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行政程序法修正審查:法規影響評估、聽證制度與醫療人權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11

LawTrace 法律歷程:刑事訴訟法、行政程序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多項《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聚焦於強化法規命令影響評估(含人權、性別、成本效益)、健全聽證制度效力,以及行政計畫的法制化。會議中委員與行政官員就上述議題進行深入討論,並觸及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案的法律適用與人道考量。法務部承諾將帶回委員意見,作為全面修正《行政程序法》的參考,並將研議同性婚姻政策方向。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強化法規命令訂定前的影響評估機制,包含必要性、替代方案、成本效益、總體影響,並納入人權及性別觀點,以確保法規命令的健全性及正面效益。
  • 檢討並修正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舉行聽證的效力與程序,明確其拘束力,並討論行政計畫相關規範的完備性。

相關爭議

  • **法規影響評估的層級與成本**:尤美女委員主張將法規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及性別影響評估入法,並適用於法規命令;法務部與行政院法規會則認為,法規命令層級較低,影響評估應在法律層級進行或透過行政規則處理,避免徒增行政成本與定義不明確的問題。
  • **聽證制度的實質效力與適用範圍**:尤美女委員及其他委員主張強化聽證的拘束效力,並擴大其適用範圍;法務部則認為法規命令的聽證不宜具審判效力,建議採公聽會模式,並考量人力、財力成本,認為強制聽證可能降低行政機關舉辦意願。
  • **行政計畫程序的完備性**:吳宜臻委員指出現行《都市計畫法》及《土地徵收條例》的公展和說明會程序不足以保障人民權益,導致大埔徵收案等爭議,要求在《行政程序法》或專法中規範更嚴謹的聽證程序與法律效果;法務部同意行政計畫需通盤檢討,並朝訂定專法方向研議。
  • **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標準爭議**:多位立法委員質疑陳水扁保外就醫案的法律適用與公平性,認為法務部應一體適用標準,而非因人設事;法務部則強調將尊重醫療專業評估,並擴大鑑定小組成員,以確保公平性及公信力。
  • **同性婚姻法案承諾與進度**:尤美女及吳宜臻委員質詢法務部關於同性婚姻法案的承諾與進度,認為法務部未如期提出法案;法務部則澄清承諾是提出政策方向,而非複雜的法案本身,並表示將於12月底前提交政策方向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強化法規影響評估,明訂法規命令訂定前應評估必要性、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及總體影響,並融入人權與性別觀點。
  • 要求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規定重大影響人民權益的法規命令應強制舉行聽證,並明確聽證的拘束效力。
  • 質疑法務部對同性婚姻法案的承諾,要求儘速提出具體法案或政策方向。
  • 強調居家照顧應有家人親情互動,而非僅提供大空間,並指出陳水扁漏尿狀況嚴重。
  • 呼籲矯正系統應改變應報主義思維,尊重受刑人基本人權,改善監獄環境。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認為所有制度推動、修正、廢止都應做整體評估,不應侷限於性別、人權等單一面向。
  • 主張影響評估應在法規擬訂的「上階段」進行,並授權行政機關進行評估,而非由立法院指定特定公約條款。
  • 質疑法務部對陳水扁保外就醫案的處理不公,要求一體適用,避免因人設事。
  • 認為陳水扁保外就醫後若干預政治,將造成困擾,建議透過特赦或減刑方式處理。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認同應有具體規範以落實聽證制度,並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 質疑行政機關在聽證或陳述意見後,是否實質採納人民意見,或僅為形式程序。
  • 詢問行政機關若不採納聽證結果或人民陳述,且未說明理由,是否構成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的重大明顯瑕疵。
  • 要求法務部檢討97年函令,避免重複程序導致人民權益受損。
  • 建議法務部精確定義陳其邁委員提案中「公告行為」與「未發布」的關係。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主張聽證會應在對人民權利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衝擊及影響時才舉辦,且時間點應提前至法規命令雛型未臻明朗之前。
  • 批評政府在訂定行政命令時脫節民意,舉例食藥署對米粉名稱的規定和新竹科學園區改名爭議。
  • 質疑陳水扁保外就醫案的公平性,要求法務部提供類似病症獲准保外就醫的案例,並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反對家屬推薦醫師加入鑑定小組,認為應回歸醫療專業判斷,並要求通案處理,而非因人設事。
  • 重申陳水扁案是法律問題,應依法解決,避免泛政治化。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營建署在都市計畫及徵收案中,現行公聽會和說明會程序不足以保障人民權益,導致大埔、桃園航空城等爭議。
  • 主張在《行政程序法》或專法中納入基本原則,規範行政計畫的聽證程序與法律效果,以解決多階段行政處分導致的救濟管道不明問題。
  • 質詢法務部關於同性婚姻法案的承諾,指出公報紀錄與法務部新聞稿說法不一,要求法務部於12月底前提出政策方向架構。
  • 批評法務部對委員提案的回應多為否定,要求正面處理法條納入基本原則的建議。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案的處理不公,對比顏清標假釋案與王令麟在監獄內狀況,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指出陳水扁僅正式聲請保外就醫1次,質疑法務部對社會解釋不清,並認為12月25日獲准保外就醫不可能實現。
  • 批評行政院及法務部在陳水扁案上推諉責任,認為總統馬英九一人可決定,並指責政府缺乏人道精神。
  • 呼籲社會和諧與國家進步,強調陳水扁已無意干預政治,希望法務部能勇敢依規定處理,而非聽從上級指示。
  • 批評行政院對立法院要求研處陳水扁保外就醫臨時提案一個多月未答復。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確認法務部已收到陳水扁重新聲請保外醫治的申請,並已轉交矯正署處理。
  • 詢問法務部關於擴大醫療團組成的時程、人數限制及評估程序,希望有客觀公正的醫療團體儘快完成鑑定。
  • 指出過去陳水扁聲請保外醫治歷時4個月才駁回,關切本次是否會再次拖延。
  • 強調若符合相關規定,應儘快保外醫治,以符合人道考量。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主張強化公民參與,應落實公民聽證,認為聽證制度比公聽會更嚴謹,能有效防止政府施政偏私、杜絕決策專斷。
  • 書面意見建議將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的通知改採「強制公告」,並應同時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公告方式為之,以擴大參與及提高行政效能。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土地徵收問題爭議源於資訊不足、溝通不良、行政救濟不彰,現行公聽會模式不足以擴大民眾參與度。
  • 書面意見提及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要求主管機關應以公開聽證方式,使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論辯,以符合憲法正當行政程序。
  • 書面意見呼籲內政部及營建署應針對《土地徵收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研議修法,納入強制舉辦聽證會的可行性,以維護民眾權益。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55條修正條文強制公告聽證事項,恐徒增行政成本,影響行政效率,但支持增加電子公告方式。
  • 書面意見建議法規制定應保留彈性,法規影響評估應依規範事物本質進行,並可在「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中增訂人權及性別影響評估。
  • 書面意見主張法規命令的「聽證」應指非正式聽證程序,建議法務部規劃在《行政程序法》中增訂舉辦公聽會的相關規定。
  • 書面意見認為《行政程序法》屬普通法,應通盤檢討現行第5章「行政計畫」,以避免與各專業法律的適用疑義。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公務人員對法規評估不積極,導致評估效果不佳,甚至流於應付,對國家法規體制產生負面影響。
  • 書面意見認為應建立具體的實質回饋獎勵制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投入法規整體評估,以提升法規品質。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次長 法務部

