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審查:聚焦資本額、監理與產業發展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18
LawTrace 法律歷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繼續併案審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等多項相關法案。會議主要討論第三方支付的監理框架、資本額限制、業務範圍、消費者權益保障及跨境交易等議題。立法委員與金管會、財政部官員就許可制、資本額門檻、儲值利息處理、中資開放、子法草擬權責及電子商務課稅等問題進行激烈辯論。最終決議本案尚未審查完竣,將另擇期繼續併案審查,並要求金管會針對網路金融服務業務的鬆綁與開放提出具體方案。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本院委員李貴敏等45人擬具「電子商務支付服務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案及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5人擬具「電子商務支付服務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建立電子支付機構的法律框架,旨在規範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經營與發展,確保資金移轉安全與消費者權益,同時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
- 討論重點涵蓋電子支付機構的定義、業務範圍、最低資本額、儲值與資金移轉限額、支付款項的運用與保障機制、跨境業務管理、洗錢防制、資訊安全以及監理方式等。
相關爭議
- **監理模式爭議**:許添財委員質疑金管會採行的「許可制」過於保守,可能扼殺創新與年輕人創業空間,主張應分級管理,區分許可制與報備制。
- **資本額門檻爭議**:行政院版草案訂定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3億元。許添財委員認為過高,不利年輕人創業,並舉例中國與美國的資本額限制遠低於此。孫大千委員則認為3億元太低,建議提高至6億或10億元以建立民眾信任。蔡正元委員建議應比照證券商分級資本額,例如代收代付2億元、儲值4億元。
- **儲值款項利息處理**:吳秉叡委員質疑儲值款項產生利息卻不能支付給消費者,要求金管會建立明確的回饋機制。金管會回應利息將用於消費者保護、社會公益及部分回饋,細節將訂於子法。
- **跨境電商稅務漏洞**:吳秉叡委員指出淘寶網等跨境電商在台交易金額龐大,但因現行稅務規定(新臺幣3,000元以上才課營業稅)及查核困難,導致稅收大量流失,對實體商店不公。
- **子法草擬權責爭議**:賴振昌、盧秀燕、薛凌等委員強烈質疑金管會委託銀行公會草擬電子支付子法,認為銀行公會與網路支付業者存在利益衝突,可能排除網路業者的意見,形成「黑箱作業」。金管會解釋是因網路業者無統一公會且時間緊迫,承諾後續將舉辦公聽會納入各方意見。
- **中資來台限制**:賴振昌委員關切草案第14條對中資來台經營電子支付業務的限制不足,認為應確保對等原則,並考慮經濟部過去不開放中資的主張。金管會回應中資部分需透過兩岸協商,確保對等、公平、合理。
- **業務範圍與金融功能擴張**:孫大千委員堅決反對第三方支付業者擴展至網路銀行業務,強調銀行應有其獨立門檻,儲值款項僅能信託或履約保證,不得用於投資。盧秀燕委員則持相反意見,主張應更開放,允許具備高資本額的電子支付機構發展多元金融服務,包括電子銀行功能,並建議成立「第三方支付局」扶植產業。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臺灣電子支付發展落後,應力求「爭氣」追趕國際進度。
- 批評金管會採行的許可制過於嚴格,導致虛擬市場空間比實體市場還小,建議分級管理以利新創。
- 質疑新臺幣3億元的資本額限制過高,不利年輕人創業,應參考其他國家經驗並分級處理。
- 強調應開放市場,避免銀行業繼續壟斷第三方支付市場,否則將阻礙創新。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關切電子支付的資安風險,要求確保交易資料完整備份以防駭客入侵。
- 要求金管會明確訂定儲值款項利息的回饋機制,避免消費者權益受損。
- 質疑財政部對跨境電子商務(如淘寶網)的營業稅徵收機制存在漏洞,導致傳統商店與網路交易成本不公。
- 建議財政部與金管會合作,利用第三方支付的交易紀錄來有效稽徵網路交易稅賦。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對前一日「大戶條款」的處理結果表示不滿,認為其未能有效增加稅收,反而減少證交稅。
