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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度預算與法律扶助法修正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24

LawTrace 法律歷程:法律扶助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度預算書及多項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會議主要討論法扶基金會的財源困境、律師服務品質、擴大扶助對象及服務範圍,並探討將緩起訴處分金納入財源的可能性。多項委員提案經討論後修正通過,基金會預算照協商結論通過,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則待司法院版本送達後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度預算書」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會議聚焦於司法院對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監督管理概況、基金會104年度預算編列,以及基金會103年度業務執行成效與104年度工作計畫的報告與審查。
  • 核心議題涵蓋基金會的財源穩定性、律師服務品質控管、擴大法律扶助服務範圍與多元化服務模式,以及如何提升社會對法扶的信任與參與度。

相關爭議

  • 財源不足與民間募款成效不彰:委員質疑法扶基金會預算高度依賴政府補助(超過90%),民間募款成效不佳(律師界僅捐50萬元),且對外合作不明顯。基金會解釋律師普遍認為已透過低酬金參與,不願再捐款,且募款受限。
  • 律師素質與評鑑機制:委員關切法扶律師酬金過低導致素質良莠不齊,可能影響民眾權益。基金會說明有執業年限門檻、個案管制、申訴與評鑑機制,並已淘汰部分不適任律師。
  •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納入法扶財源:委員建議將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挹注法扶基金。法務部表示緩起訴處分金已全數解繳國庫,認罪協商金屬法院業務,且國庫撥款後法務部可運用比例有限(不得超過50%),財源已緊縮,難以再提撥。
  • 專職律師與公設辯護人功能:委員質疑在大量扶助律師參與下,專職律師的必要性,並建議強化公設辯護人功能以減輕法扶負擔。
  • 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提交延宕:委員質疑司法院承諾提交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卻遲遲未送達立法院,並關切修法進度與內容是否已納入國際考察經驗。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扶基金會預算高度依賴政府,民間募款成效不彰,要求司法院督導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 建議法扶基金會借鏡國外pro bono概念,強制律師提供義務服務,以減輕人力與成本負擔。
  • 建議法扶基金會開辦電話法律諮詢,並由專家支援,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
  • 建議強化公設辯護人功能,以減輕法扶基金會的案件負擔。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延遲提交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且其版本是否已納入考察英國法扶制度的結果。
  • 要求法扶基金會提供與司法院、法務部合作,組團至各縣市提供免費訴訟服務及監所宣導的辦理成效報告。
  • 建議法扶基金會應儘速推動法律諮詢分科專業化,尤其在勞工和家事案件領域。
  • 建議法扶基金會應善用發展委員會平台,定期與NGO團體對話,並公開相關資訊。
  • 建議司法院與法扶基金會研議與戶政、稅務機關電腦連線,簡化資力審查程序。
  • 主張將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納入法扶基金會財源,以解決經費問題。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肯定法扶基金會工作,但質疑民間捐贈比例極低,要求基金會檢討並加強募款。
  • 建議待司法院版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送達後,再併案審查,以求修正完整性。
  • 質疑專職律師的必要性,並建議強化公設辯護人功能,以減輕法扶基金會負擔。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刑事訴訟法第319條關於自訴必須委任律師的規定,可能限制人民訴訟權。
  • 關切法扶律師酬金過低導致素質良莠不齊,建議檢討評鑑制度並建立績效評核標準。
  • 建議法扶基金會擴大扶助範圍,將「近貧族群」納入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
  • 質疑司法院提案將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納入法扶財源,可能與法務部搶奪資源,建議司法院僅針對認罪協商金部分處理,並從國庫撥款。

相關人員回應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國際法扶趨勢呈現緊縮,英國法扶已轉由政府管理,但基金會目前仍可運作順暢。
  • 表示監管會對提升品質有諸多要求,包括申訴及評鑑機制。
  • 回應司法院已將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列入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的經費來源。
  • 解釋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需委任律師是因犯罪偵查專業性,被害人仍可透過檢察官公訴途徑。
  • 表示將研究與戶政及稅務機關電腦連線簡化資力審查,但涉及個資法且需跨機關協調。
  • 承諾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已通過司法院院會,將盡快送立法院審議。

陳為祥 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 說明基金會已努力向律師公會募款,但成效不彰,主要因律師普遍認為已透過低酬金參與法扶工作,不願再額外捐款。
  • 表示已開辦電話法律諮詢服務,並將優先針對勞工和債務議題提供服務。
  • 說明基金會已設有律師執業年限門檻、個案管制、申訴及評鑑機制來控管扶助律師品質。
  • 指出基金會已持續辦理監所宣導及法律扶助,並將提供相關數據資料。
  • 說明已針對消債案件實施專科律師制度,並將擴展至勞工及家事案件領域。
  • 表示基金會因資源限制,目前透過業務小組與NGO合作,並由專職律師處理特殊案件,朝成立專門中心方向努力。
  • 說明基金會發展委員會已定期與NGO團體對話,並將公開相關資訊。

