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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法案審查:聚焦法官評鑑與法庭錄音制度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0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司法改革法案,主要議題涵蓋法官法修正草案,旨在改善法官及檢察官評鑑機制,以及訴訟影音紀錄法草案等,以保障人民訴訟權與提升司法透明度。討論重點包括延長評鑑時效、強化評鑑委員會外部監督、與法庭錄音光碟交付的權利與隱私權衡。多數條文經充分討論後保留,並要求相關機關提供補充資料,以利後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在於改革現行法官及檢察官評鑑制度的成效不彰問題,包括延長評鑑請求時效、調整評鑑委員會組成以強化外部監督,以及賦予評鑑委員主動調查權等。
  • 同時討論律師是否應具備獨立請求法官個案評鑑的權利,並探討法庭錄音光碟如何作為評鑑證據,以提升司法公信力與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

相關爭議

  • 評鑑時效過短:尤美女委員及吳宜臻委員提案延長評鑑時效,認為現行2年過短,導致許多案件因時效問題被駁回,且當事人常因擔心影響判決結果而不敢在案件終結前提出評鑑。司法院則主張時效不宜過長,以免影響事證調查。
  • 評鑑委員會組成與外部監督不足:尤美女委員提案將法官評鑑委員會中法官人數減至1人,外部委員增至6人,並由民間團體推薦,以強化外部監督。司法院則認為維持現有法官3人的組成有助於理解不同審級案件,且人數增加可能影響議事效率,並對「長期參與」等限制性用詞有疑慮。
  • 評鑑委員主動調查權限:尤美女委員提案賦予法官評鑑委員主動調查權,認為評鑑委員會具公益性應主動介入。司法院則反對,認為評鑑委員會非司法或監察機關,直接行使等同彈劾權恐有憲政爭議,建議透過修正評鑑實施辦法,允許併案審議而非主動調查。
  • 律師獨立請求評鑑權:尤美女委員提案增訂律師得請求法官個案評鑑,認為律師憑專業更易發現問題且有社會責任。司法院及司法行政廳則擔憂律師獨立請求可能在案件進行中對法官造成心理壓力,影響審判公正性,並指出現行律師已可透過團體請求評鑑,無須明文化。
  • 評鑑結果公開性:尤美女委員主張評鑑委員會決議應強制公開。司法院表示實務上大多已公開,但仍認為應由委員會依案件性質決議是否公開。法務部則指出,若強制公開可能涉及性侵害或少年事件等個人隱私保護問題,需審慎考慮。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現行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成效有限,請求評鑑時效過短、當事人參與權不足、評鑑委員會缺乏主動調查權且外部監督不足,應予修正。
  • 建議延長個案評鑑時效至「裁判確定之日起6年內,或於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10年內」,讓更多案件能進入評鑑。
  • 主張調整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將法官身分委員減至1名,外部委員增至6名,並由民間社團推薦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的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
  • 提案增訂請求評鑑機關或團體及當事人於評鑑程序中之程序參與權,並明定評鑑委員會有主動調查職權及專職人力。
  • 認為律師應有權利向律師公會或司改會請求評鑑,不應受限於當事人意願,以發揮專業監督功能。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支持延長法官個案評鑑時效,但對尤美女委員提案但書的文字精準度有疑問,希望司法院釐清「牽涉法官承辦個案者」的適用範圍及時效起算點。
  • 質疑現行評鑑委員會委員遴選方式可能存在「私相授受」問題,即司法院與法務部互相推薦友善名單,導致評鑑功能不彰。
  • 關切律師公會或司改團體受理及篩選評鑑案件的數量與理由,以評估是否應賦予律師獨立提出評鑑的權利。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認同司法改革的重要性,特別是法庭記錄應更為精準完整,不能僅是摘要式,應考慮逐字記錄並讓兩造確認。
  • 對「法官法」修正草案中評鑑委員的「長期參與」限制有疑慮,認為不應排除年輕有熱誠者,且評鑑應考量法官專業性而非僅問案態度。
  • 擔憂律師若能獨立提出評鑑,可能在當事人不願意的狀況下,律師仍可自行發動,造成利益衝突,且可能導致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產生心理壓力。
  • 建議司法院應全面檢討社會公正人士的遴選方式,確保其獨立性與公信力,避免外界產生「綁樁」或「官官相護」的聯想。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批評檢察官評鑑機制官官相護、成效不彰,多數案件由民間司改會提出,且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缺乏獨立辦公室,由人事處兼辦。
  • 質疑司法院頒布的《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違憲,因其導致高達85.54%的錄音光碟申請被駁回,嚴重侵害人民訴訟權。
  • 具體要求司法院立即暫停使用該辦法,並要求人民聲請光碟應立即提供,除非確有涉及隱私權且當事人要求不得公布。
  • 以自身經驗強調法庭錄音光碟的重要性,並揚言若《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未符要求,將會予以封殺。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建議司法院應提早於2至3個月內提出《法官法》修正草案,不應拖延至原定6個月期限,以利委員會進行更完整的討論。
  • 認為司法院應提供更多關於法官評鑑委員會運作的資料,包括開會出席狀況、委員組成、連任意願等,以供委員參考。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評鑑時效2年是為考量即時取得事證的實際需要,且現行法規已區分不同起算日,不致影響權益,實務運作並無窒礙難行之處。
  • 法官評鑑制度實施至103年11月21日止,符合分案要點的30件個案中,有12件(約52%)移請懲處,效果並非不彰。
  •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已規定得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且司法院正研擬賦予請求權人適當程序參與權及提示卷證權利,無須修正法官法。
  • 反對賦予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認為其非司法或監察機關,直接行使等同彈劾權恐有憲政爭議,但正研擬修正評鑑實施辦法允許併案審議重大違失行為。
  • 法官評鑑委員會外部成員已占8名,且產生方式無官方介入空間,與多元開放立法意旨無違背,建議維持現有委員組成及人數以確保議事效率。
  • 律師目前已可透過律師公會等團體請求評鑑,實務運作無困難,不需明文化,且若律師可獨立請求,恐與當事人意見相左,並對法官造成審判壓力。
  • 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多數已公開於司法院網站,但仍認為應由委員會依案件性質決議是否公開。
  • 《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被駁回率高是事實,主因民事案件受最高法院決議影響,已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以規範,解決問題。
  • 承認法庭錄音涉及所有參與者聲紋,關乎人格權與隱私權保障,需在保障訴訟權與隱私權之間求得平衡。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贊同司法院對法官法修正草案的意見,並表示法務部將配合司法院對法官法進行通盤檢討。
  • 針對檢察官辦案態度不佳問題,已要求開庭後發放問卷並調閱影音資料查證,強調法務部絕不官官相護。
  •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目前由人事處兼辦,受國家總員額法限制,增員困難,但仍非常重視評鑑工作,同仁努力達成任務。
  • 同意法庭錄音涉及人性尊嚴、人格權與隱私權,應慎重處理,若為保障人民訴訟權而侵害其他人權,需依憲法第23條衡量。
  • 贊同司法院意見,認為法庭錄音錄影相關問題應統一規範,不需另立特別法,並強調現行法律已足夠規範不當使用。
  • 表示若法庭錄音涉及第三人,應得到第三人同意,認為此較為合理。

