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民刑事法案與人權議題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18 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多項民刑事法案,包括民法意定監護制度、監護人資格、遺產/遺囑執行人報酬,以及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心智缺陷者訴訟權益、法官用語統一、傳票案由記載及通譯制度等修正案。會議中,委員們就法案細節、實務運作及人權保障提出質疑與建議,行政機關則回應說明並承諾研議改進。部分法案經討論後修正通過,另有部分則保留擇期繼續審查或要求相關部會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民法親屬編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導入意定監護制度,旨在保障高齡者及心智缺陷者在意思能力尚健全時,能預先指定監護人,以確保其未來生活照護及財產管理的自主決定權。
- 討論內容涵蓋意定監護契約的範圍、公證機制、監督人設置、與現行監護制度的銜接,以及對司法實務可能造成的影響和負荷。
相關爭議
- 法務部雖原則贊同意定監護立意良善,但對強制設置監護監督人、與現行監護制度銜接、意定監護僅限法律行為、公證實務可行性等細節存疑,建議暫予保留。
- 司法院對意定監護制度精神支持,但對以單行法或專節方式立法、多名意定監護人權限行使、相關人才建制、公證登記與交易安全、監督人報告義務及法院負荷等實務操作層面提出諸多疑慮。
- 提案委員陳節如認為該制度已研議多年,社會有急迫需求,不應再拖延,希望儘快通過,並要求法務部在 3 月初提出修正意見或對應版本。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引入意定監護制度,強調其在邁入高齡社會的台灣具必要性,能尊重本人自主決定權、降低社會成本、符合多方需求及國際立法趨勢。
- 指出意定監護能讓高齡者及心智耗弱者在神智清楚時預為將來生活照顧做準備。
- 認為本案已研議多年,不應再拖延,要求法務部儘速於 3 月初提出版本。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建議給予法務部更多研議時間,因意定監護制度牽涉層面廣,且陳委員版本僅限法律行為,恐保障不周。
- 指出條文中涉及戶政機關部分需部際溝通,強烈要求 12 月底提出會有困難。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原則贊同意定監護制度立意良善,但對其內容如監護監督人設置、與現行監護制度銜接、意定監護範圍、公證實務可行性等提出諸多疑義。
- 建議本草案先暫予保留,並廣泛徵詢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意見,以臻週全。
- 承諾會儘快在下個會期 (約 3 月初) 提出修正意見或對應版本,並與陳委員保持聯繫。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意定監護制度精神值得敬佩,但其影響人民權利甚鉅,牽涉層面亦廣,實務操作能否順利配合有疑慮。
- 對以單行法或專節方式立法、多名意定監護人權限行使、人才建制、公證登記與交易安全、監督人報告義務及法院負荷等提出具體疑義。
- 認為家事法庭工作負荷已重,意定監護制度將增加大量調查審理工作,員額上需寬列。
相關後續
- 本案暫予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 法務部承諾在 3 月初將針對此案提出修正意見或對應版本,並在此期間與提案委員保持聯繫。
討論事項二
審查「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修正民法第 1111 條之 2,旨在避免受監護人四親等內血親或配偶、二親等內姻親因擔任照顧受監護人的法人或機構負責人時,被排除監護人資格,以利就近提供照顧並符合社會實務需求。
相關爭議
提案委員陳節如的版本僅將排除範圍限於「四親等內血親」,而法務部及呂學樟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則擴大至「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認為後者更為周延,能涵蓋更多實務上可能發生的親屬關係。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民法第 1111 條之 2,增列但書排除監護人為受監護人四親等內血親時的利益衝突限制,以符合社會現況及就近照顧需求。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將但書排除範圍擴大至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認為這樣更為周延,且若有利益衝突可依民法第 1113 條之 1 準用第 1098 條第 2 項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因應。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原則同意修正方向,但建議將但書規定修正為包含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以涵蓋更多實務上可能的情況,如無其他親屬可擔任監護人時,由提供照顧機構的親屬兼任監護人較符合事實需要。
