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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審查:資本額、跨平台與消費者保障爭議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29

LawTrace 法律歷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等多項電子支付相關法案,核心議題聚焦於電子支付機構的資本額分級、跨平台交易許可、個人資料保護、清償基金設立及消費者權益保障。會議就法案名稱、業務範圍、主管機關權責、跨境合作及罰則等進行逐條協商,行政部門與立法委員間針對產業發展與風險控管平衡點存在多處意見分歧。最終,多數條文經修正後通過,並通過數項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於法案三讀後 3 個月內施行,並每 2 年審視相關規定。

討論事項一

審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多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涉及條文修訂與相關法規適用。
  • 委員就提案內容進行說明並提出質詢,相關部會官員進行答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薛凌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答復委員質詢。

楊慧芬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副司長

  • 答復委員質詢。

蔡淑鈴 中央健康保險署主任秘書

  • 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林德福等 21 人提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照委員提案通過。
  • 魏明谷等 17 人提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均照委員提案通過。
  • 薛凌等 19 人提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黃文玲等 22 人及丁守中等 20 人併案提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依丁守中等人提案增列第二項,原第二、三項遞改,並修正句首文字;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所有已審查完竣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且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處理院會交付行政院函請免予繼續審議經濟部所屬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

核心議題

審議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因該公司已完成移轉民營,行政院函請免予繼續審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院會已初步協商同意免予審議,提報院會存查。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第一案:強制汽車責任險投保漏洞問題

核心議題

汽、機車行照免換發及免攜帶政策,導致部分民眾不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影響受害人保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行照免換發政策導致強制險投保出現漏洞,因不再需要出示有效保險證明,導致部分民眾不投保。
  • 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交通部應在 1 個月內提出相關報告,以改進法令和投保制度。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連署盧秀燕委員的提案。

薛凌 立法委員

  • 連署盧秀燕委員的提案。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連署盧秀燕委員的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交通部應於 1 個月內提出相關報告。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第二案:信用卡紅利點數權益保障問題

核心議題

國內高達六成銀行信用卡紅利點數期限過短 (2 至 3 年) 且未充分告知使用條件,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每年未兌換點數價值高達 20 億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銀行信用卡紅利點數期限短且未充分告知,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嚴重。
  • 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監理,透過銀行公會保障消費者紅利點數權益。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連署盧秀燕委員的提案。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連署盧秀燕委員的提案。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連署盧秀燕委員的提案。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連署盧秀燕委員的提案。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連署盧秀燕委員的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監理,透過銀行公會保障消費者的紅利點數。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第三案: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改善方案與票價問題

核心議題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攸關公司存續及全民負擔,若方案無法及時上路,政府恐需接管,且高鐵票價已對民眾造成影響。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高鐵營運不善的損失不應由全民埋單,且高鐵票價影響民眾甚鉅。
  • 要求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交通部責成高鐵公司,若欲洽談聯貸條件,應以調降票價至 102 年 10 月 8 日調漲前水準為前提。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連署盧秀燕委員的提案。

薛凌 立法委員

  • 連署盧秀燕委員的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要求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交通部責成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若欲向銀行團洽談聯貸條件與數額等細節,則至少應以調降票價至 102 年 10 月 8 日調漲票價前之水準為前提。

