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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環委員會審查環保署及勞動部預算與多項法案修正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24

LawTrace 法律歷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6次會議,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勞動部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繼續併案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草案。會議針對預算浮編、食安標示爭議、兒少福利與愛滋病防治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多項預算項目遭凍結或刪減,部分法案條文修正通過,其餘保留或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環境保護署104年度公務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主要檢視各項環保計畫的預算編列、執行成效、委外業務合理性,以及對空氣、水質、廢棄物及毒化物等環境議題的應對策略。
  • 重點關注預算控管、派員出國/赴大陸計畫效益、組織改造預算合理性、環境影響評估與總量管制執行,以及廢棄物管理和毒化物災害防救體系效能。

相關爭議

  • 預算控管與補助款運用:江惠貞委員質疑環保署補助款控管不周,導致計畫結餘款繳回偏高,建議加強審核以避免經費浮濫。
  • 派員赴大陸計畫效益:劉建國、楊曜委員質疑赴大陸計畫內容與往年近似,效益不明,且涉及國家主權矮化,建議刪減相關預算。
  • 組織改造預算必要性:楊曜、趙天麟委員質疑行政院組織改造暫行條例已失效,相關因應組改預算編列已無必要,建議刪除或凍結。
  • 委外業務比例過高:多位委員批評環保署將政策制定、法案研擬、監測檢驗等核心業務大量委外,導致監督不易且有浮編預算之虞。
  • 空污總量管制執行不力:趙天麟、劉建國委員指出環保署在空污總量管制上受限於經濟部,未積極修法,且對PM2.5監測與改善成效不彰。
  • 水污染防治成效:劉建國、王育敏委員質疑河川水質改善進度緩慢,水區劃定與水體分類未完成,且對日月光事件等重大污染案件懲處不明。
  • 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陳節如、王育敏委員質疑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評估不可行,但仍編列巨額預算,要求提出新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補助款控管不周,導致預算審核過於寬鬆,建議凍結雜項收入720萬元。
  • 關切生質能源化計畫停止執行及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延宕,建議凍結「資源永續循環利用推動計畫」經費487萬元。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派員赴大陸計畫」效益不明且違反精簡原則,建議刪減70萬4,000元。
  • 批評環保署委外辦理環評書件審查及網站維護,建議凍結相關預算。
  • 指出河川水質改善成果不明,且對日月光事件懲處不力,建議凍結水污染防治相關預算30%。
  • 關切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浮編及廢食用油回收管理失靈,建議凍結或減列相關預算。
  • 質疑毒災應變隊人員流動率高且長期委外,建議凍結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500萬元。
  • 指出交通測站不足,移動污染源監控薄弱,建議凍結空氣品質監測規畫與測站管理預算300萬元。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派員赴大陸計畫」效益不明,建議減列70萬4,000元。
  • 批評「綜合計畫」中因應組織改造及委辦業務具體效益不明、監督不易,建議減列或凍結相關費用。
  • 質疑「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及「水質保護」預算大幅增加但成果效益不明,有浮編之虞,建議減列或凍結。
  • 關切「廢棄物管理」中法令研究、宣導及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浮編,建議減列相關預算。
  • 質疑「飲用水管理」法規修訂與研究業務編列高額費用欠妥,建議減列150萬元。
  • 批評「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委外業務比例過高,且預算使用監督不易,建議減列500萬元。
  • 質疑「環境資訊監測」中出國考察費用效益不明及系統委外開發預算過高,建議減列1,100萬元。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主張刪除環保署因應組織改造的預算107萬1,000元,因相關條例已失效。
  • 關切海洋廢棄物問題未見改善,建議凍結「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業務預算400萬元並刪除100萬元。
  • 質疑「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大幅增長卻說明不足,且地方垃圾清運車補助政策引發爭議,建議刪除256萬元並凍結1,600萬元。
  • 指出高雄氣爆事件凸顯社區知情權不足,建議凍結「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預算二十分之一,要求研商提升社區知情權政策。
  • 要求環保署積極關注高雄旗山廢爐渣回填農田案,督導高雄市進行土壤及地下水監測。
  • 批評環保署在空污總量管制上消極,建議凍結「科技發展」項下相關預算100萬元,要求提出空污法修正期程。
  • 關切毒災通報系統資訊傳遞時效,建議檢討評估並提出精進規劃。
  • 要求環保署會同相關部會,於1個月內提出石化業對高雄環境影響總體檢規劃。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環保署未積極辦理103年度預算凍結案及決議,建議凍結104年度「一般行政」(不含人事費)四分之一。
  • 指出焚化爐底渣再利用污染風險擴散,要求環保署於3個月內提出管理政策配套改革報告。
  • 關切空氣污染防治基金鉅額閒置損失及溫室氣體課徵公平性,要求研擬有效執行方案並預告開徵溫室氣體空污費。
  • 建議檢討重金屬及重金屬化合物的費率,並修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 指出柴油車攔檢不合格率高及機車到檢率低,要求提出有效改善措施。
  • 批評環保署資訊公開功能性、即時性、完整性欠缺,要求立即上網公開會議紀錄、資料及補助結果。
