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聯席審查:聚焦兒少保護與執法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22
LawTrace 法律歷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等10案。會議主要討論兒少性剝削定義、學校教育時數、專業人員訓練、網路內容管理、被害人安置時程與跨國籍保護等議題。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但多數關鍵條文因爭議保留,將送黨團協商,並通過兩項臨時提案及附帶決議,要求相關部會提出報告或加強宣導。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等10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全面修正草案,聚焦於強化兒少性剝削的定義、各機關權責、學校教育宣導、被害人救援保護與安置機制、網路資訊管理及相關罰則,以期更有效防制兒少性剝削行為。
- 討論內容涵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的定義、各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學校防治教育課程、專業人員訓練、被害人身分保密、網路平台責任、緊急安置與追蹤輔導機制,以及罰則等條文的修正。
相關爭議
- 第四條學校教育時數爭議:教育部反對強制規定至少 4 小時的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認為會壓縮現有課綱時數且與其他法規重複;立法委員則認為應明定時數,並要求教育部提出具體執行方法,加強網路安全教育。
- 第五條專業人員訓練時數爭議:法務部與警政署反對每年強制要求專責人員接受至少 6 小時的專業訓練,認為現有訓練已足夠,且可能造成資源浪費與排擠其他業務;立法委員則強調針對兒少性剝削的專門訓練必要性。
- 第八條網路平台責任爭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建議細化網路內容提供者與電信事業的法律責任,區分直接與間接責任;立法委員則關切交友軟體等新興網路型態的管理,強調修法應同時治標與治本。
- 第十三條法院安置裁定時限爭議:立法委員主張法院應於 72 小時內對被害人繼續安置的必要性做出裁定,以避免實務上長達數月的拖延;司法院則認為個案狀況複雜,資料調查需時,不宜硬性規定統一時限。
- 第十五條法院安置裁定時限與安置期間爭議:尤美女委員提案法院應於 30 日內裁定,並將安置期間縮短為不得逾 1 年;王育敏委員提案為事證調查完竣後 7 日內裁定,且安置期間可達 2 年;司法院對強制時限仍持保留態度。
- 第十四條對無合法居留許可被害人的安置:尤美女委員版本主張不應依被害人居留許可決定是否安置,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的禁止歧視原則,與王育敏委員版本有所不同。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三條主管機關權責劃分中納入「勞動」二字及「就業促進人員」。
- 質疑第四條學校教育課程若未強制規定時數,執行成效恐不彰,並關切教育部將責任推給性平委員會。
- 質詢第五條專業人員訓練時數是否足夠,並要求法務部與警政署說明現有訓練內容與時數。
- 關切第十二條被害人緊急安置後,社工評估與後續醫療、心理等專業服務的連結與實踐,以及家庭帶回後追蹤輔導的有效性。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認同第四條學校教育課程不宜硬性規定 4 小時,但批評教育部未提供具體教育方法,將責任推給性平委員會。
- 強調行為教育應融入生活,而非僅依賴課堂時數,並要求教育部提出明確推動方式。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強調第四條學校教育應納入網路、通訊軟體等新型態性剝削資訊的防制教育,並建議將網路教育內容入法。
- 主張應將通訊軟體及分級納入第四條的課程及宣導內容,以有效保護青少年。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五條專業人員訓練的範圍與必要性,認為專責人員應接受特定訓練,但不必造成資源浪費。
- 建議法務部與警政署應思考在專業領域上相互支援,而非要求同一組每個人對每一項事務都專精。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切第六條被害人庇護場所的實際狀況與成效,要求衛福部提供相關資料。
- 強調第七條應落實校正戶口,並請村里長支援,以確保行政體系沒有漏洞。
- 提出第八條應納入交友軟體等新興網路型態的管理,認為修法應同時治標與治本。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研議設置心智障礙性侵加害人「中途之家」或「寄養家庭」的政策報告。
- 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衛福部、內政部提出「積極培養臨床醫師」的檢討報告,以改善性侵犯治療與輔導機制。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等條文。
- 提案修正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四條罰則條文。
- 提案要求法務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在條例施行前完成法規名稱修正。
- 提案要求教育部督促學校向家長宣導手機上網及行動通訊軟體交友安全防護措施。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二條、第四條之一、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之一、第九條之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等條文。
- 主張政府處理兒少性剝削事務應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並重視其意見。
- 建議明定法院對安置裁定的時限,並將無合法居留許可的被害人遣返問題移至專條處理。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二十四條因涉及後續條文,應予保留。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衛生福利部次長
