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預算審查與消保、水污法修法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4-12-31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勞動部預算案,針對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派遣與承攬人力運用、勞保基金財務、外籍勞工管理等多項議題提出凍結與檢討要求。會議亦討論「消費者保護法」及「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們就團體訴訟門檻、網路交易規範、污染罰則等進行激烈辯論,部分條文因爭議大而保留,未能完成審查。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及臨時提案修正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處理上次會議議事錄的修正,重點在於兩項臨時提案的實質內容調整。
- 修正內容包括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標示應遵行事項(涵蓋包裝、食品添加物、散裝食品),明確標示「本產品為基因改造○○○加工製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或「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並統一字體大小為 5 毫米,同時分階段實施標示規定;另一項修正則關於機密資料函轉給提案及連署委員的程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為臨時提案第 2 案的提案人。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為臨時提案第 2 案的連署人。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為臨時提案第 2 案的連署人,同時也是臨時提案第 11 案的提案人。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為臨時提案第 11 案的連署人。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為臨時提案第 11 案的連署人。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為臨時提案第 11 案的連署人。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上次會議議事錄中臨時提案第 2 案及第 11 案修正後確定。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勞動部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的 104 年度公務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旨在檢視預算編列的合理性、經費運用效率,並針對各項勞動政策與業務執行成效提出多項修正與凍結建議。
- 主要討論面向涵蓋政府資訊公開、派遣與承攬人力運用、勞工福利與退休制度、青年與身心障礙者就業輔導、外籍勞工管理、職業安全衛生、勞保基金財務健全性及勞工權益保障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委外研究報告公開性不足:勞動部近 2 年委外研究報告公開率偏低,未符政府資訊公開原則,影響民眾知的權利與研究效益。
- 派遣與勞務承攬人力運用爭議:勞動部及其所屬機關為降低派遣人力,轉而增加勞務承攬人力,但工作內容多有重疊,且承攬勞工權益保障不足,勞動部被指失職。
- 勞工保險財務缺口龐大:勞保基金精算現值有約 8 兆 0,497 億元未提存責任準備,提存比率僅 7.45%,基金收支失衡且面臨破產危機,改革方案遲無下文。
- 勞工紓困貸款抵扣老年年金爭議:勞工紓困貸款若無法按時還款,勞保局可逕予抵扣二分之一老年年金給付,高於一般銀行門檻,恐危及勞工老年經濟安全。
- 外籍家庭看護工勞動條件與管理問題:外籍家庭看護工未享有最低工資、加班費保障,工時無限制,仲介費預扣導致實得工資過低;逃逸外勞人數眾多,衍生無國籍兒少問題。
- 外籍勞工來源國過度集中與直聘制度推廣不力:台灣外籍勞工高度依賴印尼等少數國家,易受政策變動影響,且直接聘僱制度因申辦複雜、缺乏服務而普及率低。
- 醫學實習生勞動權益保障爭議:勞動部與教育部、衛福部對於醫學實習生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技術生規定存在歧見,導致其勞動權益保障不足,勞動部被指枉顧勞工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勞動部委外研究經費,要求公開研究報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委外研究經費,要求公開研究報告。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促進青年就業計畫」預算,要求勞動部提出具體改善辦法。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通訊軟體導致變相加班的因應對策。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加強研究論文品質、成果推廣及國際交流。
- 提案要求勞動部檢討作業環境監測現況,強化高風險行業暴露評估。
- 提案要求勞工保險局檢視行政事務費比例,撙節開支。
- 提案要求勞工保險局加強查核職業工會及漁會不當招收會員詐領勞保給付情事。
- 提案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調整暴露評估計畫執行方式,確保數據正確性。
- 提案凍結職業安全衛生署「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預算,認為危害性化學品分類標示全球調和制度經費溢編。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石綿與其他危害性纖維造成呼吸系統疾病的因應。
- 提案要求勞動部研提職業衛生管理機制及高階職業衛生人員專業提升措施。
- 提案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檢討職災專款中「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預算增加的計畫說明。
- 提案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檢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汽車責任保險金抵扣職災補償的函釋。
- 提案要求勞動部加強勞動檢查、宣導性別工作平等法,建構友善職場環境。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要求勞動部明確定義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計畫。
- 提案凍結勞動力發展署「一般行政」預算,要求研議醫學實習生準用《勞動基準法》技術生規定。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指出編制外人力運用問題,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計畫。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業務宣導費,質疑宣導效益與透明度。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認為擴張基金用途且藐視立法院決議。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捐補助費,質疑查核機制形同虛設,要求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計畫。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預算,指執行率低落。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勞工權益扶助計畫」預算,指執行率低且有推卸職責之嫌。
- 提案要求勞動部將基本工資工作小組會議議程、發言摘要及會議紀錄全數公開上網。
- 提案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勞動檢查問題的檢討報告與改進計畫。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要求說明並檢討參加協會必要性、延後退休制度研究、基金監理會議與查核、育樂中心使用率、托兒福利區域分配及弱勢勞工協助等問題。
- 提案要求勞動部研議一定金額以下勞資爭議交付仲裁機制。
- 提案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 1 個月內提供 104 年度「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預算明細表。
- 提案要求勞動部委請專家學者訂定基本工資計算方式可行性研究,建立長久參考公式。
- 提案要求勞動部充實訴願案件人力,加強訴願會、勞保爭議審議委員會委員出席率並定期檢討汰換。
- 提案要求勞動部研議強化育嬰留職停薪權益及復職保障措施。
- 提案要求勞動部研擬有效措施確保新制勞工退休金提撥。
- 提案要求勞動部積極督導地方政府落實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對違法者裁罰。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通訊軟體導致變相加班的因應對策。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勞工保險財務健全報告。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擴大查核對象及人數,提高工、漁會訪查頻率,督促改善未設勞保專戶或積欠保費問題。
- 提案要求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調查研究自營作業者職場暴露狀況與健康情形,規劃必要教育訓練。