- 肯定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對於金融機構布局亞洲速度過慢的看法,並支持加速推動「打亞洲盃」策略。
- 關切電子商務資安問題,強調責任歸屬及防範駭客入侵的重要性。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說明業者對第三方支付法案的主要訴求,特別是儲值和匯款業務的開放。
- 質疑第三方支付業者儲值資金的運用方式,建議應有更明確的規範,例如能否購買基金以提高收益。
- 關切兩岸跨境電子商務的金流問題,要求金管會協助台灣中小企業透過平台將產品銷往大陸。
- 認為草案對餘額的財務利用過於保守,建議金管會盡快研究放寬空間。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針對外界批評官員對「大戶條款」處理不力,要求金管會主委回應。
- 質疑金管會與財政部在政策整合上的問題,認為兩單位意見不一,事後卻快速達成共識,恐有「套招」嫌疑。
- 對於草案第14條未明確限制中資來台經營電子支付業務表示擔憂,認為可能造成對中國的「大鬆綁」且不對等,將提出修正動議。
- 批評金管會委託銀行公會草擬子法,認為銀行公會為利害關係人,且未納入網路業者意見,恐有失偏頗,要求金管會確保公聽會的公正性。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呼籲第三方支付立法應「一步到位」,避免重蹈其他國家覆轍,並有效監理業者素質。
- 建議提高行政院版新臺幣3億元的資本額限制至6億或10億元,以增強民眾對業者信任度。
- 主張對儲值帳戶實施「差異性管理」,經嚴格認證的實名制帳戶可放寬儲值上限,以鼓勵使用。
- 堅決反對第三方支付業者發展成「網路銀行」或將儲值資金用於投資,強調資金應信託或履約保證,防止成為吸金公司。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主張應正視網路支付作為世界潮流的趨勢,金管會應積極面對、處理及監理,而非阻撓。
- 批評金管會將第三方支付子法交由「敵對」的銀行公會草擬,認為此舉不當且有利益衝突。
- 建議金管會應設立「第三方支付局」,專責扶植此新興金融產業,並採分級資本額管理,允許不同規模的業者經營相應業務。
- 質疑金管會對李紀珠董事長赴中國「取經」的立場,擔憂其可能成為大陸支付寶進入台灣市場的說客,有瓜田李下之嫌。
薛凌 立法委員
- 轉述業界對金管會過去處理第三方支付議題的抱怨,特別是李紀珠擔任金管會副主委時期未能積極推動。
- 關切草案第3條「其他經金管會核定之業務」的空白授權條款,擔憂可能成為金融業務的「後門條款」。
- 質疑電子支付機構的風險控管機制,特別是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1/2時的增資要求。
- 針對儲值限額新臺幣3萬元提出疑問,以及實名制在網路環境下的確認機制和個資保護問題。
- 強調第三方支付產業發展緩慢,法令欠缺可能導致業者誤蹈法網,呼籲金管會應正面回應並審慎處理。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提醒金管會應正視支付寶等巨型境外支付業者對台灣市場的競爭壓力。
- 質疑金管會將資本額訂為新臺幣3億元是「搓湯圓」的結果,而非專業評估,主張應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重。
- 建議應對有儲值業務與純代收代付業務的業者設定不同的資本額門檻,並比照證券商的資本額標準。
- 強調應建立保障機制(如安定基金),以保護年輕消費者在業者倒閉時的權益,並將風險係數納入考量。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是否有機會發展出類似支付寶規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並指出風險與公平性是重要考量。
- 詢問儲值款項利息的歸屬問題,強調不應由公司獨享,而應由金管會監督用於社會公益、消費者保護及回饋。
- 對跨平台資金流通的技術性與實務困難表示理解,並認同應優先考量公平性與風險管控。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批評本屆立委將證所稅問題留給下一屆處理是不負責任,將要求黨團協商或連署提案表決。
- 質疑金管會對金融業採「高資本額」管理模式,認為會扼殺企業家精神,建議應讓金融管理更活潑化。
- 指出第三方支付肩負支付系統角色,其資本額與傳統銀行存在巨大落差,可能導致金融機構反彈。
- 擔憂第三方支付未來可能結合信用卡、基金投資等功能,侵蝕銀行核心業務,呼籲金管會應全面調整金融監理思維,實施分級管理。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對「大戶條款」處理結果表示擔憂,認為財政部與金管會意見分歧,內閣缺乏共識,導致輿論負面評價。
- 呼籲金管會在制定母法與子法時應多徵詢各方意見,確保法令能趕上時代潮流,同時避免爭議。
