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務部預算與組織案:聚焦矯正基金、陳水扁醫療鑑定及請願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1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會議審查行政院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修正草案及70件請願案,並重點討論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104年度預算案。會議中,立委們高度關注矯正基金的財務虧損、收容人技能訓練成效與勞作金制度,並針對前總統陳水扁的保外就醫程序、醫療鑑定小組的決策權限及黃世銘退休案的合法性進行激烈質詢與討論。部分預算案遭凍結,並要求相關單位提出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行政院組織改造進度延宕,導致政府運作體系紊亂、國家競爭力受損,亟需加速立法程序。
  • 各機關預算案應配合組織改造,揭露業務、人員及經費移撥情形,以確保資源配置的合理性及預算編製的可比較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行政院組織改造進度遲緩,造成諸多亂象,損及國家競爭力。
  • 要求行政院積極溝通協調,儘速於105年1月31日前完成立法程序。
  • 建議各機關預算案應配合組織改造,揭露業務、人員及經費移撥情形,以利檢驗資源配置合理性。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行政院組織改造進度遲緩,造成諸多亂象,損及國家競爭力。
  • 要求行政院積極溝通協調,儘速於105年1月31日前完成立法程序。
  • 建議各機關預算案應配合組織改造,揭露業務、人員及經費移撥情形,以利檢驗資源配置合理性。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行政院組織改造進度遲緩,造成諸多亂象,損及國家競爭力。
  • 要求行政院積極溝通協調,儘速於105年1月31日前完成立法程序。
  • 建議各機關預算案應配合組織改造,揭露業務、人員及經費移撥情形,以利檢驗資源配置合理性。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行政院組織改造進度遲緩,造成諸多亂象,損及國家競爭力。
  • 要求行政院積極溝通協調,儘速於105年1月31日前完成立法程序。
  • 建議各機關預算案應配合組織改造,揭露業務、人員及經費移撥情形,以利檢驗資源配置合理性。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逕行逐條審查,照委員呂學樟等18人提案通過。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周明強君等70件請願案

核心議題

審查民眾及團體提出的70件請願案,內容涵蓋修法建議(如國防部代扣私人債務、法院組織法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司法制度改革(如陪審團制、大法庭設立)、稅賦優惠、公務人員退休福利、多元成家法案、減刑、監獄行刑法修正、國家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電磁波監看監聽抗議等多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各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
  • 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三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審查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的104年度預算,重點關注基金連續虧損問題、自營作業收入提升策略、收容人技能訓練成效與就業銜接、以及基金用於收容人福利補助的合理性。
  • 討論矯正機關自營作業的經營策略,包括提升自主能力、擴大自營規模、強化行銷、建構產銷策略聯盟,以及結合地方產業傳承技藝等。

相關爭議

  • 矯正基金連續5年鉅額短絀:顏寬恒委員質疑基金的永續發展,要求矯正署應維持自給自足原則,署長則解釋是因拓展作業及收容人燃料等補助成本增加。
  • 勞務收入獲利偏低:顏寬恒委員指出矯正機關勞務加工產品平均每件獲利僅約0.2元,獲利空間大,建議將業務外費用列入成本後再定價以反映實際成本。
  • 自營作業銷售管道過度依賴內部供銷:顏寬恒委員批評內部銷售系統佔總銷貨比例超過70%,不利於社會大眾對矯正教化的了解與推廣,建議增加外部通路及實體展售管道。
  • 基金短絀下仍編列高額補助:顏寬恒委員質疑基金連續短絀卻編列高達1,088萬2千元的受刑人子女及犯罪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建議應量力而為。署長則認為此為慈善公益,有助減少再犯。
  • 收容人技能訓練與就業相關性低:尤美女委員及曾巨威委員指出,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後從事工作與技能訓練相關者不到30%,顯示訓練項目未盡符合就業市場所需,要求提出具體改善規劃。
  • 勞作金制度不符市場運作:曾巨威委員質疑勞作金計算方式(業務收入扣除業務成本與費用後之50%提列)不包括勞作金本身,導致產品成本定價過低,影響市場公平性,建議檢討該制度。
  • 矯正基金虧損彌補方式:曾巨威委員質疑連續虧損以「折減基金」彌補並非長久之計,擔心影響基金運作,會計處則表示基金數額充足且有國防部移撥資金。

