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預算、廢止國宅條例與政治獻金法修正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1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上午繼續審查內政部主管的營建建設基金與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3年度總預算案收支部分,多項委員提案經討論後保留送院會處理。下午則審查並決議廢止「國民住宅條例」案,附帶決議建議將林口國宅轉作示範性社會住宅。會議主要焦點為「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討論內容涵蓋政黨捐贈候選人上限、政治獻金公開透明化、裁處權時效等,並對多項條文達成修正共識,部分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針對內政部主管的營建建設基金與中央都市更新基金103年度收支預算進行審查,並處理多項委員就預算編列、執行及政策方向提出的提案。
- 核心議題包括林口國宅及淡海新市鎮開發案的預算合理性、社會住宅政策的落實與弱勢照顧、閒置資產活化、以及兩基金間資金融通機制的合法性與透明度。
相關爭議
- 林口國宅興建預算凍結:委員質疑未依預算法規定進行成本效益分析,計畫草率且後續處理未定案。
- 淡海新市鎮第二期開發案預算暫緩:委員指出該案發展成效不如預期,衍生環境與財政沉痾,且應考量國土整體空間規劃與都市更新資源競合。
- 社會住宅土地價款凍結:委員批評社會住宅戶數配置比例有圖利建商之嫌,嚴重違背社會住宅精神。
- 住宅基金折減基金解繳國庫:委員認為馬政府將應以公務預算支付的住宅補貼挪至基金,又從基金挖錢,顯示無決心解決居住問題,要求減列111億元。
- 營建建設基金與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資金融通機制:委員質疑此機制逾越母法授權範圍,破壞基金財務獨立性,違背專款專用原則,並造成立院難以監督。
- 都市更新基金補助整建維護項目:委員建議應優先改善建築物耐震防火等安全問題,而非以建築物拉皮等美觀改善為優先。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預算書表編製簡略與不動產投資評價不一致:委員要求詳列明細、提高資訊公開度,並比照資產重估原則,避免低估成本損及國家利益。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收支部分,業務總收入21億8,148萬9,000元照列,業務總支出85億7,042萬9,000元照列,本期短絀63億8,894萬元照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2萬4,000元照列,住宅基金102年度補辦預算35萬元照列。
-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主管「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部分,業務總收入7億7,246萬6,000元照列,業務總支出10億2,457萬元照列,本期短絀2億5,210萬4,000元照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88萬元照列。
- 營建建設基金相關委員提案共13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相關委員提案共5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兩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函復財政委員會處理。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國民住宅條例」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廢止國民住宅條例,並探討其廢止後對現有國宅所有權人權益的影響,以及林口國宅(世大運選手村)未來用途的規劃,避免其淪為市場炒作標的。
- 同時討論直轄市原住民區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未能適用政治獻金法,導致候選人無法收受政治獻金的問題。
相關爭議
- 林口國宅未來用途:委員姚文智等人提案,建議將林口國宅轉作示範性社會住宅專供出租使用,避免其成為市場炒作標的。
- 直轄市原住民區選舉政治獻金問題:委員鄭天財指出因政治獻金法配套條文未及通過,導致直轄市原住民區區長及區民代表候選人無法收受政治獻金,認為是政府怠惰,要求盡速亡羊補牢。
