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政治獻金法與國籍法修正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17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籍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政治獻金法及國籍法修正草案。政治獻金法部分多案經併案審查後通過,並送院會討論或黨團協商。國籍法修正草案則聚焦於歸化條件的「品行端正」定義、無犯罪紀錄範圍、外籍配偶歸化居留年限、以及喪失原有國籍的緩衝期與例外規定。會議對「品行端正」的模糊性、輕微不端行為是否影響歸化、以及歸化後公職限制等議題進行了激烈辯論。最終,國籍法修正草案亦經整合後通過,並提報院會討論,部分條文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出的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調整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廖正井等19人擬具之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除第四項第二款於「財政部」前增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外,餘照案通過,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 委員姚文智等16人擬具之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 第一案、第三案、第五案至第八案及委員李俊俋、姚文智、陳其邁、邱議瑩、段宜康、周倪安所提修正動議,併案審查。其中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十八條照修正動議通過;第二十一條除第三項照行政院提案修正外,餘照委員李應元等16人提案通過;第二十九條除修正動議第三項句末由「五倍」修正為「二倍」外,餘照修正動議通過;第三十六條除增列第二項「○年○月○日修正通過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自公布日後三個月施行。」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以上各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外國人及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國籍的條件,包括「品行端正」的認定標準、無犯罪紀錄的範圍、外籍配偶歸化的居留年限及財力證明要求,以及喪失原有國籍的程序與例外情況。
- 會議亦觸及歸化者擔任公職的限制、未成年子女隨同歸化、以及國籍喪失與回復的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 「品行端正」定義模糊性:李俊俋委員與鄭天財委員質疑「品行端正」作為法律概念的不確定性,可能導致行政機關裁量權過大;內政部則強調國際慣例,並已訂定認定原則,且未來可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 「無犯罪紀錄」範圍與輕微罪行:尤美女委員認為現行定義過嚴,應排除過失犯罪及輕微罪行(如6個月以下刑期、得易科罰金者);內政部則解釋已放寬至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為準,但仍需考量社會觀感。
- 輕微不端行為(如脫衣陪酒)是否影響歸化:尤美女委員主張不應以道德標準阻礙歸化,特別是外籍配偶可能因經濟壓力被迫從事相關行業;主席與內政部則認為需顧及社會觀感及國家價值,不應讓從事色情行業的人輕易歸化。
- 外籍配偶歸化居住年限:尤美女委員建議放寬「繼續居留3年」為「5年內累計3年」,以考量外籍配偶因返鄉照顧家人等特殊情況導致居留中斷;內政部則擔心此舉可能造成假結婚漏洞,並與永久居留要件失衡。
- 喪失原有國籍的緩衝期與例外:尤美女委員關切1年緩衝期不足,部分國家核准喪失國籍耗時長,應將「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情況納入考量;蕭美琴委員則提出國際人球問題及國家所需特殊人才應允許保留母國籍的需求。
- 歸化後擔任公職的限制:蕭美琴委員主張刪除歸化者10年內不得擔任公職的限制,認為此為違憲並剝奪參政權;內政部與主席則認為茲事體大,涉及國家政策與特殊職務考量,應予保留。
- 違禁品運送是否影響歸化:蕭美琴委員質疑攜帶違禁品(如肉品、藥品)的微罪是否應嚴重到剝奪歸化權利,擔心條文被無限擴大解釋;內政部則以有實例說明,並強調「走私、運送、販賣」是連結概念,且無紀錄者不影響歸化。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品行端正」並非明確法律名詞,不應作為法律條文,會造成內政部裁量權過大,應直接寫「無犯罪紀錄」。
- 認為法律授權內政部以行政命令規範「品行端正」項目過大,不符合立法體例。
- 主張將「品行端正」拿掉,直接以「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作為歸化標準,讓行政機關自行認定。
- 對最終協商結論的立法體例保留院會發言權。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認為「品行端正」用於一般人民歸化,恐賦予第一線面談人員過大自由心證空間。
- 指出修正草案在「無犯罪紀錄」部分放寬(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為準),卻不願放寬「品行端正」,兩者不對稱。