黃國忠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人數增加會導致議事效率降低,目前平均結案日數為133.34天,委員審議非常慎重。
  • 律師若能明文獨立請求評鑑,可能導致律師在開庭後立即提出評鑑,對法官審理案件造成內在壓力,影響法官職位尊重與權力保護。
  • 認為律師現行已可透過團體請求評鑑,無須明文化,且若律師意見與當事人衝突,可能對法官造成不公平。
  • 解釋《法官法》第41條第6項規定,案件進行中評鑑程序停止,但法官仍可能因律師提出評鑑而產生心理壓力。
  • 強調評鑑實施辦法是法規命令,位階高於行政命令,且已授權司法院訂定。

王崇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專門委員

  • 建議《法官法》第41條第7項應維持「得」聘用適當人員,而非改為「應」,因《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不得以作用法規範機關組織及員額事項。
  • 強調政府機關應依業務需求,在組織法或編制表內編列預算員額,妥適配置人力,不應在作用法中強制規定特定人員的進用。

相關後續

  • 法官法第30、33、34、35、36、41、41條之1、41條之2及89條修正草案均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 針對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人數、出缺席狀況及連任意願,司法院與法務部需於下次討論前提供統計表與說明。
  • 司法院與法務部需提供評鑑委員會決議公開與未公開的件數統計資料。
  • 司法院與法務部需提供律師公會、全聯會及司改團體受理、駁回或不受理評鑑案件的統計數據與類型化理由。
  • 司法院需針對第35條關於評鑑委員會主動調查權的文字,提出更清晰的修正意見。

討論事項二

訴訟影音紀錄法草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關於法庭錄音錄影的法案,旨在保障人民訴訟權利、提升司法公開透明,並檢討現行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中的限制。
  • 主要討論內容包括法庭錄音的強制性、錄音光碟的交付權利與時效、以及如何平衡當事人取得錄音資料的需求與第三人隱私權保護的問題。