立法委員發言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就廢止國民住宅條例案提出質詢。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就廢止國民住宅條例案提出質詢。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就廢止國民住宅條例案提出質詢。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就廢止國民住宅條例案提出質詢。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就廢止國民住宅條例案提出質詢。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就廢止國民住宅條例案提出質詢,並提案建議將林口國宅轉作示範性社會住宅,專供出租使用。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因政治獻金法配套條文未及通過,導致直轄市原住民區區長及區民代表候選人無法收受政治獻金,認為是政府怠惰。
- 擔憂未受規範的獻金收受將導致處罰,希望相關政黨能協助盡速通過相關條文,以利未來適用。
- 質詢政治獻金法第18條限制個人、營利事業及一般人民團體政治獻金額度的立法目的,認為是為防範個人或企業掌控國家,而非單純防弊或利益交換。
相關人員回應
陳純敬 內政部政務次長
- 說明廢止「國民住宅條例」案的提案要旨。
- 對直轄市原住民區選舉未能及時修改政治獻金法,導致候選人無法收受政治獻金表示遺憾。
- 回應政治獻金法第18條立法目的為防弊及防止利益交換,避免個人或企業掌控。
黃麗馨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法條上未規範可收受政治獻金的對象,即不可收受。
相關後續
- 「國民住宅條例」予以廢止,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畢,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推請李召集委員俊俋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附帶決議:建議內政部將林口國宅轉作示範性社會住宅,專供出租使用。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維護捐贈者權益、因應選舉趨勢、強化公開透明機制、調整罰鍰額度及裁處權時效等議題。
- 核心爭議點包括政黨對其推薦候選人捐贈的上限規範、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的公開範圍與形式,以及黨產對選舉公平性的影響。
相關爭議
- 政黨對其黨籍候選人捐贈是否應設上限:立法委員段宜康、邱議瑩、李俊俋、陳其邁等認為國民黨擁有龐大黨產,政黨捐贈候選人應設上限以維護選舉公平性;內政部陳部長則認為政黨目的為推薦候選人,內部運作應較寬鬆,但可討論。
-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公開範圍與形式:委員陳其邁、李應元、李昆澤等主張應擴大公開範圍至會計報告書全部內容,並提供可複製貼上之文字檔案;監察院則表示執行需時間、人力與經費,並提及個資保護問題。
- 裁處權時效:行政院及監察院建議將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從3年延長至5年,以因應實務查核所需時間;委員吳育昇質疑此舉是因行政機關人力不足或程序冗長。
- 政黨得票率門檻與稅賦優惠:姚文智委員提案將政黨捐贈稅賦優惠門檻由2%調降為1%,以促進政治多元發展;內政部表示需考量衡平性及稅收影響,財政部則評估對稅收影響不大。
- 政治獻金查證義務與罰則:盧嘉辰委員指出現行查證程序繁複,導致守法者反而受罰,建議簡化程序並保障收受者權益,若已善盡查證義務應免罰。
- 國民黨黨產與選舉公平性:多位委員質疑國民黨龐大黨產透過股利收入或變賣資產間接挹注選舉,形成不公平競爭,要求國民黨脫下「魔戒」進行改革。
- 競選經費募款上限與罰則:姚文智委員、陳其邁委員等主張募款達到上限後應停止募款,超出部分應適當處理並訂定罰則,內政部陳部長原則上支持此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黨擁有龐大黨產,對其黨籍候選人捐助無上限,造成選舉不公,要求內政部正視此特權,並在政治獻金法中限制政黨補助金額。
- 指出國民黨資產是民進黨的70倍以上,且事業投資收入龐大,批評國民黨黨產歸零說法是欺騙,收益仍歸國民黨使用於選舉。
- 認為政黨對候選人的捐贈應設上限,以糾正歷史不公,並質疑內政部長對此議題的態度是令人失望的敷衍。
- 建議政治獻金法第21條修正案中,個人捐獻與營利事業或社會團體的捐獻應切割處理,後者應更公開透明。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長陳威仁對政黨捐助上限問題的回答迂迴,要求明確表態是否支持規範政黨捐助上限。
