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改造暫行條例延長與司法通譯問題討論
LawTrace 法律歷程: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將施行期限延長至105年1月31日,以確保尚未完成組改的7個部會能順利接軌。會議中委員們對組改進度緩慢、政府缺乏整體願景及對公務員權益的影響提出質疑,並就司法通譯人力與品質問題提出具體改善建議。最終,暫行條例修正案和尤美女委員的提案均獲通過,多項民法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完成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審查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草案,以因應社會變遷與家庭結構調整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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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審查民法關於監護人資格的限制,特別針對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法人或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避免利益衝突,但保留親屬擔任監護人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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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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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民法第1111條之2條文,規定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法人或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不得為監護人,但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不在此限。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民法修正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及增訂第一千二百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審查民法關於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報酬的規定,明確其請求報酬的權利,並規範報酬數額的酌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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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民法第1183條條文,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數額由法院酌定,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 增訂民法第1211條之1條文,規定遺囑執行人得請求報酬,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或由法院酌定。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四)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主要聚焦於確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特別是陳述能力有欠缺者,在偵訊過程中的權益保障,包括律師選任、陪同在場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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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1條、第35條、第93條之1條文,將「致其陳述能力有所欠缺者」修正為「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或「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並調整等候辯護人到場的相關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38條之1不予增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五)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完善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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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六
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六)
核心議題
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完善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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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七
提案: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儘速檢討改進司法通譯相關問題
核心議題
司法通譯面臨人力不足、素質不齊、東南亞語系通譯稀缺、手語通譯嚴重不足等實務問題,導致外籍人士及身心障礙者訴訟權利難以保障,且通譯費用過低影響品質,亟需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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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司法通譯人力不足、素質不齊,特別是手語和東南亞語系通譯稀缺,影響弱勢群體訴訟權益。
- 引用特教學校性侵案為例,說明手語通譯不足導致法官不當指定案件關係人擔任通譯,引發公正性疑慮。
- 提及法院通譯費用過低,導致英日語人才不願擔任,影響翻譯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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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於3個月內提出充實通譯人力、加強訓練、強化申訴評鑑機制的具體改善措施與規劃期程,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八
併案審查「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12月11日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提升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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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九
審查「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月11日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完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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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十
審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2月11日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完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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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11
審查「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1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將該條例的施行期限從103年12月31日延長至105年1月31日。