立法委員發言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質疑矯正基金連續5年鉅額短絀,不利永續發展,應本自給自足原則經營。
  • 指出勞務收入獲利偏低,平均每件僅0.2元,建議將業務外費用列入成本後再定價。
  • 建議矯正署應改變現行以內部供銷為主的商品通路,增加外部通路及實體展售管道。
  • 質疑基金在虧絀情況下,仍編列高額受刑人子女及犯罪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建議應量力而為。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關心矯正基金短絀問題,強調基金除感訓教化外,也應對社會有所貢獻。
  • 建議增加外役監預算,改善受刑環境,並推動有機無毒農業,提升社會健康生產力。
  • 提及有機無毒認證成本高,曾向農委會爭取預算,但公務機構需自編。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詢問矯正基金水電費增加原因及無盈餘對收容人生活設施金提撥的影響。
  • 質疑矯正機關強調內部供銷收入比重提高的意義,認為應擴大所有管道以幫助收容人。
  • 指出矯正署未追蹤收容人參訓後的就業狀況,要求將追蹤列為重點並提供數據。
  • 質疑矯正機關技能訓練與市場需求結合度,建議與勞動部等單位配合。
  • 對訓練師專業能力檢測100%通過表示疑問。
  • 質疑以「折減基金」彌補虧損非長久之計,擔心影響基金運作。
  • 質疑勞作金制度的成本概念,認為影響單位成本與價格訂定,不符市場競爭公平性,建議檢討。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十分之一,因收容人技能訓練與就業相關率偏低。
  • 提案凍結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專業服務費」十分之一,因符合技能訓練條件者超過80%未參訓。
  • 強調職業訓練應加強且計價時應將勞工成本算入,避免削價競爭。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報告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3年度業務執行績效、預算執行情形及104年度業務重點、預算編列情形。
  • 說明103年度自營作業銷貨收入較同期成長9.49%,歸因於結合技能訓練、拓展行銷管道及汰換機具。
  • 強調強化收容人技能訓練,結合地方傳統產業,並朝多元化、實用性發展,以提升就業能力。
  • 指出矯正基金編列短絀是為靈活運用資金推動政事,並持續編列收容人沐浴及炊事燃料經費。
  • 表示凍結業務外費用將嚴重影響收容人生活設施、衛生醫療及燃料供應,建議不凍結。

吳憲璋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認同矯正基金應本自給自足原則,但主要目的在擴大有助收容人回歸社會的措施。
  • 解釋基金短絀原因為不斷拓展作業經營項目及國家財政短絀下收容人補助(如熱水、燃料)成本增加。
  • 同意檢討開源節流、勞務收入成本與售價關係及拓展外部銷售管道的建議。
  • 辯護受刑人家屬獎學金支出具慈善與公益精神,有助減少犯罪,將整體評估與考量。
  • 表示會通盤考量增加外役監預算,推動有機無毒農業,讓大家吃到健康食品。
  • 承認教誨師及戒護人力嚴重缺乏,教誨師與收容人比例約1:300,戒護人員與收容人比例約1:14,已向政府請求增加員額但未獲增加,現多仰賴志工協助。
  • 表示技能訓練每年會檢討開課項目,並會與更生保護協會配合追蹤收容人就業狀況。
  • 確認訓練師專業能力檢測100%通過,每年都會進行檢測。

許專琴 法務部會計處處長

  • 說明矯正基金虧損主要因業外支出金額較大,多用於改善收容人生活,秉持「取之於收容人、用之於收容人」精神。
  • 表示基金目前有33億元可用現金,且有國防部移撥的5億多元資金,可支應短絀。
  • 解釋勞作金是收容人工作報酬,計算方式為業務收入減業務成本後之50%,業務成本不包括勞作金。

相關後續

  •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預算凍結500萬,待提出更高就業導向技能訓練之具體規劃,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專業服務費凍結500萬,待提出實際參與技能訓練之具體措施,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提案委員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要求矯正機關應立即檢視現行收容人所從事工作與技能訓練相關比率偏低問題,並研議加強訓練項目之就業導向,以提高矯正機關技能訓練對受刑人之就業助益。
  • 建請矯正署於6個月內針對勞作金制度(按業務收入扣除業務成本與費用後之50%提列)研擬改善方案,並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四

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4年度預算書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法務部主管的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104年度預算,關注其財務狀況、業務推動重點及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判決金的管理問題。
  • 討論更生保護會如何協助更生人重返社會,包括安置收容、技能訓練、輔導就業創業、家庭支持等措施,以及福建更生保護會如何透過特色產業(魚麵、燒餅)創造收入與就業機會。
  • 討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如何提供被害人法律協助、心理創傷復健、生活重建、緊急資助等保護服務,以及其宣導經費比例的合理性。