  • 要求環保署重新規劃「區域性環境保護設施計畫」,並將修正草案提送委員會。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派員赴大陸計畫」及「全球大氣品質保護」中兩岸交流會議無實質效益,且涉及碳主權矮化,建議全數凍結相關預算。
  • 關切海上風機施工水下噪音對白海豚保育影響,建議凍結「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十分之一,要求訂定水下噪音管制標準。
  • 指出日月光事件後未見懲處名單,建議凍結「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經費百分之三十。
  • 批評環保標章制度缺乏法律授權且委託民間發放,建議凍結四分之一預算,要求提出法律層級法案。
  • 關注高雄氣爆事件後社區知情權不足,建議凍結「營造友善城鄉環境計畫」預算二十分之一,要求研商提升社區知情權政策。
  • 質疑六輕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低估致癌風險,要求納入下年度專案審查會。
  • 要求環保署洽外交部因應聯合國資料庫將台灣列為中國一省的問題,並避免兩岸交流危及國家主權。
  • 主張環評會議應常態性開放公民團體影音記錄,確保資訊透明。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指出空污總量管制權責受限於經濟部,且中部空污嚴重,建議凍結「大氣細懸浮微粒及其組成特徵之時間空間分布量測技術開發」預算200萬元。
  • 批評環保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生質能源中心計畫規劃內容未定案卻續編鉅額經費,建議審慎衡酌必要性並督促有效執行。
  • 建議環保署應加強委辦績效評估及建立完善監督管考機制,避免弊端產生。
  • 關切事業廢棄物申報不實導致隨處傾倒,要求環保署督促地方加強勾稽機制、落實稽查管制。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環保署應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評審查中的角色,落實程序,聚焦重點,強化決策嚴謹度。
  • 指出水體灌溉渠道與排水路未劃定水區及公告水體分類,導致水質污染,建議凍結「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業務費100萬元。
  • 關切一般廢棄物散布環境問題,建議凍結「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業務費100萬元,要求提出源頭減量對策。
  • 指出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頻傳,要求凍結「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500萬元,並提出加強稽查及清運時程方案。
  • 質疑垃圾轉運站補助計畫審查不實,導致多處無法營運,要求督促地方加強監控營運情形。
  • 要求環保署督促地方環保機關配合衛生機關辦理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及查處工作。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指出雲林、嘉義地區PM2.5屢創新高,質疑環保署疏於控管,建議凍結「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92萬元,要求提出改善方案。
  • 關切彰化灌溉水圳遭電鍍廠劇毒污水污染事件,質疑公權力執行失靈,建議凍結「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經費100萬元。
  • 批評垃圾轉運站營運不佳,要求督促地方加強監控營運情形。
  • 質疑環保署對補助款審核過於寬鬆,要求檢討各類補助款執行率及成果。
  • 要求環保署積極完善廢油法制規範,強化產源管理,加強稽查取締,杜絕黑心油事件再發生。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指出環保署補助款佔年度預算比率甚高,但補助作業未臻周延,要求重新檢討各類補助款執行率。
  • 要求環保署藉廢油事件教訓,積極完善法制規範,強化廢油產源管理,杜絕不法。
  • 建議環保署積極宣導焚香燃煙對健康的危害,鼓勵國人及廟宇減少焚香、燒紙。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建議環保署於3個月內公布各機車廠低碳綠能機車生產比例,並研析訂定最低生產比例之可行性,以改善PM2.5污染。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指出PLA材質回收、再利用面臨障礙,要求環保署儘速研擬解決方案,並加強宣導其使用、回收、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 歲入部分,環境保護署罰款及賠償收入增列1,000萬元,其餘照列;環境檢驗所及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各項收入照列。
  • 歲入「雜項收入」項下「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經費凍結720萬元,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向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 歲出部分,環境保護署減列「派員出國計畫」65萬元、「科技發展」250萬元、「綜合計畫」50萬元、「加強基層環保建設」5,000萬元、「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150萬元、「水質保護」200萬元、「廢棄物管理」250萬元、「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50萬元,共計減列6,015萬元。
  • 環保署歲出預算尚有21項委員修正案保留,並通過75項決議,要求環保署針對噪音管制、PM2.5、空污總量管制、水質保護、廢棄物管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環保標章、資訊公開等問題提出說明、改善方案或專案報告,部分預算凍結待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 環境檢驗所減列「科技發展」100萬元、「環境檢驗」70萬元,共計減列170萬元,尚有2項委員修正案保留。
  •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預算照列。
  • 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特別收入基金及信託基金等預算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多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重點關注食品業者衛生管理、登錄與驗證、追溯追蹤系統、特定食品標示原產地,以及違反規定時的罰則。
  • 特別討論基因改造食品的標示期程與標準、食安事件中政府資訊公開與廠商資料提供,以及化工原料流入食品的源頭管理問題。

