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與戶籍法修正審查:聚焦歸化條件、戶政便民及姓名權保障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18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8次會議併案審查「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姓名條例修正草案」等多項法案。會議核心討論歸化條件(如品行端正標準)、戶籍異地申辦便利性、原住民及少數民族姓名登記與改名次數限制等議題。會中委員與行政部門就各項條文進行協商與質詢,最終多數條文照行政院提案或經微幅修正後通過,部分議題將提報院會討論或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國籍法中關於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的條件,特別是「品行端正」的認定標準、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的提交要求,以及歸化許可撤銷的相關規定。
- 同時討論了國籍取得、喪失或回復後,戶籍登記與身分認定的相關程序與法律用語明確化問題。
相關爭議
- 「品行端正」定義與認定:委員質疑其抽象性及主觀判斷可能導致對外籍配偶的歧視,並提出應採「微罪不罰」原則,避免輕微過失影響歸化資格。
- 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困難:有委員指出部分國家程序冗長或因非可歸責事由導致無法取得證明,建議內政部應修訂施行細則納入考量。
- 歸化審查委員會設立:有委員提案要求內政部成立審查委員會處理特殊個案,以保障人權,但未獲通過。
- 撤銷歸化許可期限:討論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後,發現不符規定時撤銷許可的5年期限。
- 國籍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連結:委員質疑在戶籍法中特別區分「中華民國國籍」與「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的必要性及用語的精確性。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對「品行端正」的定義持異議,認為應避免法律用語模糊。
- 質疑戶籍法第17條區分「中華民國國籍」與「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的必要性,認為單提「中華民國國籍」即可。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品行端正」標準過於主觀,並舉例說明其對外籍配偶造成的困境。
- 提出應考量「微罪不罰」原則,放寬輕罪者歸化申請。
- 質疑戶籍法中對中國大陸出生地註記省份的必要性,以及對兩岸用語的尊重是否對等。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品行端正」定義抽象且可能導致歧視,舉例外籍配偶因債務被撤銷國籍的不合理情況。
- 建議國籍法應納入「微罪不罰」原則,放寬輕罪者的歸化申請。
- 主張在全球化背景下,應刪除國籍法第9條對單一國籍的嚴格限制,以吸引人才。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籍法中原住民姓名轉漢名或漢名轉原住民姓名的「一次為限」規定,認為應與一般改名權利看齊,給予2次機會以保障原住民權益。
- 質疑姓名條例中「其他少數民族」的定義不明,並提出西拉雅族等未被官方認定的原住民族群的姓名權益應被尊重。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研擬問卷調查與性別平等研究,以了解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的原因,作為性別平權政策研擬基礎。
- 提出國外合法同性婚姻在國內不被承認,導致雙性戀者可能在國外同性結婚又在國內異性結婚,恐不符性別平等,要求法務部研究。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顯著稅損,需審慎評估。
- 表示稽徵程序簡化方案已在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指出離島稅賦優惠現行已有措施,可再行檢討。
張琬宜 戶政司司長
- 解釋國籍法第3條「品行端正」的認定標準,並表示會配合原民會意見。
- 說明國籍法第9條免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的三種情形。
- 解釋戶籍法第17條中「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的增訂是為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
繆參事卓然 法務部
- 針對國籍法第3條「品行端正」的認定,表示微罪不罰原則應被考量。
- 回應國外同性婚姻在國內不成立,因此在國內與異性結婚不構成重婚,但同意帶回研究其性別平等意涵。
阿浪.滿拉旺 綜合規劃處處長 原民會
- 說明原住民身分法規定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以1次為限,是為保護未成年者權益。
- 表示原住民姓名轉漢名或漢名轉原住民姓名的1次限制,從原民會角度來看,若放寬為2次並無困擾,但會影響原住民身分法的一致性。
相關後續
- 國籍法第3條修正為「品行端正,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並加註「品行端正」的具體行為認定。
- 國籍法第4條增訂多款情形,擴大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的條件。
- 國籍法第9條修正為外國人申請歸化需於許可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並列舉3種免提證明情形。
- 國籍法第19條修正為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後,5年內發現不符規定應予撤銷。
- 國籍法第7條、第10條及第15條維持現行法條文,第9條之一不予增訂。