- 批評內政部長將政黨比擬為人民團體,卻不接受人民團體捐助上限50萬元的規定,認為其邏輯混亂,為國民黨不當黨產護航。
- 指出國民黨黨產透過中投公司營利再上繳黨部,由黨部捐贈候選人,形成「白手套」規避法規,質疑此做法的合理性。
- 強調人民已用選票教訓國民黨,新內閣應大破大立,而非繼續迴避政治獻金法中的不公平問題。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政治獻金法第18條限制個人、營利事業及一般人民團體的政治獻金額度的立法目的,認為其主要目的在於防範單一力量掌控國家或地方政府,而非僅防弊或防止利益交換。
- 強調立法目的應明確,上限額度可討論,以確保制度的公平性。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長陳威仁的作為與風格,但提醒新內閣應改變心態,多傾聽民意,並在政策形成時與朝野立委充分溝通。
- 質疑姚文智委員提案將政黨得票率門檻由2%降為1%的合理性,認為應先修改選罷法,再配套修改政治獻金法,避免法律間產生矛盾。
- 質疑將政治獻金法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從3年延長至5年的必要性,認為是因行政機關人力不足或程序冗長所致,而非立法邏輯所需。
- 強調投票年齡下降至18歲必須修憲並同時修改民法成年年齡,以維護公法與私法上的權益衡平,建議內政部將此列為明年度研究議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政治獻金法第18條未對政黨捐獻設上限,導致政黨可無限制補助候選人,造成選舉不公。
- 以自身參選經驗為例,對比國民黨候選人獲2,000萬元補助,而自己僅獲25萬元造勢會補助,質疑其不公平性。
- 強調政治獻金法第7條禁止政黨經營或投資事業,但國民黨透過財產信託孳息和事業投資變相經營,且內政部無法有效規範。
- 認為現行政治獻金法無法提供公平選舉環境,修法目的在於改變政黨補助不公、政黨經營事業難以規範、以及非捐助形式的宣傳未受限制等問題。
- 主張內政部作為選罷法與政黨法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相關法案修正,以塑造公平競爭的選舉環境。
- 建議政治獻金法第18條應增列政黨對其推薦候選人捐贈的上限規定,且應從政黨政治獻金專戶支出。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認同應確立公平競爭環境,但認為政治獻金法規定過於呆板、限縮太多,導致好朋友或鄉親難以捐助,反而變相助長檯面下捐贈。
- 建議適度放寬個人、人民團體、營利事業的捐贈上限,以鼓勵檯面化捐贈,減少灰色地帶的違法行為。
- 質疑故宮合作社將盈餘分掉的爭議,認為內政部應適時提出修法,處理社會爭議較大的案件。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認為政治獻金法改革應坦誠佈公,不應為政黨利益掩飾問題,強調應為臺灣前途加速改革法令與體制。
- 指出臺灣選舉存在「政黨幫派化」與「資本化」現象,導致優秀人才因缺乏政黨奧援而破產,而部分落選者卻能賺錢,嚴重扭曲民主政治。
- 批評臺灣司法怠惰,對政治獻金違法行為處理輕縱,僅繳贈與稅,未能依照實質狀況糾舉。
- 建議應借鑒國外經驗,例如日本對選舉文宣及跑攤的規範,以減輕候選人負擔並提升選舉品質。
- 強調政黨法、政治獻金法等應加速改革,以重建民眾對政黨的信任,並為臺灣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民意代表及縣市首長發紅白包的經費來源與署名問題,認為應規範以避免利用人情義理取得選票。
- 批評國民黨黨產問題造成不公平競爭,要求內政部提出解決之道,並質疑國民黨歸還黨產的進度與誠意。
- 強調政黨對候選人補助不應無上限,因個人、協會或公司捐款皆有限制,政黨與候選人之間亦可能存在利益輸送。
- 建議內政部研究日本選舉文化,考慮立法禁止候選人於參選公職期間包紅白包,以避免選舉破產及優秀人才無法當選的問題。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認為國民黨敗選與網路世代崛起及新科技應用有關,強調政治獻金資訊公開透明是國民黨改革的契機。
- 主張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應全部上網公開,提供民眾檢驗,如同柯文哲市長的作法,以建立廉能政治。
- 質疑國民黨擁有龐大黨產(資產規模達261億元,為民進黨100倍),透過股利收入或變賣黨產直接捐贈候選人,形成「洗錢工具」,造成不公平競爭。
- 要求國民黨應脫下「黨產魔戒」,停止利用黨產進行選舉,並質疑馬英九總統曾承諾黨產用於照顧黨工,選舉靠募款的言論。
- 建議政治獻金專戶募款達上限後應停止募款,且政黨對候選人捐贈應由政黨政治獻金專戶支出。
