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草案公聽會:劃界基準、保護區與海洋委員會職掌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1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海岸管理法草案公聽會,聚焦於海岸地區劃界基準、一級海岸保護區的例外使用與補償機制、規劃管理原則,以及未來海洋委員會的職掌等核心爭議。學者專家與政府官員就平均高潮線與海圖零公尺線的適用性、既有合法但不符法案精神設施的處理、海岸生態保護與開發平衡等議題提出多元觀點與建議,以作為法案協商之重要參考。
討論事項一
審查「海岸管理法草案」公聽會 (含第2、7、12條保留條文及整體規劃管理原則)
核心議題
- 會議主要討論「海岸管理法草案」中的3條保留條文(第2、7、12條),涵蓋海岸地區劃界基準的選擇、海岸地區規劃管理原則的確立,以及一級海岸保護區內既有合法使用的處理與補償機制。
- 同時也廣泛徵詢各界對海岸保育、災害防護、永續利用的實踐方式,以及未來行政院組織改造後海洋委員會在海岸管理事務上的功能與職掌。
相關爭議
- 海岸地區劃界基準:內政部建議採用平均高潮線,認為其實務可行且能有效保護潮間帶;部分學者則傾向海圖零公尺線(最低低潮位),認為其符合國際標準、有利於海域管理及保障潮間帶經濟活動,並有助於擴大管理範圍。
- 一級海岸保護區例外規定與既有權益保障:內政部建議為政府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可經許可作為例外,且對不符規定者可限期變更或遷移並補償;但多位委員及專家質疑此舉恐開後門,使一級保護區淪陷,並擔憂「從來之使用」條款會讓現有違法或不符精神的設施就地合法,要求應有落日條款或更積極的強制拆除與補償機制。
- 海岸地區規劃管理原則:對於第7條中侵蝕性海岸是否應避免興建重大建設或污染性設施,有意見認為應維持原嚴格版本,避免「特殊處理」成為開發藉口;另有意見認為適度的開發或工程補強,在特定條件下可能有利於保護侵蝕性海岸。
- 近岸海域獨占性使用:有學者建議將第31條「近岸海域」擴大至「海岸地區」,以全面保障公共通行權;同時質疑條文中「重要產業發展及其他公益性事業之必要」作為獨占性使用的但書過於模糊,可能導致海岸私有化。
- 海洋委員會職掌:部分學者建議將海岸管理法的主管機關改為未來成立的海洋委員會,以利海洋事務整合管理;海巡署則建議維持由內政部主管,強調海洋委員會主要職能為政策統合協調,避免業務過度分割。
- 自然海岸定義與保護:對於自然海岸的判定標準,有意見認為不應僅以有無人工構造物為依據,而應考量海岸生態功能的完整性;並強調應積極復育已受損的自然海岸,編列專款預算。
- 公眾參與與資訊公開:有建議將公聽會改為聽證會以保障程序正義,並要求將計畫內容而非僅時間地點刊載於網路,以促進民眾參與。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感謝各界出席公聽會,指出海岸法在審查時對於海岸地區劃界基準及規劃管理原則仍有爭議。
- 強調學者專家及政府代表的意見將列入立法院公報,作為法案協商的重要參考。
- 表示將儘量讓學者專家暢所欲言,提供立法意見,並承諾將委員所說的事實列入考量。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感嘆海岸法審查歷經14年之久,質疑法案對現有問題(如鄰近海河岸掩埋場、河川污染、東海岸私有化)的解決能力。
- 對上次審查過程中的部分法案內容(第17、27條)持有保留和疑問,認為存在與文資法、漁業法等競合問題。
- 呼籲法案應對後門條款、開發限制例外許可、私有化管制強度、保護區不符保護方向及合法使用管理強度等進行檢討,以確保立法精神不被破壞。
- 強調應加速通過海岸法,作為國土三法中國土計畫法推動的基礎。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質疑海岸法涵蓋範圍廣泛,與漁業署、港務局、國家公園等權責區分不明,以及地方主管機關意見牴觸時的處理方式。
- 關切海岸法對養殖業和漁民捕撈的衝擊及影響,以及漁業署是否已聽取各地漁會意見。
- 對第11條第2項第2款「從來之使用」提出疑義,認為不合規定應立即符合,而非有緩衝期,並質疑「較輕」標準的模糊性。
- 對第11條第2項第3款「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作為例外條款的模糊性表示擔憂,認為易受環保團體指責。
- 要求舉例說明第20條「防護工程受益費」的徵收對象與工程類型。
- 要求明確定義第23條第3項「一定規模」及「性質特殊」的適用範圍。
- 認為第24條第3款「或具替代措施」應刪除,保障公共通行應為唯一標準。
- 要求明確第24條第5款中「一定比率」的具體數值。
- 書面意見中也提及台灣海岸線長度、面臨問題及政府應積極設置水岸防護措施等背景資訊。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海岸地區管理組織紛歧、權責重疊,缺乏全面有效管理手段,應即刻修訂法規確保合理利用。
- 建議內政部應研究海岸保護與漁權問題,避免海岸法通過後危及漁權。
- 建議修正第12條第2項第1款,納入「目的事業主管法律」為相容使用之依據。
- 建議修正第12條第2項第3款,將「公用事業,公共設施」增列為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需要以外的例外許可項目,兼顧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使用。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代主席主持會議,感謝各界參與及吳育昇委員安排公聽會,並承諾將參酌意見嚴謹初擬條文,於下週繼續協商。