- 就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張秀鴛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
- 說明第三條有關陳節如委員提案納入勞動部及就業促進人員的建議。
- 說明第四條學校教育時數爭議,表示部會協商時未納入「4 小時」,但尊重委員及民間組織意見。
- 說明第五條專業人員訓練部分應由法務部及警政署回應。
- 說明第六條被害人庇護處所主要分為縣市臨時安置處所及委託民間兒少福利機構,安置期間通常在 3 個月內。
- 同意第七條將「知悉」改為「知有」,並將「犯罪嫌疑者」修正為「犯罪嫌疑人」。
- 同意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將「輔導,並轉介性傳染病檢查及醫療服務」修正為「提供服務」。
- 說明第十二條第二項評估指標已明確,無需另訂辦法,但會在訂定指標時邀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參與。
- 說明第十二條被害人緊急安置後,社工會連結醫療、心理等資源進行評估與個案管理。
- 說明第十二條緊急安置最長 3 個月,若有繼續安置必要會聲請法院延長,最長可達 2 年。
- 說明第十四條審前報告的內容、項目及格式將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訂定。
余麗貞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就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 反對第五條強制要求每年 6 小時訓練,認為現有婦幼相關課程已涵蓋,且重複訓練造成資源浪費及影響檢察官開庭業務。
- 說明目前地檢署婦幼專組會承辦兒少、性侵害、人口販運等案件,並定期舉辦 2 至 3 天的婦幼課程。
- 表示若法案通過,將針對專法安排全面訓練,並每年檢討個案。
- 說明吳宜臻版本第九條準用證人保護法部分,法務部沒有意見,但建議條文內容可更清晰。
- 說明法務部提出的修正動議第九條之一(尤美女委員版本)是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整併。
程明慧 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
- 補充說明第五條訓練問題,指出婦幼專組內檢察官分案輪流,若強制每人受訓,恐影響開庭工作,希望給予彈性。
王鳳鶯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組長
- 反對第四條學校教育課程強制規定至少 4 小時,指出性平法及兒少法已有相關規定,再增加會壓縮其他正式課程時數,造成學校實施困難。
- 說明 12 年國教課綱已將性平議題列為重大議題,融入各領域及綜合活動課程,並有性平委員會及中央輔導團推動。
- 對於蔡錦隆委員提出納入網路教育的建議表示贊成,並承諾將網路納入條文以作為教育宣導依據。
- 說明環境教育等其他重大議題已取消明定時數,讓學校彈性安排。
劉源明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任秘書
- 回應蔡錦隆委員關於網路教育的建議,表示目前資科司正在規劃,並同意將網路教育內容入法。
- 說明教育部每年都會到各縣市進行統合視導,評鑑指標會納入相關教育項目。
- 重申教育部希望第四條不要明定「至少 4 小時」的時數。
謝芬芬 內政部警政署組長
- 說明警政署針對處理婦幼安全工作的同仁,每年會調訓至少 1 週,內容已涵蓋多方面議題,切割 6 小時訓練恐排擠其他訓練。
蔡坤湖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
- 反對第十三條法院安置裁定強制規定 72 小時內完成,認為個案資料不一定完整,強制時限對兒少不一定是最好保障。
- 說明法院有內部管考機制確保裁定在短期內完成,極少數個案拖延可能因特殊狀況。
- 對於第十五條法院安置裁定時限,認為事證調查完竣後在一定期間內裁定較可行,對兒少權益保障更周全。
吳淑瑛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專門委員
- 建議第七條將「就業促進人員」修正為「就業服務人員」,並說明其主要工作為就業媒合,服務兒童對象較少。
林慧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容事務處簡任視察
- 建議第八條將「內容提供者」刪除,對象保留「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及「電信事業」,並修正通知移除的文字,明確為「知悉或透過依兒少法成立之網路內容防護提供者」。
- 說明第八條的法律責任是間接責任,直接責任已在第四章規範。
- 說明交友軟體的管理權責在經濟部工業局。
相關後續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及第一條條文修正通過。
- 第二章章名「救援及保護」、第三章章名、第五章章名「附則」修正通過。
- 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修正通過。
- 第七條修正後通過,將「知悉」改為「知有」,並修正第二項文字。
- 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尤美女等修正動議)、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四章罰則所有條文,因爭議較大,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 通過兩項附帶決議:一、法務部、移民署等相關主管機關應於條例施行前完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相關法規名稱修正。二、教育部應督促各級學校向家長宣導手機 APP 及行動通訊軟體交友安全防護措施。
- 本次會議審查報告將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王召集委員育敏補充說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0301
- 卷/期/冊
- 104/3/1
- 發布日期
- 2015-01-0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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