- 建議若要規範特定行為,應具體訂入條文,而非使用籠統的「品行端正」。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品行端正」範圍抽象且廣泛,賦予行政機關過大裁量權,不應作為歸化條件。
- 主張「無犯罪紀錄」應排除過失犯罪、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等微罪,避免因輕微犯行而無法歸化。
- 反對以道德標準(如脫衣陪酒、妨害風化)阻礙歸化,特別是外籍配偶可能因經濟或被脅迫而從事此類行為。
- 建議外籍配偶歸化居留年限應放寬為「5年內累計3年」,以應對特殊情況(如返國照顧父母)導致居留中斷。
- 關切現行國籍法施行細則對外籍配偶財力證明仍有要求,與內政部說法有落差。
- 強調喪偶或離婚後未再婚,但子女已成年且配偶父母雙亡的外籍配偶,不應被強制離境,應有歸化機會。
- 主張「妨害婚姻或家庭」不應納入品行不端要件,特別是針對外籍配偶,可能造成不公。
- 對於「非可歸責於當事人」導致1年內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的情況,應在立法理由中明確說明可彈性處理。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內政部「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中不具體的項目(如妨害風化、妨害善良風俗)併入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以限縮「品行端正」的定義。
- 質疑「妨害婚姻或家庭,經提出告訴且有具體事證」的判斷標準,認為可能導致問題。
- 認為認定原則中「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為品行不端行為」一款,既然無案例使用,可考慮刪除。
- 主張將「脫衣陪酒、妨害風化、走私毒品或吸毒」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列舉,限縮範圍。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出應解決已放棄母國國籍卻無法取得我國國籍而成為「國際人球」的問題,並質疑修法能否溯及既往。
- 指出政府對中國籍人士與外籍人士歸化國籍有雙重標準,前者不需放棄原有國籍,後者卻需,此不公平。
- 主張我國移民政策應更積極,允許國家所需的高級專業人才保留母國籍,以吸引國際人才。
- 質疑「違禁品」定義過廣,擔心攜帶少量肉品、藥品等微罪會影響歸化權利,認為應明確區分運送與走私販賣。
- 主張刪除歸化者10年內不得擔任公職的限制,認為此為違憲且剝奪參政權,應符合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精神。
- 建議「妨害婚姻或家庭」應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為標準,而非僅「提起公訴」,避免誤判或陷害。
- 對於「非可歸責於當事人」導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的情況,強調應考量有些國家根本不發此類證明。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為接受外國人歸化不是義務,應有所選擇,但選擇標準應符合現代標準,且對長期居留的外國朋友應善待。
- 主張外籍配偶因婚姻關係與本國人產生法律保障關係,其取得國籍應被視為理所當然,與一般外國人有所區別。
- 同意行政部門應有裁量權,但處理歸化案件的態度應友善。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認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並非漫無章法,最終決定仍需依相關規定,應保留主管機關依據法令裁量空間。
- 舉例說明,若有人無犯罪紀錄但宣揚與我國政策不符的概念(如一國兩制),主管機關是否應有處理彈性。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品行端正」是否包括酒駕,並指出日本將酒駕列為品行不端。
- 建議不應以「品行端正」作為歸化要件,應回歸「無犯罪紀錄」的明確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吳育昇 主席
- 認為「品行端正」是為處理脫衣陪酒、色情按摩、妨害風化等影響社會觀瞻的行為,避免其歸化。
- 建議將內政部「品行端正」認定原則的8項具體情況,以附帶決議或審查會意見說明方式納入法律條文規範,限縮行政機關裁量權。
- 支持將「妨害婚姻或家庭」納入品行不端要件,並建議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作為判斷標準,維護家庭價值。
- 同意國籍法修正草案中關於特殊科技人才的規定,認為有助於吸引對國家有利益的高級專業人才。
- 認為外籍配偶因婚姻關係而享有永久居留權,但歸化國籍仍需有一定篩選程序,以確保成為「良民」。
張琬宜 戶政司司長 內政部
- 說明行政院整合版將第三條「無犯罪紀錄」修正為「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使其更明確。
- 解釋「品行端正」要件保留是考量世界各國慣例及微罪(如坐檯陪酒、脫衣陪酒、妨害風化)不登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但影響社會認同,並已訂定認定原則,犯微罪者3年後仍可再歸化。