- 提案要求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儘速研謀年金制度改革方案,避免鉅額財政負擔。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規劃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勞動權益教育宣導活動,並與教育部研議合作辦理師資培育及教材研發。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檢討職訓課程執行與管考作業,加強結訓後就業媒合。
- 提案要求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提出落實改善「自營作業者」職業安全衛生之具體可行方案。
- 提案要求行政院消保處研議提出跨境網路交易消費爭議解決方案。
- 提案要求衛福部食藥署檢討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制度。
- 提案要求行政院消保處協調督導各縣市消保官不定期至夜市進行稽查,並公布結果。
- 提案要求行政院消保處研議個人線上交易消費權益保障問題。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要求針對未提供企業托兒設施或措施的事業單位提出具體輔導作法。
- 提案凍結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要求針對未滿 16 歲受僱者權益提出改進計畫。
- 提案凍結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要求針對女性低薪及非典型工作比率增長問題提出改善對策。
- 提案凍結勞工保險局「納保業務」預算,要求提出勞保給付更具體完善做法,擴大抽查易高薪低報高風險族群,檢討年度調薪免查核機制。
- 提案凍結勞動力發展署「綜合規劃」預算,要求通盤檢討青年職業訓練與就業政策,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 提案凍結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預算,要求研提外籍勞工管理及預防逃逸機制,加強查緝。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預算,要求檢討方案,提出增加民眾申貸意願具體改善措施。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預算,要求提出有效擴大宣傳策略,檢討培訓課程設計。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要求會同衛福部檢討長照服務體系困境,提出有效推介、媒合本國照顧服務員對策。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預算,要求廣為宣傳外勞直聘制度,積極與來源國溝通協調,更新資訊平台。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通訊軟體導致變相加班的因應對策。
- 提案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職場暴力預防提出改善計畫。
- 質詢鼎王案檢察官不起訴的合理性,質疑詐欺與廣告不實的認定標準,要求法務部與食藥署研議檢討,避免業者規避責任。
- 質詢奶粉價格未降問題,質疑公平會、消保處、財政部職責不明,要求各部會積極作為,施壓廠商降價。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於 4 個月內提出 103 年度執行育才、留才及攬才之成效及未來預定採行之規劃報告。
- 提案要求勞動部邀集勞雇團體聽取意見後完成「競業禁止條款」及「最低服務年限」相關行政指導,並辦理北中南座談會。
- 提案要求勞動部應注意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間研究計畫權責分工,避免業務重疊。
- 提案要求勞動部應於 1 個月內檢討「勞動部勞動政策諮詢會設置要點」,儘速實施每季一次例行會議,並納入婦女團體與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 提案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官方網站具體改版以及手機應用程式開發計畫。
- 提案要求勞動部於 1 個月內以書面提出 103 年度社會企業辦理成效及 104 年度具體年度計畫與績效指標。
- 提案要求勞動部 2 個月內以書面提出強化創業諮詢輔導服務計畫執行率之具體作為。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與職業安全衛生署合作,研究降低勞工職災發生率對策。
- 提案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研擬改善對策,促進事業單位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 提案凍結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預算,要求提出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勞動檢查問題的檢討報告與改進計畫。
- 提案要求行政院消保處與相關主管機關持續發動短期補習班公共安全及定型化契約查核,並針對降低電腦補習班消費爭議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行政院消保處提升消費者權益,研議充實統計資訊系統內容,縮短統計更新時程。
- 質疑現行消保法對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檢討不足,特別是新興產品和消費糾紛,主張直接修法提高罰則。
- 質疑網路消費日益興盛,但行政院版消保法未納入行政罰,且解除權消滅期院版主張 1 年過長,建議縮短為 2 個月。
- 質疑消保處對網路交易缺乏調查權與行政罰,且對廣告不實問題僅轉介其他部會,功能不彰。
- 批評消保處預算被刪減、凍結,顯示其位階與重要性未被認可,多頭馬車問題嚴重。
- 質疑水污法罰則的裁罰層次性,認為不應僅考慮廠商規模,而應著重對社會公益的危害程度。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消保法團體訴訟受理件數遠低於預期,認為民眾對政府求償機制缺乏信心,且舉證困難。
- 強調食安問題嚴重性,要求消保處應硬起來,提出真正能幫助百姓順利求償的辦法,而非推給《食安法》或僅宣導電子發票。
- 質疑《水污法》審查過於倉促,不應草率設定時間或直接送出委員會,強調食安與環保法案的重要性。
- 質疑《水污法》罰則的認定標準,特別是業者申報應變措施簡陋或發生疏漏時的處罰,擔心無法有效嚇阻廠商。
- 提案要求勞動部先行針對 103 年檢查違法派遣事業單位進行專案勞動教育,未參加者列入 104 年當然檢查對象。
- 提案要求勞動部應積極督促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並對違法者予以裁罰。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研提相關改善措施,以提升吸引高階人才的成效。
- 提案要求勞工保險局針對勞工保險給付方式與措施,提出更具體完善之做法,避免勞保黃牛介入,擴大抽查易高薪低報之高風險族群。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修正草案,檢討《就業服務法》中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遞補限制,及「一進一出」原則,以解決照顧空窗問題。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區別產業外勞與外籍看護工的就業安定費收取與使用,並設立替代照顧人力機制。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改善方案與具體期程,解決外籍勞工來源國短缺問題及直聘制度普及率有待改善的困境。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改善報告,解決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人力不穩定、職務再設計專業不足、學習障礙者就業規劃欠缺、重度肢體障礙者缺乏支持人力及庇護工場管理考核缺失等問題。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持續檢討外籍專業技術人員政策,吸引國際人才,提升國際競爭力。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推動縮減法定正常工時,修正《勞動基準法》,加強與勞工團體溝通,確保勞工權益,避免過勞。
- 提案要求勞動部法規會於 1 個月內審議完成《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適用工作者檢討,積極逐步排除適用。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相關勞工保險財務健全報告。
- 提案質詢史密斯飛船樂團演唱會購票糾紛,批評政府在業者跳票、跑路後無計可施,導致 16,000 多名消費者求償無門,要求政府展現魄力協調團體訴訟或專案協助。
- 提案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擴大勞動條件檢查,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員,將知識密集產業納入檢查重點。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加強對基金的有效管理,鼓勵員工提高自願提撥比率,以提升勞工自提退休準備比率。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強化經費運用控管,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避免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業務經費執行率偏低問題。
- 提案要求勞動部儘速研謀對策,持續溝通年金制度改革方案,避免勞保基金造成政府鉅額財政負擔。
- 提案要求勞動部適度提高對於勞動派遣業者之專案檢查之頻率及家數,以監督業者對勞動條件適法性之遵循情形。