游明仁 法務部保護司司長

  • 說明自103年6月6日起,檢察官所有緩起訴處分金已一律解繳國庫,法務部已無緩起訴處分金可供運用。
  • 表示認罪協商判決金屬法院法官處理範圍,法務部無法表示意見。
  • 說明解繳國庫的緩起訴處分金將由行政院訂定監督管理辦法,撥付一定比例(不得超過50%)用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更生保護、觀護、法治教育等相關業務。

相關後續

  • 尤美女委員提出關於法律諮詢服務專業化及各縣市組團服務成效報告的提案,經法扶基金會說明後照案通過,要求基金會儘快報告。
  • 尤美女委員、柯建銘委員、呂學樟委員、林鴻池委員提出關於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法支付敗訴裁判費的提案,經修正部分文字後通過。
  • 尤美女委員、柯建銘委員、呂學樟委員、林鴻池委員提出關於司法院及法律扶助基金會研議線上自助系統與戶政及稅務機關電子連線的提案,照案通過。
  • 尤美女委員、柯建銘委員、呂學樟委員、林鴻池委員提出關於法律扶助基金會定期與民間團體對話並公開發展委員會資訊的提案,照案通過。
  • 尤美女委員、柯建銘委員、呂學樟委員、林鴻池委員提出關於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儘速提出辦理監所宣傳業務規劃的提案,照案通過。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4年度預算書照協商結論通過,其餘均照列。
  • 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將等司法院版本於1週內函送立法院審議後,另定期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多項委員提案,主要針對法律扶助法第3條、第13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條文,旨在擴大法律扶助範圍,簡化無資力認定標準,並調整不予扶助的條件。
  • 討論內容亦涵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財源多元化、組織定位與監督機制、以及確保法律扶助服務品質與效率的相關修正建議。

相關爭議

  • 擴大扶助範圍與資力認定標準:多位委員提案建議將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重罪偵訊案件等納入無須審查資力的扶助範圍。司法院對此表示欽佩,並已在研擬的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中納入部分建議,但特殊境遇家庭涉及回饋金與補助金額調和問題,尚需縝密研議。
  • 不予扶助條件的放寬:委員提案建議刪除法律扶助法第16條中「顯無理由者」不予扶助的規定,以放寬審查條件。司法院解釋該條款旨在避免資源錯置,並已要求基金會從嚴認定,並在修法時將重罪偵訊、原住民、身心功能損傷及少年事件排除適用。
  • 基金會獨立性與主管機關監督:委員提案建議將主管機關對基金會的監督範圍限於違法或重大不當事項,並增加董事會中弱勢團體及員工代表名額,以確保基金會獨立運作。司法院則認為基金會由國家資助,國家應有效監督,並將參考法務部研擬的「財團法人法草案」配合修正。
  • 經費來源多元化:委員提案建議將法務部、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列為基金會預算編列單位,並增訂緩起訴處分金與協商判決金為基金會經費來源之一。司法院對此表示贊同並已納入草案,但法務部對緩起訴處分金的分配有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對於委員擴大法律扶助施行範圍的提案表示欽佩,並說明基金會已將中低收入戶納入扶助範圍,且重罪案件偵訊律師陪同已實施。
  • 表示司法院已擬具「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將檢警第一次陪同偵訊、原住民、神經系統損傷者、少年事件及法律諮詢等納入無庸審查資力的範疇。
  • 指出特殊境遇家庭的扶助涉及資力要件及回饋金、分擔金問題,需請基金會研議。
  • 解釋法律扶助法第16條「顯無理由者不應准許」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資源錯置,並說明基金會審查委員會的獨立性及覆議機制。
  • 說明司法院已要求基金會從嚴認定「顯無理由」,並在修法時將重罪審判、檢警初次陪同偵訊、原住民、身心功能損傷及少年事件排除適用此條款。
  • 同意委員將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列為編列基金會預算單位,並增列緩起訴處分金為經費來源之一的提案。
  • 對於委員建議限縮主管機關監督範圍及增加董事名額的提案,認為基金會由國家提供資金,國家應有效監督,並將參酌「財團法人法草案」修正相關規定。
  • 表示司法院修正草案已於103年12月22日討論通過,近期將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期望能與各委員提案併案審議。

相關後續

本次併案審查的法律扶助法修正草案將等司法院版本於1週內函送立法院審議後,另定期併案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40501
卷/期/冊
104/5/1
發布日期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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