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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法:聚焦性剝削定義、網路管理與安置輔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11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等10案,核心議題為將法案名稱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與國際接軌,並針對性剝削定義、網路色情內容管理、兒少安置輔導機制及加害人追蹤處遇等進行廣泛討論。會議中,委員們對修法方向、定義範圍與執行細節提出多項質疑與建議,行政部門則就法規銜接、實務困境及配套措施作出回應。最終,法案名稱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獲通過,但關鍵的第二條定義條文保留待主管機關再斟酌。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等10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核心為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符合國際公約精神並擴大保護範疇。
  • 討論重點涵蓋性剝削行為的具體定義、網路色情內容的防制與管理、兒少被害人的安置與輔導處遇,以及加害人的刑責與追蹤機制。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部分委員主張將「性交易」更名為「性剝削」以與國際接軌並反映兒少權益不對等關係;法務部則擔憂可能與現行其他法律(如洗錢防制法、通訊保障監察法)的銜接問題,建議維持原名或待包裹式修法。
  • 性剝削定義範圍:委員就「裸露性器官供人觀覽」是否納入性剝削定義有疑慮,衛福部擔心青少年自拍上傳可能造成執法爭議;對於「坐檯陪酒、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是否應明確界定為性剝削行為,委員間對其是否需「涉及色情」或「有性交易之虞」作為前提有不同看法,擔憂過度擴大影響青少年工作權。
  • 網路內容管理權責不明:委員質疑Google Play商店應用程式分級管理、Line等通訊軟體色情內容傳播的權責歸屬不明,NCC、經濟部工業局、教育部、衛福部保護司等機關間存在灰色地帶,導致防制成效不彰。
  • 執法效率與科技落差:委員不滿網路不當內容移除速度過慢,地方政府缺乏處理科技犯罪的專業能力,認為政府政策跟不上科技進步的速度。
  • 兒少安置處遇彈性:吳宜臻委員主張不應一律安置,應由社工評估最適方式;行政院版本則提出彈性處理,經評估後可逕交父母保護教養或緊急安置。
  • 刑責與輔導教育:委員關切持有兒少色情物品的入罪化程度(行政罰或刑罰),以及K他命少年虞犯缺乏適當戒治處所的問題,呼籲跨部會合作提供技職教育輔導。
  • 法條競合與教育時數:委員質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間是否存在條文競合,並指出新法案中對學校性教育課程未明確規定最低時數(如性侵害防治法規定的4小時)。