- 提案要求勞動部儘速對足額提撥退休金研議明確標準,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並積極督促地方政府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
- 提案要求勞動部持續檢討監督管理制度,就委託國內外投信業者過於集中問題審慎檢討因應,適度分散風險,維護基金與勞工權益。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持續檢討外籍專業技術人員政策,吸引國際人才,提升國際競爭力。
- 質疑健保總額預算分配不均,導致偏遠地區醫院經營困難,而都會區大型醫院結餘豐厚,要求政府關注偏遠地區醫療資源。
- 質疑蘋果公司對台灣消費者與歐盟國家鑑賞期規定差異大,要求政府瞭解並交涉,避免不對等待遇。
- 關注行動支付與網路訂購年菜等新興交易模式可能衍生的消費糾紛,要求政府提出防弊與配套措施。
- 陳情屏東萬丹紅豆價格因中盤商稱有殘餘農藥而遭殺價,要求行政院與農委會緊急處理,澄清或化驗,保障農民權益。
- 質疑《水污法》對畜牧業罰則的合理性,認為不應無限上綱提高罰金,應考量畜牧業特性與改善努力,且部分罰則無故提高至 120 萬元。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通訊軟體導致變相加班的因應對策。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儘速增加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新業務上路之人力,不受機關員額限制。
- 提案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研擬改善對策,促進事業單位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通訊軟體導致變相加班的因應對策。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擴大查核對象及人數,提高工、漁會訪查頻率,督促改善未設勞保專戶或積欠保費問題。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持續檢討外籍專業技術人員政策,吸引國際人才,提升國際競爭力。
- 質詢電子發票普及率不足,且悠遊卡消費未列印發票時,中獎通知機制不夠明確,要求財政部與消保處加強宣導。
- 肯定消保法新修條文對網路購物的保障,但擔心 7 天猶豫期除外條款若開放過寬,恐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
- 強調信用卡爭議款止付機制對消費者保障的重要性,要求消保處加強宣導此管道。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研議強化育嬰留職停薪相關權益及復職保障措施。
- 提案要求勞動部研擬有效因應措施,確保新制勞工退休金提繳。
- 提案要求勞動部檢討全面公開委託之研究報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 提案要求勞動部適度提高對派遣業者勞動檢查之家數及頻率,並儘速完成派遣業管理及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之法制化作業。
- 提案要求勞動部儘速對足額提撥退休金研議明確標準,並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且積極督促地方政府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
- 提案要求勞動部持續檢討監督管理制度,並應儘速就現行委託國內外投信業者過於集中問題審慎檢討因應。
- 提案要求勞動力發展署加強相關外勞之權益維護及查察、管理等機制。
- 提案要求勞動部加強追蹤地方政府勞動檢查移送案件處理時程,增列為考核績效指標。
- 提案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輔導雇主強化照護勞工身心健康之責任,研議適合我國職場推動之安衛模式。
- 提案要求勞動部加強對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及考核,改善地方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款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計畫之缺失。
- 質詢豆乾盧天榮夫婦案件,要求消保處準備啟動團體訴訟,並向民眾清楚說明。
- 質詢油品團體訴訟中消費者無法提供發票的舉證問題,要求政府讓民眾清楚已在進行團體訴訟,並實質讓民眾有感。
- 質詢奶粉明年起禁止廣告的政策,關心準媽媽們的權益與資訊取得,並建議應將廣告費省下以降低奶粉價格。
- 質疑《水污法》對畜牧業罰則上限提高至 120 萬元,認為未與畜牧業者充分溝通,且罰金過高,恐影響產業生存,並質疑檢察官、法官動輒判最高金額的現象。
- 質疑《水污法》第 35 條和第 39 條的保留,認為涉及實質污染與否的裁罰應有區別。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強化公開委託之研究報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增加研究報告之實際運用效益。
- 提案要求勞動部於 104 年度規劃辦理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勞動權益教育宣導活動,並與教育部研議合作辦理師資培育及教材研發。
- 提案要求勞動部強化勞工退休政策、法令宣導之成效。
- 提案要求勞動部加強勞動基準法令之研習與宣導,使各事業單位及勞工了解法令之規定,以落實勞動法令。
- 提案要求勞動部加強《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相關觀念之宣導,以建構就業平權的友善職場。
- 提案要求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儘速研謀對策,持續溝通年金制度改革方案,以避免造成政府未來鉅額財政負擔。
- 提案要求勞動部充實訴願案件人力,落實保障訴願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提案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檢討改進職訓課程之執行及管考作業,並加強結訓後就業媒合,以提昇辦訓成效。
- 質疑公平會對於奶粉業者輪流漲價的聯合行為認定標準,認為應考慮默示的犯意聯絡,否則台灣難以產生聯合行為的認定。
- 質詢消保法第 19 條猶豫期間與除斥期間的告知義務認定標準,以及排除適用條款的明確性,要求函釋規範,並要求業者充分揭露。
- 建議消保法應區分「服務」與「商品」的定義,參考歐盟規定。
- 質詢醫美消費中非必要的醫療行為是否受消保法規範,確認其適用性。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檢討全面公開委託之研究報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 提案要求勞動部適度提高對派遣業者勞動檢查之家數及頻率,並儘速完成派遣業管理及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之法制化作業。
- 提案要求勞動部儘速對足額提撥退休金研議明確標準,並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且積極督促地方政府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
- 提案要求勞動部持續檢討監督管理制度,並應儘速就現行委託國內外投信業者過於集中問題審慎檢討因應。
- 質疑《水污法》第 40 條畜牧業罰金上限從 12 萬元提高到 120 萬元,質疑協商過程與行政院版本的差異,要求充分說明。
- 質疑《水污法》第 35 條為何保留,認為其未涉及實質污染,應不予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李四川 行政院秘書長
- 回應委員對消保法修正案的意見,表示尊重委員會的審查結果,並將研議放寬團體訴訟門檻。
- 承諾將協調兩個消保團體,比照食安問題來處理史密斯飛船樂團演唱會購票糾紛,並於一週內回報。
- 表示會將紅豆價格爭議轉請農委會瞭解處理。
- 說明行政院對網路交易跨國性監管的困難,並表示消保處雖屬行政院,但執行職責由各部會負責。
- 承諾將研議夜市違法攤販的查核機制,特別是食安和劣質商品問題。
- 表示將研擬如何提升消保處權力,並強調已與食安辦公室定期溝通。
- 回應奶粉價格問題,表示副院長已召開會議指示財政部要求業者使用電子發票,並請公平會調查聯合漲價問題。
- 回應基改食品標示問題,承認台灣標準較歐盟寬鬆,承諾將研擬訂定更嚴格標準的理由與可行性。
- 回應未成年子女高額網購問題,表示民法已有相關規定,但將研議是否限制未成年子女自行購買網卡。
劉清芳 行政院消保處處長
- 說明消基會已受理 161 件黑心油團體訴訟申請,但因民眾已獲退費或舉證困難,申請件數不如預期。
- 強調《食安法》修正後對消費者有利,包含舉證責任轉移及損害賠償額度規定,鼓勵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
- 說明網路購物 7 日無條件解除權規定,並表示將對易腐敗食品或客製化產品等排除適用,由主管機關公告。
- 表示將要求業者充分揭露排除猶豫期間的商品或服務資訊。
- 確認醫美非必要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
- 說明預付型交易履約擔保規定,將確保業者提撥經費交付信託或聯保。
- 說明消保處已查察醫美、藍光產品及行動電源等消費爭議,並將不合格產品移請主管機關處理。
- 回應個人線上交易不符消保法體例,但承諾將研議或委外研究個人線上交易消費權益保障問題。
- 針對動物保護法修正後,承諾將與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全面稽查網路販賣寵物,並請農委會加強稽查。
- 說明消保處堅持團體訴訟仍需「優良」評定,因現有消保團體良莠不齊,但同意降低評定門檻。
- 說明奶粉價格問題,消保處已訪價並公布均價,若漲價超過 10% 會移請公平會及經濟部研處,但消保處無調查權。
- 說明消保處已與食安辦公室定期溝通協調。
陳星宏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
