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病防治、護理人員法修正與奶粉價格及長照議題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10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與「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針對「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的適當性、奶粉價格平抑機制、健康食品安全性、護病比改善成效及長照人力政策進行質詢。會議針對多項預算案進行審查,並通過數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檢討並提出報告,部分法案條文則經修正後通過,或保留待進一步研議。
討論事項一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與奶粉價格平抑報告及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檢討新版「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中禁止促銷與優惠方式的適切性及對民眾的衝擊,並討論跨部會如何有效平抑國內奶粉價格,遏止業者不當漲價。
- 針對健康食品的審核標準、人體試驗缺乏、特定功效類別的設立依據,以及醫院處理傳染病緊急事件的標準作業流程進行檢討與質詢。
相關爭議
- 奶粉價格高漲與促銷禁令:委員質疑奶粉業者不合理漲價,且新規定禁止「開罐價」等促銷方式引發民怨。
- 健康食品安全性與審核標準:委員質疑「綠膳纖膠囊」蘆薈素超標問題,健康食品缺乏人體試驗,以及「不易形成體脂肪功能」類別的設立是否誤導民眾。
- 伊波拉病毒應變處置不當:委員批評高雄市立聯合醫院在處理疑似伊波拉病毒個案時SOP失當,缺乏常識,恐危及防疫體系。
- 健保補充保費超收:委員指出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超收,應主動提高門檻減輕弱勢負擔。
- 健保對罕病與癌症用藥的官僚態度:委員批評健保署在罕病藥物給付和癌症病患用藥審核上過於僵化,缺乏彈性,導致病患權益受損。
- 菸捐對罕病補助不足與新藥取得延遲:委員關切菸捐對罕病補助的總額與使用狀況,以及新藥問世後病患取得藥品時間過長的問題。
- 失智症照護成本與預防:委員關切失智症醫療與社會照護成本統計不足,預防措施及照護計畫的整合與推動。
立法委員發言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建議在香菸上標示其與失智症的關聯,並要求國健署克服困難執行。
- 關切健保對失智症藥物的給付,並要求衛福部整合失智症初期家庭與社會照顧成本、醫療照顧成本等數據,以利預防與費率審查。
- 強調失智症照護的重要性,呼籲衛福部有所作為。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透過影片展示罕見疾病病友的艱辛生活,強調罕病患者是「基因聖戰的戰士」,需要社會的照顧與支持。
- 指出罕見疾病不是無效醫療,以優秀病友為例,證明醫療支持能讓他們成為社會重要資產。
- 強調罕病家庭承受極大壓力,增列心理支持條文對家庭至關重要。
- 主張罕病藥物應完成查驗登記,但需考量少數病例難以進行人體實驗的現實困難,政府應確保病患不承擔灰色風險。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呼籲政府從優、從寬編列預算,提供更多社會資源照顧罕見疾病家庭,減輕其負擔。
- 質疑「綠膳纖膠囊」蘆薈素超標報導的真實性及衛福部核發認證的嚴謹性。
- 嚴厲批評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處理疑似伊波拉病毒個案的作業流程,要求衛福部深切檢討並重新辦理演習。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肯定罕病法修法的人道考量,特別關心藥物供應持續性條款,並質疑「不可抗力」的定義是否涵蓋藥商財務困難。
- 關切勞動部放寬85歲以上老人申請外勞協助的政策,認為衛福部應加強培植本地長照服務人力,避免過度依賴外籍勞工。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綠膳纖膠囊」的安全性,要求食藥署提出嚴正聲明,並檢討健康食品審核缺乏人體試驗的問題。
- 建議檢討健康食品中「不易形成體脂肪功能」類別的必要性,認為其可能誤導民眾,與健康理念背道而馳。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菸捐對罕病補助的總額及使用狀況,認為新藥問世後病患取得藥品的時間過長,程序冗長。
- 建議國健署協調衛生所與醫院的自費健檢資料通報時間,提高效率,減少行政成本。
- 反映學者難以取得健保署與國健署的詳細統計資料,影響研究成效,要求改善資料釋放機制。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呼籲新內閣應關注民生問題,建議衛福部儘速提高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門檻,減輕民眾負擔。
- 批評健保署在罕見疾病和癌症用藥給付上過於官僚,缺乏彈性,導致病患權益受損,要求部長整頓衛福部官員,解決民怨。