立法委員發言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條例第三條,要求法務、教育、衛生、通訊、傳播等單位積極推動防制業務與宣導,並確保政策制定時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比例。
  • 提案修正條例第四條,要求高中以下學校每學年至少提供4小時兒少性交易防制課程,並培養專業人員及定期在職訓練。
  • 建議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對免予安置或安置期滿的兒少建立個案資料,提供追蹤、輔導及協助。
  • 建議修正第三十三條,明定地方政府對散播兒少性交易信息者可開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 質疑政府對跨國網路內容(如iPhone與Android系統)的監控與保護成效,認為檢舉案件多但移除效率低,縣市政府缺乏專業人力處理。
  • 關切性罪犯出獄後的追蹤機制是否務實,要求確實做好追蹤以降低再犯可能性。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旨在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接軌,特別是將「性交易」定義為「性剝削」,並明確定義性剝削態樣。
  • 主張本法應特別著重相關刑事司法程序,認為現行證人保護法或刑事訴訟法對兒少性交易保護不足。
  • 建議安置保護應彈性化,由社工評估最適安置方法,而非一律緊急安置。
  • 提案要求ISP(網路平台)業者負擔證據保存和移除下架的法律責任。
  • 質詢Google Play商店應用程式分級管理權責不明,擔憂未成年人易接觸色情內容,要求衛福部、NCC、教育部、經濟部工業局在12月底前釐清管理辦法並加強宣導。
  • 建議將「0204」色情電話和色情表演等行為態樣納入性剝削定義,並在立法說明中釐清其適用條款。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與國際兒童權利公約接軌,強調孩子在性相關事件中是被性剝削的受害者。
  • 主張應加重處罰持有兒少色情文件圖片的行為,參考德國、日本、美國等國的重罰規定。
  • 批評iWIN網路內容保護機構效率不彰,舉報的不當圖片移除耗時過長,要求NCC加強即時有效的動態監督管理。
  • 支持將「坐檯陪酒、伴遊、伴唱、伴舞及其他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納入性剝削定義,認為這些是性交易的前端陷阱。
  • 認為衛福部和法務部對法案名稱的堅持是觀念落後,應超前進度與國際接軌。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贊同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認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及事實。
  • 關切Line等通訊軟體傳播聳動或限制級內容的問題,質疑NCC對「限時通知」等技術性傳播模式的管理能力,要求NCC加強防護,否則應禁止相關軟體在台上市。
  • 強調網路誘惑對青少年造成的剝削,要求NCC用心改善技術困難,防止法律漏洞。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條所列相關業務部會中缺少勞動部,認為應加強與勞動部合作,為安置於少年之家或矯正學校的兒少提供職訓,使其擁有一技之長。
  • 質疑少年之家與中途學校的安置期限(最長2年)是否足夠因應個別需求,並建議事權統一由教育部處理,以利預算與管理。
  • 針對「裸露性器官」定義,舉例檳榔西施、廟會花車穿著暴露但未露三點的未成年人,質疑是否構成猥褻行為及應如何處罰,認為執法認定模糊且速度過慢。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主張將「利用兒童、少年為性交、猥褻、裸露性器官的行為供人觀賞」納入性剝削定義,認為應處罰利用兒少進行不當行為的主體。
  • 強調將「坐檯陪酒、伴遊、伴唱、伴舞」等色情侍應工作納入性剝削定義的重要性,認為這些工作不適合青少年從事,是進步的立法方向。
  • 建議衛福部與勞動部界定兒少是否可從事陪酒、伴遊等工作,並落實勞動檢查。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詢寄養家庭的篩選、再教育與經費給付機制,關切寄養家庭的追蹤與品質落差,擔憂二次傷害。
  • 關切網咖管理及藥物濫用(史帝諾斯、K他命)問題,認為衛福部應介入管制,並加強其他二級藥品的管制。
  • 支持修法刪除中途學校安置對象排除愛滋病患、懷孕及智能障礙者,但要求衛福部提出具體配套措施,確保隔離與處理無虞。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間是否存在競合關係,認為應一併比對修正,並指出性侵害防治法的主管機關也應改為衛福部。
  • 關切修法刪除原有的全國性救援專線,質疑現行性侵害防治法第六條的24小時專線是否能完全涵蓋性交易防制需求。
  • 指出新法案中學校性教育課程未明確規定時數,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的4小時不一致,要求釐清並提供對照表。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2個月內提出心智障礙性侵加害人中途之家或寄養家庭的政策報告,並要求法務部會同衛福部於2個月內提出積極培養臨床醫師以降低性侵再犯率的檢討報告。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三十五條中「暗示」概念模糊,可能導致誘捕偵查,應注意法律明確性原則。
  • 建議行政院版第五條學校防制教育課程應明確規定每年至少4小時,並參考家庭教育法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實施方式,避免流於形式。
  • 指出院版第六條仍提及已廢除的「軍事法院檢察署」,要求修正。
  • 關切中途學校收容量及地方政府輔導人力不足問題,建議衛福部協助地方政府解決設置困難,並增加委託民間機構的經費補助。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關切K他命氾濫導致少年虞犯增加,指出現行法令對三級毒品持有或使用僅處罰鍰及講習,未能有效隔離與戒治。
  • 提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的權責,建議司法院與地方政府、學校合作設立分校或技職教育,提供短期隔離與學習機會,以阻斷與藥頭及吸食環境的連結。
  • 要求教育部認真看待此議題,並請勞動部考慮為這些少年保留技職教育名額或開班。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烈主張將法案名稱修改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大法官會議解釋及兒少權益為中心的立法目的。
  • 質疑將「伴遊、伴唱」等侍應工作納入性剝削定義的範圍,擔憂可能侵害高中生或高職生的工作權,除非明確限定為「涉及色情」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的前提條件。
  • 認為現行兒少安置模式可能讓兒少被害人感覺被懲罰,主張應尊重兒少參與及表意權,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提供多元服務,而非強制回歸功能失調的家庭。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指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牽涉廣泛,建議衛福部作為主管機關,應有專責機制統籌各部會業務討論,並加強教育宣導。
  • 肯定衛福部社工制度已分科是進步,建議召委安排訪視鹿野苑關懷之家等優良安置機構。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衛福部次長