討論事項六

審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及「電子商務支付服務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行政院、李貴敏委員及孫大千委員等提案之電子支付相關法案,旨在建立電子支付機構的法律規範,促進電子商務發展並保障消費者權益。
  • 討論內容涵蓋法案名稱、主管機關、業務定義、資本額要求、跨境合作、個人資料保護、清償基金設立及相關罰則等。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與業務範圍:李應元委員認為法案名稱應更具發展性,以「電子商務支付服務發展及管理條例」為宜,金管會則主張維持「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的簡潔性,並表示發展意旨已納入第一條。
  • 電子支付平台定義與跨平台交易:李貴敏委員質疑行政院版僅限於「網路電子支付平台」,未能涵蓋 offline 情況,並強調台灣業者應能與國際平台(如支付寶、PayPal)跨平台合作,以提升國際競爭力。金管會則表示跨平台涉及清算與通路問題,且全球尚無直接跨平台匯款先例,但可透過銀行合作實現。
  • 資本額門檻:行政院版原訂 3 億元,許添財委員認為過高,不利年輕人創業,建議分級為無儲值業務 1 億元、有儲值業務 10 億元,以兼顧風險與產業發展。最終協商決議為有儲值業務 5 億元,僅經營代收代付業務 1 億元。
  • 電子支付與電子票證的區分:李貴敏委員及賴士葆委員質疑電子支付與電子票證業務在概念上相似,為何不能整合或簡化兼營申請,金管會則強調兩者商業模式、身分認證機制及法律關係不同,整合恐曠日費時。
  • 使用者定義與支付指示:李貴敏委員質疑在代收代付情境下,「使用者」定義不明確,當買賣雙方支付指示衝突時,應依誰的指示執行,且跨境交易時非會員的使用者指示如何處理。金管會解釋使用者為註冊人,支付指示依付款方為主。
  • 利息孳息歸屬與回饋金:李貴敏委員主張儲值款項的利息孳息應歸屬於帳戶所有權人,而非業者或銀行再回饋,以提升台灣業者競爭力。金管會則表示大陸餘額寶付息是因購買金融商品,一般並無支付利息,且行政院版有回饋機制。
  • 主管機關限制增設權力:李貴敏委員、賴士葆委員及許添財委員反對主管機關限制電子支付機構增設的權力,認為這違反自由經濟原理,恐扼殺年輕人創意。李應元委員則認為應考量經濟規模避免過度競爭。

立法委員發言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心大陸電子支付發展現況,如餘額寶、支付寶,並質疑台灣法規審查進度。
  • 詢問電子支付規範是否將手機與信用卡/金融卡/悠遊卡功能結合,並關心手機遺失時的風險。
  • 質疑法案名稱與業務未來性,認為「電子商務支付服務發展及管理條例」更能反映業務日新月異的特性。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詢問悠遊卡如何轉到第三方支付,以及台灣與中國透過淘寶、支付寶的採購金額相對性。
  • 質疑法案名稱應更具發展性,以「電子商務支付服務發展及管理條例」為宜,因業務變化快速。
  • 關切關稅問題在電子支付法案中的處理方式,認為應明確納入法律規範而非僅依行政命令。
  • 支持分級資本額,認為 1 億、5 億元較合理,並建議 5 萬元交易限額可彈性調整。
  • 對主管機關限制增設電子支付機構的權力持保留態度,認為應考量經濟規模避免過度競爭。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認為「服務」是策略,「管理」是法律,兩者不衝突。
  • 強調網路時代應靠點子而非高資本額,進入門檻不宜過高,但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理必須納入。
  • 考量大陸未成年使用者多,建議 3 萬元交易限額可先試行,並強調公平性與風險控管。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主張法律定義應明確,特別是「電子支付機構」的定義,以避免未來爭議並確保業者合法性。
  • 質疑金管會對電子支付平台是否容許「跨平台」運作的態度,認為台灣業者應能與國際平台合作以追趕發展。
  • 強調台灣第三方支付產業起步晚,法規應扶植其發展,而非過多限制,且不應與銀行搶食大餅。
  • 堅持在條文中納入「非會員」概念,以利台灣服務業透過國際平台推向國際市場。
  • 建議將行政院版第三條「以網路電子支付平台為中介」改為「以電子設備或網路電子支付平台為中介」,以涵蓋 offline 情況。
  • 質疑行政院版第四條關於電子支付機構不適用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的規定,認為應改為牴觸時適用本條例,而非全面不適用。
  • 認為 3 萬元交易限額過低,不利台灣服務業對外發展,建議應分實名認證與否,實名者可提高至 10 萬元,且不應複製國外經驗。
  • 質疑行政院版第十七條「依使用者之支付指示」的定義,當買賣雙方指示衝突或涉及跨平台交易時,應依誰的指示,認為「使用者」應明確定義。
  • 強調清償基金應涵蓋所有電子支付機構,而非僅限專營,且應保障「消費者」權益,而非「使用者」。
  • 主張回饋金部分應參考國外電子支付機構標準,以確保本國消費者權益及台灣產業國際競爭力。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支持李貴敏委員將「非會員」納入條文,認為許可制與非許可制功能應並存。
  • 建議主管機關應直接回應委員訴求,說明不接受的理由,而非僅陳述己方立場。
  • 建議電子支付機構資本額應依業務類型分級,無儲值業務為 1 億元,有儲值業務為 10 億元,以利青年創業。
  • 建議交易限額應依認證強度分級,經電子簽章認證者可放寬至 10 萬元,每日總額上限 50 萬元,以兼顧洗錢防制與交易便利性。
  • 反對主管機關限制增設電子支付機構,認為違反自由經濟原理。
  • 建議小額跨行轉帳交易手續費應依固定比率酌收,而非固定金額,以降低消費者負擔。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法案審查應加快,依照行政院版本逐條審查,有爭議再保留。
  • 質疑電子支付與電子票證業務概念相似,金管會應趁此機會整合而非要求重複申請。
  • 反對主管機關限制電子支付機構增設,認為是「警察國家」管理網路,扼殺產業發展。
  • 認為罰金不應過高,強調法案應以扶植產業發展為目標,而非過度懲罰。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主張境外機構與大陸機構來台投資或合作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辦理。
  • 提案修正第三十六條,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應函報主管機關,修正為三分之一,以符合國際標準。
  • 提案修正刑責部分,主張犯罪所得達 1 億元以上者應加重刑責,以嚇阻重大違法行為。