楊曜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罕病藥物十年期滿展延的「事先」申請期限(6個月)明確寫入法條,以避免爭議。
- 認為罕病藥物停止供應的罰則(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及廢止許可證)太輕,且廢止許可證對已停供廠商無意義,建議提高罰則。
- 質疑現行罕病法第33條已規定健保不給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為何仍因審查流程遲緩導致病患喪生,強調不應以行政遲緩為由。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建議放寬護理人員法第17條對護理機構設立的限制,引入企業資金,以提供更多元、高品質的長照服務,同時政府仍應維持社會福利的最低保障。
- 呼籲政府應將老年化產業視為經濟發展契機,並透過召開公聽會等方式,凝聚共識,推動長照政策創新。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關切印尼可能停止輸出女性勞工對台灣長照人力的嚴峻衝擊,呼籲政府加速建立本土長照服務體系。
- 肯定台灣對罕病病友的呵護,但強調健保給付應依規定,藥廠應積極取得藥證,不能仗恃「孤行獨市」而高價。
- 建議國健署對無藥證罕藥提供補助應有期限性,並鼓勵廠商儘快取得藥證,避免長期依賴菸捐,建議改由公務預算寬列補助。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次長缺席重要法案審查會議,要求說明其去總統府的原因,並強調委員會備詢的重要性。
- 嚴厲批評政府投入65億元改善護病比卻成效不彰,要求衛福部提出具體檢討報告及改善方案。
- 指出台灣護病比遠高於先進國家,嚴重影響病患生存權,特別關切偏遠地區安養院的護病比問題。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調護病比攸關病患存活率,台灣護病比遠高於國際標準,監察院報告顯示部分病房護病比高達50人,甚至63人。
- 指出政府已投入91.6億元改善護病比,但成效不彰,醫學中心在護病比標準上與護理師公會難達共識,堅持不合理標準。
- 呼籲衛福部應站在病人立場思考,改善護理人員工作環境,讓離職護士回流,並將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必要項目。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指出台東地區護病比及醫事人員配置均較全國平均差,導致台東人平均壽命比台北人少8歲,顯示醫療資源分配不公。
- 要求衛福部提出具體方案改善台東醫療資源不足,並建議將台東大型醫院提早列入公費生第二階段分發對象,不應等到2017年。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未依法訂定外勞引進警戒指標,批評其大幅開放外勞的決策過程黑箱、不透明,要求公開諮詢小組會議紀錄與成員。
- 指出外勞專案檢查違規率高達98%,顯示雇主未提供足夠安全保護,且1955申訴專線對外勞人身侵害案件統計分析不足,未能保障外勞權益。
- 批評勞動部未解決本國照服員不願進入家庭全日照顧服務的勞動條件問題,反而推動開放外勞,質疑長照保險國家服務的承諾可能落空。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部長
- 承認健康食品認證僅做動物實驗,綠膳纖問題在於蘆薈原料是否去皮,與蘆薈素含量無關。
- 同意檢討健康食品中「不易形成體脂肪功能」類別的必要性及人體試驗問題。
- 承認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處理伊波拉案例不當,將藉此檢討SOP並加強宣導。
- 同意檢討健保補充保費制度,將針對中低收入戶提高繳費門檻,並於1個月內處理。
- 同意檢討健保署在罕病與癌症用藥給付上的僵化問題,承諾將在內部進行整體檢討。
- 同意檢討罕病藥物展延申請期限明確化問題。
- 表示護理機構設立放寬方向與毛院長看法一致,希望借助私人企業力量,但政府仍需維持社會福利最低保障。
- 承認台灣長照人力不足,需努力建置自己的長照服務體系,但也支持勞動部放寬外籍看護引進以應對現況。
- 承諾檢視總統對台東醫療資源需求提出的建議,並努力改善。
鄧素文 衛生福利部照護司司長
- 說明失智症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已於9月擬定,將定期檢討經費支出與策略成效,並將失智症納入長照十年計畫。
- 解釋護病比改善成效未顯著的原因包括護理人員分佈單位多元、工時改善及全國護理人員缺額增加等。
- 說明台東地區醫療人力空缺率高於全國平均,但離職率較低,並解釋公費生分發時程與困難。
- 建議修正臨時提案中關於失智症研究成果應「參考」而非「據此」研議政策。
邱淑媞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署長
- 說明菸捐2%用於罕病補助,每年約5.96億元,過去5年總額約30億元,但仍有剩餘。
- 解釋罕病藥物補助的困境在於健保依法應給付但行政審查流程慢,導致灰色地帶,修法旨在補足此空窗。
- 說明癌症篩檢指標與標準作業,並承諾研究衛生所與醫院自費健檢資料通報時間落差問題,以及資料釋放給學者的可行性。