- 強調個資安全的重要性,要求金管會借鑒韓國、美國經驗,制定周全的防範措施。
- 建議金管會對第三方支付的餘額利用應有詳細規範,並對因法令不周而誤蹈法網的業者從寬處理,避免傷害產業發展。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認為「大戶條款」暫緩3年已屬寬鬆,部分媒體和民眾可能因不了解而產生誤解。
- 強調台灣資金流動快速,資金回流並非難事,並詢問央行個人及公司匯款限額。
- 肯定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在風險可控管前提下,應盡量開放金融業務的理念。
- 總結對台灣金融環境的期望為「穩步趨堅,自由開放」,期許金管會打造更好的藍圖。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金管會主任委員
- 說明行政院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的擬訂背景、目的、規範重點及預期效益,強調賦予電子支付機構辦理儲值及資金移轉的法源。
- 表示臺灣電子支付發展落後,希望儘快完成立法,並預估電子商務在法案通過後有更大發展空間。
- 回應資本額新臺幣3億元是公聽會各方意見折衷後的共識,並強調這是基於維護業務穩定與安全運作。
- 說明儲值款項利息將用於消費者保護、社會公益及回饋,並將訂於子法中規範。
- 強調靈活的前提是風險可控,大陸支付寶風險高,目前也開始收緊管制,朝台灣方向發展。
- 表示金管會對電子支付業務的態度是「業務從寬,財務從嚴」,並無意維護特定銀行利益,開放所有業者申請。
- 澄清金管會委託銀行公會草擬的是子法草案初稿,並非本法,且後續會邀請相關業者召開公聽會納入意見。
- 承諾未來將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盡量開放金融業務,並保護消費者權益,不預設立場。
吳當傑 財政部次長
- 回應財政部3年來約收到新臺幣3.5億元的電子支付營業稅。
- 說明目前對跨境包裹郵寄會進行抽驗,並對同一地址或收受人頻繁收件者取消新臺幣3,000元免稅門檻。
- 表示財政部有專案小組處理網路交易稅務技術問題,並會與金管會討論如何利用第三方支付紀錄來稽徵稅款。
- 強調有所得就應課稅,充分尊重立法院對「大戶條款」的決議。
吳自心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說明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包含證券交易所得,因此單看大戶所得稅率5%並非完整資訊,需調閱申報資料才能完整呈現。
江文若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
- 說明行政院版草案是經整體考量後版本,金管會未來會徵詢經濟部意見。
- 澄清金管會草擬條文時,經濟部並未主張不規劃開放中資來台。
嚴宗大 中央銀行副總裁
- 確認電子票證業務的準備金比率為9.975%,屬中央銀行業務。
- 表示信用卡對貨幣供給量的影響在資產面,主要影響貨幣流通速度和乘數,目前對貨幣管理影響不明顯。
- 說明個人匯款限額為500萬美元,公司行號為5,000萬美元,資金流動非常快速。
詹庭禎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
- 說明金管會召開了4次公聽會,邀請約10家第三方支付業者和5、6家銀行參與,並逐條討論,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
- 表示詹宏志本人雖未出席公聽會,但有派代表參加,且對草案版本有共識。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李貴敏委員及孫大千委員所提「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等三案尚未審查完竣,將另擇期繼續併案審查。
- 賴士葆等委員所提要求金管會於3個月內提出第三方支付等網路金融服務鬆綁開放具體方案的提案,照案通過。
- 羅明才等委員所提「所得稅法第14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2月17日委員會審查通過,並要求議事人員先行完成審查報告及提報院會,以爭取時效。
- 委員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各委員及本委員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0301
- 卷/期/冊
- 104/3/1
- 發布日期
- 2015-01-0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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