林秀蓮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解釋修正動議擴大排除範圍的理由,指出實務上受監護人的配偶、父母、兒女、手足、女婿、媳婦或岳父母可能擔任照顧機構負責人,若能兼任監護人並提供照護,對受監護人會比較有利且符合事實需求。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贊同本條修正方向,認為考量受監護人近親亦可能擔任照顧機構負責人,此類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間因緊密親屬關係,可排除利害衝突疑慮,無限制其擔任監護人必要。
相關後續
本案經修正動議通過,將監護人為受監護人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者,排除不得擔任監護人的限制。
討論事項三
審查「民法修正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及增訂第一千二百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討論修正民法第 1183 條及增訂第 1211 條之 1,旨在明確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的報酬請求權,並釐清報酬的負擔者及優先受償地位,以解決現行法規的疏漏並因應親屬會議功能不彰的現況。
相關爭議
- 尤美女委員提案版本中,遺產管理人報酬仍由親屬會議酌定,而法務部及司法院則傾向刪除親屬會議規定,改由法院酌定,以符合現代社會變遷及親屬會議功能不彰的立法趨勢。
- 對於遺產管理人報酬的負擔者,尤美女委員提案版本明確區分為繼承人或國庫負擔,並賦予聲請人優先受償權;法務部則認為依最高法院判決,報酬屬遺產管理費用,由遺產支付,無需明定負擔者,且已具共益性質優先受償。
- 對於遺囑執行人報酬,尤美女委員提案由遺囑人或親屬會議酌定,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法務部則建議除遺囑人指定外,由繼承人與執行人協議,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並將報酬性質定為共益費用。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民法第 1183 條及增訂第 1211 條之 1,旨在解決現行法規對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報酬請求權規定的簡略與疏漏。
- 主張無論遺產管理人由何種方式選任,其報酬請求權法律規範不應差別對待,且報酬應優先於繼承債權受清償。
- 指出遺囑執行人制度旨在貫徹被繼承人意思,其角色具利他及公益性質,應明確訂定報酬請求權。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對本修正草案的用心和立意良善深表感佩,但建議採用法務部「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專案小組」會議決議的文字,認為其較為精簡且能達到相同目的。
- 說明法務部已將民法第 1183 條修正為由法院酌定報酬並刪除親屬會議規定,且報酬屬共益性質已可優先受償,無需明定負擔者。
- 說明法務部已增訂民法第 1217 條之 1 規定遺囑執行人報酬,由繼承人協議或法院酌定。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贊同本條修正方向,認為其解決了現行民法對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請求報酬的規範疏漏,並明訂法院選任者報酬亦由法院定之。
- 指出最高法院判決已認遺產管理人報酬屬遺產管理費用,具共益性質可優先受償,與修正方向一致。
- 建議考量行政院已著手研修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刪除親屬會議條文,為求周延,此部分應尊重主管機關權責,通盤研修為宜。
相關後續
本案經修正動議通過,明確遺產管理人報酬由法院酌定,遺囑執行人報酬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由繼承人協議或法院酌定。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31 條、第 35 條及第 93 條之 1,旨在擴大對心智缺陷者(如自閉症、精神障礙者)訴訟權益的保障範圍,確保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能獲得選任辯護人、強制辯護及輔佐人等協助,並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障別新制。
相關爭議
- 陳節如委員提案將「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修正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陳述能力有所欠缺者」,以擴大保障範圍。
- 李昆澤委員提案將「智能障礙」修正為「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有損傷或不全」,並增訂條文使舊制身心障礙手冊持有者適用。
- 司法院及法務部擔憂若修法文字過於專業或與刑法第 19 條減刑要件相同,可能導致法官在認定時需送鑑定,延滯司法程序,主張維持現行「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的彈性認定標準。
