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考試公正性與資訊公開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29
LawTrace 法律歷程:典試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圍繞國家考試的公平性、試題與評分標準的公開透明,以及應考人閱覽試卷的權利。會議中委員們就申論題參考答案公布、試題疑義處理期限及典試委員遴選等提出質詢與修正動議。最終決議應考人得申請閱覽試卷,並將研議公布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的可行性,要求考選部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及「典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典試法修正,旨在提升國家考試的公平公正性,主要討論涵蓋應考人閱覽試卷的權利、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與評分標準的公開,以及試題疑義處理機制等。
- 會議亦探討典試委員遴選彈性與權限,以及如何確保考試穩定性與考生權益間的平衡。
相關爭議
- 應考人閱覽試卷權利:考試院原提案禁止閱覽試卷,但立法委員顏寬恒、廖正井、尤美女等主張應開放應考人閱覽試卷,以保障訴訟權益並警惕閱卷委員。
- 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公開:立法委員尤美女強調應公開申論式試題的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以避免黑箱作業,讓考生了解錯誤點。考選部董部長則擔憂公布後會影響命題委員的專業判斷與命題空間,且可能被補習班誤用為標準答案,對考試穩定性造成衝擊。
- 試題疑義提出期限與行政救濟:考試院提案規範應考人須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試題疑義,且不得於事後行政救濟程序中爭執試題正確性。立法委員呂學樟質疑此規定可能限縮考生行政救濟權益,尤其在試題錯誤情況下恐不公平。
- 典試人力資料庫但書規定:尤美女委員質疑考試院版第17條但書「經典試委員長同意者不在此限」賦予典試委員長過大權力,可能導致不從資料庫遴選而任用親信,要求明確限制於「特殊需要」或「資料庫無適當人選」時。
- 警察特考科目變更:呂學樟委員質詢考選部變更警察特考科目是否與用人機關充分溝通,並擔憂政策倉促可能影響考生權益及考試院逾越憲法規範考試權的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鑑於現行典試法限制應考人閱覽試卷及提供參考答案,導致訴訟不對等,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及實質平等精神。
- 引用葉蔻案指出考選部因訴訟敗訴而支付費用,認為應考人與部會訴訟武器不對等。
- 強調應讓所有應考人享有申請閱覽試卷的權利,至於能否複製影印則另當別論。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認為應開放閱卷,以葉蔻案為例,可警惕評分委員認真閱卷,避免誤判。
- 支持不公布典試委員、命題委員等姓名及資料,以避免困擾及補習班文化影響。
- 建議申論題應著重應考人發揮創見及基本理論有無錯誤,而非設定標準答案。
- 提案修正第26條,開放應考人閱覽試卷,但不得有抄寫、複印等複製行為。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感謝考選部增設新竹及嘉義考區,嘉惠學子。
- 質疑典試法修正草案第24條規定應考人不得於行政救濟程序中爭執試題或公布答案正確性,恐限縮考生行政救濟權益。
- 建議第23條應考人閱覽試卷、複製及要求提供參考答案的限制,應在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時不適用,以實現訴訟雙方武器資訊對等。
- 關切考選部預計105年變更警察特考考試科目,建議應與用人機構(警大、警專)妥善溝通,避免倉促實施影響考生權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考試公平性對考生至關重要,應公布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以避免黑箱作業,讓考生了解錯誤點。
- 引用董部長2005年文章,指出申請閱覽卷宗、提供評分標準是基本權利,並參考德國作法主張應公告評分標準。
- 質疑第17條但書「經典試委員長同意者不在此限」權限過大,建議應明確限制於「特殊需要」或「資料庫無適當人選」時。
- 提案修正第21條,認為應考人違規舞弊情事應回歸公務人員考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避免簡陋規定造成困擾。
- 提案修正第23條,明確要求國家考試舉行竣事後,試題、測驗式試題答案、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與評分標準應對外公布。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國家考試報考人數因景氣回溫及公務員薪資福利減少而下降,影響政府績效,考選部應思考解決之道。
- 建議應儘速研議施行高級文官團制度,以高薪資、福利透過契約方式引入民間優秀人才,打破僵化用人制度。
- 建議考選部應參考他國經驗,研議除了考試之外,是否可採實務操作等方式為政府廣納民間專業人才。
相關人員回應
董保城 考選部部長
- 說明典試法修正重點包括增列分數轉換方式、命題閱卷委員遴用彈性、公開徵求國內外試題等。
- 回應顏寬恒委員關於葉蔻案,說明考選部為此案在命題閱卷上做了許多配套措施與改革,並要求閱卷委員事前提出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
- 對於開放應考人閱覽個人試卷,表示可以考量並檢討配合資訊化及電子閱覽處理。
- 對於公布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持保留態度,認為涉及老師專業與個人屬性,且可能影響命題空間與考試安定性,建議做成附帶決議再行研議。
- 回應呂學樟委員關於試題疑義提出期限,說明從3天改為5天已考慮考生權益,並可線上提出,且是為確保考試安定性與公信力。
- 回應呂學樟委員關於警察特考科目變更,表示已與警大、警專、內政部警政署溝通,並願意儘快邀請全面溝通以免誤解。
- 回應尤美女委員關於第17條但書,同意將「但因特殊需要」加入條文,以避免權力濫用,並承諾在施行細則中明定特殊需要條件。
- 回應尤美女委員關於第21條違規舞弊情事,建議維持原條文,並刪除「入場」二字,以擴大適用範圍,確保試場規則與監場規則有明確法源。
相關後續
- 典試法修正草案經逐條審查,部分條文照考試院提案通過,部分條文經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 第3條、第17條、第21條、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等條文經修正通過。
- 關於研議公布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之可行性,做成附帶決議,要求考選部於6個月內完成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第17條立法說明增列文字:「至有關特殊需要之條件,未來將於本法施行細則中明定。」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行政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正井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0603
- 卷/期/冊
- 104/6/3
- 發布日期
- 2015-01-1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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