相關爭議

  •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標準與期程:田秋堇委員強烈質疑衛福部公告的基改食品標示期程過長(延至105-107年),且將標準從協商共識的歐盟0.9%放寬至3%,指責衛福部配合業者利益,漠視消費者知情權。
  • 食安資訊公開與廠商資料提供:林淑芬委員批評衛福部在黑心豬油、幽靈椰子油及嬰兒奶粉案件中,拒絕提供可辨識的廠商名稱及進口數量,質疑其包庇廠商,並要求立即提供資料。
  • 報驗資料法律責任歸屬:衛福部部長與食藥署代理署長對於提供廠商報驗資料是否涉及關稅法第12條洩密問題,與立法委員之間存在法律責任歸屬的爭議。
  • 化工原料流入食品的勾稽:劉建國委員質疑「食品雲」與「化學雲」的勾稽機制未能有效防堵化工原料(如二甲基黃)流入食品,導致毒豆乾事件發生。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烈抗議衛福部將基因改造食品標示期程拖延至105-107年,且將非基改標示標準從協商的0.9%放寬至3%,質疑衛福部配合業者利益。
  • 指出加拿大研究顯示基改玉米毒素存在於孕婦及胎兒血液中,法國實驗也顯示基改玉米對小鼠健康有嚴重影響,強調基改標示與兒少健康相關。
  • 揭露業者投訴台灣進口大量美國二級黃豆僅供榨油與飼料,且業者協會要求統一口徑反對歐盟標準。
  • 要求將基改食品標示提前至明年2月(大型業者)及6月(豆製品業者)上路,並堅持高層次加工品亦應標示。
  • 提案修改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要求字體放大且提前實施。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補充指出嬰兒奶粉中的基改玉米糖漿、大豆及生長激素對嬰兒健康的潛在風險。
  • 批評衛福部在豬油、菲律賓椰子油及嬰兒奶粉事件中,拒絕提供可辨識的廠商名稱及進口數量,質疑其包庇廠商,行政效率惡劣。
  • 引述法務部函文,主張公司為法人不適用個資法,且立法院基於公共利益監督公務機關有權取得資料。
  • 要求衛福部立即提供幽靈椰子油、嬰兒奶粉廠商名稱及進口數量,並要求提供駐日代表處查察日本LOPS公司的相關文件。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詢衛福部有關豆干產品驗出二甲基黃的源頭及流向管理與查緝,以及黑心油事件相關失職人員的懲處名單。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詢衛福部有關豆干產品驗出二甲基黃的源頭及流向管理與查緝,以及黑心油事件相關失職人員的懲處名單。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詢衛福部有關豆干產品驗出二甲基黃的源頭及流向管理與查緝,以及黑心油事件相關失職人員的懲處名單。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詢衛福部有關豆干產品驗出二甲基黃的源頭及流向管理與查緝,以及黑心油事件相關失職人員的懲處名單。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未提供103年9月17日行政院處理劣質豬油事件專案會議中,有關黃豆等基因改造食品管理問題的報告,指責行政效率不彰。
  • 關切102年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決議落實產品流向及檢驗,但仍發生毒豆乾事件,質疑監測機制失靈。
  • 批評食藥署對非法工業原料流入食品的檢驗項目不足,導致需仰賴香港食安中心驗出毒豆乾。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批評新修訂的食安政策破功,芊鑫二甲基黃事件顯示防衛機制無用,且由香港查出丟臉至國際。
  • 引用義美總經理高志明聲明,質疑食安法對消費者保障不足、微型攤商無所適從,且基層衛生官員負擔過重,要求衛福部提出有效管理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部長