- 對於第 35 條第 3 項輔佐人範圍,陳節如委員提案增列「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認為能讓更了解心智障礙者的專業人士陪同,但司法院認為現行「委任之人」已涵蓋,無需增列。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將保障對象從「智能障礙」擴大至「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涵蓋自閉症、精神障礙者等,確保其訴訟權益。
- 認為現行法規未能充分保障自閉症等患者,導致法扶無法提供協助,修法能給法官更大彈性。
- 主張將第 35 條第 3 項輔佐人範圍擴大至「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以確保真正了解心智障礙者的人能提供協助。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質疑「智能障礙」認定是否為法官當場判斷,並詢問若改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是否會導致需送鑑定。
- 建議將陳委員提案中「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與現行法規「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結合,以兼顧保障範圍與實務操作。
- 認為刑訴法中選任辯護人的目的與刑法第 19 條減刑的要件不同,不應因文字相同而擔憂需送鑑定。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對「智能障礙」是否包含自閉症的解釋,認為若不包含則應明確加進去。
- 強調刑訴法第 27 條關於辯護人選任與刑法第 19 條減刑要件不同,不應混為一談。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原則同意將「智能障礙」修正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解決委員對保障範圍的顧慮。
- 建議後段仍維持「無法為完全之陳述」,避免「陳述能力有欠缺」導致過多專業認定問題及送鑑定。
- 解釋「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在實務上認定較具彈性,可包括顛三倒四、前言不對後語等情況,可在立法理由中補充說明其內涵。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擔憂若修法文字與刑法第 19 條減刑要件相同,法官在實務判斷上可能需送鑑定,延滯司法程序。
- 解釋現行實務對「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的認定較寬,不一定需手冊,法官會依個案表現主動指定辯護人。
- 認為第 35 條第 3 項輔佐人中「委任之人」已涵蓋社福機構專業人員,無需額外增列,但若增加能更明確化則不反對。
李麗玲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
- 說明目前實務對「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認定從寬,法官會主動協助選任辯護人或輔佐人。
- 擔憂若將刑法第 19 條「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移至刑訴法,可能導致法官在每個案件中都需送鑑定,延滯訴訟程序。
- 強調實務上判斷是否需保障措施,並非以障別或有無手冊為依據,而是以當事人到庭陳述能力為準。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31 條、第 35 條及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修正通過,將「智能障礙」改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後段維持「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 第 35 條第 3 項增列「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範圍。
- 第 38 條之 1 條文不予增訂。
- 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文字經修正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 4 小時。其等候第 31 條第 5 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 35 條第 3 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送請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及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討論修正刑事訴訟法中「推事」用語為「法官」,以統一法律用語;同時審查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傳票應記載案由要旨的提案,旨在保障被告事前防禦權,避免資訊不對等。
相關爭議
- 吳秉叡委員提案將刑事訴訟法中「推事」改為「法官」,法務部及司法院對此表示贊同,但法務部建議一併修正檢察官相關用語,司法院也提出應一併修正第 313 條及第 426 條。
- 蕭美琴委員提案增訂傳票案由應記載要旨,以利被告事前防禦。法務部對此持反對意見,認為偵查初期案情浮動,且偵查不公開原則下,過早揭露案由要旨恐影響偵查,並擔心實務執行困難。