- 澄清現行「無犯罪紀錄」已放寬,若被判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且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犯,則不登載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說明外籍配偶歸化條件中,財力證明已在施行細則放寬,不要求500萬,只需證明有工作能力或足以自立。
- 解釋國籍法第九條修正為先許可歸化,1年內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並針對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高級專業人才、殊勳者免除此要求。
- 回應國際人球問題,表示越南政府已同意原越南籍者可申請回復國籍,且已成為人球者若符合條件可重新申請歸化,不需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 說明現行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對外籍配偶歸化條件已放寬,不需500萬財力證明,僅需證明有國內收入、納稅、動產不動產或工作能力等。
- 確認「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第八項「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為品行不端行為」目前尚無使用案例。
呂進興 調辦事主任檢察官 法務部
- 承認「品行端正」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但內政部已具體化原則,可適度減緩判斷餘地,保障人民權利。
- 指出國籍法涉及歸化、移民政策,政策空間有時會採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賦予主管機關判斷餘地。
- 解釋刑法對單純坐檯陪酒、脫衣陪酒多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範疇,而非刑事法律,緩起訴不一定能完全排除。
- 對於委員提出排除不起訴、緩起訴、緩刑及過失犯罪的修正版本,認為會使歸化條件過於寬鬆,類似一般職業人員消極資格,恐減少政策工具。
- 認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已大幅限縮,若再放寬過失犯可能範圍太廣,不符賦予國籍的要件。
- 說明「妨害婚姻或家庭」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則已有犯罪紀錄,若僅為告訴乃論撤告則不在此列。
- 對於「走私、運送、販賣違禁品」,認為運送是中性行為,需與違禁物品對應才有意義,常見違禁品如色情光碟、未經許可藥品,若有販賣行為可能構成刑責。
陳威仁 部長 內政部
- 同意尤美女委員版本中「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的文字表述,認為內容與行政院版一致。
- 強調「品行端正」是為了對不確定法律概念有認定原則,已將脫衣陪酒、妨害風化等行為訂為3年內未再犯即可申請歸化,並非永久禁止。
- 表示外籍配偶即使不歸化,仍享有永久居留權、健保、工作權,歸化主要差別在於社會福利與投票權。
- 支持將「品行端正」的認定原則具體項目列入法律說明,以限縮行政機關裁量權,避免社會觀感不佳。
- 對於外籍配偶歸化居留年限,原則上維持3年繼續居留,但可考慮增設但書,允許因特殊不可抗力因素(如父母重病)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認為國籍法第十條限制歸化者擔任高階公職是國家政策考量,應予保留,並舉美國總統參選資格為例。
- 強調歸化人若喪失國籍後欲再取得我國籍,應循歸化程序,避免國籍一再改變的混亂。
- 說明國籍法第十九條中撤銷歸化許可的5年期限,是針對歸化當時發現有不符規定的情況,而非歸化後的行為,旨在給予國家查證空間。
相關後續
- 第三條照行政院整合版通過,並於說明欄內加註品行端正的要件,包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第二章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妨害婚姻或家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經法院判決無罪或不受理確定者不在此限;從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檯陪酒或脫衣陪酒;經相關機關查獲走私或運送、販賣違禁品;出於自願施用毒品;其他經內政部認定品行不端行為。
- 第四條照行政院整合版通過。
- 第七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九條照行政院整合版通過。
- 第九條之一刪除。
- 第十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十五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整合版通過。
- 附帶決議第二案(關於歸化困難且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情況)照案通過。
- 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本案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主席代表委員會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0101
- 卷/期/冊
- 104/1/1
- 發布日期
- 2015-01-0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