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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審查:聚焦婚姻平權與結婚年齡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22

LawTrace 法律歷程:法律扶助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主要討論點為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調整一致,並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會議中,立法委員與行政官員就傳統倫理、社會共識、國際公約及法規衝擊等議題展開激烈辯論。最終,委員會決議法務部需於年底前提報政策方向並多舉辦公聽會,以凝聚社會共識。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及財團法人預算書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及相關更生保護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104年度預算收支,特別關注收容人技能訓練的成效與預算分配,以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業務宣導經費比例。
  • 討論收容人勞作金提列方式是否符合市場經濟原則,以及重病受刑人保外就醫的認定標準應一體適用。

相關爭議

  • 收容人技能訓練效益不彰:矯正機關雖以就業謀職類訓練為主,但收容人出監後從事相關工作比例低於30%,顯示訓練項目與就業市場需求脫節。
  • 技能訓練參與率逐年下降:近年來監所收容人參與技能訓練的比例持續降低,有超過80%符合條件者未參訓。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預算分配爭議:業務宣導經費佔總支出近25%,被認為比例過高,應提高用於直接協助被害人的安置、心理輔導等項目。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提出更高就業導向的技能訓練具體規劃,以提高收容人就業助益。
  • 提案要求法務部提出實際參與技能訓練的具體措施,以提升收容人參訓率。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矯正機關檢視收容人技能訓練與就業相關比率偏低問題,並研議加強訓練項目之就業導向。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基於人道精神,對凡是監獄服刑之重疾受刑人,應一體適用從寬認定保外就醫。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矯正署於6個月內針對收容人勞作金提列制度研擬改善方案並提出報告,認為現行規定不符市場經濟運作規則。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檢討業務分配中宣傳經費比例過高問題,提高用於直接與犯罪被害人切身相關之項目比例。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碧玉 法務部常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憲璋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添盛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刑泰釗 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添盛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邱幼惠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凍結500萬元,需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矯正機關應立即檢視收容人技能訓練與就業相關比率偏低問題,並研議加強訓練項目之就業導向。
  • 法務部應基於人道精神,對監獄服刑之重疾受刑人,應一體適用從寬認定保外就醫。
  • 矯正署應於6個月內針對收容人勞作金提列制度研擬改善方案並提出報告。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檢討業務分配中宣傳經費比例過高問題,提高用於直接與犯罪被害人切身相關之項目比例。
  • 以上兩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民法親屬編中關於訂定婚約及結婚最低年齡的性別差異規定,旨在符合國際公約的性別平等精神,將男女結婚年齡調整一致。
  • 討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議題,包括將民法中「男女」、「夫妻」、「父母」等詞彙中性化,以保障同性伴侶的婚姻權利及相關繼承、收養等權益。