  • 承諾將與食藥署研議縮短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的實施時程,並以明年6月為目標,除非有真正的困難。
  • 表示食品安全問題複雜,制度與法制面已努力,但措施建置需時間,現有機制若持續執行,食安問題會改善。
  • 坦承過去豆乾檢驗未包含二甲基黃,未來會列入檢驗項目。
  • 表示食品雲和化學雲的勾稽、合法添加物的追蹤追溯等措施預計明年2月開始執行,但數據處理和勾稽需時間,目前尚未完全做到。
  • 對於委員要求的會議報告未及時提供表示歉意,並承諾將釐清原因並加強內部管控。

姜郁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代理署長

  • 澄清公告的是「基改食品」標示,而非「非基改食品」標示,並表示標示標準從5%調降至3%給予業者1年準備期。
  • 說明非基改食品標示雖未強制,但鼓勵業者標示百分比或使用logo。
  • 對於提供廠商資料,初期因外界意見認為去識別化不足,報關資料屬商業行為且涉及關稅法保密規定,需法務部協助說明。
  • 承諾將盡快與駐日代表處聯繫,元月第2週前提供日本LOPS公司訪察資料。
  • 承諾提供近3年嬰兒奶粉廠商名稱、進口數量等資料,以Excel檔呈現,並表示大部分進口廠商為優良廠商。
  • 表示食藥署絕無幽靈椰子油,並將提供自菲律賓進口椰子油F02輸入管道的業者名稱、進口日期、貨品名稱、數量等資料。
  • 表示食品雲從104年1月1日起由衛福部管理,同意2週內提出執行報告。
  • 坦承二甲基黃事件中,地方衛生局與中央未預想到該物質會用於豆干,過去監測項目不含此項,承諾未來擴大項目。
  • 說明WTO與TBT規範,法規修正預告需2個月,字體大小變更也需通知WTO,承諾半個月內預告草案。

鍾瑞蘭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

  • 說明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原則,涉及廠商或個人隱私原則不提供,但公益大於私益可提供,需視具體個案由主管機關判別。
  • 強調若提供資料可能涉及關稅法第12條報關資料保密規定,應審慎小心,因可能涉及刑責,建議衛福部向財政部關稅單位確認。

相關後續

  • 林淑芬委員的臨時提案修正通過:食藥署需於103年12月29日前提供菲律賓進口椰子油(稅則第1513.11及1513.19目)F02輸入管道的業者名稱、生產國別、貨品名稱、貨品數量及進口日期;近3年嬰兒奶粉及調製奶粉的廠商名稱、個別進口數量(Excel檔);中華民國駐日代表處訪視日本LOPS公司查察的7筆交易文件,並於104年1月6日前提供。
  • 林淑芬委員的另一臨時提案通過:衛福部所提供的機密資料給衛環委員會時,議事人員需將資料函轉提供給衛環委員會提案及連署委員,相關法律責任由立法院承擔。
  • 田秋堇委員的臨時提案修正通過:衛福部食藥署應修正12月12日公告之行政命令,要求包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製造過程中使用基改原料,即使終產品不含轉殖基因,仍應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等字樣,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5毫米,並自104年2月1日起生效。
  • 散裝食品基改標示實施範圍與期程亦修正:104年2月1日起,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的食品販賣業者,針對農產品型態基改原料或簡單加工品須標示;104年6月1日起,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的食品販賣業者,針對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素肉產品須標示;105年1月1日起,未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的食品販賣業者,針對農產品型態基改原料或簡單加工品,以及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大豆蛋白製素肉產品須標示。
  • 衛福部承諾將重新走行政程序,在半個月內預告修正草案,並儘快完成公告作業。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3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多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重點關注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兒童及少年行為規範、不適任人員資格限制、通報機制與罰則。
  • 討論社工人力配置、督導培訓制度、收出養制度中的國內優先原則與終止收養率過高問題。

