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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修正公聽會:兩稅合一扣抵減半之信賴保護與財政衝擊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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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舉行「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聚焦於兩稅合一制度下股利可扣抵稅額減半的影響。會議主要討論修正案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以及對投資環境和國家財政的衝擊。學者、政府官員與產業界代表各持正反意見,最終決議將所有發言意見彙整成公聽會報告,作為未來審查法案的參考。

討論事項一

審查「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即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減半的政策進行深入討論,探討其對稅制公平性、財政健全以及企業與股東權益的影響。
  • 核心議題包括已繳納營所稅的保留盈餘在修法後適用減半扣抵是否構成溯及既往,以及是否違反人民的信賴保護原則。

相關爭議

  • 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吳秉叡委員、產業界代表與會計師、律師主張,修法將民國87年至103年已累積且原可全額扣抵的保留盈餘減半,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人民信賴保護利益。財政部及多位學者則認為,所得稅為期間稅,課稅時點為盈餘分配日,新法自104年1月1日施行,不影響施行前已分配股利,故無溯及既往或信賴保護問題。
  • 對投資與經濟的衝擊:產業界代表擔憂股利扣抵減半將影響投資人參與除權息意願,導致資金外流,並墊高股市籌資成本。財政部與學者則指出,兩稅合一對促進投資效益有限,且資本市場發展與稅制因素無顯著連動性,財政健全對經濟永續成長更為重要。
  • 稅制公平性:薛凌委員質疑減半扣抵的依據,並認為兩稅合一旨在避免重複課稅,若減半則違背初衷。陳清秀教授則反駁重複課稅不被法律禁止,並指出過去兩稅合一制度對高所得股利者優惠,造成薪資所得者不公,修法有助於回歸公平課稅原則。
  • 過渡期間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吳秉叡委員、產業界代表及會計師、律師要求為87年後至103年的未分配盈餘提供緩衝期,因企業難以在短時間內變現分配,且可能導致股東稅率提高。財政部部長回應,財政健全刻不容緩,國家財政已瀕臨破表,無法提供過渡期,公益考量遠大於個人利益。
  • 企業實務操作困難:工商協進會與科學工業園區公會代表指出,企業受限於平衡股利政策、章程規定及現金流限制,難以在短暫緩衝期內一次性分配大量累積盈餘,要求更長的過渡期。
  • 扣抵權與期待權的界定:會計師陳兆宏認為公司法下個人獨資或家族企業的盈餘分配具高度自主性,累積的可扣抵稅額更接近「扣抵權」而非單純「期待權」。財政部及學者則主張,股東在盈餘分配前僅有主觀期待,不構成應受保護的信賴利益。
  • 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的配套:商業總會賴正鎰理事長及薛凌委員質疑,在扣抵減半的同時,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的規定未予相對調整,認為配套措施不完備。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修法溯及既往剝奪人民已取得的抵繳稅款權利(民國87年至103年未分配盈餘),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與租稅法定主義。
  • 建議設立5年緩衝期,促使過去未分配盈餘加速分配,避免企業賤賣資產或股東稅率一次性提高至最高級距。
  • 批評財政部透過媒體釋放消息,打擊提案修法的立法委員,並指責財政部對大戶條款與本案的處理態度不一。

薛凌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債務急速增加是因馬政府政策錯誤,而非單純稅收問題,並認為應從根本檢討國家財政。
  • 強調兩稅合一的初衷是避免重複課稅,質疑減半扣抵的合理性與50%的訂定依據。
  • 批評部分學者在課堂上教導避免重複課稅,但在實務討論中卻支持重複課稅,形成雙重標準。
  • 認為將稅收用於還債而非社會福利,有違公平正義。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對促進投資無明顯助益,且造成稅收損失並集中優惠高所得者,為財政健全方案的重要改革。
  • 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符合租稅法定主義,且不溯及既往,因課稅要件發生於盈餘分配日,新法自104年1月1日施行。
  • 股東對於公司未分配盈餘的抵稅期待,屬於主觀願望,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 國家財政狀況嚴峻,債務比例已接近法定上限,財政健全方案刻不容緩,無法提供過渡期間。
  • 本次改革參考國際趨勢,採緩和減半方式,並非完全廢除兩稅合一,未來實施後仍可滾動檢討。

黃耀輝 國立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教授

  • 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的修正不涉及溯及既往或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因為計算公式與盈餘分配日未改變。
  • 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是財政健全方案的包裹立法之一,並搭配其他減稅措施,若單獨修正將惡化財政。
  • 建議修法應提出客觀實證資料,證明減半扣抵對經濟造成重大衝擊,否則難以服眾。
  • 建議實施2年後再檢討,並強調修法需考量財政紀律,主張修法者應同時提出替代財源方案。

何志欽 成功大學執行副校長

  • 本次修正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因新法適用於股利分配時,對施行前已獲配股利無影響。
  • 股東在盈餘分配前對可扣抵稅額的期待,並非客觀實際的法律權益,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 多位學者研究顯示,兩稅合一對投資效益增加有限,但高所得者受惠多,違反水平與垂直公正原則。
  • 財政健全方案旨在增加財政永續性,新法對此有極大幫助,且相關配套措施已上路,應維持施政效率。

