商。
陳吉盛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科長
- 說明國家標準的食用油脂屬於一般性,如有必要,將在半年內把所有食用油脂進行檢討,包含酸價部分,並可能將精製與一般油脂加以區隔。
- 承諾所制定的標準不會比CODEX還低,會比CODEX還高,但需經過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及公布等程序,預計半年內公布。
王政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會針對食用屠體及副產物進行檢查,副產物包括豬可食用內臟、血液、骨頭、皮及油脂等。
- 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第4案豬脂原料部分,不宜明確註明排除器官與骨頭,因內臟屬可食用部位,但血管可排除。
- 認為食用豬油分等級是可行作法,並強調國際接軌,不宜與國際脫軌。
姜郁美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代理署長
- 回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建議給予6個月時間研議「食用豬油衛生標準」草案,因需與經濟部標檢局接軌並走公告程序。
相關後續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再審。
- 衛福部蔣部長承諾會儘速研究大統長基案中不法利得追繳問題,並加強行政處分書的論述理由。
- 經濟部標檢局承諾半年內檢討修訂食用油脂標準,衛福部食藥署承諾儘量在舊曆過年前公告「食用豬油衛生標準」草案。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8601
- 卷/期/冊
- 103/86/1
- 發布日期
- 2014-12-1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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