相關爭議

  • 寄養家庭收養優先權:王育敏、趙天麟委員質疑現行收出養制度未能有效落實國內收養優先原則,特別是在寄養家庭願意收養長期照顧的自閉症兒童時,行政程序卻仍同步進行國外收養,導致寄養家庭權益受損。
  • 終止收養率過高:趙天麟委員指出台灣終止收養率逐年升高至56.4%,造成兒童二次傷害,要求衛福部深入研究原因並解決制度問題。
  • 社工人力與培訓:劉建國委員關切社工人員人力不足、流動率高、工作壓力大等問題,要求衛福部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計畫,並研擬督導培訓制度法制化。
  • 居家托育服務抽查標準:徐少萍委員質疑居家式托育服務抽查方式與收托人數標準(如一人帶兩幼兒)不符實際,可能影響兒童照顧品質。
  • 兒少行為規範與電子產品沉迷:盧秀燕委員提案新增兒童及少年不得「長時間沉迷於電子類產品」的行為規範,並要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強調長照問題是國安問題,勞動力流失嚴重,要求政策以失能者為中心,而非行政為中心。
  • 建議長照人力應採外勞、本勞混搭,照顧型態涵蓋居家、社區、機構,並善用輔助科技降低依賴。
  • 主張政府應鼓勵所有社會資源(公司、CSR、社會企業、NPO、NGO)進入長照體系,提供多元選擇。
  • 要求衛福部盤點阻礙資源導入長照體系的法規,正確估算服務總量與人力資源需求,並發展專業類型照顧模式。
  • 建議衛福部應於2週內提供盤整報告,並停止阻擋外勞多元創新的服務提供。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陳情苗栗寄養家庭收養自閉症兒童案,質疑寄養與收養兩條平行線制度的缺漏,以及國內收養優先原則未落實。
  • 指出台灣終止收養率逐年升高至56.4%,對兒童造成二次傷害,要求衛福部研究原因並解決制度問題。
  • 提案要求衛福部提出因應PM2.5指標設立修訂防護機制計畫期程,並凍結相關預算。
  • 提案要求衛福部提出兩年內就空污法第12條修正之跨部會協商歷程報告,以及「總量管制監督與追蹤小組」之設置期程與運作機制。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關切日本再生醫療製品應用縮短臨床實驗期程以促進經濟,詢問台灣是否能仿效,並需克服哪些關卡。
  • 關注器官移植議題,特別是腦死判定與心臟死亡界定爭議,要求衛福部釐清,保障死者尊嚴與促進器官捐贈。
  • 提案要求凍結勞動部「工業區下水道及生活污水管制」預算二十分之一,要求衛福部檢討監督管理方式。
  • 提案要求凍結勞動部「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十分之一,要求衛福部提出彰化大肚溪沿岸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清運報告。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詢健保費用協定會與共擬會議成員組成及運作,批評有委員缺乏人道素養,反對罕病藥物支付,導致病患過世。
  • 要求衛福部重視罕病患者權益,並慎重推選下一屆共同擬定會議委員,納入罕病患者代表。
  • 關切愛滋病治療費用由公務預算轉移至健保局的規劃,強調疾管署仍需加強衛教宣導,消除歧視。
  • 提案要求疾管署加強衛政、社政、警政等相關單位「傳染病之衛教宣導」,避免對愛滋病患者有錯誤認知與歧視。
  • 提案要求衛福部針對「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所有資料訂定機敏性分級,並於2個月內研議釋出調查資料。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建議提高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兼職所得課徵門檻至20,000元,以減輕辛苦勞工負擔,符合公平精神。