- 解釋將立法宗旨中「保育與復育海岸資源」修正為「保護」,以涵蓋人文資源。
- 不堅持原先主張的海圖零公尺線,因其可能無法適當保護潮間帶,但仍保留條文彈性,可視執法需要劃設直線。
- 認同山、河、海一體概念應納入國土計畫法,而非海岸法,並呼籲各黨派儘速提出國土計畫法版本。
- 強調海岸地區的退縮管理及因應氣候變遷的調適規定,希望條文中能加強此部分。
- 解釋在侵蝕性海岸處理上,加上「需特殊處理」規定是為試探各界反應,考量適當工法補強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
- 指出將污染性場址改為廢棄物掩埋場是因林淑芬委員關心海岸垃圾掩埋場問題,並強調內政部應著重處理既有不適合的土地利用方式。
- 提及澎湖險礁嶼碼頭拆除案例,作為回復自然海岸的良好示範性計畫。
- 強調行政院已決定未來海洋委員會下將設立海洋保育署及三級研究機構,統整海洋保育工作。
- 呼籲海岸管理法應在本會期儘速立法通過,但承認單一法案無法解決所有問題,需併同考慮相關法案互動性。
相關人員回應
陳純敬 次長 內政部
- 表示內政部所擬海岸法草案歷經多屆會期,此次在朝野合作下,除3條保留條文外,其餘43條已審查通過,對推動海岸管理政策有重大進展。
- 歸納政策原則為:海岸管理應以維護自然海岸為最高原則;保護應以可保護最大可能海域為基準(如近海海域最高高潮線);保護方案及管理手段應更細膩。
- 承諾將彙整公聽會意見,並儘速請教內政委員會委員,推動法案立法程序。
- 建議允許副署長就個別建議做補充說明。
廖文弘 科長 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第三科
- 簡報說明海岸管理法立法重點,包括海岸管理計畫擬訂、海岸保護區劃設與計畫、海岸防護計畫與防護區劃設,以及特定區域審查許可機制。
- 強調保障近岸海岸的公共使用及公共利用權利,並禁止獨占性使用及設置人為設施。
- 針對海岸地區劃界基準,建議採用平均高潮線,認為其實務操作較為適當,並能將潮間帶歸類為近岸海域,適用第31條及第37條規範,符合維繫自然系統目標。
- 說明海圖零公尺線(最低低潮線)在海圖上多未明確標示且比例尺太小,不適合劃界。
- 針對第7條規劃管理原則,說明已依邱委員意見重新整理並歸類,提出10款基本原則供參考。
- 針對第12條一級海岸保護區例外規定,提出修正建議:將補償部分挪至第2項序文,拆除順序調整,並將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列為但書。
- 建議修正第1條文字「保育與復育海岸」為「保護與復育海岸」,並修正第33條款次及漏字部分。
許文龍 副署長 內政部營建署
- 感謝專家學者提供的寶貴意見,表示目前版本已綜合各方看法。
- 承諾署裡將針對公聽會意見進行研究、接受,並將可接納的意見或適修內容提供給朝野協商參考。
- 呼籲中央部會(如農委會漁業署、水利署)能接納學者專家意見,並將意見帶回協商,以期讓海岸管理法更周到。
林以哲 副處長 海巡署企劃處
- 針對海洋委員會成立後海岸管理法主管機關是否移撥,說明目前各項海洋事務分散於22個機關,且組改後不會全部移到海洋委員會。
- 認為山、海、河一體規劃有爭議,不適宜將海洋國土管理規劃從內政部職掌移撥。
- 建議未來海岸管理法的主管機關應維持由內政部擔任,強調海洋委員會主要功能在於政策的統合協調,而非直接管理執行事項。
王瑞德 副署長 經濟部水利署
- 說明水利署過去在海岸防護方面主要負責禦潮區塊,保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未來願配合內政部承擔非居住區塊的國土防護工作。
- 承諾水利署將積極承擔海岸防護區所有暴潮溢淹、洪氾溢淹、地層下陷及海岸侵蝕的防護工作,與內政部營建署共同合作維護臺灣海岸。
- 指出平均高潮位符合水利署河川河口區的劃設方式,河口區是以海岸高潮線劃定陸域與河口區界線。
- 同意將第23條的「設計手冊」修正為「規劃設計手冊」。
孫永大 副局長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財務資源處海軍大氣海洋局
- 表示海軍測海圖以航行安全為主,原則上採用海圖零公尺線(最低低潮面)為基準,尊重專家學者對劃界基準的意見。
- 說明海圖上的海岸線是以最高高潮面的水陸界線為主,測海圖時依不同角度區分陸域和海域界面。
滕春慈 主任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海象測報中心
- 說明海圖製作方式不完全採用潮位站資料,目前全國潮位站可測得高潮線或低潮線,但部分西海岸地區低潮位退得很深,潮位站無法測得低潮水位線。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意見將列入紀錄、錄音錄影,作為海岸管理法協商的重要參考。
- 內政部將針對公聽會意見進行研究、接受,並將可接納的意見或適修內容提供給朝野協商參考。
- 內政部將儘速將公聽會意見整理並請教內政委員會委員,推動法案立法程序。
- 相關部會(如漁業署、水利署)被要求將公聽會意見帶回考量,並就學者專家意見進行協商。
- 主席呼籲海岸管理法應在本會期儘速立法通過,並強調國土計畫法亦應儘快提出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0101
- 卷/期/冊
- 104/1/1
- 發布日期
- 2015-01-0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