  • 回應法案名稱更名問題,表示不反對與國際接軌,但提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有1年內提出法規檢視清單的時程考量。
  • 說明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稽徵程序簡化已在研議,離島稅賦優惠可再檢討。
  • 表示兒少性交易案件數據逐年遞減。
  • 說明衛福部已與勞動部合作,在少年之家開設職訓課程,如美髮等,並有設備支援。
  • 同意修法刪除中途學校安置對象排除愛滋病患、懷孕及智能障礙者,並表示會與CDC密切合作,確保配套措施。
  • 說明衛福部作為本法主管機關,設有督導會報統籌各部會分工,並由教育部編製教材進行學校宣導。
  • 表示社工制度已從今年3月開始分科,提升專業性。
  • 承諾會與相關網路主管機關密切合作,定期開會檢討,並積極回應委員對兒少保護的期待。

余麗貞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對法案名稱更名為「性剝削防制條例」表達疑慮,擔憂與洗錢防制法、證人保護法、通訊保障監察法等現行法律的銜接問題及實務適用困難。
  • 認為行政院版草案已在罰則中詳列犯罪類型,質疑在第二條中額外增加「性剝削」定義的必要性。
  • 對於「裸露性器官」納入性剝削定義持保留態度,擔憂可能將父母分享子女成長照片解釋為性剝削,建議至少刪除此部分。
  • 針對「色情侍應工作」建議維持刑法謙抑原則,不另增訂罰金處罰,並建議以行政罰替代刑罰,認為其是否屬色情行為仍需認定。
  • 認為本條例案件多數已適用證人保護法,且行政院草案已提供相當保護,不需再準用證人保護法。
  • 表示「暗示」在實務上多指在特定色情專區使用暱稱或暗語引誘性交易,檢警調在適用上會小心。
  • 支持將「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涉及色情之坐檯陪酒、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相類之侍應工作」納入定義,但建議文字可由主管機關整理,並強調此為與性相關的剝削,非單純僱用童工問題。

張秀鴛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

  • 說明吳宜臻委員提案中「裸露性器官」納入性剝削定義的困難,擔憂青少年自拍上傳行為可能造成執法爭議,故持保留態度。
  • 解釋iWIN網路內容保護機構的運作機制,包括接受檢舉、通知各單位及要求移除下架,並表示已在資通安全會議上提案討論相關法律漏洞。
  • 回應鄭汝芬委員,說明iWIN保護機構上半年檢舉案件達1萬2千多件,一旦發現涉及色情內容會立即通知各單位,由縣市承辦人員進行調查與移除下架,並有通訊電子警察協助處理犯罪行為。
  • 說明對兒少性交易被害人採取保護安置途徑,社工會進行評估(人身安全、家庭功能、就學就業、健康狀況),並依評估結果決定是否返家或提供福利資源。
  • 解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在法律條文上無重疊,但在個案實務執行上,被害人可能同時適用性侵害被害人的安置或輔導方式。
  • 說明救援專線刪除是因實務上案件多由警察查獲,專線使用率低,認為性侵害防治法第六條的專線已可涵蓋。
  • 表示學校性教育課程採取融入式教學,關於是否限定4小時課程,因涉及教育部課綱,將提到委員會討論。
  • 同意將「0204」色情電話歸類為「製造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並建議將此類型的解釋納入立法說明。

林慶恒 通傳會通訊營管處簡任技正

  • 說明手機內建軟體型式認證由NCC管理,但Google Play商店應用程式內容分級目前由經濟部工業局管理(遊戲軟體部分)。
  • 表示NCC在行動通訊平台有提供分級服務,可過濾黑名單內容,但對於Line等通訊軟體中的「限時通知」或連結到限制級內容,技術上難以全面過濾,主要透過網路防護機構檢舉後通知擁有者下架。
  • 回應委員對iWIN機構成效的質疑,表示iWIN負責接收檢舉並交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但目前缺乏明確法源依據讓iWIN直接通知移除,期待新法通過後能改善。
  • 確認電話聲音屬於電子訊號,可適用性剝削定義中的「製造電子訊號」條款。

王鳳鶯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組長

  • 說明學校網路相關資訊教育由教育部資科司管理,並有春暉專案對毒品濫用學生進行輔導。
  • 說明中途學校目前有3所(新北、高雄、花蓮),每年與衛福部開會,提供技藝教育,並依個別需求規劃IEP,最長安置2年,可申請延長。
  • 表示中途學校學生學籍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由普通學校發給。
  • 說明學生進入中途學校或少年之家由法院裁定,社工會提供評估報告;義務教育階段結束(約15歲國中畢業)後多送少年之家接受技藝訓練。
  • 認為將中途學校全部改歸教育體系,可能導致縣市政府的衛生、勞政、社政等跨單位資源整合困難。
  • 回應趙委員,表示春暉專案有輔導老師與學生綿密接觸,並與警政單位定期聯繫,但矯正方面教育資源無法處理。