- 說明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已有爭議保留款設計,保障消費者在爭議解決前款項暫不支付。
- 說明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有審閱期間(3 天)與終止契約通知期(2 個月),並建議將範本提升為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以強化法規效力。
- 說明消保法修正增訂第 56 條之 1,業者違反政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將受行政罰。
- 說明行政院將負最後把關責任,核定各主管機關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 說明預付型交易履約保障方式多元,包括信託、銀行擔保或同業聯保等,並將有罰則確保業者遵守。
- 說明第 17 條第 2 項第 4 款「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旨在規範未全面涵蓋但對消費者保障直接明顯的事項,如健身業者揭示入場人數、安全設施等。
- 說明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已明訂未成年者交易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羅吉方 衛福部食藥署主任秘書
- 回應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問題,說明基改食品進口需經查驗登記與委員會安全評估,現行標示分基改與非基改,非基改混有基改產品的標示已從 5% 降至 3%,未來將持續研議。
- 回應鼎王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表示食藥署對此判決感到意外,但會尊重檢察署或法院判決,並將在稽查時釐清是否為廣告不實。
- 說明奶粉禁止廣告政策,表示明年 1 月 1 日起將暫緩實施禁止開罐價促銷,並將在媽媽教室或醫療院所宣導育兒產品資訊。
葉添福 公平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 說明聯合行為的認定不一定需要書面資料,廠商間有默契行為亦可構成,但仍需有合意的事實存在。
- 回應奶粉漲價問題,表示業務單位正在調查廠商是否存在聯合行為,若查證屬實將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陳雄文 勞動部部長
- 未直接發言,但其所屬單位為預算審查的對象。
陳益民 勞動部政務次長
- 未直接發言,但其所屬單位為預算審查的對象。
羅五湖 勞工保險局局長
- 未直接發言,但其所屬單位為預算審查的對象。
廖為仁 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未直接發言,但其所屬單位為預算審查的對象。
黃肇熙 勞動基金運用局局長
- 未直接發言,但其所屬單位為預算審查的對象。
傅還然 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 未直接發言,但其所屬單位為預算審查的對象。
林三貴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所長
- 未直接發言,但其所屬單位為預算審查的對象。
饒美菊 農委會農糧署副組長
- 說明紅豆殘留農藥問題,表示近期有掌握,輔導農民以產銷履歷生產,並監測落葉劑使用情況,最近已與農會瞭解。
陳映秀 金管會保險局副組長
- 說明金管會保險局列席會議,因修法涉及相關保險條款。
陳進雄 財政部賦稅署副組長
- 確認電子發票中獎會通知,但需下載 APP 軟體才能將電子發票存到雲端並接收通知。
鍾瑞蘭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
- 回應鼎王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表示不方便針對個案說明,但會研議詐欺與廣告不實的統一法律見解。
陳耀堂 財政部關務署組長
- 說明已將進口奶粉價格提供給穩定物價小組,研究市價是否過當,目前無其他資料。
王德明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消保官
- 說明史密斯飛船樂團演唱會購票糾紛,表示業者因財務困難無法舉辦活動,消保官積極協調退票,但業者更換地址、負責人,導致求償困難。
朱慶誠 農委會畜牧處副處長
- 接受委員建議,將研究動物保護法修正後寵物買賣稽查問題,並善用社會資源(網軍)協助查緝。
相關後續
-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就業安定基金的委外研究經費部分凍結 13 萬元,待勞動部報告辦理情形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凍結 200 萬元,待勞動部明確定義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凍結 100 萬元,待勞動部針對相關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方案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輔助托兒福利服務」預算凍結 50 萬元,待勞動部提出普設托育設施或措施之具體輔導作法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預算凍結 40 萬元,待勞動部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健全就業平等法制,落實職場平權」業務費凍結 50 萬元,待勞動部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對策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勞動部「委辦費」編列 75 萬元,要求強化公開委託之研究報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 勞動部於 4 個月內提出 103 年度執行育才、留才及攬才之成效及未來預定採行之規劃報告。
- 勞動部於 6 個月內研提具體改善措施,改善家事外勞超時工作問題、提升勞動條件、強化勞動權益保障,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勞動部於 1 個月內提供「2014 年就業促進研討工作坊」會議相關資料及辦理效益報告;另應於辦理 104 年度國際勞動事務研討會結束後 1 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勞動部於全國模範勞工表揚活動辦理完竣後 1 個月內,完成成果報告,並檢討過去當選之模範勞工有無超時工作等情事,以書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勞動部應邀集勞雇團體聽取意見後完成「競業禁止條款」及「最低服務年限」相關行政指導,並辦理北中南座談會。
- 勞動部先行針對 103 年檢查違法派遣事業單位進行專案勞動教育,未參加者,列入 104 年當然檢查對象。
- 勞動部於 3 個月內研議一定金額以下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得經一方申請交付仲裁之機制,研議結果以書面函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勞動部於 104 年度規劃辦理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勞動權益教育宣導活動,並與教育部研議合作辦理師資培育及教材研發。
- 勞動部應強化勞工退休政策、法令宣導之成效。
- 勞動部應積極督促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落實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並對違法者予以裁罰,以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 勞動部於辦理『延後退休可行性方案之研究』時,應將對年輕人就業之是否衝擊及對預防中高齡勞動者體力剝削等議題一併納入考量。
- 勞動部應注意與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間有關研究計畫之權責分工,避免業務重疊,應將有限資源作最有效之運用。
- 勞動部應於 1 個月內召開會議邀集學者專家及婦女團體討論懷孕女性調離夜班導致薪水下降問題,並將研商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勞動部委請專家學者訂定基本工資計算方式之可行性研究,建立長久參考使用之公式,並將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勞動部應推動勞動基準法的修正,加強與勞工團體溝通,確保勞工權益,避免過勞,並請勞動部儘速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 勞動部將工作小組之會議議程、發言摘要及會議紀錄全數公開上網,以受社會各界公評。
- 勞動部應加強勞動基準法令之研習與宣導,使各事業單位及勞工了解法令之規定,讓勞工清楚自身之權益,以落實勞動法令,並將辦理成果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勞動部應加強 500 人以上之高科技產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並列為 104 年度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重點項目。
- 勞動部應於每年 4 月及 10 月將辦理情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建構友善職場環境,消弭女性職場歧視之現象。
- 勞動部應加強《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相關觀念之宣導,以建構就業平權的友善職場。
- 勞動部應充實訴願案件之人力,以期提昇訴願案件品質,落實保障人民救濟之權益;其次,應加強訴願會、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委員之出席率,並定期檢討和汰換。
- 勞動部應持續就現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進行檢討,並積極逐步排除適用,法規會應於 1 個月內審議完成。