- 蕭美琴委員主張,傳票僅列罪名而非案件內容,導致被告在不知情下受偵訊,侵害其防禦權,且易遭政治濫用。主席亦認同,並指出證人傳票已可記載要旨,被告亦應有此權利。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傳票案由應記載要旨,認為我國法律採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應有適當防禦權,不應在不清楚案由下受偵訊。
- 以自身經驗為例,指出傳票僅列罪名而非案件內容,導致被告資訊不對等,易遭受政治扭曲與污名化。
- 強調被告事前防禦權的重要性,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因應措施,解決被告權益與資訊不對等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對於將「推事」修正為「法官」表示贊同,但建議一併修正第 26 條第 2 項、第 3 項中「首席檢察官」及「檢察長」為「檢察長」及「檢察總長」。
- 對傳票案由記載要旨持反對意見,認為偵查初期案情浮動,且偵查不公開原則下,過早揭露案由要旨恐影響偵查,導致被告串證或不出庭。
- 說明實務上會在傳票備註欄加註事由,或書記官/檢察官斟酌告知案由,但無法告知偵查內容。
- 承諾會回去研議行政措施,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前提下,提供更多資訊給被告,但認為將此寫入法律條文窒礙難行。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贊同將刑事訴訟法中「推事」一詞全面改為「法官」,並建議一併修正第 17 條、第 18 條、第 71 條中「左列」為「下列」。
- 指出司法院會銜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已將第 313 條、第 426 條的「推事」改為「法官」,建議一併處理。
- 對於傳票案由記載要旨,認為審判中因起訴書已寄送被告,不發生無法事前防禦問題,故審判中傳票無需記載要旨,應排除適用。
相關後續
- 將「推事」用語修正為「法官」的提案,因涉及檢察官用語統一問題,暫緩修法,另定期審查。
- 傳票案由記載要旨的提案暫予保留,擇期再審,並要求法務部針對如何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下,保障當事人適當防禦權,回去研究並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六
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討論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79 條及第 99 條,旨在加強對不通曉國語者及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在拘提與訊問程序中的訴訟權益保障,特別是拘票應附記其所用語言及通譯的使用規範,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
相關爭議
- 李俊俋委員提案增訂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拘票應附記被告或家屬所用方言或外國語文,或由通譯傳譯。法務部及司法院認為簽發拘票時難以預料被告國籍,且實務上難以讓通譯隨拘提人員前往,執行上有困難,主張不予修正。
- 李俊俋委員提案修正第 99 條,明確區分不通曉國語者與聽覺/語言障礙者通譯方式。司法院指出其會銜行政院版本已將「得用通譯」修正為「應由通譯傳譯之」,且現行法規仍使用「聾」和「啞」等詞,委員認為這些是歧視性字眼,應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李俊俋委員提案關於不通曉國語者、語能障礙、聽覺障礙者通譯與傳譯部分,現行通譯人力不足、品質不佳,特別是手語通譯僅 20 人,遠不足全國法院需求。
- 提及南充性侵案中,因手語通譯不足,竟由涉嫌隱匿案情的老師擔任通譯,嚴重違反人權。
- 強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已生效,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司法保護,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加強通譯制度,聽取身障團體需求。
- 質疑法院通譯費用過低,導致專業人才不願擔任,影響翻譯品質,且通譯缺乏法律專業訓練,可能導致翻譯失真,影響當事人權益。
- 指出拘提外籍人士時,警察可能不懂其語言,應確保以其能理解的語言告知拘提理由。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認為拘票附記語言不必要,因我國採屬地主義,外國人在本國違法仍應使用本國語言,且到案後有通譯協助溝通。
- 建議第 79 條及第 99 條先保留,不予修訂。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認為第 79 條拘票附記語言在實務上執行困難,因簽發拘票時難預料被告國籍,且不一定需要翻譯。
- 解釋拘提時司法警察會視個案處理,但人別訊問時一定會有通譯,現行法制已足夠保障。
- 指出第 99 條中「聾」和「啞」等字眼,許多現行法律仍在使用,若要修正需通盤檢討。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目前實務上廣納特約通譯,並會提供日費、旅費、交通費補助,但手語通譯人力確實不足,將儘量增加。
- 承認南充性侵案中由案件關係人擔任通譯不適合,並承諾會要求各地法院通譯人員了解法律相關知識。