- 建議政治獻金法第21條中,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連署未完成應關閉政治獻金專戶的規定,應納入李應元委員版本。
- 建議政治獻金法第36條中,第21條第4項施行日期改為3個月,以加速法案實施,避免拖延至總統大選後。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強調馬政府民意基礎薄弱,應徹底反省並拋開政黨立場,為國家提出公平正義的制度。
- 支持政治獻金申報應上網公開、更開放透明,並支持募款到達上限時應停止募款,超出部分應適當處理並訂定罰責。
- 指出2012年馬英九總統競選總支出6億3,993萬元中,有2億3,600萬元來自國民黨捐贈,而蔡英文僅獲2,667萬餘元政黨捐助,懸殊差距凸顯政黨捐款不公。
- 批評內政部長將政黨捐款懸殊歸因於國民黨黨產支持導致外界捐款減少,是倒果為因的歪理,並指黨產是萬惡淵藪,應優先改革。
- 提案將政治獻金法第19條中,政黨捐贈稅賦優惠門檻由2%調降為1%,以鼓勵多元聲音,並指出此舉對財政影響不大。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指出政治獻金法規範與實務存在困擾與出入,要求持續檢討選舉經費上限的比例原則,使其更符合各地區差異。
- 強調政治獻金查證程序繁複,且裁罰標準過高,導致守法者受罰,建議簡化查證程序並保障收受者權益。
- 質疑監察院查核平台資料更新不及,且查證時效與責任歸屬不明確,要求監察院提供明確窗口與書面證據認定標準,並修正相關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承認國民黨擁有黨產,但不清楚具體金額,並表示政黨法已規範政黨不能經營營利事業,但信託收益歸政黨所有。
- 認為政黨對其候選人的補助經費是否設上限「可以討論」,但需考量不同層級候選人競選花費差異,且民主國家無此先例。
- 回應裁處權時效延長至5年問題,表示可從抽查技術改進,並尊重委員討論結果。
- 同意將投票年齡下降至18歲需修憲並同時修改民法成年年齡,認為兩者應衡平。
- 指出污水處理目前以工業用水為主,生飲水成本高且國內水資源尚未到緊急程度。
- 支持政治獻金申報上網公開、更開放透明,但強調實務執行需監察院配合,並提及個資保護問題。
- 回應黨產對選舉公平性的質疑,認為政黨目的為推薦候選人,支持其黨員參選是理所當然,且選舉有競選經費上限約束。
- 同意政治獻金募款達到上限時應停止募款,超出部分應適當處理。
- 同意政治獻金法第7條修正案中,查詢窗口應納入財政部與公共工程委員會。
- 同意政治獻金法第15條修正案中,返還及繳庫期限延至申報前,並增列非金錢政治獻金時價折算規定。
- 同意政治獻金法第16條刪除。
- 對於政黨捐贈候選人設定上限,表示可以討論,但額度訂定有困難,需長時間研究。
- 對於姚文智委員提案將政黨捐贈稅賦優惠門檻降至1%,表示可持開放態度,並將提供財政部精算報告。
- 同意政治獻金法第25條,善盡查察義務者不予處罰,使文字更明確。
- 同意政治獻金法第28條、第30條、第31條罰鍰上限調高至120萬元,並增列政黨專戶廢止條款。
- 同意政治獻金法第32條,違反規定捐贈金額處2倍罰鍰。
- 同意政治獻金法第33條,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延長至5年。
黃麗馨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國民黨102年申報收入15億餘元,支出19億餘元,但總資產與事業投資收入無強制申報規定,無法提供具體數據。
- 澄清政黨法規範政黨不能投資經營營利事業,但對於信託資產收益如何使用,政治獻金法未限制。
- 說明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4項第2款,巨額採購主管機關仍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主管機關已調整為財政部,建議兩者併列為查詢機關。
- 說明政治獻金法第19條,個人對政黨捐贈稅賦優惠門檻,由選罷法5%降至政治獻金法2%已考量小黨需求,是否再降至1%需審慎考量。
- 說明政治獻金法第21條,擴大政治獻金資訊公開範圍至會計報告書全部內容,監察院執行層面有困難,且個資保護需考量。
- 說明政治獻金法第18條,個人捐贈上限提高至30萬元,但免稅額度與實際捐獻金額不同,稅額部分想維持現行規定,應脫鉤處理。
- 說明政治獻金法第30條,增列政黨政治團體被處罰3次後,可廢止其專戶許可,解決實務上專戶閒置問題。
- 說明政治獻金法第36條,若通過資訊公開條文,監察院需要9個月緩衝時間進行系統建置與資料處理。
林惠美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 說明監察院在政治獻金查核實務上,因行政程序冗長及人力不足,導致裁處權時效從行為完成至實際裁罰所剩時間不足,故建議裁處權時效延長至5年。