許映鈞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調辦事法官

  • 表示少年施用K他命不構成少年非行,但可能成為虞犯,少年法庭法官可依個案處置,並將委員建議與縣市政府合作戒治問題帶回研究,強調需先確定有機構能量才能裁定。
  • 說明實務上各少年及家事法庭庭長會尋找在地化合作機構,但承認目前可能缺乏合適處所。
  • 解釋「伴舞」等行為若依施行細則第十九條,需有「從事性交易之虞」作為前提,否則範圍太廣可能包含國標舞等正常活動,故此前提仍有必要。

簡慧娟 衛福部社家署署長

  • 承認自己是跨國勞動力政策諮詢小組成員,但未出席討論放寬85歲以上老人聘僱外勞標準的會議。
  • 說明85歲以上老人失能率較高,有照護司數據可參考,但未直接回應對長照制度衝擊的評估。
  • 表示社家署立場是希望培育本國照顧服務員,提升其形象和勞動條件,並已調整照顧服務補助標準及偏遠地區交通費補助。
  • 解釋其在中台科技大學的報告中關於外籍看護工比例的推估,是基於現行成長率,但強調國家仍努力布建長照資源,如368日照中心及居家服務,並培植人力。
  • 強調外籍看護工政策主要由勞動部負責,但衛福部會努力布建長照資源,以避免長照保險開辦後過度依賴現金給付和外籍看護工。

陳美彤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認為吳委員提案第一、二款在「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部分構成要件有重複,建議至少刪除「裸露性器官」部分。
  • 解釋父母分享子女裸露照片不應被視為性剝削,因無營利意圖,此部分應審慎定義。
  • 贊成擴大性剝削態樣,但建議「色情侍應工作」不應以刑事責任處罰,因兒少權法已有更重罰則,可避免刑庭法官困擾。
  • 說明色情表演若達到刺激或滿足性慾的猥褻程度,且有對價,則構成第一款性剝削;若無對價但有猥褻,則構成第二款供人觀覽行為。
  • 解釋第一款行為人可能包含直接與兒少性交/猥褻者及媒介應召站負責人,不一定有身體接觸。
  • 支持尤委員將「涉及色情」前置於「坐檯陪酒、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的建議,認為這樣能更明確規範,避免將藝術性表演或單純KTV伴唱誤認為性剝削。

高宗賢 衛福部法規會參事

  • 解釋條文用語中「兒童及少年」與「兒童或少年」的區別,前者用於整體政策,後者用於指涉個別行為或對象。
  • 解釋第二條第四款「利用兒童或少年為坐檯陪酒、伴遊、伴唱、伴舞及其他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中,「其他涉及色情」是修飾前面所有態樣,表示這些行為必須涉及色情才構成違法。
  • 同意將第二條序文及各款中的「係」字刪除,使其更符合法律條文的簡潔性。

吳淑瑛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專門委員

  • 回應趙委員關於為K他命少年虞犯提供技職教育輔導的建議,表示將與相關單位研議,勞動部會積極協助。

許金標 法務部矯正署組長

  • 回應劉委員關於性侵加害人獄中治療醫師人力問題,表示矯正機關本身無醫師編制,多與當地醫院合作,由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等組成團隊進入監獄治療輔導。
  • 同意與衛福部會商,針對獄中及刑後社區性侵犯治療人力問題,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經表決通過,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第一章章名「總則」通過。
  • 第一條條文經修正動議通過。
  • 第二條(性剝削定義)因委員對文字及涵蓋範圍有諸多疑慮,授權主管機關(衛福部)回去就文字再作斟酌,並將所有樣態涵括在內後,擇期繼續審查。
  • 臨時提案第1案:要求衛福部於2個月內提出設置協助收容心智障礙性侵加害人「中途之家」或「寄養家庭」的政策報告。
  • 臨時提案第2案:要求法務部會同衛福部於2個月內提出積極培養臨床醫師以降低性侵再犯率的檢討報告。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公報
1040101
卷/期/冊
104/1/1
發布日期
20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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