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與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爭議:典試法修正案審查與觀審制討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31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民法官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典試法修正草案」並完成部分條文修正與附帶決議。隨後,會議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相關草案進行併案審查,核心議題涵蓋觀審、參審及陪審制度的優劣、實施必要性與配套措施。委員們就審查進度、制度選擇及卷證不併送等問題激烈爭辯,最終因未能達成共識,會議在條文宣讀程序中散會。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典試法修正草案」及(二)委員顏寬恒等30人擬具「典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典試法進行修正,旨在更新考試制度相關規定,並處理委員提出的特定條文修正建議。
- 討論內容涉及典試委員職權、應考人入場規定、行政救濟權限、成績複查與試卷閱覽程序,以及應考人不得申請之事項。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附帶決議提案人之一。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後,逕行逐條審查。
- 草案名稱、第 1 條至第 12 條、第 14 條至第 20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5 條及第 28 條至第 35 條,均照考試院提案通過,其中第 17 條說明欄二、句末增列「至有關特殊需要之條件,未來將於本法施行細則中明訂。」等字。
- 草案第 13 條,照考試院提案,除第 1 項增列第 6 款為「六、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外,餘照案通過。
- 草案第 21 條,照考試院提案,除第 2 項首句中文字「入場」刪除外,餘照案通過。
- 草案第 24 條,照考試院提案,除第 1 項末句文字「,並不得於事後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中爭執試題或公布答案之正確性」刪除外,餘照案通過。
- 草案第 26 條及第 27 條條文經修正後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 1 項,請考選部研議公布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之可行性,於 6 個月內完成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二)委員謝國樑等28人擬具「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三)委員田秋堇等21人擬具「陪審團法草案」、(四)委員吳宜臻等20人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五)委員柯建銘等26人擬具「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及(六)委員呂學樟等58人擬具「人民參與審判試行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如何導入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民意並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 爭議焦點在於應採觀審制、參審制或陪審制,以及相關制度的配套措施如卷證不併送、起訴狀一本主義等。
相關爭議
- 觀審制是否為有效司法改革:柯建銘委員質疑司法院提出的觀審制「只是看」,質疑其能否真正改革司法,認為全世界未見此制度。
- 觀審員閱卷權限爭議:法務部建議應允許觀審員閱覽卷宗,以避免預斷、確保資訊對等及防止心證受污染,但司法院草案則未允許觀審員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閱卷。
- 審查進度與共識不足:柯建銘、尤美女委員認為應暫停逐條審查,先召開更多公聽會、模擬審判並達成共識,且司法院尚未提交相關配套報告,不應在版本南轅北轍情況下強行審查。
- 立法怠惰與效率考量:呂學樟、李貴敏委員主張應繼續審查,認為法案已延宕多年,不審查是立法怠惰,且現有公聽會已足夠,應透過逐條審查釐清問題。
- 起訴狀一本主義的配套:尤美女、柯建銘委員強調起訴狀一本主義是司法改革重要配套,但司法院尚未提出相關報告和配套修正,影響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討論。
- 多元制度的併案審查邏輯:柯建銘委員質疑多個完全不同的制度版本(觀審、參審、陪審)併案審查的邏輯問題,認為難以整合達成共識。
- 司法院組織法修正問題:呂學樟委員提及大法官第 530 號解釋要求修訂司法院組織法,但立法權基於擔心產生司法帝制而未同意,認為這是立法權行使的一部分。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出人民參與審判試行條例草案,強調台灣司法改革落後,應參考日韓等國引入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以重建人民對司法信任。
- 認為法案已延宕 2 年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若不審查恐構成立法怠惰,應基於立法經濟與效率考量繼續審查。
- 澄清大法官第 530 號解釋的爭議,強調司法院組織法修訂涉及立法權行使。
- 要求所有併案審查的相關版本都應在本次會議中宣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提出的觀審制是否能真正改革司法,認為觀審制只是「看」,全世界未見此制度。
- 主張應暫停逐條審查,先召開更多公聽會、模擬審判,達成社會共識,並等待司法院提出起訴狀一本主義等配套報告。
- 認為在無共識、版本南轅北轍的情況下強行逐條審查,法案難以通過,應讓社會大眾理解觀審制度的實質。
- 建議本次會議只宣讀司法院版本的條文,其他版本可留待下次會議再處理。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司法院尚未依決議提出卷證不併送、起訴狀一本等配套報告,也未擴大辦理不同制度的模擬,故不應進入逐條審查。
- 認為觀審、參審、陪審是完全不同的制度,不應大雜燴審查,以免影響立法品質。
- 強調起訴狀一本主義是防止法官專斷、貫徹無罪推定、維護公平審判的關鍵配套。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建議繼續開會並逐條討論,認為這樣才能讓真正的問題顯現,各方面意見也能充分表達。
- 指出議程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且先前會議已決議「大體討論完畢」,不應再因公聽會而延宕。
- 強調此重大議題已延宕多年,從 2006 年至 2014 年時間過長,不應再拖延。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秘書長 司法院
- 說明我國長久以來無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為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民意及增進人民信賴,有必要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 強調司法院提出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已充分考量我國法律文化與社會情況,符合國情。
- 指出全球已有 80 幾個國家施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台灣作為民主法治國家,民眾應有權利參與審判。
- 認為本制度的建立對司法透明度、信賴度及法學教育功能有相當貢獻,希望立法院儘速審議。
吳陳鐶 次長 法務部
- 原則上贊同呂學樟委員等 58 人擬具之「人民參與審判試行條例」草案,但對其中第 45 條有異議。
- 建議應允許觀審員閱覽卷宗,以利其完整判斷,避免因僅閱覽起訴書而產生預斷。
- 解釋觀審員可因工作或家庭因素拒卻,閱卷不會造成過度負擔,且行政院草案規定觀審員「得」請求閱覽而非義務。
- 指出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不能閱卷但期日後卻可閱卷,邏輯上不符前後一貫性,且觀審員不具法律專業,仍應信賴其能掌握閱卷重點。
- 認為法官在準備程序中可閱卷但觀審員不能,造成資訊不對等,且觀審員不隔離,不閱卷反而可能讓心證受污染,影響訴訟公平。
相關後續
- 主席裁示將宣讀司法院版本及呂學樟委員版本等所有併案審查的條文,但不進行逐條審查。
- 要求司法院盡速提出關於參審、觀審、陪審三種制度試辦情況及評估報告,並在 10 月份決議要求的報告儘速送交。
- 會議最終因委員間對議事程序爭執不下,主席宣布散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0701
- 卷/期/冊
- 104/7/1
- 發布日期
- 2015-01-2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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