- 勞動部應加強落實保障訴願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對訴願案情瞭解及增進訴願審理效能。
- 勞動部研議強化相關權益及復職保障措施,並將相關措施及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勞動部應由制度面及法制面研擬有效因應措施,以確保勞工退休權益,並將相關改善措施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勞動部應檢討全面公開委託之研究報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 勞動部應適度提高對派遣業者勞動檢查之家數及頻率,並儘速完成派遣業管理及派遣勞工權益規範及保障之法制化作業。
- 勞動部應儘速對足額提撥退休金研議明確標準,並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且積極督促地方政府依表定時程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
- 勞動部除應持續檢討監督管理制度外,並應儘速就現行委託國內外投信業者過於集中問題審慎檢討因應,以適度風散風險,維護基金與勞工之權益。
- 勞動部強化經費運用控管,並衡酌實際進度覈實編列預算,避免政府公帑不必要之浪費。
- 勞動部儘速研謀對策,並持續溝通年金制度改革方案,以避免造成政府未來鉅額財政負擔,並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
- 勞動部適度提高對於勞動派遣業者之專案檢查之頻率及家數,以監督業者對勞動條件適法性之遵循情形。
- 勞動部儘速對足額提撥研議明確標準,並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相關勞工保障機制,以保障勞工權益。
- 勞動部督促地方政府依表定時程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企業,以維護勞工退休權益。
- 勞動部應於 1 個月內檢討「勞動部勞動政策諮詢會設置要點」,儘速實施每季一次的例行會議,並納入婦女團體與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 勞動部必須更加積極督導地方政府,努力提高家數提存率,俾保障勞工權益,並列入勞動部補助各縣市政府之考核項目。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儘速增加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新業務上路之人力,不受立法院 99 年通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時做成之附帶決議限制。
- 勞工保險局「宣導費」減列 94 萬 2,000 元,其餘照列。
- 勞工保險局「保險業務」項下「納保業務」預算凍結 200 萬元,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針對勞工保險給付方式與措施,提出更具體完善之做法,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勞工保險局應撙節開支,逐年檢視行政事務費比例。
- 勞動部提出相關勞工保險財務健全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勞工保險局建立查核機制加強查核,如發現職業工會、漁會有不當招收會員掛名加保詐領勞保給付之情事,即應將其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並提出檢討及改進報告,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再擴大查核對象及人數,並應提高工、漁會訪查家數及頻率,以督促其儘速改善。
-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宣導費」減列 32 萬 2,000 元,其餘照列。
- 勞動力發展署「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除外)凍結 100 萬元,待勞動部研議醫學實習生準用《勞動基準法》技術生之相關規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勞動力發展署「綜合規劃」凍結 50 萬元,待勞動力發展署通盤檢討現行青(少)年職業訓練與就業政策,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凍結 50 萬元,待勞動力發展署針對外籍勞工之管理及預防逃逸機制,研提具體可行之改善措施,並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與移民署,加強逃逸外勞之查緝,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修正草案,並於 2 個月內以書面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檢討《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款、第 20 條規定。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於 2 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區別產業外勞與外籍看護工就業安定費收取與使用,並設立替代照顧人力機制。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改善方案與具體期程,並於 1 個月內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解決外籍勞工來源國短缺問題及直聘制度普及率有待改善的困境。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 2 個月內提出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改善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勞動部於 2 個月內研提相關改善措施,以提升吸引高階人才之成果。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 2 個月內研議可行作法,處理網路購物中「家庭幫傭工作」與「家庭看護工作」內容硬性區分導致的爭議,以及外勞不得自由轉換雇主的問題。
- 勞動部就上開堆高機與起重機操作者資格檢定術科測試場地設置及機具設備分布不均、等待測驗時間冗長等事宜於 2 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允應持續檢討外籍專業技術人員政策以吸引國際人才,俾提升國際競爭力。
- 勞動力發展署加強相關外勞之權益維護及查察、管理等機制,並將相關施政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勞動部檢討引進外籍專業技術人員適度鬆綁之可行性,以吸引國際人才,俾提升國際競爭力。
- 勞動力發展署檢討改進相關職訓課程之執行及管考作業,並加強結訓後就業媒合,以提昇辦訓成效,促進失業勞工就業。
- 職業安全衛生署「宣導費」減列 10 萬 4,000 元,第 3 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減列 112 萬元,其餘照列。
- 職業安全衛生署「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除外)凍結二十分之一,待職業安全衛生署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改進計畫與具體實施期程,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針對加強相關法令宣導,督促雇主落實勞工安全教育訓練與安全防護措施,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官方網站具體改版以及手機應用程式開發計畫,始得動支。
- 職業安全衛生署「建構職場安全及推動防災措施」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在完成調整規劃與重新推動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且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強化職業衛生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預算凍結 150 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 1 個月內提供 104 年度「職業傷病防治與重建」的相關預決算明細表。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 104 年定期將每半年檢查結果提報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瞭解新聞供應業及新聞出版業之檢查執行情形。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儘速研擬改善對策,以促進事業單位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 勞動部於預算案通過後 2 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檢討修正後之結果,關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6 條規定申請補助時,得否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保險金疑義。