  • 質詢衛福部在芊鑫二甲基黃事件中的失職,要求調查中央及地方相關失職人員,並提供懲處名單。
  • 提案要求衛福部調查芊鑫二甲基黃乳化劑事件及黑心油事件相關失職人員,並於14日內提出懲處及獎勵名單。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關切無心跳器捐難產問題,指出醫界、宗教界、法界對心臟死認定爭議,要求衛福部釐清。
  • 反駁田秋堇委員對其阻擋器捐修法的指責,強調修法存在多項爭議,需充分溝通,並非刻意延宕。
  • 質疑居家式托育服務抽查方式與收托人數標準(一人帶兩幼兒)不符實際,可能影響兒童照顧品質。
  • 提案要求衛福部應以公開公平方式遴選友善城鄉環境計畫推動鄉鎮市區,並妥善督導規劃,提升執行成效。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切13價肺炎鏈球菌疫苗公費施打政策,詢問疫苗數量是否充足、宣導是否到位,要求衛福部加強宣導,確保民眾權益。
  • 質疑今年兒童流感疫苗短缺問題,要求疾管署明年採購數量更精準,並注意成人疫苗用於兒童的劑量問題。
  • 關切頂新豬油事件後續處理進度,要求衛福部加強食品分類抽查,重罰投機取巧業者。
  • 提案要求疾管署公布各機車廠低碳綠能機車生產比例,並研析訂定最低生產比例可行性,以改善PM2.5污染。
  • 提案要求衛福部按月公布事業廢棄物廢食用油回收量,以昭公信。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追溯肺炎鏈球菌疫苗公費施打政策的推動歷程,批評衛福部在醫界溝通及疫苗準備方面思慮不周,導致政策美意受損。
  • 質疑收出養媒合機構過於僵化,缺乏人性化考量,導致孩子錯失被就近收養機會,要求檢討現行機制。
  • 提案要求衛福部提出改善廢食用油回收管控機制,並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成果報告。
  • 提案要求衛福部督促地方政府加強監控垃圾轉運站營運情形,提升設施使用效能。
  • 提案要求衛福部督促地方環保機關配合衛生機關辦理戶外公共場所病媒蚊孳生源清除及查處工作。
  • 提案要求衛福部加強推廣第二類環保標章,鼓勵業者發展環保產品,落實綠色消費。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表示衛福部在長照議題上基本立場與委員方向一致,但需參考多元意見,原則上同意朝委員建議方向努力。
  • 承諾將於2週內提供委員所提長照問題的盤整報告。
  • 對於苗栗寄養家庭個案,表示將與社家署同仁商量,如能協助將盡力而為。
  • 同意終止收養率過高問題需要研究,找出原因並從源頭解決。
  • 承認肺炎鏈球菌疫苗公費施打政策事前溝通不足,但疫苗已準備好,明年1月1日將實施。
  • 表示已發新聞稿、海報、網路資訊及諮詢專線,並透過各縣市衛生所、醫師公會等展開宣導工作,承諾會再加強提醒。
  • 說明流感疫苗短缺時會將成人疫苗用在兒童身上,強調只是劑量不同,內容物一樣,地方衛生局熟悉此彈性做法。
  • 表示與頂新相關的用油產品應已下架,維力炸醬麵問題與毒豆乾有關,產品也已下架。
  • 承諾將加強食品分類抽查,提醒業者只要一抓到就會重罰,朝這個方向努力。
  • 表示將加強與田委員溝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法爭議,特別是爭議條文。
  • 承諾將要求盤整已通過、曾答應各部會及行政院的食安事項,檢查系統建立情況。