相關爭議

  • 法庭錄音光碟交付限制:尤美女委員及廖正井委員批評司法院《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要求所有在場陳述人書面同意才能交付錄音光碟,導致高達85.54%的申請被駁回,嚴重侵害人民訴訟權。司法院則解釋此為因應最高法院決議,且已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以解決問題。
  • 隱私權與訴訟權的權衡:法務部吳次長強調法庭錄音涉及人性尊嚴、人格權與隱私權,需依憲法第23條衡量權利衝突,並認為若涉及第三人應取得其同意。尤美女委員則認為公開法庭陳述不應再有隱私問題,且《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已足夠規範不當利用。
  • 法庭記錄的完整性與準確性:李貴敏委員指出台灣法庭記錄多為摘要式且書記官打字速度限制,不如美國逐字記錄並經兩造確認的精準,建議台灣應朝科技化逐字記錄方向發展。司法院林秘書長則表示已委外轉譯,並研究過專業速記方式,但考量法國也有摘記方式,並非所有國家都逐字記錄。
  • 藐視法庭罪增訂的必要性:尤美女委員對於司法院在《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增訂藐視法庭罪持反對意見,認為現有法律已可限制,不應再增加刑度,以免限制律師發言權。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司法院去年10月頒布的《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悖離母法,限制人民訴訟權,導致高達86%的聲請被駁回,造成民怨。
  • 主張法庭錄音光碟應交付當事人,以真實呈現法庭紀錄,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律師辯護權,並作為淘汰不良法官檢察官的證據。
  • 認為第三人既然已在公開法庭作證,其言論不應再有隱私問題,且不當利用已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規範。
  • 反對司法院在《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增訂藐視法庭罪,認為現有法律已足夠規範,不應再增加刑度,以免限制律師發言。
  • 強調《訴訟影音紀錄法》的制定旨在保障人民公開透明審判的權利,讓不良法官檢察官現形,重建司法信任。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主張言詞辯論期日應全程錄音,比照《刑事訴訟法》強制錄音規定,以維護訴訟公平性及當事人權益。
  • 考量個人隱私與業務秘密保護,建議增訂若錄音內容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得裁定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並賦予裁定不服者抗告權利。
  • 強調人民的訴訟權與隱私權同樣重要,修法應同時保障兩者,而非草率限制人民取得法庭資訊。
  • 質疑法院駁回錄音光碟申請率高達86%的原因,認為是法官對法律解釋不一,導致實務做法不一致。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同意法庭錄音非常重要,台灣應考慮像美國一樣逐字記錄法庭內容,並讓兩造確認,以確保記錄精準。
  • 質疑法務部以憲法第23條限制錄音光碟交付,認為第三人隱私權固然重要,但若錄音內容牽涉第三人,應先取得其同意,而非完全忽略其權利。
  • 建議若法庭錄音涉及第三人,應將該部分截取掉,不能為了一方權益而犧牲另一方,除非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司法院《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導致高達85.54%的申請被駁回,認為此行政命令剝奪人民訴訟權。
  • 具體要求司法院立即暫停使用該辦法,並要求人民聲請光碟應立即提供,除非確有涉及隱私權且當事人要求不得公布。
  • 揭露檢察官在偵訊中關掉錄音機、惡言相向甚至恐嚇當事人的不當行為,強調全程錄音錄影由資訊單位控制的重要性。
  • 以自身親身經歷強調錄音光碟對保障人民權益的關鍵性,並誓言將嚴格把關《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案,不讓其輕易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承認《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導致錄音光碟駁回率高是事實,特別是民事案件受最高法院決議影響,已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以規範。
  • 強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已將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納入規範,包括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者,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可聲請,且駁回有抗告救濟機會。
  • 表示司法院所提《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的目標是保障人民合法權益,聲請錄音光碟不需經所有在場人同意,將會一併修正《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 承認法庭錄音內容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者的聲紋,涉及人格權與隱私權保障,需在保障當事人權益與第三人權益之間求得平衡。
  • 認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已對法庭錄音及光碟交付有完整規範,原則性規範應在《法院組織法》中完整規定,技術性規範再授權司法院訂定辦法。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贊同司法院對法庭錄音錄影相關規範的意見,但強調法庭錄音錄影及其資料運用涉及人性尊嚴、人格權與隱私權,應慎重處理。
  • 認為若為保障人民訴訟權而侵害其他人權,需依憲法第23條規定衡量何種權利較需保護。
  • 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為普通法,應優先適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等特別法,贊同司法院意見,不需另立特別法。
  • 強調訴訟程序中各參與者之人性尊嚴、人格權及隱私權仍應維護保障,錄音錄影行為及其利用必須合於憲法第23條規定之目的與必要範圍。
  • 同意若錄音內容涉及第三人,應得到第三人同意才比較合理。

黃國忠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

  • 解釋法院駁回錄音光碟申請率高的原因,是因法官對法律解釋不一,導致實務做法不一致。
  • 提到司法院已提出修正案,希望徹底解決錄音光碟交付問題。

相關後續

  • 訴訟影音紀錄法草案、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及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 司法院與法務部需於1週內提供委員所要求的相關統計數字及組成資料。

原始資料

公報
1038801
卷/期/冊
103/88/1
發布日期
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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