- 表示健保署新做法是不給付未完成查驗登記的罕藥,國健署水庫太小無法長期承擔,呼籲藥廠儘速查驗登記,並將補助作為過渡期救濟措施。
吳秀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
- 澄清「綠膳纖膠囊」蘆薈素含量2%不算高,因無蘆薈素含量標準,但對原料是否去皮有疑慮。
- 說明罕病藥物十年期滿展延的「事先」通常指6個月前,比照藥事法規定。
- 解釋對國外有藥證的罕病藥採精簡審查,但仍需尊重委員會專業判斷,可能需補資料。
蔡魯 衛生福利部健保署副署長
- 說明健保新藥給付需經共同擬訂會議通過,強調健保尚未給付前由國健署補助。
- 表示健保對罕病支付已從2009年13億元提高至2013年30億元,已非常寬鬆。
蔡孟良 勞動部動力發展署副署長
- 說明引進外勞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考量不影響國人就業,原則採補充性而非替代性。
- 承認外勞警戒指標複雜,仍在努力研議中,但承諾公開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會議資訊。
- 說明諮詢小組討論農業缺工與放寬85歲以上老人申請外勞聘僱資格,但強調這些僅為諮詢意見,非最終政策決定。
- 表示1955申訴專線有統計資料,但監察院要求更細緻分析,會後可提供。
- 承認家事勞動無法適用勞基法是主要問題,勞動部已將「家事勞工保護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黃三桂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 贊成罕病藥物為安全起見應儘量完成查驗登記,才給予使用。
- 表示健保對罕病支付已從2009年13億元提高至2013年30億元,已非常寬鬆。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一)通過,建請經濟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財政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針對如何有效平抑國內奶粉價格,遏止業者不當漲價,提高政府管理強度等,徹底檢討現行法制面、政策面及執行面之缺失,並於2個月內研提修法評估報告與具體因應對策,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臨時提案(二)通過,建請經濟部會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財政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等相關部會檢討並訂定平抑奶粉價格措施前,「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第五條有關開罐價禁止之部分條文暫緩實施。
- 臨時提案(三)通過,建請財政部於2015年1月31日前將2013年前五大進口嬰兒奶粉廠商查稅結果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亦須於2014年12月底前將已立案調查嬰幼兒奶粉之查價結果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臨時提案(四)通過,建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2014年物價未隨著國際各種原物料價格下降之原因,並於14日內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名單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勞工保險局營業基金預算案、就業安定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
- 審查衛生福利部主管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勞動部主管勞工保險局營業基金預算案:營業總收入及總支出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分別減列50萬元;資金運用部分配合減列350萬2,000元,其餘照列。
- 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基金來源配合減列100萬元及22萬元,基金用途隨同修正減列100萬元,本期短絀改列為22億4,337萬元,其餘照列。
- 勞動部主管勞工退休基金《舊制》、《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預算案:各項總收入、總支出、本期賸餘均照列。
- 衛生福利部主管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預算案:各項業務總收入、總支出、本期賸餘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均照列,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解繳國庫淨額1億2,000萬元照列。
- 衛生福利部主管健康照護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預算案:各項基金來源、用途及本期短絀均照列,健康照護基金解繳國庫10億元照列。