- 本次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 附帶決議:內政部應儘速修訂國籍法施行細則,明訂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的處理方式,以利歸化,並獲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戶籍法中關於戶籍登記的現代化與便民措施,包括擴大異地申辦項目、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的明確化、戶籍資料數位化管理等議題。
- 同時討論了戶籍資料的定義、出生地登記的規範,以及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的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 戶籍登記異地申辦原則:江啟臣委員主張將異地登記改為原則,戶籍地登記為例外,以提升便民服務,但內政部基於事實認定與權責問題傾向維持現行原則。
- 戶籍資料「置於戶政機關」的必要性:李俊俋委員質疑在電腦化時代,此用語是否仍有必要,建議刪除。
-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中「未成年」定義:李俊俋委員質疑其與民法對行為能力的定義可能產生疑義,建議修正為「未婚、未成年」。
- 出生地登記「省」的註記:李俊俋委員質疑對中國大陸出生者註記「省」的必要性,以及對外國人僅註記國家是否造成不一致。
- 「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的用語:李俊俋委員質疑戶籍法中特別強調「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的用語,認為僅提「中華民國國籍」即可,避免兩岸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改戶籍法第26條,將戶籍登記原則改為異地申辦,例外才回戶籍地,以解決民眾不便。
- 強調戶政系統電腦連線已發達,現行規定造成民眾困擾。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戶籍法第5條之1中「置於戶政機關之」文字的必要性,認為應與時俱進。
- 指出戶籍法第34條之1中「未成年」的規定可能與民法對行為能力的定義產生疑義,建議修改為「未婚、未成年」。
- 建議戶籍法第20條中出生地僅註明國家即可,不需細分省份。
- 反對戶籍法第17條中特別註明「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認為僅需規定「中華民國國籍」即可。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詢問國籍與戶籍的關係,以及無戶籍國民的權利差異。
- 關切莫拉克風災後原住民因永久屋分戶導致部落文化受影響的問題。
- 提出戶籍法第12條輔助登記應由法院逕行移送戶政機關,以提高效率並便利受輔助人。
- 質疑戶籍法第20條中對中國大陸出生地註記省份的依據,以及其與現行行政區劃的差異。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強調戶籍法應隨時代進步,擴大異地登記範圍,以簡政便民。
- 關切自然人憑證使用率不高及民眾忘記密碼的問題,建議研究身分證與自然人憑證兩證合一的可能性。
- 建議降低自然人憑證申辦費用,給予民眾「小確幸」。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詢問出生登記、姓名變更、印鑑證明等常見事項是否能開放異地登記。
- 關切原住民姓名羅馬拼音的標準化問題,以及新移民姓名登記的原則。
- 建議行政院加速推動國土計畫法與景觀法。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戶政機關數量與人員配置,認為戶政工作人員較為閒置。
- 呼籲內政部應對戶政制度進行大規模研究,以因應雲端與資訊時代的變革,避免僵化。
- 質疑自然人憑證推動緩慢,並強調戶政制度在資訊安全、人權保障及遷徙自由上的重要性。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詢味全新燕土地都市計畫變更案的處理進度,要求內政部直接終止而非中止計畫。
- 質詢A7合宜住宅弊案,要求內政部針對不法獲利重新檢討、議價並追償,並限期提出研究結果。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質詢食安案件查緝責任歸屬,不應加重基層警員負擔。
- 關切警界人員短缺問題,特別是偏遠地區如台東的警力不足,要求警政署增加新進人員分發並協助外地警員回鄉服務。
- 詢問內政部對食物銀行此類民間公益活動的制度面協助與評鑑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同意簡政便民方向,但戶籍登記涉及權利義務、事實認定與責任歸屬,需審慎開放異地辦理。
- 表示會研究身分證與自然人憑證兩證合一的可能性,但涉及個資保護技術困難。
- 回應自然人憑證費用是依成本核算,但會再努力降低。
- 針對味全新燕案,表示案子已退回新北市政府,若對方不送件則不會審議;針對A7案,表示會研究法律問題並追償不當得利,承諾2個月內提出研究結果。
- 回應警力短缺問題,表示會增加受訓容量與考試名額,並請警政署特別注意偏遠地區需求,承諾1週內提出具體報告。
- 對食物銀行表示樂見其成,建議循社福系統協助,並會考慮制度面協助。
張琬宜 戶政司司長
- 說明戶籍法第26條已開放41項異地辦理項目,但出生登記、印鑑證明等因涉及事實認定或資料庫未數位化仍無法開放。
- 解釋戶籍資料「置於戶政機關」的定義是明確權責管理,但同意可刪除此句。
- 說明戶籍法第34條之1中「未成年」是配合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喪失身分需成年,但同意修正為「未婚、未成年」以避免疑義。
- 解釋出生地登記中對中國大陸出生者註記省市,而外國人註記國家是現行權宜作法。
- 說明輔助登記原則由當事人申請,若不申請經催告7日後會逕為登記,法院移送反而較慢。
阿浪.滿拉旺 綜合規劃處處長 原民會
- 說明原住民姓名羅馬拼音是依教育部與原民會會銜發布的系統符號。
- 表示平埔族目前非法定原住民,故不適用原住民身分法規定。
- 支持戶籍法第34條之1中對未成年原住民身分登記的規定,認為有助保護未成年者。
相關後續
- 戶籍法第5條之1,將「置於戶政機關之」等字刪除,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 戶籍法第17條第2項句末,將「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等字刪除,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戶籍法第34條之1但書部分,「但本人未成年時」修正為「但本人未婚、未成年時」,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戶籍法第83條維持現行法條文。