相關人員回應

曾銘宗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大陸第三方支付發展較快,但銀行已開始納管,並轉投資螞蟻小微銀行。
  • 強調電子支付管理條例旨在規範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支付業務,保障消費者權益,如代收儲值信託、銀行履約保證等。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稅損,但稽徵程序簡化已研議。
  • 表示法案第一條已有發展意旨,法案名稱維持簡潔,重要定義可在子法中保留彈性。
  • 說明目前世界上尚無國家能實現電子支付機構直接跨平台資金移轉,但可透過業者合作及銀行支付系統進行代理收付。
  • 強調金管會充分開放第三方支付產業,歡迎專營與銀行兼營,並無獨厚銀行業。
  • 說明行政院版資本額 3 億元是與業者溝通後的共識,但可接受分級調整為 1 億元、5 億元。
  • 認為歐盟交易限額僅 2 萬元台幣,台灣 3 萬元合理,但可授權主管機關依經濟發展調整。
  • 同意將李貴敏委員所提「妨害國家安全之虞」納入不予許可設立條件。
  • 說明電子支付與電子票證法律關係、商業模式不同,整合曠日費時,將另修訂電子票證條例使其接近並可互相兼營。
  • 回應關於清償基金的設置,強調銀行有專用存款帳戶信託保管,是十足的履約保證。
  • 同意將李貴敏委員關於負責人脫產的規定納入主決議,並於行政命令中規範。
  • 同意將李貴敏委員關於回饋金的建議納入立法說明。
  • 同意將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置符合一定水準之資訊系統納入條文。