- 勞動部主管、衛生福利部主管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案,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王育敏及田秋堇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 配合20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應修正部分,授權議事人員予以計列。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解凍案等6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的20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關於凍結預算的解凍報告,涉及基層環保建設、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水質保護、廢棄物管理、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等項目。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所列6案預算解凍案全數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四
審查「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修訂罕見疾病的定義、審議會組成與職權、對罕病病人及家屬的照護與心理支持、藥物供應與查驗登記、以及相關經費補助來源與方式,旨在強化罕病防治與病患權益保障。
- 特別聚焦於罕見疾病藥物取得的流程與經費補助,以及藥商停止供應藥物時的規範與罰則,以避免病患因行政遲緩或藥物斷供而權益受損。
相關爭議
- 審議會委員組成:有提案建議審議會中具罕病臨床治療經驗的醫事學者專家比例應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以確保專業性。
- 罕病藥物健保給付與國健署補助的權責與時程:爭議點在於健保審查流程緩慢,導致病患在空窗期無法及時獲得藥物,甚至喪生。委員質疑現行法規已規定健保不給付者由國健署補助,為何仍僵化等待健保審查。
- 罕病藥物查驗登記與專案申請:健保署傾向不給付未完成查驗登記的藥物,但委員及專家指出部分罕病因病例數極少,難以進行人體試驗取得藥證,政府應考量現實困難,避免將風險轉嫁病患。
- 藥商停止供應藥物的罰則:委員認為行政院版提出的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及廢止許可證過輕,且廢止許可證對已停供廠商意義不大,建議提高罰則以確保藥物持續供應。
- 罕病基金來源:有提案建議設立罕見疾病基金,並明確基金來源與用途,以確保經費穩定。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罕病法,旨在及早診斷、加強照護品質,並確保審議會納入罕病專家。
- 主張修正條文應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派遣專科醫師、社工師、護理師、遺傳諮詢師等專業人員訪視。
- 建議新增條文,要求主管機關主動協助病患緊急取得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及藥物。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強調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應聘請真正具罕病專業的專家,且應以特別法角度思考,給予專家信任。
- 批評健保共同擬訂會議淪為資源分配,而非討論醫療價值,與二代健保立法目的相悖。
- 主張國健署應依法編列預算,補助健保不給付的藥物需求,不應推諉責任。
- 指出國內多數罕病藥物無藥品許可證,呼籲政府理解其特殊背景,不應以無許可證為由拒絕給付或補助。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強調罕病不是無效醫療,醫療支持能讓病友成為社會資產。
- 指出罕病家庭承受極大壓力,心理支持至關重要。
- 主張藥物應完成查驗登記,但需考量少數病例難以進行人體實驗的現實困難,政府應確保病患不承擔灰色風險。
- 認為政府是一體,無論健保或國健署,都應救到底,不應讓病患因行政遲緩而喪生。
楊曜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罕病藥物十年期滿展延的「事先」申請期限明確寫入法條。
- 認為罕病藥物停止供應的罰則過輕,且廢止許可證對已停供廠商無意義,建議提高罰則。
- 質疑現行罕病法第33條已規定健保不給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為何仍因審查流程遲緩導致病患喪生,強調不應以行政遲緩為由。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肯定台灣健保署及國健署在罕病用藥認定上的寬鬆,但強調健保給付應依規定,藥廠應積極取得藥證。
- 主張若無藥證,健保支付委員會不予通過是合理,但國健署應補助,不讓病患受苦。