相關爭議

  • 同性婚姻是否衝擊傳統人倫觀念:法務部認為修正民法移除兩性用語將嚴重不合我國親屬人倫觀念,難為大多數人民接受。
  • 同性婚姻對親子關係血統真實認定原則的影響:法務部指出同性婚姻生理上無生育婚生子女可能,與民法血統真實原則有違,衝擊現有婚姻制度及國家人口政策。
  • 同性婚姻對身分繼承順位及應繼分的影響:法務部擔憂同性婚姻將改變傳統繼承順位,可能使父母喪失繼承權或減少應繼分。
  • 法規修正的廣泛性與複雜性:法務部及部分委員指出,同性婚姻合法化牽涉109種法律、342條條文及無數法規命令的修正,影響層面甚廣,工作龐大。
  • 社會共識與立法時機:法務部及部分委員認為同性婚姻目前社會尚無共識,貿然立法恐造成社會對立,應加強溝通;但提案委員強調人權不應以多數共識為前提,法律應保障少數權益。
  • 同性婚姻權益保障方式:法務部傾向從個別法律逐步保障,而非直接修正民法婚姻制度,以避免衝擊;提案委員則認為應從根本修改民法,打破制度性歧視。
  • 國際公約「男女」用語的解釋:有委員質疑兩公約中「man and woman」的用語是否與修法將「男女」改為「雙方」牴觸,司法院則表示尊重立法裁量。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民法,將「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修正為「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以承認同志婚姻合法化。
  • 強調現行民法對訂結婚年齡的男女差別待遇及對同志婚姻的付諸闕如,違反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指出國際社會已有16國承認同志婚姻,且聯合國專家報告建議台灣修訂民法以認可家庭多元性,不應以民意調查作為人權履行的條件。
  • 批評法務部報告完全否定同性婚姻,違反兩公約及CEDAW公約精神,且行政效率低落,未能在時限內提出政策方向。
  • 強調人權不應由共識決定,法律應保障少數人權益,法務部倒退至父權時代。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中關於性別的用語,使婚姻家庭的性別要件中立化,保障同性、跨性及多元性別者的結婚權與性別自主決定權。
  • 認為國會討論同性婚姻權利是台灣民主的一大進步,打破了國會的禁忌,但本質上是國會自我解構威權,因為這是本應享有人權。
  • 指出民法不允許同性伴侶進入婚姻體系造成國家依法歧視,呼籲放下對未知的恐懼,真誠對話,為社會成員權益努力。
  • 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精神,不應以專法保障同性伴侶,這如同種族隔離政策,是制度性歧視。
  • 反對以社會共識作為保障基本人權的前提,認為即使同志只有一人,也應努力保障其權益,且民調顯示多數民眾支持同性婚姻。
  • 指出法務部所提理由(如破壞人倫、影響人口政策)皆為歧視性觀念,且法律修正應從根本改變婚姻制度定義,以平權化所有相關法條。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明確表示法務部反對在民法中修改婚姻規定,並質疑此修正案對中國家庭倫理、族譜傳承、少子化社會及國家後續發展的負面影響。
  • 認為修法牽涉廣泛,社會對立嚴重,呼籲法務部多舉辦公聽會化解對立,並考慮立法影響評估。
  • 強調身為區域立委,面臨來自支持與反對多元家庭雙方的巨大壓力,希望各方互相諒解,不應將不支持者二分為反民主或性別歧視。
  • 質疑官方立場不支持,法案如何審下去,希望支持多元家庭者能多諒解立委的處境。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指出美國有35州不排除同性婚姻,其中24州透過法院判決而非修法,質疑台灣司法院在此議題上的努力。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552號解釋,認為一夫一妻制度受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受此限制,詢問司法院是否認為現行法只能有一夫一妻。
  • 質疑兩公約中「man and woman」的用語與提案修正為「雙方」是否牴觸,認為條約效力等同法律,若修法可能需一併修改兩公約。
  • 呼籲法務部和司法院設身處地為有困難的人解決問題,降低社會對立,而非在缺乏共識時撕裂人民情感。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傾向承認同性婚姻權利,但法務部意見不同。
  • 反駁法務部「衝擊人倫觀念」和「影響層面廣泛」的反對理由,認為法律該改就改,影響再大也應改。
  • 質疑法務部以血統真實原則和人口政策反對同性婚姻,認為若以此邏輯,則無生育能力者也不應結婚。
  • 強調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保護社會上的少數,認為法務部誇大社會反對聲音,扭曲法律目的。
  • 批評法務部所有反對理由都是「狗屁不通」,認為其忘記職責在於保障少數權益,而非以多數意見延緩保障。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接待八大宗教團體和全國學生家長會代表陳情,反對同性婚姻修法,擔憂其造成家庭倫常淪喪和社會價值觀崩潰。
  • 指出同性婚姻修法欲將「夫妻」改為「配偶」、「父母」改為「雙親」等,將打破一夫一妻制和傳統家庭稱謂。
  • 引用民調數據,顯示民眾對同性婚姻、生育領養子女及接受子女為同性戀的態度仍有顯著保留,認為台灣社會尚未準備好接受多元成家制度。
  • 主張同性伴侶的財產分配(贈與、遺囑、信託、保險)和醫療照護(關係人簽署同意書、醫療委任代理人)等權益,在現行法規下已可獲得解決。
  • 認為同性婚姻修法牽涉廣泛,影響109種法律、300多條條文,工作比修憲更龐大困難,不宜倉促草率通過。
  • 建議應透過更多討論,讓法案在更趨成熟時處理,可以減低對社會的衝擊,並建議同志權益可考慮用專章方式加強保障,而非影響民法親屬編。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同志人權的立場,認為其「逐步演進」的說法是助長歧視,假裝漸進式地剝奪同志基本人權。
  • 反駁法務部稱同性婚姻會影響父母繼承權的說法,指出異性戀婚姻中父母繼承順位已是第三,為何同性婚姻要特別保障父母為第一順位,認為這是歧視。
  • 反駁法務部稱同性婚姻會衝擊親子關係血統真實認定原則,認為家庭功能更甚於家庭組成,且現行收養制度亦非基於血統真實。
  • 批評法務部所持理由處處包含歧視,打壓社會弱勢,包括不生小孩、不能生小孩、認養小孩的家庭。
  • 強調基本人權不應用共識、多數決或抗議來決定,人權是與生俱來,法律應保障少數人權益,消弭歧視才能創造社會最大利益。
  • 指出美國已有35州承認同性婚姻,聯邦法院判決不允許者違憲,質疑法務部在國際人權問題上雙重標準。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肯定尤美女委員排案討論民法親屬編修正案,認為透過不同意見表達可凝聚共識。
  • 認為同性戀在台灣接受度已高,但同性婚姻議題社會各執己見,民調顯示兩方互有領先,因此法務部難以提出修正案。
  • 指出立法進步是透過不斷凝聚共識而來,以選舉權歷史演進為例,認為同性婚姻也需循序漸進。
  • 認為同性結婚並非僅是個人事務,而是婚姻制度與家庭制度的變革,將衝擊幾千年來的家庭倫理。
  • 指出住院簽名、財產問題等同志權益已逐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證明社會正慢慢凝聚共識。
  • 強調全世界200多個國家僅16個承認同性婚姻,亞洲尚無先例,認為不宜倉促立法,應多辦公聽會討論凝聚共識。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法務部曾於100年擬具民法修正草案,將男女最低訂、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符合國際公約要求,但當時委員會決議不予審議。
  • 對於男女最低訂、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法務部肯定委員用心良善,但認為最低訂(結)婚年齡屬立法形成空間,尊重委員會決議。
  • 法務部認為同性婚姻議題涉及我國國情及社會倫理架構,社會存有諸多歧見與爭議,不宜貿然修正民法,允宜加強溝通,逐步保障同志權益。
  • 主張同性婚姻將衝擊現有婚姻制度,有違我國親屬人倫觀念,並違反親子關係血統真實認定原則,影響國家人口政策及身分繼承順位。
  • 指出同性婚姻法制化須配合修正高達109種法律、342條條文及無數法規命令,影響層面甚廣。
  • 強調同性婚姻法制化目前社會尚無共識,貿然立法恐造成社會對立,應持續進行充分溝通。
  • 表示法務部已舉辦4場「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與會者多有疑慮,包括未必須制定專法或修正民法、應謹慎勿倉促立法等。
  • 說明醫療同意權部分,衛生福利部已將同性伴侶列為得諮詢同意範圍,且同性戀者可單獨收養子女,部分權益已有保障。
  • 承諾法務部將繼續與相關民間團體溝通,了解權益需求,並轉達各業管部會積極尋求保障同性伴侶權益的對策。
  • 強調法務部不反對保障同志權益,但認為應採取逐步漸進方式,從個別法律著手,而非直接修改婚姻法制,以免衝擊過大。