相關爭議

  •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判決金的管理:尤美女委員質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臺灣更生保護會代收保管的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判決金未全數繳回國庫,且部分與業務款項共用專戶,要求全數繳回。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宣導經費比例過高:林鴻池委員提案指出,犯保協會104年度總支出中業務宣導經費佔24.99%偏高,要求檢討並提高直接保護服務項目比例。

立法委員發言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詢問更生保護協會與矯正署之間在追蹤收容人就業狀況方面的合作關係,要求提供相關數據與分析。
  • 質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更生保護會代收保管的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判決金的管理方式,認為應全數繳回國庫。
  • 提案要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檢討業務分配中宣傳經費比例過高問題,提高直接服務項目比例。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4年度「業務外費用」45,559千元,待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判決金剩餘款及孳息全數繳回國庫後始得動支。
  • 提案凍結臺灣更生保護會104年度「業務及管理費用」39,927千元,待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判決金剩餘款及孳息全數繳回國庫後始得動支。
  • 指出法律修正後緩起訴處分金已納入國庫,但法律規定之前的代管款項仍有疑慮,應釐清並繳庫。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檢討業務分配中宣傳經費比例過高問題,提高用於提供犯罪被害人之安置收容、心理輔導、生活重建及法律協助等直接相關項目比例。

相關人員回應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報告法務部主管財團法人104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包括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臺灣更生保護會。
  • 說明依預算法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的財團法人預算需送立法院審議,並指出3個主管財團法人的捐助狀況。
  • 表示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緩起訴處分金已納入國庫,但之前未用完的代管款項,因主計總處未編足104年度預算,若全數繳庫將導致地檢署無經費可申請,故需保留應付未付部分。
  • 承諾會嚴格掌控結餘款,若有剩餘將全數繳庫。

王添盛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 報告本會宗旨為輔導出獄人等自立更生、預防再犯,並提出103年度業務執行績效及104年度業務重點。
  • 強調更生人再犯關鍵為家庭社會接納及穩定工作,推動安置收容、技能訓練、輔導就業創業、家庭支持等措施。
  • 報告宜蘭渡安居安置處所成功模式,讓女性戒毒者外出學習技能或就業,再犯率顯著較低。
  • 報告結合社會資源與職訓機構合作辦理技訓班,103年度嘉惠1,953人,並加強追蹤輔導就業。
  • 說明開辦創業小額貸款及更生事業貸款,103年度新增核貸22件。
  • 指出緩起訴處分金收入增加,但年度結束後需轉入應付代收款,決算數仍可能短絀。
  • 說明104年度預算因應間接保護費增加,將增加募款收入以支應。

邢泰釗 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 報告福建更生保護會因地處偏遠、資源少,致力於做好基礎工作並開創新的路。
  • 介紹開辦魚麵、手工麵線及燒餅班,成功實現商品化並供不應求,大幅增加收容人收入。
  • 強調入監服務的有效性,而非例行性活動,邀請台灣知名人士演講並舉辦文化活動,如將電影KANO搬進監獄。
  • 說明成立金城辦公室並開設「鼎金麵餅舖」作為銷售點,提升監所產品銷量30%,並展示收容人文創產品。
  • 報告推動酒癮特別輔導,已輔導100多人次,並希望列為主力業務。
  • 指出發行刊物傳承離島地區經驗,並彙編日新期刊整合司法資源,提升會產經營績效。
  • 強調更生保護對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性,目標是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預防再犯。

相關後續

  • 法務部主管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業務外費用預算凍結45,559千元,待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將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判決金之剩餘款、所生孳息全數繳回國庫後,始得動支。
  • 法務部主管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業務支出之業務及管理費用預算凍結39,927千元,待更生保護會將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判決金之剩餘款、所生孳息全數繳回國庫後,始得動支。
  • 要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檢討業務分配中宣傳經費比例過高問題,提高用於提供犯罪被害人之安置收容、心理輔導、生活重建及法律協助等直接與犯罪被害人切身相關之項目比例。
  •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4年度預算書照協商結論通過,其餘均照列。

討論事項五

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問題與黃世銘退休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前總統陳水扁的保外就醫程序、醫療鑑定小組的組成及決策權限,以及法務部在此案中應採取的態度與時效性。
  • 探討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在洩密案一審有罪、二審審理中申請退休的合法性與程序問題,質疑法務部是否存在官官相護。
  • 關注監獄醫療人權,特別是受刑人戒護外醫的便利性與誤診問題,以及女性收容人作業時間延長的合理性。