- 勞動部加強追蹤機制,除每半年檢視移送案件,函請尚有未結案件之地方主管機關儘速結案外,有關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移送案件之結案情形,應於針對地方政府執行勞動行政業務督導考核試辦計畫中,增列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及勞動條件檢查案件移送處分情形,作為考核地方主管機關之績效指標,並將相關改善措施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應積極輔導雇主強化照護勞工身心健康之責任,促使依勞工身心健康需要合理調整作業方法、安衛設施、工時管理、人力配置等,並依據我國勞工身心狀況及工作型態等,研議適合我國職場推動之安衛模式,以落實促進職場工作者之身心健康,並將相關措施計畫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職業安全衛生署應於 2 個月內提出 104 年度動支基金的完整規劃說明及過去 3 年相關基金之使用狀況。
- 勞動基金運用局「宣導費」減列 5,000 元,其餘照列。
- 勞動基金運用局編列勞動基金運用業務 1,912 萬 4,000 元,請勞動部應加強對基金的有效管理,鼓勵員工提高自願提撥比率,以提升勞工自提退休準備比率。
-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減列 230 萬元,其餘照列。
-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針對通訊軟體導致變相加班問題,於 104 年規劃研究國內外勞動現況及因應對策,研究結果提供勞動部擬訂因應,以確保勞動條件保障。
-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與職業安全衛生署密切合作,共同研究可有效降低勞工職災發生率之具體對策,並於 104 年完成改良石棉採樣分析方法、申請奈米碳管採樣器相關專利、編輯美容美髮業職業暴露危害預防手冊等。
-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加強研究計畫之論文品質、研發成果推廣及國際交流,於 104 年將研究論文發表於 SCI、SSCI、TSSCI 及 EI 等期刊至少 6 篇,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至少 3 場次。
- 勞動部主管非營業基金通過決議 1 項,要求勞動部於 104 年度就我國作業環境監測現況進行檢討分析,並研提具體推動規劃,以強化高風險行業之暴露評估、調查及監督管理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
- 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通過決議 2 項,要求勞動部調查研究自營作業者職場暴露狀況與健康情形統計資料,規劃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並儘速研謀對策,持續溝通年金制度改革方案,以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
- 就業安定基金通過決議 20 項,包括凍結 5 億元,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編制外人力運用檢討報告;凍結業務宣導經費二十分之一,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完整說明;凍結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 50 萬元,待勞動部報告;凍結捐補助費 1 億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計畫;凍結委外研究經費 50 萬元,待勞動部報告辦理情形;凍結「促進青年就業計畫」870 萬元,待勞動部提出具體改善辦法;凍結「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1,000 萬元,待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檢討報告與改進計畫;凍結「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實施計畫」274 萬元,待勞動部報告;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800 萬元,待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提出具體可行之改善對策;凍結「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辦理外國人聘僱許可業務等相關事項」200 萬元,待勞動部提出廣為宣傳外勞直聘制度之具體改善措施。
- 勞工退休基金(舊制)總支出減列 1,500 萬元。
- 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總支出減列 700 萬元。
- 勞動部主管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19 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多達 19 案的《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強化定型化契約規範、健全網路交易秩序、放寬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要件、增訂預付型商品履約保證機制以及懲罰性賠償範圍等議題,以應對日益多元的消費型態及提升消費者權益保障。
- 會議中委員們也針對現行消保法在面對黑心油、網路購物糾紛、醫美消費等問題時的執行困境與政府機關職責不清等狀況,提出質疑與檢討。
相關爭議
- 團體訴訟門檻過高:現行消保法規定團體訴訟需社團設立 3 年以上、社員 500 人以上、經消保官同意且律師不得請求報酬,導致 20 年來僅 11 件團體訴訟,委員認為過於嚴苛,應放寬資格並刪除律師報酬限制。
- 解除權消滅期長短爭議:行政院版主張網路交易 7 日猶豫期後,解除權消滅期長達 1 年,委員認為過長,建議縮短至 2 個月,以衡平企業經營者成本。
- 懲罰性賠償舉證困難:現行懲罰性賠償需消費者證明業者「故意」,實務上難以達成,導致塑化劑事件等求償金額極低,委員建議修正為「故意或重大過失」並提高賠償額度。
- 消保處功能與權限爭議:委員質疑消保處隸屬行政院秘書處下,人力經費不足,且對各部會消保業務缺乏強力監督手段,形同「多頭馬車」,導致執法不力,民眾求償無門。
- 網路交易行政罰與調查權缺乏:委員質疑消保處對日益興盛的網路交易缺乏調查權與行政罰,無法有效處理廣告不實、商品不符等糾紛,僅能回歸民法或轉介其他部會。
- 醫學實習生勞動權益保障爭議:勞動部與教育部、衛福部對於醫學實習生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技術生規定存在歧見,導致其勞動權益保障不足,勞動部被指枉顧勞工權益。
- 奶粉價格與聯合行為認定:委員質疑奶粉業者輪流漲價,公平會卻難以認定聯合行為,且各部會對奶粉價格問題職責不清,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消保法》第 13 條及第 56 條,主張應檢討定型化契約條款,提高罰則以保障民眾消費權益。
- 提案修正《消保法》第 18 條、第 19 條及第 56 條,主張網路購物平台應提供充分交易資訊,並將解除權消滅期縮短為 2 個月。
- 質疑行政院版消保法未納入網路交易行政罰與調查權,批評消保處功能不彰,無法積極保障消費者。
- 批評消保處預算被刪減、凍結,位階與重要性未被認可,多頭馬車問題嚴重。
- 提案要求行政院消保處與相關主管機關持續發動短期補習班公共安全及定型化契約查核,並針對降低電腦補習班消費爭議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行政院消保處提升消費者權益,研議充實統計資訊系統內容,縮短統計更新時程。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消保法》第 11 條之 1,要求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不得任意縮短,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 提案修正《消保法》第 22 條,要求廣告具體內容應與契約相符,或廣告應正確傳達契約內容,以降低消費糾紛。
- 提案修正《消保法》第 51 條,主張懲罰性賠償應將「故意」修正為「故意或重大過失」,並提高賠償額度,以因應食安風暴等問題。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消保法》第 49 條及第 60 條,主張放寬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要件(設立 2 年、社員 100 人),刪除需經消保官同意及律師不得請求報酬之限制。
- 提案修正《消保法》第 60 條,建議建立政府接管引發爭端企業資產機制,授權中央權責機關聲請法院假扣押資產,免除人民籌措擔保金的負擔。
- 肯定行政院同意放寬團體訴訟資格,但質疑仍需「優良」評定過於嚴苛,阻礙其他消保團體成長。
- 提案要求行政院消保處與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全面稽查網路販賣寵物,農委會加強稽查違反動保法案件。
- 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提升消保處位階,並與食安辦公室定期溝通協調,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黑心油事件團體訴訟申請件數偏低,認為民眾對政府求償機制缺乏信心,且舉證困難。
- 批評消保處對食安問題的回應,認為其推卸責任給《食安法》,無法實質保護消費者。
- 強調塑化劑事件求償 24 億僅判賠 128 萬,顯示現行制度無法讓人民獲得足夠賠償,要求消保處提出有效辦法,讓廠商受明確教訓。
- 關心電子發票普及率與中獎通知機制,要求財政部與消保處加強宣導。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詢電子發票普及率不足,且悠遊卡消費未列印發票時,中獎通知機制不夠明確,要求財政部與消保處加強宣導。
- 肯定消保法新修條文對網路購物的保障,但擔心 7 天猶豫期除外條款若開放過寬,恐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
- 強調信用卡爭議款止付機制對消費者保障的重要性,要求消保處加強宣導此管道。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定型化契約多由業者單方面擬訂,內容不合理,特別是房屋租賃範本已逾 10 年未大幅修正,不合時宜且對房客不利。