  • 對高志鵬委員提案修正行政程序法第55條,認為強制公告可能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舉辦意願,且聽證通知期日應具彈性。
  • 對尤美女委員提案將法規影響評估入法,認為法規命令層級較低,影響評估應在法律層級進行,或可考慮在《中央法規標準法》中規定。
  • 認為法規命令的「聽證」不宜具審判效力,建議採公聽會方式,並已研擬一套完整的公聽制度。
  • 同意行政程序法有修法必要,將帶回委員及學者意見,作為全面修正《行政程序法》的參考。
  • 說明陳水扁保外就醫案將尊重醫療專業評估,並擴大醫療小組成員,確保公平性與公信力。
  • 澄清法務部未承諾在2個月內提出同性婚姻法案,但將於12月底前提出政策方向報告。
  • 強調矯正單位已從「應報」轉為「教化」思維,致力於讓收容人浴火重生,並呼籲委員支持監所硬體改善及預算編列。
  • 同意行政計畫規範不足,應通盤檢討或訂定專法,並同意應給予人民行政救濟管道。

徐開莉 參議 行政院法規會

  • 支持法務部意見,認為法規命令的影響評估應提升至《中央法規標準法》層次訂定,或在法律案階段進行,以避免重複評估與行政成本浪費。
  • 說明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報院的法律案已填寫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納入法規衝擊、人權及性別影響評估內涵。
  • 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51條、154條、155條已規定預告程序、公眾意見、會商、聽證等,已涵蓋人權、性別或法案衝擊的考量,法規命令無須重複進行3項評估。
  • 表示尊重委員會的決定和公聽會結果,若委員認為法規命令涉及人民重大權益事項達一定規模者必須做3個影響評估,法規會表示尊重。

王武聰 組長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 說明營建署主管的都市更新部分,聽證程序已在執行,公聽會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必須辦理。
  • 表示若地方政府未辦理聽證會、公聽會或相關說明會,營建署會督促、考核或審查。

張瓊月 科長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

  • 說明都市計畫依照《都市計畫法》規定,在草案出來前,一定要踐行公開展覽和說明會程序。
  • 承認目前《都市計畫法》的法定程序僅限於公展和說明會。

劉美琇 副主任 國發會法制協調中心

  • 表示行政計畫的業務不屬於國發會法制協調中心職掌,而是其他處室的業務。
  • 指出國發會的業務包含法規影響評估的能力建構。
  • 同意將尤美女委員關於建立人權統計指標、強化統計分析和影響評估的意見帶回。

相關後續

  • 法務部將把委員的意見、各界意見及學者專家在公聽會提出的意見帶回,作為修正整套《行政程序法》的參考。
  • 法務部承諾將研議訂定行政計畫專法,內容包含聽證和影響評估的相關規範。
  • 法務部將於12月底前提出同性婚姻相關權利保護的政策方向架構報告。
  • 法務部承諾將重新檢討97年函示,以避免因程序重複而可能損害人民權益。
  • 法務部將要求矯正署擬訂具體標準,讓所有受刑人申請保外就醫都可以一體適用,並將擴大陳水扁保外就醫的醫療鑑定小組成員。

原始資料

公報
1040101
卷/期/冊
104/1/1
發布日期
2015-01-06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