相關爭議

  • 陳水扁保外就醫的時效性與社會觀感:廖正井委員質疑法務部在處理陳水扁保外就醫案的拖延,擔心錯過時機導致呂秀蓮絕食抗議,要求在12月25日前做出決定或與呂秀蓮溝通,避免社會形象受損。次長表示會尊重醫療專業,並在必要時溝通。
  • 醫療鑑定小組的決策權限:吳宜臻委員質疑法務部聲稱尊重醫療專業意見,但最終決策權仍歸法務部,擔心醫療小組的鑑定結果僅作參考。管碧玲委員批評法務部將「居家療養」與「保外醫治」割裂解釋,拖延保外就醫進度。
  • 保外就醫的法律定性與救濟管道:尤美女委員及管碧玲委員質疑保外就醫的法律定性模糊(行政處分或刑之執行),導致法院與法務部互踢皮球,犧牲受刑人權益,要求法務部儘速明確化標準並修法。
  • 黃世銘退休案的合法性與官官相護:柯建銘委員及高志鵬委員質疑黃世銘在洩密案一審有罪、二審審理中申請退休的合法性,認為法務部未依法停職是官官相護,使黃世銘能領取高額退休金。次長則強調訴訟當事人權利及法院獨立審判,否認法務部配合。
  • 陳水扁致馬總統信件洩密:柯建銘委員質疑陳水扁致馬總統信件內容洩漏給媒體,要求查辦洩密者,法務部次長表示不知情。
  • 監獄人權與醫療資源不足:吳宜臻委員提出臺北女子看守所誤診乳癌案例,質疑戒護外醫程序繁瑣可能影響醫生轉診意願,要求法務部與衛福部溝通改善。林鴻池委員關心一般受刑人醫療權利,指出監獄醫療設備處理急症速度慢。
  • 典獄長權力過大與貪瀆弊案:周倪安委員質疑典獄長特見權力過大導致收賄弊案,建議縮減或取消特權,並質疑其薪資是否足以養廉。次長回應假釋需經審查委員會核定,典獄長權力並非過大,且待遇與一般公務員相同。
  • 收容人勞動條件與減刑:周倪安委員質疑監獄作業員每天工作8小時僅獲2、3元報酬,是否壓榨勞力,並詢問減刑可能性以紓解監獄擁擠問題。次長表示減刑屬總統特權,並說明已規劃改善監所擁擠狀況。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在陳水扁保外就醫案的處理速度過慢,擔心呂秀蓮絕食抗議,要求在12月25日前做出決定,或與呂秀蓮溝通取得諒解。
  • 批評矯正署長在監獄發生重大事件時出國考察,並質疑其出國考察內容的實質意義。
  • 表示若法務部消極處理陳水扁案,將凍結相關預算。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呼籲法務部在陳水扁保外就醫案上「一切放空,尊重醫療專業」,不應干涉或加入其他不專業因素。
  • 質疑陳水扁致馬總統信件內容洩漏給媒體,要求以洩密罪查辦。
  • 質疑黃世銘在洩密案一審有罪、二審審理中申請退休的合法性,認為法務部未依法停職是官官相護,使其能領取高額退休金。
  • 批評法務部配合黃世銘開研討會以拖延判決,質疑法務部是「黃世銘的法務部」。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認為陳水扁保外就醫是政治問題,而非單純醫療問題,應考量人道與全民自尊。
  • 指出陳水扁醫療小組從5人擴大至15人,其中7位由家屬推薦,預期家屬推薦醫師將扮演關鍵角色。
  • 強調應尊重醫療小組決定,並希望政治往前看,降低社會對立。
  • 建議法務部應重視一般受刑人的醫療權,並改善監獄醫療設備不足的問題。
  • 關心教誨師人數嚴重不足,建議善用志工等社會資源,擴大收容人技能教育與訓練。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呼籲法務部應適時對陳水扁保外就醫案有所動作,強調政治氛圍需要營造,國家未來需要穩定。
  • 指出曾因關心陳水扁保外就醫案而遭質疑,但認為社會氛圍已轉變,應基於人道考量。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以陳水扁尿失禁案例,呼籲法務部應從人道、人權角度思考,讓其保外就醫。
  • 質疑法務部在保外就醫案中,醫療專業意見是否能作為最終決定,而非僅供參考。
  • 引用馬志玲案例,質疑法務部在處理保外就醫案件的標準不一,是否存在政治考量。
  • 提出臺北女子看守所誤診乳癌個案,質疑戒護外醫程序繁瑣影響醫生轉診意願,要求與衛福部溝通改善。
  • 質疑桃園女監紙袋工廠女受刑人被迫延長作業時間,要求查證監所延長作業時間的判斷基準與報酬。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關心3月24日行政院警察施暴案偵辦進度緩慢,質疑臺北地檢署處理方式,要求法務部儘速處理以重建人民對警察的信任。
  • 質疑矯正署在王令麟案爆發後,清查監所舍房而非典獄長家屬的優先順序,並質疑突擊檢查的成效。
  • 質疑典獄長權力過大,特別是特見與假釋權力,建議縮減或取消,並探討其薪資是否足以養廉。
  • 質疑監獄作業員勞作金報酬過低,是否涉及壓榨受刑人勞力,並詢問減刑可能性以解決監獄擁擠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陳水扁保外就醫案的處理標準不一,輕症者可保外就醫,重症者卻需重複鑑定。
  • 批評法務部將保外就醫定性模糊,導致法院與法務部互踢皮球,犧牲受刑人權益,要求儘速修訂監獄行刑法明確化標準與救濟管道。
  • 指出醫學上的「居家療養」應等同於法律上的「保外醫治」,批評法務部咬文嚼字,殘忍對待陳水扁。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鑑於人道精神,對凡是現在監獄服刑之受刑人如患有重疾者,應一體適用,從寬認定保外就醫。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與法院對保外就醫定性(行政處分或刑之執行)的爭議,導致陳水扁錯失訴願時機,權益受損。
  • 批評法務部重組醫療小組,要求重新檢查,是對陳水扁的折磨與吹毛求疵,本可不必重來。
  • 指責法務部扭曲陳水扁健康醫療報告內容,簡化為憂鬱症,並將「居家療養」與「保外醫治」割裂解釋,是殘忍且不專業。
  • 建議法務部應將「保外醫治」界定為行政處分,並接受醫學上「居家療養」即為法律上「保外醫治」的觀點。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表示法務部對陳水扁保外就醫案將完全授權矯正署,並會尊重醫療小組的檢查報告與專業判斷。
  • 說明馬志玲案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與保外就醫不同,強調個案狀況不同。
  • 承諾會將委員對警察施暴案的關心轉達給臺北地檢署,希望儘速處理。
  • 否認法務部配合黃世銘開研討會以拖延判決,解釋12月22日研討會是針對偵查不公開界線的座談會,源於行政院廉政會報決議。
  • 強調法務部處理案件一切依照法律規定,否認官官相護。
  • 解釋監獄內醫療已納入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會派醫師看診,若無法確診會送戒護外醫,否認因戒護麻煩而吝於轉診。
  • 說明典獄長權限並未過大,假釋需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及矯正署核定;矯正人員待遇與一般公務員相同,有戒護津貼。
  • 表示減刑屬總統特權,法務部不便表示意見;已規劃改善監所擁擠狀況,包括替代措施及擴遷建矯正機關。
  • 澄清保外醫治與居家療養是兩回事,法律上保外醫治不包括居家療養,但承諾會尊重醫療專家的專業意見。
  • 承認保外就醫的法律定性目前沒有統一見解,但陳前總統可提起緊急救濟。