- 質疑租賃契約範本缺乏「不得記載事項」,且租賃爭議調解機制不彰,地方政府未有效處理,導致民眾直接訴諸法院。
- 提案修正動議,主張定型化契約只就公告不得記載的部分規定,若漏掉就要處罰,而非應記載部分。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蘋果公司對台灣消費者與歐盟國家鑑賞期規定差異大,要求政府瞭解並交涉,避免不對等待遇。
- 關注行動支付與網路訂購年菜等新興交易模式可能衍生的消費糾紛,要求政府提出防弊與配套措施。
- 陳情屏東萬丹紅豆價格因中盤商稱有殘餘農藥而遭殺價,要求行政院與農委會緊急處理,澄清或化驗,保障農民權益。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詢鼎王案檢察官不起訴的合理性,質疑詐欺與廣告不實的認定標準,要求法務部與食藥署研議檢討,避免業者規避責任。
- 質詢奶粉價格未降問題,質疑公平會、消保處、財政部職責不明,要求各部會積極作為,施壓廠商降價。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平會對於奶粉業者輪流漲價的聯合行為認定標準,認為應考慮默示的犯意聯絡,否則台灣難以產生聯合行為的認定。
- 質詢消保法第 19 條猶豫期間與除斥期間的告知義務認定標準,以及排除適用條款的明確性,要求函釋規範,並要求業者充分揭露。
- 建議消保法應區分「服務」與「商品」的定義,參考歐盟規定。
- 質詢醫美消費中非必要的醫療行為是否受消保法規範,確認其適用性。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質詢豆乾盧天榮夫婦案件,要求消保處準備啟動團體訴訟,並向民眾清楚說明。
- 質詢油品團體訴訟中消費者無法提供發票的舉證問題,要求政府讓民眾清楚已在進行團體訴訟,並實質讓民眾有感。
- 質詢奶粉明年起禁止廣告的政策,關心準媽媽們的權益與資訊取得,並建議應將廣告費省下以降低奶粉價格。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詢史密斯飛船樂團演唱會購票糾紛,批評政府在業者跳票、跑路後無計可施,導致 16,000 多名消費者求償無門,要求政府展現魄力協調團體訴訟或專案協助。
- 提案要求行政院消保處研議提出相關解決方案、辦法或修法時程,以保護國人進行跨境網路消費時之相關權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消保處研議提出相關解決方案、辦法或修法時程,以保護國人進行跨境網路消費時之相關權益。
- 提案要求衛福部食藥署檢討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制度,強調台灣標準過於寬鬆,要求政府未雨綢繆,保障消費者權益。
- 提案要求行政院消保處協調督導各縣市消保官不定期至夜市進行稽查,並公布稽查結果,俾保護消費者。
- 提案要求行政院消費保護處應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包括個人於線上交易,如何確保其消費權益免於侵害等內容。
- 強調應成立「消保安全戰隊」加強消費者保護,並呼籲政府在基改食品標示上應與民意機關攜手,建立更完善的制度。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提出消保法修正案,但關切如何平衡消費者與工商企業團體利益,實現雙贏。
- 質詢第 17 條第 2 項增訂預付型交易履約擔保的實施細節,確認其對企業的影響與對消費者的保障。
- 質詢第 17 條第 2 項第 4 款「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的具體內容與實例。
- 關切網路購物退貨問題,確認《消保法》規定消費者在收到商品 7 日內可無條件退貨。
- 建議政府應研議限制 12 歲以下未成年子女自行購買高額網卡等物品,以避免不當消費糾紛,並質疑現行民法規定對此類交易的適用性。
相關人員回應
李四川 行政院秘書長
- 回應委員對消保法修正案的意見,表示尊重委員會的審查結果,並將研議放寬團體訴訟門檻。
- 承諾將協調兩個消保團體,比照食安問題來處理史密斯飛船樂團演唱會購票糾紛,並於一週內回報。
- 表示會將紅豆價格爭議轉請農委會瞭解處理。
- 說明行政院對網路交易跨國性監管的困難,並表示消保處雖屬行政院,但執行職責由各部會負責。
- 承諾將研議夜市違法攤販的查核機制,特別是食安和劣質商品問題。
- 承諾將研議如何提升消保處權力,並強調已與食安辦公室定期溝通。
- 回應奶粉價格問題,表示副院長已召開會議指示財政部要求業者使用電子發票,並請公平會調查聯合漲價問題。
- 回應基改食品標示問題,承認台灣標準較歐盟寬鬆,承諾將研擬訂定更嚴格標準的理由與可行性。
- 回應未成年子女高額網購問題,表示民法已有相關規定,但將研議是否限制未成年子女自行購買網卡。
劉清芳 行政院消保處處長
- 說明消基會已受理 161 件黑心油團體訴訟申請,但因民眾已獲退費或舉證困難,申請件數不如預期。
- 強調《食安法》修正後對消費者有利,包含舉證責任轉移及損害賠償額度規定,鼓勵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
- 說明網路購物 7 日無條件解除權規定,並表示將對易腐敗食品或客製化產品等排除適用,由主管機關公告。
- 表示將要求業者充分揭露排除猶豫期間的商品或服務資訊。
- 確認醫美非必要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
- 說明預付型交易履約擔保規定,將確保業者提撥經費交付信託或聯保。
- 說明消保處已查察醫美、藍光產品及行動電源等消費爭議,並將不合格產品移請主管機關處理。
- 回應個人線上交易不符消保法體例,但承諾將研議或委外研究個人線上交易消費權益保障問題。
- 針對動物保護法修正後,承諾將與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全面稽查網路販賣寵物,並請農委會加強稽查。
- 說明消保處堅持團體訴訟仍需「優良」評定,因現有消保團體良莠不齊,但同意降低評定門檻。
- 說明奶粉價格問題,消保處已訪價並公布均價,若漲價超過 10% 會移請公平會及經濟部研處,但消保處無調查權。
- 說明消保處已與食安辦公室定期溝通協調。
陳星宏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
- 說明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已有爭議保留款設計,保障消費者在爭議解決前款項暫不支付。
- 說明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有審閱期間(3 天)與終止契約通知期(2 個月),並建議將範本提升為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以強化法規效力。
- 說明消保法修正增訂第 56 條之 1,業者違反政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將受行政罰。
- 說明行政院將負最後把關責任,核定各主管機關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 說明預付型交易履約保障方式多元,包括信託、銀行擔保或同業聯保等,並將有罰則確保業者遵守。
- 說明第 17 條第 2 項第 4 款「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旨在規範未全面涵蓋但對消費者保障直接明顯的事項,如健身業者揭示入場人數、安全設施等。
- 說明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已明訂未成年者交易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羅吉方 衛福部食藥署主任秘書
- 回應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問題,說明基改食品進口需經查驗登記與委員會安全評估,現行標示分基改與非基改,非基改混有基改產品的標示已從 5% 降至 3%,未來將持續研議。
- 回應鼎王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表示食藥署對此判決感到意外,但會尊重檢察署或法院判決,並將在稽查時釐清是否為廣告不實。
- 說明奶粉禁止廣告政策,表示明年 1 月 1 日起將暫緩實施禁止開罐價促銷,並將在媽媽教室或醫療院所宣導育兒產品資訊。
葉添福 公平會法律事務處專門委員
- 說明聯合行為的認定不一定需要書面資料,廠商間有默契行為亦可構成,但仍需有合意的事實存在。
- 回應奶粉漲價問題,表示業務單位正在調查廠商是否存在聯合行為,若查證屬實將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陳進雄 財政部賦稅署副組長
- 確認電子發票中獎會通知,但需下載 APP 軟體才能將電子發票存到雲端並接收通知。
鍾瑞蘭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
- 回應鼎王案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表示不方便針對個案說明,但會研議詐欺與廣告不實的統一法律見解。
陳耀堂 財政部關務署組長
- 說明已將進口奶粉價格提供給穩定物價小組,研究市價是否過當,目前無其他資料。
王德明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消保官
- 說明史密斯飛船樂團演唱會購票糾紛,表示業者因財務困難無法舉辦活動,消保官積極協調退票,但業者更換地址、負責人,導致求償困難。
朱慶誠 農委會畜牧處副處長
- 接受委員建議,將研究動物保護法修正後寵物買賣稽查問題,並善用社會資源(網軍)協助查緝。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消保處研議提出相關解決方案、辦法或修法時程,以保護國人進行跨境網路消費時之相關權益,並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衛福部食藥署應於 2 週內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關於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制度。
- 行政院消保處應協調督導各縣市消保官及相關單位不定期至夜市進行聯合稽查,並公布稽查結果,彙整稽查資料每半年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行政院消費保護處應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關於個人於線上交易,如何確保其消費權益免於侵害等內容。