楊葉承 東吳大學會計系副教授

  • 所得稅為期間稅,每年檢討扣除額、稅率等是常見現象,從次一年度適用並無信賴保護問題,符合國際慣例。
  • 股利未發放、所得未實現,則無扣抵權,在未取得扣抵權前變更扣抵比率,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 兩稅合一對投資意願影響有限,且重複課稅在各國仍有爭議,部分扣抵是符合世界潮流的修正,並非剝奪抵稅權。
  • 富人稅或回饋稅的公益性符合社會期待,且實證顯示股市受衝擊不大,股東結構改變也使政府無須承諾稅法永遠不變。

莊孟翰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學系教授

  • 肯定財政部財政健全方案的必要性,但認為對投資人與資方有疑慮,建議尋求折衷方案。
  • 關注資金外流問題,認為台灣缺乏良好投資工具,呼籲從整體稅制規劃綜合評量,而不僅限於所得稅法。
  • 建議考慮104年至108年的緩衝期,在不讓國庫稅收大幅減少的前提下,減少投資人對信賴保護原則的質疑。

戴肇洋 臺灣綜合研究院研究員兼企劃主任

  • 肯定財政部提出稅制健全化方案的用心,但業界擔憂扣抵減半可能導致投資偏好轉換、墊高股市籌資成本、不利長期投資及資金回流。
  • 質疑修正案只針對股東,忽略法人避稅問題,有違公平正義。
  • 建議新法先實施一段期間(2至3年)後再檢討修正,避免社會大眾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
  • 建議未來修法可考慮以每筆股利金額為基礎,設定一定金額以下完全扣抵,以上則減半扣抵,以保護小額投資人。

余俊明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

  • 兩稅合一制度從完全扣抵調整為部分扣抵,實質上是重複課稅的借屍還魂。
  • 新修正的個人綜所稅率加上部分扣抵,將股利所得的實質租稅負擔推升至49.675%以上,影響企業經營及投資。
  • 認為103年稅法修正不符合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四個前提,且未保護人民信賴利益,過渡期過於匆促應調整。

范良棟 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秘書長

  • 企業為長期營運考量暫留存收益,新法突然實施減半扣抵將嚴重影響股東權益及企業長期投資發展計畫。
  • 企業實務上通常一年僅開一次股東會,且須考量平衡股利政策,半年緩衝期不足以應變大量累積盈餘的分配。
  • 強調股東可扣抵稅額上限規定及區分盈餘年度的記帳方式,使得企業無法在短時間內將累積盈餘全數分配完畢。
  • 呼籲政府提供適當時間、配套與過渡條款,減輕人民因信賴舊法規所生之利益損害。

陳兆宏 安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 本案涉及的是保留盈餘及可扣抵稅額的「累積數」,而非期間稅,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信賴保護原則,屬於「不真正溯及既往」。
  • 認為公司可扣抵稅額更接近「扣抵權」而非單純「期待權」,特別是對於一人公司或家族企業。
  • 指出財政部允許103年度分配盈餘可全額扣抵的過渡措施,在實務上對企業有困難,如公司無足夠現金、累積虧損或受扣抵上限限制。
  • 建議若無法完全救濟信賴保護,可考慮延長緩衝期至108年度,並允許分配102年度以前的盈餘可全額扣抵,以兼顧財政與信賴保護。

許新民 台灣科學工業園區同業公會會計師

  • 財政部提供的6個月過渡期在實務上作用不大,因公開發行公司須遵守平衡股利政策及健全股利政策,無法一次性分配盈餘。
  • 指出財政部民國87年兩稅合一疑義解答曾將公司視為虛擬個體,所繳稅捐為股東預付稅捐,形成業界對可扣抵稅額為未來可兌現票據的信賴。
  • 基於平衡股利政策及對虛擬個體的理解,請求給予較長過渡期間,讓企業能適當處理過去累積盈餘的分配。

簡炎申 西華大飯店律師

  • 問題核心在於對民國87年至102年未發放保留盈餘缺乏適當過渡期處理,而非修法本身是否溯及既往。
  • 指出公司過去為保留盈餘已多繳10%營所稅,此為付出對價,政府未限制攤提年限,現卻要求年底前完成,有違信賴保護。
  • 強調公司保留盈餘有長期投資目的,在6個月內變現分配不切實際,且可能導致股東適用更高稅率,損害權益。

陳清秀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重複課稅不被法律禁止,憲法僅要求符合比例原則且不過當,德國實務也有半數理論作為上限。
  • 公司與股東在法律上是分開課稅主體,不構成重複課稅,採取部分設算扣抵符合國際趨勢。
  • 所得稅是年度稅,新法自明年適用,盈餘分配的經濟活動明年才實現課稅要件,不違反法律不追溯既往原則。
  • 股東對保留盈餘的節稅規劃屬法律風險,過去制度對資本利得過度寬鬆,違反公平課稅原則,修法是導正不公義稅制。

黃天牧 金管會副主任委員

  • 金管會支持財政健全方案,因健全財政有助於金融業發展及國際募資成本穩定。
  • 股利扣抵減半主要影響金融業股東及資本市場投資人權益,可能導致投資人棄權息或影響上市櫃公司股利政策。
  • 目前難以量化評估對市場衝擊大小,但確實會影響投資人行為及公司股利政策調整。
  • 關於公司股利政策章程僵固性問題,初步瞭解應有彈性,會後將再深入瞭解。

相關後續

  • 委員會將於公聽會終結後10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 公聽會報告將作為審查「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之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040301
卷/期/冊
104/3/1
發布日期
201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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