- 認為第 79 條拘票附記語言在執行上有困難,因通譯不能隨拘提人員前往,但到案後會立即提供通譯。
- 指出司法院會銜行政院版本已將第 99 條修正為「應由通譯傳譯之」,建議依該版本修正。
- 同意將檢討通譯制度,增加人力、加強訓練、強化申訴評鑑機制,並承諾在 3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李麗玲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
- 說明司法院 101 年會商第 99 條條文時,已修正為「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曉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文字敘述」,認為已屬周妥。
相關後續
- 李俊俋委員等提案的刑事訴訟法第 79 條及第 99 條先保留,另定期繼續審查。
- 通過尤美女委員等提案,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於 3 個月內提出充實通譯人力、加強通譯訓練、強化民眾對通譯之申訴評鑑機制等具體改善措施及規劃作法期程,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七
委員質詢關於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及監護制度等議題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就陳水扁前總統的保外就醫案進行廣泛質詢,探討其保外就醫的條件、程序、審核標準及政治考量,並與其他受刑人待遇進行比較,同時也討論了成年監護制度的數據統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落實進度及司法實務問題。
- 質詢內容亦觸及監獄拒絕收監的追蹤管考、保外就醫鑑定小組的組成、家事調查官人力不足及社工訪視指標不完善等問題。
相關爭議
- 廖正井委員質疑法務部對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案的處理存在政治考量,而非純粹依法律處理,且認為保外就醫後續執行問題多,建議應推動減刑條例以一體適用。
- 高志鵬委員質疑法務部拒絕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的理由(無類似案例),並認為應尊重主治醫師判斷,不應將責任推給法院,且懷疑其處理受政治力介入。
- 陳唐山委員質疑法務部對陳水扁前總統的處理缺乏愛心與人權考量,認為其健康狀況只會惡化,無藥可醫,要求法務部儘速依法辦理,不再拖延。
- 李貴敏委員指出台灣成年監護數據不公開,且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已實施,但法務部尚未開始檢視相關法規,擔憂修法進度落後國際主要國家。
- 陳節如委員反映民法監護案件法院裁定程序緩慢(需 6 個月),社工訪視指標未涵蓋成年監護,以及法扶補助對象限制導致社福機構代申請困難,造成民怨。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案的處理存在政治考量,而非純粹依法律處理,因其病況並非無法在監獄內治療,卻突然召開記者會指點救濟途徑。
- 指出「監獄施行細則」規定保外就醫條件嚴苛,幾乎是快死之人才能保外就醫,認為陳水扁案應一體適用,並替其他罹患重病受刑人發聲。
- 建議推動減刑條例,認為這是一勞永逸的方法,可讓再犯比例較低、年紀大或病情惡化者出來,以避免保外就醫後續執行上的問題。
- 擔憂保外就醫後,陳水扁若有違法行為(如寫政治文章或推薦信)的認定困難,以及境管和夜間查訪等執行細節的困擾。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 65 歲以上人口比例迅速上升,成年監護需求大,但相關統計數據不公開,難以評估重要性。
- 強調失智人口應受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護,但法務部尚未開始檢視相關法規,擔憂修法進度落後國際主要國家 10 到 20 年。
- 質疑民法第 15 條對無行為能力人的規定有改善空間,特別是財產以外的事務,並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提供具體時程,說明如何落實公約要求。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關切監獄拒絕收監人數近 800 人,部分人犯在外再度犯案,要求法務部澈底檢討改進追蹤管考機制,以平衡司法公平正義與人權。
- 強調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應在醫療人權與司法公平正義間取得平衡,但質疑保外就醫的審核程序、鑑定機制不夠公開透明,恐因人而異。
- 建議法務部藉陳水扁案檢討保外就醫制度,擴大鑑定小組納入醫界及家屬推薦醫師,並將此機制制度化,一體適用於所有受刑人。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指出民法監護案件中,法院許可購置或處分不動產、出租房屋等裁定程序緩慢(需 6 個月),導致民眾生活困頓,要求司法院改進並設法訂定裁定程序時程。
- 反映成年監護的社工訪視調查缺乏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造成社工困擾,要求司法院儘速頒佈相關指標和格式。
- 質疑現行法扶補助規定,要求當事人本人申請才補助,導致社福機構代申請無法獲得補助,造成偽造文書或違法結果,要求法扶應開放法人為補助對象。