- 行政院消保處應與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全面稽查網路寵物買賣,農委會應針對違反動保法案件加強稽查,並於 3 個月內向衛環委員會提出報告。
- 行政院應提升消保處位階,並與食安辦公室定期溝通協調,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 行政院消保處與相關主管機關持續發動短期補習班公共安全及定型化契約查核,並針對如何降低電腦補習班消費爭議,於 2 個月內就法規面與行政手段面提出報告。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 3 個月內研議如何充實統計資訊系統內容,縮短統計更新時程,確實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提出相關報告。
- 「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19 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四
審查「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22 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多達 22 案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強化污染罰則、擴大刑責適用範圍、提高罰金上限、增訂吹哨者保護條款及沒收犯罪所得等,以遏止事業體排放廢(污)水污染環境的行為。
- 會議中委員們就罰則金額的合理性、畜牧業罰則的適用性、行政院與委員提案版本差異、以及《水污法》在日月光案中執法困境等問題進行熱烈討論。
相關爭議
- 罰則金額合理性爭議:委員質疑《水污法》第 34 條至第 45 條的罰則金額調整,特別是上限提高 10 倍的依據,以及是否能有效嚇阻廠商,同時兼顧不同規模事業體的承受能力。
- 畜牧業罰則適用性爭議:農委會代表認為現行《水污法》對畜牧業(特別是小型養豬戶)的罰則過重,且與工業排放源性質不同,建議酌予下降罰金上限。委員則認為畜牧業污染亦有其嚴重性,且現行罰金過低無法產生嚇阻作用。
- 申報不實與疏漏罰則認定:委員質疑業者故意申報簡陋或發生疏漏時,如何認定為「故意犯」並適用刑責,擔心現行條文無法有效追究責任,且採證困難。
- 行政院與委員提案版本差異:委員質疑行政院提出的「綜合協商條文」版本,特別是第 40 條畜牧業罰金上限從 12 萬元提高到 120 萬元,與多數委員提案版本不符,且未與相關產業充分溝通。
- 《水污法》與《食安法》罰金不衡平:委員指出《水污法》致人於死或重傷的罰金遠低於《食安法》,質疑其嚇阻力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水污法》第 34 條罰則的認定標準,特別是業者申報應變措施簡陋或發生疏漏時,是否能有效追究責任,擔心無法嚇阻廠商。
- 強調立法必須可行且可管得到,認為現行條文恐怕無法對廠商產生嚇阻作用。
- 質疑日月光案被判定為疏漏,但證據不全,連水體都未化驗,認為這樣的判決無法服眾。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水污法》第 35 條罰金,建議將上限從 100 萬元提高到 500 萬元,以符合比例原則,有效嚇阻申報不實或虛偽記載行為。
- 提案修正《水污法》第 45 條,主張提高罰金下限至 60 萬元以上,並強制停工停業。
- 強調水污防治仰賴業者自律與自主管理,若罰則過低,企業會選擇將環境成本外部化。
- 指出畜牧業排放物處理成本相對較低,且水污費徵收已優先排除畜牧業,認為提高罰則上限至 120 萬元是合理的。
- 批評環保署在水污費課徵與污染總量管制上便宜行事,欺負畜牧業,認為環保署思維需大翻新。
- 強調罰則加重是因應事業體大小不一,避免法官無法可判的困境,例如日月光案罰金過低,無法凸顯其事業規模的荒謬。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水污法》罰則的裁罰層次性,認為不應僅考慮廠商規模,而應著重對社會和公益的危害程度。
- 質疑《水污法》第 35 條申報不實罰則的裁量標準,擔心檢察官或法官會動輒採最高裁罰金額,要求有更明確的層次區分。
- 質疑《水污法》第 40 條畜牧業罰金上限從 12 萬元提高到 120 萬元,認為與多數委員提案不同,且未與畜牧業者溝通,決策過程不明。
- 批評環保署處長在面對質詢時立場搖擺,且對畜牧業污染問題了解不足。
- 質疑《水污法》第 43 條罰金上限提高 10 倍,認為實質污染與非實質污染的裁罰混為一談,缺乏原則。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水污法》第 40 條畜牧業罰金上限從 12 萬元提高到 120 萬元,認為過高,恐影響養豬戶生計,導致豬肉價格上漲,並應與畜牧業者充分溝通。
- 肯定環保署與農委會在改善畜牧業污染方面的努力,例如固化、豬廁所及沼氣發電等。
- 認為應保留有爭議性的條文,不應無緣無故提高罰金上限。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質疑《水污法》第 40 條畜牧業罰金上限從 12 萬元提高到 120 萬元,認為未與畜牧業者溝通,且罰金過高,恐導致畜牧業者無法生存。
- 指出檢察官、法官動輒判最高金額的現象,會對畜牧業者造成巨大壓力。
- 強調日月光案判罰 120 萬元引發民眾觀感不佳,但畜牧業與大型事業的資本額比例不同,罰金應考量此差異。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質疑《水污法》第 40 條畜牧業罰金上限從 12 萬元提高到 120 萬元,指出多數委員提案版本未修改此部分,質疑協商過程與行政院新提出版本的依據。
- 要求環保署說明清楚,為何在多數委員未提出變更的情況下,訂出 120 萬元的罰金上限。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水污法》第 40 條畜牧業罰金上限從 12 萬元提高到 120 萬元,指出多數委員提案版本未修改此部分,且環保署未充分徵詢農委會意見。
- 主張工業與畜牧業的污染應分開看待,不應適用同一標準的罰則。
相關人員回應
許永興 環保署水保處處長
- 說明《水污法》第 34 條主要針對未採行應變措施或不遵行停工命令的「故意犯」處以刑責,參考歐盟抽象危險犯概念。
- 說明業者在申請排放許可證時需提出應變措施,若未依規定執行或故意不依主管機關要求採行,將涉及刑責。
- 說明《水污法》第 35 條罰金上限依委員建議可從 100 萬元提高到 300 萬元,下限維持 20 萬元,量刑由法官考量。
- 說明行政罰鍰部分有裁罰準則,會依照情節輕重裁罰,未來罰金調整後,對排放量大、繞流或故意不處理者會重罰。
- 說明《水污法》第 40 條畜牧業罰則,下限維持 6,000 元,上限部分因多位委員提案要求提高,故提出 120 萬元建議,但尊重委員會決定。
- 說明《水污法》第 43 條針對總量管制區內未裝設自動監測設施的事業,罰鍰上限建議提高 10 倍,以防範不當排放。
羅建勛 法務部法制司參事
- 說明《水污法》第 34 條刑罰僅處罰「故意犯」,疏漏或不小心屬於行政罰範疇。
- 說明《水污法》第 35 條針對申報不實,若檢察官起訴,法官會參考《刑法》第 57 條規定,審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為人品性等因素量刑,並非僅依規模大小。
- 說明法官獨立審判,會根據具體個案認定,並非環保署和檢察官能直接干預。
章京文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
- 說明《水污法》第 34 條處罰抽象危險犯,即不論實害發生與否,只要有危險作為就處罰,屬於較先進的環保處罰條例。
- 說明《水污法》第 34 條的刑責前提是廠商違反行政義務或命令後,故意不作為。
- 回應委員對日月光案的疑慮,表示案件發生時採證認定是證據蒐集問題,若無法證明故意,基於人權不能硬說有故意行為。
- 說明《水污法》第 35 條的處罰屬於防衛措施,不一定需發生實質損害,裁量空間旨在衡酌登載不實的實際狀況,例如項目、種類及數量等。
陳中興 農委會畜牧處科長
- 說明畜牧業,特別是養豬業,其事業規模定義(水源保護區 10 頭以上,非水源區 20 頭以上)與工業事業規模定義(每日產 20 噸廢水)差距大,若將罰金上限提高對小型畜牧業過重。
- 說明 200 頭以上的養豬場皆已設置廢水處理設施,若因天候影響導致廢水超標而受罰,其罰金應考量產業特性。
- 說明畜牧業廢水污染主要來自飼料排出的糞便,處理成本相對低於有機化學物質,且水污費徵收已優先排除畜牧業。
- 說明目前養豬戶數約 8,000 多戶,平均飼養規模 600 多頭,但 20 頭以上至 200 頭之間的小型豬場約有 1,500 場,這些小型場可能因操作專業不足而受高額罰款影響。
- 強調農委會與環保署在某些部分相同,支持對無排放許可證或繞流偷排者處罰,但對廢水處理設施超標的處罰應審慎。
魏國彥 環保署署長
- 建議《水污法》第 35 條先行保留,因涉及未造成實質危害的預防性條文,罰金上限仍需協調,以確保合乎比例原則。
- 說明《水污法》罰則調整將參考 22 個修正版本,並以 10 倍作為罰金上限的「公約數」,但尊重委員會意見,可再討論。
相關後續
- 《水污染防治法》第 34 條照法務部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水污染防治法》第 36 條照法務部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水污染防治法》第 37 條照建議條文通過。
- 《水污染防治法》第 38 條照建議條文通過。
- 《水污染防治法》第 39 條照建議條文通過。
- 《水污染防治法》第 39 條之 1 通過。
- 《水污染防治法》第 41 條通過。
- 《水污染防治法》第 44 條通過。
- 《水污染防治法》第 35 條、第 40 條、第 43 條、第 45 條因委員有異議,予以保留。
- 審查「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22 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再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0801
- 卷/期/冊
- 104/8/1
- 發布日期
- 2015-01-2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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