- 此修正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進度落後,尚有內政部、經濟及能源部、交通及建設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等7個部會及所屬46項組織法案未完成立法,需延長暫行條例適用期限以確保組織調整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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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改造進度緩慢與政府效能:多位委員質疑組改延宕已久,且已完成組改的部會行政效率反而更差,擔憂再次延長期限仍無法解決問題,政府缺乏明確願景導致各部會卡位混亂。
- 國發會報告不周與溝通不足:廖正井委員批評國發會僅憑一張紙報告,未充分說明組改延宕原因、協調進度及若不延長施行期限的影響,認為國發會未盡幕僚職責,應向立法院道歉。
- 組織改造的成效與方向:廖正井委員質疑組改是「玩大風吹」,未能精簡組織反而更亂,各部會怨聲載道,甚至有委員認為組改完成將是「行政院大災難的開始」,並建議全部重新再來。
- 憲改議題對組改的影響:高志鵬委員提出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倡議內閣制,質疑在憲政體制可能變動下,現行組改的小枝小節討論是否仍有意義,並詢問國發會是否應啟動憲改研究或召開國是會議。
- 國發會對研考業務的掌握度:吳宜臻委員批評國發會主委對原研考會業務(如總統政見列管、民調等)不熟悉,質疑組改後國發會未有效整合研考功能,導致業務停擺。
- 自由經濟示範區的成效與推動方式:高志鵬委員引述商業週刊報導,質疑韓國自經區失敗案例,擔憂台灣自經區過度擴張可能重蹈覆轍,並詢問國發會如何避免選票壓力導致濫設。
- 海洋委員會的組織架構與功能:尤美女及邱文彥委員認為應將海洋委員會提升為海洋部,並建議在海洋委員會下設立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發展研究院,以更全面地建構海洋國家,而非僅是業務移撥。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延長至105年1月31日,以配合尚未完成組改的7個部會立法進程。
- 強調若不延長,暫行條例年底即結束施行,將導致7個部會無法完成組織修正,影響籌備期與屆退人員權益。
- 批評國發會漠視組改業務,未積極溝通協調各委員意見,導致組改進度延宕,認為問題不大但缺乏解決決心。
- 質疑國發會未評估已完成組改機關的文化適應與行政效能問題。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批評國發會報告不周,僅憑一張紙報告,缺乏對組改延宕原因、協調進度及若不延長施行期限影響的說明。
- 質疑工程會部分業務已通過移撥財政部卻未實際移撥,認為組改混亂。
- 擔憂延長一年仍無法通過所有未完成的組織法,建議國發會應先行與各方委員協調取得共識。
- 認為行政院組改是「玩大風吹」,未能精簡組織反而更亂,建議重新再來。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指出若暫行條例未延長,將導致政府組織混亂,業務權利義務受影響。
- 建議國發會應向外界說明清楚若法案未通過的後續效應及處理方式。
- 認為部分組織法案協商未成是因少數委員堅持,黨團也無法協調,導致法案長期擱置。
- 強調政府應檢討組改是否周到,並加強與委員溝通,詳盡說明。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質疑若憲改走向內閣制,現行組改的討論是否還有意義,詢問管主委個人意見及國發會是否應研究憲改議題。
- 詢問管主委為何未在江院長請辭時「打包走人」,是否為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而留下。
- 引述商業週刊報導,質疑韓國自經區失敗案例,擔憂台灣自經區可能重蹈覆轍,並質疑台灣是否有必要搞到「六港一空」。
- 質疑國發會如何抵抗來自各縣市、民代及縣市長為爭取自經區而施加的選票壓力。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組改缺乏明確願景、目的與價值,導致政府組織混亂、效率不彰,變成「人事大風吹」。
- 擔憂即使再延長2年,組改仍難以完成,因各方缺乏共同核心價值,各有盤算。
- 指出營建署、氣象局、林務局等單位歸屬爭議,以及海洋委員會應提升為海洋部並擴大功能,以建構海洋國家,而非僅是業務移撥。
- 建議國發會應從對國家的想像、對台灣建設的想像出發,彌補組改爭議部分。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已完成組改的部會行政效率反而更糟糕,並以教育部國教署為例說明行政流程緩慢問題。
- 認為國發會未檢討組改成效,學者的理想性高但實際操作出現問題。
- 質疑未來環資部部長若由環保背景者擔任,如何領導林務、水土保持、河川、治山防洪等不同專業領域。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發會主委對原研考會業務(如總統政見列管)不熟悉,擔憂組改後研考會功能停擺。
- 認為國發會若連自身小規模整併都未進入狀況,難以期待其他大型部會的組改成效。
- 質疑在憲改議題浮現時,組改是否還有必要繼續推動,並建議國發會應研議進行修憲相關民調。
- 要求國發會會後提供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的建置進度,以了解馬英九總統的政見是否跳票。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詢問組改的主要目標及成效,質疑政府功能排名與公務員精簡人數的實際效益。
- 認為公務人力精簡幅度不足,仍無法說服組改有效,要求提供未來10年人員編制預測資料。
- 建議應成立海洋部而非海洋委員會,以彰顯海洋國家定位,並具備教育、研究、海巡等多功能。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同意在海洋委員會下增設海洋保育署及三級研究機構,並接受分階段推動概念。
- 建議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發展研究院等4個組織法案同時通過,避免未來變數。
- 希望行政院能將海洋保育署及研究機構的組織法條文內容帶回研究,並考量人員編制,以利明天協商達成共識。
- 強調海洋保育署和國家海洋發展研究院的設立對台灣成為海洋國家至關重要,可整合國內相關機構。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認為延長暫行條例施行期限的提案背後有許多實質內涵,行政單位應提供更完整的困難原因與解決方案資訊。
- 特別關心經濟及能源部遲遲未能成立,認為能源政策在經濟部底下容易被經濟考量主導,獨立性不足,希望早日成立以提升能源政策位階與獨立性。
- 詢問自經區條例本會期有無可能討論,並確認國民黨團提出的修正版本是否為國發會認可,特別關注租稅減免條文的修正情況。
相關人員回應
管中閔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延長暫行條例是因尚有7個部會組織法未完成立法,為確保籌備作業順利施行,暫行條例有必要延長以適用各項配套措施。
- 坦承未事先要求準備詳盡報告是個人疏忽,並代表國發會向委員道歉。
- 解釋若暫行條例未延長,將導致組織職掌調整、財源、預決算等問題,政府組織恐變得混亂。
- 回應物價問題時表示,已漲價格具僵固性難以自動下降,政府主要觀測有無不正常上漲或聯合行為,市場機制部分政府能做有限。
- 說明國發會推動的自由經濟示範區不同於韓國模式,重點在法規鬆綁與制度調整,而非大量硬體投入,因此不會有「養蚊子」問題。
- 表示組改目標是提升政府組織效能,避免龐大疊床架屋,但承認缺乏共同願景會導致混亂。
- 認為憲改議題尚處倡議階段,組改應繼續推動,不可能因此停止既有政策。
- 確認國發會持續列管總統政見及重大政策,由管考處負責,並可將修憲民意納入後續研議。
- 說明組改目標是強化施政效能,公務員人數因權益保障需時間才能持續降低,會提供未來10年人員編制預測資料。
- 回應經濟及能源部議題,表示能源方面將提升為署,強化政策規劃能力。
- 表示自經區條例推動態度不變,黨團修正版本已參考公聽會意見,會特別注意租稅減免相關意見。
張念中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支持延長暫行條例施行期限,因部分機關組織法尚未完成立法,新機關施行仍需籌備時間。
- 說明組改目標為精簡、彈性、效能,公務員總員額已從164,800多人降至159,000多人,減少約4,000多人,中央機關預算員額降約2%。
- 承諾會後提供周倪安委員關於預算員額精準數字,並說明組改後同仁權益保障,薪資大體維持舊有,主管職務因整併減少。
- 承諾在2週內提供組改後未來10年人員編制預測資料。
李武育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處長
- 說明工程會部分業務未移撥,是因工程會反映工程與採購業務高度相關,在工程會尚未完成組改前仍由其辦理。
王乃芳 法務部矯正署專門委員
- 表示對陳前總統寫信給馬英九一事不清楚,因非其業管範圍。
陳幸敏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建議尤美女委員提案第二段文字修正,在「預算案」前加上「各機關」三字,並將「之籌編」拿掉,修正為「此外,各機關預算案亦應配合組織改造」。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 尤美女等委員所提提案,其第二段文字修正為「此外,各機關預算案亦應配合組織改造,揭露各機關單位之業務、人員及經費移撥情形,俾使各機關年度預算編製基礎具可比較性,以檢驗資源配置之合理性。」後,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12
審查周明強君等70件請願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審查70件公民請願案,內容涵蓋範圍廣泛,包括修法建議、政策抗議、權益保障訴求等,涉及國防、司法、戶政、醫事、社會福利、教育、環保、經濟、營建等多個政府部門。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所有70件請願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0101
- 卷/期/冊
- 104/1/1
- 發布日期
- 2015-01-0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