黃梅月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對於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因應國際公約要求,符合性別平等精神,司法院敬表贊同。
  • 關於同性婚姻是否立法承認,司法院尊重主管機關法務部意見及立法院立法裁量。
  • 對於將未滿18歲結婚一律視為無效的修法建議,司法院建議維持現行當事人得撤銷的立法方式,較富彈性,以避免損害子女最佳利益。
  • 說明司法院主要業務為審判,法官必須依法裁判,若法律未將同性婚姻法制化,法院仍依現行民法規定判斷,不可能透過法院判決確定同性婚姻。
  • 就兩公約中「男女」用語的解釋,個人理解是指男性與女性,但未明確表示是否限於生理或心理。

吳秀貞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副處長

  • 指出國際專家審查兩公約及CEDAW國家報告時,皆建議台灣修訂民法,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提高至18歲,以符合國際公約規範。
  • 行政院支持委員修訂民法,提高女性訂婚年齡至17歲、結婚年齡至18歲。
  • 強調同性婚姻權利保障逐漸成為世界趨勢,國際專家也建議修訂民法承認多元家庭。
  • 表示行政院已函請法務部辦理多元婚姻家庭法令檢討相關事宜,應就修訂民法及制定專法等法制方向併予研處,並與各部會及民間團體充分溝通。
  • 強調性別平等及同志權益保障已為世界人權潮流,行政院將持續督促相關部會推動政策,希望社會各界有更多對話與包容。

張琬宜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對於民法訂婚、結婚年齡及同性婚姻等議題,因事涉民法規定及主管機關法務部權責,內政部尊重主管機關決定及立法院立法考量。
  • 表示如果完成修法,內政部將會配合辦理結婚登記等相關事宜。

相關後續

  • 法務部承諾於12月底以前提出政策目標,說明如何逐步推動同志權益保障。
  • 法務部應儘量多召開公聽會,以形成社會共識,並確保公聽會上發言基於正確資訊。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40501
卷/期/冊
104/5/1
發布日期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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