- 呼籲政府應鼓勵或逼迫廠商儘速取得藥證,並建議由公務預算寬列補助,而非僅依賴菸捐。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報告罕病法修正重點,包括審議會名稱修正、醫事學者專家比例、專業人員訪視、心理支持與生育關懷、獎勵補助對象、病人就學就業就養協助、藥物給付程序、藥商持續供應義務及罰則、支持性與緩和性照護、緊急取得特殊營養食品與藥物等。
- 同意檢討罕病藥物展延申請期限明確化問題。
- 認為罕病藥物停止供應罰則可有討論空間,若共識為太輕可提高。
- 承認健保審查與國健署補助之間存在空窗期,將內部檢討,不讓病患因行政遲緩而喪生。
- 表示將努力維持社會福利基本保障,並考慮私人企業力量進入長照領域。
邱淑媞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署長
- 說明罕病藥物給付問題在於健保依法要給付但行政流程仍在進行,造成灰色地帶,修法旨在補足此空窗。
- 表示健保署新做法是不給付未完成查驗登記的罕藥,國健署水庫太小無法長期承擔,呼籲藥廠儘速查驗登記,並將補助作為過渡期救濟措施。
- 強調未查驗登記的罕藥不代表不好,因罕病病人少難以進行人體實驗,需經罕病委員會專業審議。
吳秀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
- 說明罕病藥物十年期滿展延的「事先」通常指6個月前,比照藥事法規定。
- 解釋對國外有藥證的罕病藥採精簡審查,但仍需尊重委員會專業判斷,可能需補資料。
黃三桂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 表示健保對罕病支付已從2009年13億元提高至2013年30億元,已非常寬鬆。
- 贊成罕病藥物為安全起見應儘量完成查驗登記,才給予使用。
相關後續
-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3、4、8、10、11、13、17、20、22、26、27-1、33、34-1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5條刪除。
- 第6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12條不予增訂。
- 第15-1條修正通過,內容為「罕見疾病藥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或專案申請核定通過,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收載程序辦理時,應徵詢審議會之意見」。
- 第34-2條及34-3條不予增訂。
- 通過2項附帶決議:(1)主管機關應視病人實際需求派遣專業人員執行訪視服務。(2)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藥物,依本法第33條給予適當補助,國健署應於修法通過後2個月內訂定藥物補助額度、申請流程、審查方式及應檢附文件,並周知各罕見疾病醫療機構、病友團體。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審查「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修訂護理人員法,主要涉及護理機構的評鑑與督導考核機制、違規罰則,以及護理人員病歷隱私權的保護,旨在提升護理照護品質與保障民眾權益。
- 討論護病比改善成效不彰的問題,政府投入大量經費卻未見顯著改善,並探討長照人力引進外勞的政策與對本土長照體系的衝擊。
相關爭議
- 護理機構評鑑與罰則:討論護理機構違反設置標準或規避評鑑時的罰則,以及評鑑不合格機構的處理方式。
- 護理人員病歷隱私權:馬委員提案修正條文,旨在強化護理人員及護理機構對病歷隱私的保護,並建議準用醫療法罰則。
- 護病比改善成效不彰:委員質疑政府投入65億元改善護病比卻未見顯著成效,批評醫學中心在護病比標準上與護理師公會難達共識,堅持不合理標準。
- 長照人力與外籍看護工政策:委員關切印尼可能停止輸出女性勞工對台灣長照人力的衝擊,以及勞動部放寬85歲以上老人申請外勞協助的政策,認為應加強培植本土長照人力,避免過度依賴外籍勞工。
- 勞動部外勞引進政策不透明:委員批評勞動部未依法訂定外勞引進警戒指標,決策過程黑箱,且外勞勞動權益保障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次長缺席重要法案審查會議,要求說明其去總統府的原因,並強調委員會備詢的重要性。
- 嚴厲批評政府投入65億元改善護病比卻成效不彰,要求衛福部提出具體檢討報告及改善方案。
- 指出台灣護病比遠高於先進國家,嚴重影響病患生存權,特別關切偏遠地區安養院的護病比問題。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調護病比攸關病患存活率,台灣護病比遠高於國際標準,監察院報告顯示部分病房護病比高達50人,甚至63人。
- 指出政府已投入91.6億元改善護病比,但成效不彰,醫學中心在護病比標準上與護理師公會難達共識,堅持不合理標準。
- 呼籲衛福部應站在病人立場思考,改善護理人員工作環境,讓離職護士回流,並將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必要項目。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指出台東地區護病比及醫事人員配置均較全國平均差,導致台東人平均壽命比台北人少8歲,顯示醫療資源分配不公。