吳憲璋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確認陳水扁醫療鑑定小組已成立,預計12月22日開會,將重新檢查,而非僅依原有資料鑑定。
  • 表示醫療專業鑑定所需時間無法預估,但若鑑定結果出來,矯正署會以最速件處理。
  • 說明監獄發生重大事件時曾出國考察,是根據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進行交流活動,關心台商收容狀況。
  • 否認有辦法清查典獄長家裡,但承認監所確實有全面檢視之必要,已進行突擊檢查,但未查獲特別違禁物品。
  • 承認教誨師及戒護人力嚴重缺乏,教誨師與收容人比例約1:300,戒護人員與收容人比例約1:14,已向政府請求增加員額但未獲增加,現多仰賴志工協助。

相關後續

  • 法務部承諾將委員關於陳水扁保外就醫案的意見轉達給矯正署及鑑定小組,希望儘速處理,若無法在12月25日前做出決定,將向呂秀蓮前副總統溝通。
  • 法務部次長承諾會以書面資料回復委員關於疑似癌症、腫瘤轉診的判斷、程序及治療情況。
  • 法務部承諾會查證桃園女監受刑人被迫延長作業時間的陳情案,並以書面答復。
  • 法務部承諾將委員對警察施暴案的關心轉達給臺北地檢署,希望儘速處理。
  • 矯正署承諾將關於監所清查的相關報告提供給周委員。
  • 要求法務部鑑於人道,對凡是現在監獄服刑之受刑人如患有重疾者,應一體適用,從寬認定保外就醫。

原始資料

公報
1040301
卷/期/冊
104/3/1
發布日期
2015-01-09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