- 說明擴大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公開範圍至全部內容並提供可編輯檔案,需9個月時間進行系統招標、建置、轉檔、核校及個資遮蔽,且104年度無相關預算經費。
- 指出將所有資料刊登公報成本高昂且不符環保趨勢,建議刪除或限縮刊登公報範圍。
- 說明在3個月內完成書面審核、核校、個資遮蔽並上網供查閱,以現有人力而言有執行困難,建議給予6個月時間。
- 強調個資法規定,若要全面公開個資,需有法律明文規定,否則監察院將依現行辦法進行遮蔽。
- 說明政治獻金法第15條規定,若已盡查證義務,受捐贈者可免罰,但違法捐贈仍會被沒入。
- 說明查證期間可扣除,若有書面證明受捐贈者確有提出查證需求,查證期間不計入期限。
胡坤明 財政部副處長
- 對於政治獻金法第7條修正案中,查詢窗口納入財政部與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若兩者併列,未來可能需再修法,但原則上沒問題。
- 說明姚文智委員提案將政黨捐贈稅賦優惠門檻由2%降至1%,依中選會資料估算,將新增3個政黨享有優惠,平均每年影響稅收約64萬元。
- 說明政治獻金法第19條中,個人列舉扣除額維持20萬元,若要同步修正為30萬元,需進一步估算稅收損失。
繆卓然 法務部參事
- 說明政治獻金法公開個資部分,涉及公益與私益衡平,歐美國家認為政黨傾向為敏感個資,公開時會做衡平考量,尊重委員審酌。
賴錦珖 中選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選罷法第41條規定,選舉經費上限是依固定公式,考量人口數多寡乘以70%計算,各選舉區金額不同。
陳尤佳 公共工程委員會代理處長
- 對於政治獻金法第7條修正案中,查詢窗口納入財政部與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工程會沒有意見,因其部分業務未來將併入其他部會。
相關後續
- 政治獻金法第7條修正案:第四項第一項第二款修改為「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其餘依照廖正井委員提案條文通過,不須協商,提報院會討論。
- 政治獻金法第15條修正案: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不須協商,提報院會討論。
- 政治獻金法第16條修正案:刪除,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不須協商,提報院會討論。
- 政治獻金法第18條修正案:依照李俊俋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第二項增列政黨對其推薦候選人捐贈上限規定(總統2,500萬元、立委100萬元、直轄市長300萬元等),且需自政治獻金專戶支出,並將金錢以外支出計入上限。
- 政治獻金法第19條修正案:得票率門檻由2%調降為1%,依照姚文智委員提案條文通過,不須協商,提報院會討論。個人扣除額維持20萬元不修正。
- 政治獻金法第21條修正案:第三項有關總統及副總統擬參選人連署未完成應關閉政治獻金專戶的部分,採用行政院文字,其餘依照李應元委員版本通過。
- 政治獻金法第25條修正案: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政治獻金法第28條修正案: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政治獻金法第29條修正案:依照修正動議通過,政黨捐贈候選人違反第18條第2項規定者,處其捐贈金額2倍罰鍰。
- 政治獻金法第30條修正案: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政治獻金法第31條修正案: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政治獻金法第32條修正案: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政治獻金法第33條修正案:裁處權時效延長至5年,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政治獻金法第36條修正案:另加一項,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自公布日起3個月內實施,其餘等到協商時再進行討論。
- 監察院需於朝野協商前,提供關於個人、營利事業及不同團體捐贈資料,哪些需要遮蔽、哪些不需要遮蔽的分析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8801
- 卷/期/冊
- 103/88/1
- 發布日期
- 2014-12-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