- 戶籍法其餘各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本次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姓名條例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姓名條例中關於國民姓名權的保障,包括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的姓名登記方式、中文姓名的取用規範,以及改名次數與事由的限制。
- 同時討論了姓名權的穩定性與社會秩序、交易安全之間的平衡問題。
相關爭議
- 改名次數限制:蔡煌瑯委員提案將「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改名次數從2次放寬至3次,並允許恢復原名不計次數;許添財委員則主張完全刪除改名次數限制,認為其違反人權且無實質危害。
- 原住民姓名轉換次數:陳其邁委員質疑原住民姓名轉漢名或漢名轉原住民姓名的「一次為限」規定,認為應與一般改名權利看齊,給予2次機會。
- 「其他少數民族」的定義:委員質疑條文中「其他少數民族」的定義不明確,可能排除台灣未被官方認定的族群(如平埔族),造成權益不公。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改姓名條例第1條,將「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1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1個為限」,以避免誤解並確立大法官釋字第399號意旨。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因「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次數從2次修正為3次,並允許恢復原名不受次數限制。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姓名條例第7條中改名次數的限制,認為現行規定違反人權,且在電腦化時代管理上不會有問題。
- 批評政府官員思想保守、制度落伍,阻礙社會進步。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戶政司研擬於2015年度進行登記或變更從父姓或從母姓的性別統計、問卷施作及相關研究,以了解人民姓名選擇的慣性或自主選擇,作為性別平權政策方向的基礎。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詢問原住民姓名登記是否可用羅馬拼音或族語,並關切平埔族等未被官方認定的族群姓名權益。
- 強調應尊重少數民族的自由與尊嚴,建議在姓名條例逐條審查時討論雙軌進行的可能性。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姓名條例第1條中原住民姓名轉換「一次為限」的規定,認為應保障原住民有2次轉換機會,如同一般人改名權利。
- 質疑姓名條例第4條中「其他少數民族」的定義不明,認為若要開放,應涵蓋所有台灣未被官方認定的族群,不應僅限於蒙藏人士。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表示姓名條例第1條李俊俋委員的文字修正,文意上沒有太大差別,尊重委員會決定。
- 回應改名次數限制是考量姓名權使用安定性、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但承諾會再討論。
- 說明原住民姓名羅馬拼音可併列登記,並表示戶政系統欄位可容納長姓名。
- 同意尤美女委員關於從父姓或從母姓問卷調查的建議,但表示經費拮据,會設計表格供自由填寫。
- 針對「其他少數民族」定義爭議,表示有爭議就不要列入,或建議修改為「蒙藏」以減少爭議。
張琬宜 戶政司司長
- 說明現行姓名條例第7條已放寬因「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改名至2次,且有5項事由不受次數限制,故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 解釋原住民姓名轉漢名或漢名轉原住民姓名的1次限制,與原住民身分法對未成年子女從姓或取用傳統名字的規定一致,若要修改則原住民身分法也需修法。
- 說明姓名條例第1條「其他少數民族」原指蒙藏,後建議改為涵括性文字,但因無法律定義引發爭議。
- 說明姓名條例第8條擴大改姓事由,第15條放寬受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可改名,增加民眾權利。
阿浪.滿拉旺 綜合規劃處處長 原民會
- 說明原住民姓名轉漢名或漢名轉原住民姓名的1次限制,是為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若放寬為2次,原住民身分法也需修法。
- 表示達悟族等原住民族群有特殊命名習俗,名字會隨輩份改變,需特別考量。
相關後續
- 姓名條例第1條第1項採用李俊俋委員提案文字,其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姓名條例第3條新增條文,明確規範中文姓名取用方式為姓在前、名在後,且不得有空格或符號。
- 姓名條例第8條增訂「撤銷認領」、「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音譯過長」為得申請改姓情事。
- 姓名條例第9條關於改名次數的爭議,主席建議先維持原案,待黨團協商再討論。
- 姓名條例第10條將「僧尼」修正為「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以涵蓋更多宗教人士。
- 姓名條例第12條新增條文,規定本人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變更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並通知。
- 姓名條例第15條放寬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但宣告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可申請改名。
- 姓名條例其餘各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尤美女委員所提附帶決議(關於從父姓或從母姓的性別統計與研究)照案通過。
- 本次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0101
- 卷/期/冊
- 104/1/1
- 發布日期
- 2015-01-0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