黃三桂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 說明共同擬定會議是二代健保後為資訊透明化而成立,成員包含醫療提供者、專家學者,必要時可邀請病友團體。
  • 表示所有會議委員發言紀錄皆實錄在網路上。
  • 強調健保署一年已支付34億元用於罕病,非常重視罕病病友權益。
  • 說明健保會委員組成由各團體推派,健保署無法掌握人選。
  • 表示愛滋病治療費用回歸健保需待愛滋條例修訂通過。
  • 說明補充保費門檻調整由健保會討論決定,明年7月將變為20,000元。

郭旭崧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署長

  • 表示肺炎鏈球菌疫苗公費施打政策改為二加一劑是經過兩年ACIP討論,因國外資訊顯示此方式保護力足夠。
  • 承認最後定案時間稍晚,但已補救,廠商同意回收基層醫師已購進的疫苗並銷毀。
  • 承認公費施打對基層醫師是大利空,但對國民健康是大利多。
  • 解釋提供10萬套PPE給西非防疫伊波拉病毒是好事,與外交部僅有運費分攤討論,宣傳不足可檢討。
  • 說明愛滋病治療目前公費預算約30-40億元,減害計畫(美沙冬)屬預防性,與治療費用回歸健保是兩碼事。
  • 表示愛滋病治療費用回歸健保不會造成財政困難,因僅治療費用回歸,減害部分仍由公務預算支應。
  • 同意疾管署仍需持續進行愛滋病衛教宣導,消除民眾誤解。
  • 說明流感疫苗採購採複式採購,每年由3家廠商投標,兒童型疫苗有短缺,但會調度成人疫苗使用,並提醒劑量問題。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透過收出養媒合的終止收養率約3%,但包含寄親收養的總體終止收養率高達56.4%原因多元,將進行更細部研究與分析,思考法規與制度調整。
  • 說明收出養媒合服務有一定流程,以國內收養優先,並有至少45天國內收養期。
  • 表示苗栗寄養家庭個案在表達收養意願時,已開始走國外收養程序,但會檢討是否能以專案模式處理合適的寄養家庭收養申請。
  • 說明居家式托育服務有訪視及輔導方式,初次帶孩子一年至少訪視4次,收托人數標準經過專業評估。
  • 表示會督促地方政府及媒合機構在實務處理層面更人性化,倡導為孩子找合適家庭而非收養人找合適孩子。
  • 說明兒少法修法將明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及其共同居住人的消極資格,配合主管機關檢查並修正罰則。
  • 同意社工人力不足與流動率高問題需要檢討報告,但建議刪除「督導培訓制度法制化」字眼。

王宗曦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表示器官捐贈志願簽署卡在10-11月有顯著增加。
  • 說明器官移植登錄中心已於昨天召開年終檢討會議,明年1月將再召開正式會議討論無心跳器捐準則,但法律上需釐清之處仍多。

邱淑媞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署長

  • 對於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資料機敏性分級與調查資料釋出問題,表示會努力,但希望將資料調查時間調整為2個月。

張秀鴛 衛生福利部保護司司長

  • 感謝委員對社工督導培訓制度的關心,建議刪除提案中「法制化」三字。

相關後續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包括第8條(食品業者衛生管理、品保制度、登錄與驗證)、第25條(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及散裝食品標示原產地及其他事項),以及第48條(違反相關規定之罰鍰與處分)。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衛福部及工業主管機關應嚴加管理化工原料行,研議比照藥局證照制度,並管制工業原料與食品原料流向及區別儲存販賣區域。
  • 通過臨時提案5項:
  • 1. 疾管署針對衛政、社政、警政等相關單位,加強進行「傳染病之衛教宣導」,避免對愛滋病患者有錯誤認知與歧視。
  • 2. 衛福部及其所屬機關應通盤針對「健康資料加值應用協作中心中所有資料」之機敏性訂定分級,並於2個月內研議將調查資料以原有方式釋出,或比照中研院學術調查研究資料庫釋出資料。
  • 3. 衛福部應調查芊鑫實業二甲基黃乳化劑事件及黑心油事件相關失職及獎勵人員(含中央及地方政府),並於14日內向委員會報告。
  • 4. 衛福部食藥署應於2週內向委員會提出「食品雲」執行報告,包括強化稽核措施,並說明二甲基黃化工原料未被勾稽出來的原因。
  • 5. 衛福部中央健保署應於3星期內,提出近年來為鼓勵婦產科之健保措施及成效,包含「全民健康保險週產期論人支付制度試辦計畫」之執行成效。
  • 6. 衛福部應於1個月向委員會提出社工人力配置與流動率檢討報告。
  • 7. 衛福部應於1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落實社工督導培訓制度之檢討報告(刪除「法制化」三字)。
  • 8. 衛福部食藥署應儘快具備基改污染小麥檢驗能力,並從2015年起對進口小麥進行定期抽驗。
  • 其餘多項條文(包括第1條、第4條、第4條之一、第26條、第26條之一、第26條之二、第43條、第44條、第46條之一、第47條、第49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第60條、第70條、第73條、第76條、第81條、第88條之一、第90條、第90條之一、第91條、第92條、第94條、第95條、第97條、第100條、第101條、第102條、第103條、第107條、第118條)保留,或由委員提案修正,或維持現行條文,部分送黨團協商,部分將於明天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繼續併案審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多項「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草案,重點關注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篩檢與預防工作、感染者醫療費用給付政策、非本國籍感染者權益保障,以及相關罰則修正。
  • 討論未成年人HIV檢測無需法定代理人同意之人權保障,以及愛滋病治療費用回歸健保的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未成年人HIV檢測人權保障:李桐豪委員對行政院版新增第15條之一,允許醫療必要或急迫時無需法定代理人同意進行HIV檢測表示理解,但強調需平衡考量人權保障。
  • 愛滋病治療費用回歸健保:行政院版修正第16條,將感染者醫療費用給付政策調整為確診後2年內由公務預算補助,其後回歸健保給付,此調整引發對健保財務負擔及感染者權益保障的關切。
  • 非本國籍感染者權益:行政院版刪除對非本國籍感染者入境及停留、居留限制,以符合國際人權趨勢,此舉獲得委員同意。