- 要求衛福部提出具體方案改善台東醫療資源不足,並建議將台東大型醫院提早列入公費生第二階段分發對象,不應等到2017年。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未依法訂定外勞引進警戒指標,批評其大幅開放外勞的決策過程黑箱、不透明,要求公開諮詢小組會議紀錄與成員。
- 指出外勞專案檢查違規率高達98%,顯示雇主未提供足夠安全保護,且1955申訴專線對外勞人身侵害案件統計分析不足,未能保障外勞權益。
- 批評勞動部未解決本國照服員不願進入家庭全日照顧服務的勞動條件問題,反而推動開放外勞,質疑長照保險國家服務的承諾可能落空。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建議放寬護理人員法第17條對護理機構設立的限制,引入企業資金,以提供更多元、高品質的長照服務,同時政府仍應維持社會福利的最低保障。
- 呼籲政府應將老年化產業視為經濟發展契機,並透過召開公聽會等方式,凝聚共識,推動長照政策創新。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關切印尼可能停止輸出女性勞工對台灣長照人力的嚴峻衝擊,呼籲政府加速建立本土長照服務體系。
- 肯定台灣對罕病病友的呵護,但強調健保給付應依規定,藥廠應積極取得藥證,不能仗恃「孤行獨市」而高價。
- 建議國健署對無藥證罕藥提供補助應有期限性,並鼓勵廠商儘快取得藥證,避免長期依賴菸捐,建議改由公務預算寬列補助。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表示維護及提升優良照護環境是衛福部職責,護理機構評鑑不合格者目前無罰則造成裁罰困難,故擬具修正草案。
- 同意王育敏委員等所提修正草案方向,並建議修正馬文君委員所提病歷洩漏條文文字。
- 承認台灣長照人力不足,需努力建置自己的長照服務體系,但也支持勞動部放寬外籍看護引進以應對現況。
- 表示護病比的改善有成效,已有一萬多名護理人員回流,但比例仍不理想,將持續檢討。
- 承諾檢視總統對台東醫療資源需求提出的建議,並努力改善。
鄧素文 衛生福利部照護司司長
- 說明護理機構評鑑合格效期為3年,不合格者隔年需再評鑑,並建立改善追蹤制度。
- 解釋護病比改善成效未顯著的原因包括護理人員分佈單位多元、工時改善及全國護理人員缺額增加等。
- 說明日本護病比1比7是針對急重症,台灣並非所有單位都是此標準。
- 表示台東地區醫療人力空缺率高於全國平均,但離職率較低,並解釋公費生分發時程與困難。
- 建議修正臨時提案中關於護病比檢討報告的提交期限為「2週內」。
蔡孟良 勞動部動力發展署副署長
- 說明引進外勞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原則採補充性而非替代性。
- 承認外勞警戒指標複雜,仍在努力研議中,但承諾公開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會議資訊。
- 說明諮詢小組討論農業缺工與放寬85歲以上老人申請外勞聘僱資格,但強調這些僅為諮詢意見,非最終政策決定。
- 承認家事勞動無法適用勞基法是主要問題,勞動部已將「家事勞工保護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鍾瑞蘭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
- 建議護理人員法第28條關於病歷洩漏的文字修正為「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者不得洩漏」,以避免解釋爭議。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1)通過,衛福部應於2週內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改善護病比」之檢討報告,包括歷年專款補助款的支出項目、實施具體成效、如何強化措施等內容。
- 臨時提案(2)通過,衛福部應於2週內提供世界主要國家的母乳哺育率、如何提高我國母乳哺育率,以及如何消除婦女在哺育母乳時所面臨障礙的政策解決方案。
- 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5條、第23-1條、第31-1條、第31-2條、第33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23-2條修正動議通過,內容為「護理機構評鑑之標準,包括對象、項目、評等、方式等,與評鑑結果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28條馬委員文君等提案條文經法務部建議文字修正後通過,內容為「除依前條規定外,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者不得洩漏」。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38801
- 卷/期/冊
- 103/88/1
- 發布日期
- 2014-12-2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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