- 指出機構評鑑要求身心障礙者做監護宣告,但因法扶補助限制而面臨困難,要求縣市政府編列經費補助,並促請法務部在修法時增列法人補助規定。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召開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記者會存在政治考量,而非純粹依法律,認為是「上面指示開一條路」,暗示有機會出獄。
- 強調在國際人權日應特別強調愛心與人權,認為陳水扁前總統的健康狀況只會惡化,無藥可醫,法務部應尊重醫師判斷,不應藐視人權。
- 呼籲羅部長反映其發言,希望國家領袖能有疼惜心,司法單位做到公平公正,並要求法務部對陳水扁案的申請文件能以最快速度跑完程序,不要拖延。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拒絕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的理由(無相同類似案例)不合理,認為應考量病人整體狀況,而非單純比對病症。
- 指出羅部長一面說陳水扁不符保外就醫規定,卻又要求他向法院聲請異議,是將法務部責任推給法院。
- 強調北榮、中榮醫師已診斷陳水扁病情符合保外就醫條件,質疑法務部為何不採主治醫師判斷,而採取不利於陳前總統的判斷。
- 認為陳水扁案有雙重標準,與林益世、賴素如案處理方式不同,懷疑馬總統介入司法,導致法務部揣摩上意。
- 質疑法務部態度轉變,由部長指點保外就醫方向,是否基於人道考量或良心發現,並建議法務部應在監獄行刑法中增加更明確的保外就醫規定,回歸醫療專業。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肯定刑事訴訟法針對身心障礙者訴訟權益的修正,認為隨著社會進步,法律應補強對心神喪失及精神耗弱的規定,並將自閉症、失智症等納入討論,以完善保障當事人權益。
- 支持建立意定監護制度,認為其建立在當事人自由意志上,為未來不能表達意志時預先指定監護人是合情合理,但需完善規範以避免流弊及家屬意見紛歧,並做好配套措施。
- 支持偵查階段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認為一般人面對檢察官偵查已易不知所措,身心障礙者更是相對弱勢,提供辯護人甚至社工協助能更完善保障權益並有助案情釐清。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自訴制度強制委任律師的規定,認為可能限制人民訴訟權,增加民眾負擔,傷害法律公平公正性,建議司法院考慮修改。
- 認為傳票案由應多採記載要旨,以兼顧偵查不公開原則與被告事前防禦權,避免資訊不對等,影響訴訟公平性。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說明「監獄行刑法」第 58 條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報請許可保外醫治,需醫療專業人士評斷。
- 解釋矯正署駁回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申請的理由是尚未符合法律條件,其病況非無法在監獄內治療。
- 說明法務部召開記者會是為回應社會對陳前總統保外就醫問題的廣泛討論,解釋處理過程及法律救濟管道,並非暗示放人。
- 表示若陳前總統病情惡化,可提出更新診斷證明,法務部及矯正署願擴大鑑定團隊,加入家屬推薦醫師共同評估。
- 承諾會要求地檢署對拒絕收監者進行追蹤管考,定期訪查,若原因消失立即要求入監服刑。
- 表示減刑是總統職權,法務部無法處理。
- 承諾會回去請矯正署針對保外就醫制度化部分做全面性檢討,包括鑑定、審核程序及機制,以取得司法公平正義及醫療人權的平衡點。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承諾會後提供李貴敏委員關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落實時程及相關資料。
- 表示將研究增列法律扶助法中法人為補助對象的規定,並儘快提交院會討論。
- 承諾會要求各地法院通譯人員了解法律相關知識,並儘量增加手語通譯人員,提供日費、旅費、交通費補助。
- 說明家事調查官目前在職 6 位,今年將招考 12 位,但因總員額法控管,人力補充面臨困難,總需求量為 152 位。
- 指出目前除高雄少家法院外,其他家事法院仍仰賴社工人員進行訪視調查,並將其納入明年度家事服務中心補捐助範圍。
黃梅月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說明法院裁定時間視個案情形而定,若簡易會很快,複雜則需調查。
- 承諾會後了解法院裁定程序,並在 4 個月內研究頒佈成年監護訪視調查參考指標及格式,廣邀各界意見。
- 解釋未成年及成年監護訪視調查指標有共通性,但成年監護應依民法第 1110 條之 1 規範,將研究區別。
- 說明目前在職家事調查官 6 位,今年招考 12 位,但因總員額法控管,無法讓家事調查官足額到位。
- 指出家事事件法新增制度的員額不受國家總員額法控管,但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溝通未獲突破。
顏靚殷 衛福部社家署副署長
- 說明機構評鑑中要求身心障礙者進行監護宣告是預告指標,旨在讓機構試做看看,並非強制性要求。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高志鵬委員、顏寬恒委員及呂學樟委員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0101
- 卷/期/冊
- 104/1/1
- 發布日期
- 2015-01-0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