立法委員發言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同意行政院版新增第15條之一關於未成年人疑似AIDS檢驗無需法定代理人同意的立意,但提醒需平衡考量人權保障。
  • 同意行政院版刪除第18條及第20條對外國人疑似AIDS處理的條文。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關切愛滋病治療費用由公務預算轉移至健保局的規劃,詢問是否會造成健保財政困難,並強調疾管署仍需持續進行衛教宣導。
  • 指出警察對愛滋病傳染途徑存有錯誤認知,要求疾管署加強衛教宣導,消除社會歧視。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切愛滋病防治條例修正案中,同志團體及公民團體對於侵犯人權疑慮的溝通進度,並詢問衛福部是否已準備好「確診後第三年起回歸健保給付」的條文。
  • 詢問修法通過前2015年愛滋病藥費負擔如何因應,是否繼續集體採購,以及積欠健保署藥費是否分年償還。
  • 建議衛福部應加強防疫工作,從源頭減少愛滋病防疫經費。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社會大眾、警消及醫護人員對愛滋病認識不足,導致歧視,要求衛福部加強衛教宣導。
  • 肯定愛滋患者參與器捐登錄的新制,認為是醫療人權進步。
  • 質疑政院版新增第15條之一「醫療必要性或急迫性」、「疑似感染來源」判定標準過於寬鬆,恐侵害醫療人權,要求訂定明確標準。
  • 詢問國內HIV檢驗確診技術,以及醫護警消遭針扎等意外後的標準防護流程與投藥情況,釐清空窗期疑問。
  • 對於政院版第16條愛滋病治療費用回歸健保,質疑健保財務是否足以支付,並關切中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補助方式。
  • 支持愛滋病患權益促進團體建議,將全額補助期程改為「自確診起至開始服藥後2年內」,以保障患者用藥意願及療效。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說明愛滋病傳染途徑為不安全的性行為、輸血、共用針頭及母子垂直感染,不會透過共同飲食、握手、擁抱、居住感染。
  • 表示將加強向大眾、警消及醫護人員宣導衛教,去除對愛滋病的誤解與歧視。
  • 同意政院版新增第15條之一立意良善,但會考量人權保障問題。
  • 表示愛滋病治療費用回歸健保的相關配套措施,會與健保署討論,並確保中低或低收入戶有其他補助方式。
  • 承諾會考量實務面問題,務實面對修法。
  • 表示愛滋病藥品集體採購會持續進行,以減少疾管署負擔。

郭旭崧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署長

  • 說明愛滋病治療費用回歸健保需待愛滋條例修訂通過。
  • 表示愛滋病治療公費預算約30-40億元,減害計畫屬預防性,與治療費用回歸健保是兩碼事。
  • 強調愛滋病治療費用回歸健保不會造成財政困難。
  • 同意疾管署仍需加強衛教宣導工作。
  • 說明目前國內HIV檢驗確診技術,以及醫護或警消人員遭針扎或尖銳器材劃傷等意外後的標準防護流程與投藥情況。
  • 表示愛滋病藥品集體採購會持續進行,以減少疾管署負擔,積欠健保署藥費問題會分年編列償還。

相關後續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尚未審查完竣,將於明天繼續審查。
  • 行政院版本修正重點包括: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規範醫事機構應辦理篩檢及預防工作,治療費用整併至第16條;新增第15條之一,允許醫療必要或急迫時無需同意進行HIV檢測;修正第16條,賦予感染者主動接受檢查治療義務,並調整醫療費用給付政策(確診後2年內公務預算補助,其後回歸健保);刪除第18條至第20條對非本國籍感染者入境及停留、居留限制;修正第23條,刪除感染者拒絕檢查治療罰鍰,並修正醫事人員未通報罰鍰數額。
  • 多項條文(包括第2條、第6條、第13條、第15條、第18條、第20條)由委員提案修正,或維持現行條文,部分送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40501
卷/期/冊
104/5/1
發布日期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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