詹庭禎 中央銀行外匯局局長

  • 說明電子支付機構之間不直接做資金移轉,但可透過銀行支付系統合作代理收付,如玉山銀行與支付寶合作。
  • 解釋跨平台直接匯款涉及清算與通路問題,目前尚無通路,銀行跨行也需財金公司通路。
  • 說明行政院版第三條定義已與業者溝通,認為合理,且重要定義已在條文中,其餘可在子法規範。
  • 解釋「電子設備」範圍過大,恐將 7-11、物流業者等代收付機構納入規範,造成過度管制。
  • 說明網路遮蔽問題屬經濟部權責,本法規範國內電子支付機構與國外合作事項。
  • 說明電子票證與電子支付在身分確認機制、商業模式上不同,電子支付需實名認證,電子票證則無。
  • 回應交易限額 50 萬元將來不易調整,行政院版授權主管機關依身分認證強度彈性調整,較為靈活。
  • 說明專營與兼營電子支付機構的營業條件標準一致,兼營部分有其他條文規範準用。
  • 解釋清償基金由銀行專用存款帳戶信託保管,確保資金安全。

吳當傑 財政部次長

  • 說明目前僅規範完稅價格 3,000 元以上者需課徵關稅,並依相關法規辦理。
  • 同意將「財政部」納入電子支付機構交易紀錄留存範圍及方式的研商單位,並將「海關」納入稅捐稽徵機關的規範對象。

劉成焜 法務部參事

  • 說明罰金額度通常與刑度相關,刑度為 3 年至 10 年者,罰金範圍為 2 千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此為比例原則。
  • 表示就法務部立場,不反對提升罰金,但犯罪所得計算有爭議,如趙建銘案即因犯罪所得計算困難而未確定。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條修正為「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台為中介」,「網路帳戶」修正為「帳戶」。
  • 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條修正為「電子支付機構經營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時,如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規定與本條例之規定牴觸時,適用本條例。」
  • 第五條、第六條、第二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七條修正為「電子支付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5 億元。但僅經營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業務者,經實收基本額為新台幣 1 億元。」
  •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十一條增列第六款為「有妨礙國家安全之虞者」,刪除第二項。
  •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十四條增列第五項「主管機關應協助國內電子支付機構發展境外合作業務」,並將大陸地區機構合作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辦理的規定納入。
  • 第三章章名、第三章第一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句中「三萬元」均修正為「五萬元」。
  • 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十七條增列第二項「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收到支付指示後,以各方使用者同意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再確認。」
  •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二十一條立法說明納入李貴敏委員回饋金說明。
  • 第二十四條增列第四項及第五項,規範主管機關推動身分資料查詢比對、認證或驗證機制。
  •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正為由主管機關洽商法務部、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定之,第四項首句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海關及中央銀行」。
  •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十八條增列第二項「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不得利用使用者個人資料為第三人從事行銷行為。」
  • 第二十九條修正為「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置符合一定水準之資訊系統,辦理業務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三十二條修正為「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四個月內,編製業務之營業報告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或製作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文件,於股東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李貴敏等提案條文第二十九條修正通過,改列為第三十八條,內容為設置清償基金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且適用於所有電子支付機構,並將「使用者」改為「消費者」。
  • 第二節節名、第三十八條至第五十七條(依序改列為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 1 案:金管會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實施後,研議跨行轉帳交易金額依固定比率酌收交易手續費。
  • 通過附帶決議 1 案:李貴敏等 45 人提案之「電子商務支付服務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範內容,主管機關應於第 33 條授權之子法中納入規範。
  • 通過附帶決議 1 案:本條例三讀總統公布後 3 個月內施行,為因應網路變化迅速,立法通過後每 2 年應審視相關規定。
  • 通過附帶決議 1 案: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提撥回饋金時,其提撥比率及回饋辦法應參酌國外電子支付機構之標準,以確保本國消費者之權益,並請納入立法理由。
  • 通過臨時提案 1 案:建請金管會於 3 個月內提出有關銀行法與第三方支付條例、電子票證法與電子簽章法等三法之間的比較與競合報告,並送交財委會。
  • 通過附帶決議 1 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係規範境內交易。本國電子支付機構得自行或與他國電子支付機構,於境外從事相關交易或提供服務,並請納入立法理由。
  • 全部章名、條款及應修正的文字請金管會統一調整後送委員會納入紀錄,並將相關條次變動配合調整。

原始資料

公報
1040701
卷/期/冊
104/7/1
發布日期
201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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