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審查暨退輔會基金預算審議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1-05
LawTrace 法律歷程: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104年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置基金及醫療作業基金預算,並就多項管理、營運及轉投資爭議提出42項決議。隨後,會議重點討論「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委員們就募兵制配套措施如待遇、尊嚴、出路、福利、軍人轉任公職、眷舍規劃等議題與國防部及相關部會進行廣泛質詢與辯論,最終多數條文照案通過或保留協商,部分附帶決議要求考試院修正相關法規。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非營業基金─作業基金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及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核心議題
- 審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與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的2015年度預算案,主要關注基金的財務規劃、業務運作效率、榮民及榮眷的安置就業情況,以及醫療服務的營運績效與資源分配。
- 討論安置基金在人事進用、固定資產購建、轉投資事業管理及國有土地運用上的問題,以及醫療作業基金在財務自給自足、醫院整合效益、應收帳款管理及偏鄉醫療資源等方面的挑戰。
相關爭議
- 安置基金進用契僱及勞務承攬人力中,榮民與榮眷身分者比例偏低,與基金輔導安置目的不符。
- 安置基金購建固定資產預算編列過於簡略,缺乏明細與效益說明,不利立法院審議。
- 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公股代表多由退輔會中高階現職人員兼任,被質疑缺乏專業性且有變相酬庸之嫌。
- 嘉義農場等部分農場長期經營不善,持續虧損,應檢討繼續營運必要性並研議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安置基金被占用土地面積持續擴增,處理成效不彰,要求加強防範與清理。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長期仰賴公務預算補助,各醫院營運績效不佳,不符作業基金自給自足精神。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整合後分院營運成效欠佳,醫療收入淨額普遍低於醫療成本,且偏鄉地區醫師不足問題仍存在。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要求退輔會針對榮民/眷進用比例偏低、轉投資事業公股代表酬庸、以及榮民公司資產承接未符基金宗旨等問題提出檢討報告。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安置基金固定資產購建明細不清、轉投資事業公股代表缺乏專業性及變相酬庸問題。
- 關切部分農場經營不佳、醫療機構應收帳款催收不力、醫院建築物耐震補強不足及榮家復健資源不足等問題。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質疑安置基金固定資產預算簡略、榮民/眷進用比例偏低及轉投資事業公股代表專業性不足。
- 關切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營運績效欠佳、醫療機構整合效益不彰、應收帳款催收及偏鄉醫師不足等問題。
- 質疑安置基金承接欣欣水泥股權的投資決策不當,因其報酬率不佳。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過度依賴公務預算補助及醫院整合效益欠佳。
- 關切醫療機構應收帳款催收不力、建築物耐震補強及科經營計畫執行成效。
- 質疑嘉義農場經營缺失及安置基金土地被占用問題。
- 質疑安置基金舉債承購榮民公司土地,不符基金宗旨且未做成本效益分析。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質疑安置基金進用榮民/眷比例偏低及土地占用問題。
- 關切榮民醫療作業基金長期需補助以維持營運,要求改善。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要求退輔會檢討安置基金宗旨,並針對契僱人力、投資事業安置率及任務轉型提出專案報告。
- 建議安置基金加速承接榮民公司資產,避免影響時程。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要求退輔會檢討提高安置基金契僱及勞務承攬人力中榮民比例,以符基金宗旨。
- 要求退輔會提出呆帳催收進度追蹤及效率提升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董翔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針對委員質詢的各項基金預算與業務問題進行即席答復。
劉國傳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針對委員質詢的各項基金預算與業務問題進行即席答復。
陳雅惠 行政院主計總處科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需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
-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業務總支出減列「其他業務費用」100萬元,本期賸餘增列100萬元,其餘照列。
- 通過24項決議,要求退輔會針對低榮民/眷進用比例、固定資產購建明細、轉投資事業公股代表專業性、嘉義農場營運、土地占用、榮民公司資產承接及欣欣水泥投資等問題提出書面報告或改善方案。
-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均照列。
- 通過15項決議,要求退輔會針對醫院營運績效、整合分院營運成效、應收帳款催收、偏鄉醫師不足、建築物耐震補強、榮家復健資源及長照服務等問題提出書面報告或改善方案。
- 通過3項臨時提案,要求退輔會協助金門六一九砲戰自衛隊員榮民證核發、研提80歲以上就養榮民定期驗證程序、以及與衛福部協商金門醫院改制北榮金門分院時程及金門籍公費生納入北榮醫師行列。
- 審查結果提報院會,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楊應雄召集委員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案 (含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陳鎮湘等31人擬具提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及委員陳鎮湘等提出的「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草案」,旨在為募兵制轉型建立法源依據,強化招募與留營誘因,並保障現役及退除役軍人的待遇、尊嚴與出路。
- 核心討論包括軍人加給法制化、在營區開設學位在職專班、退除役軍人就業輔導與承攬政府勞務採購、退除役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機制,以及軍人眷屬安家居住政策等配套措施的合理性與執行可行性。
相關爭議
- 「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的施行期限設定至2020年12月31日,委員質疑其長期效益及屆期後的法制銜接問題。
- 草案第13條關於運用眷改土地出租或價售給現役軍人及因公傷殘遺眷的規定,引發「二代眷改」爭議,被質疑圖利特定族群且可能造成社會對立。
- 部分委員認為草案過度偏重退伍軍人福利而非現役基層士兵的留營誘因,且福利設計可能導致軍人尊嚴受損。
- 草案第9條、第10條關於政府勞務採購優先進用或承包給退除役軍人的規定,被質疑有「圖利自己人」之嫌,可能違反公務員旋轉門條款及採購公平性原則。
- 草案第6條在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的規定,引發對教育品質、專業性、公平性及與現行大學法規範衝突的疑慮。
-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職的考試分發機關擴大問題,考選部認為應回歸公務人員考試法及比敘條例修正,以維持法制體例一致性及考試公平性。
- 有委員對國防部面對媒體報導軍情局女軍官事件的處理方式感到不滿,認為過度性別化且未有效處理內部管理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提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草案」,旨在透過法律明定軍人待遇、尊嚴、出路等誘因,吸引優秀青年從軍,並提供「全人生」規劃,讓軍人能服務至65歲。
- 強調軍人工作性質特殊,應享有與公教人員同等的服務年限保障,並打通轉任公職的障礙,特別是針對上尉等中低階軍官。
- 認同考選部修正考試科目及方式的建議,並要求考選部加速落實。
- 主張軍人應受尊重,同意刪除「不得歧視」及究責條款,但強調「尊重與保障」精神必須保留。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募兵制暫行條例設定至2020年落日後,相關優惠措施是否會取消,以及法制化進程的穩定性。
- 關切草案第13條「二代眷改」的疑慮,認為應提供退伍軍人更好的居住條件,參考美國VA loan制度。
- 詢問第11條水電補助的價差由誰支付,要求條文明確記載。
- 質疑國防部關於派里級艦採購的說法反覆,擔心排擠國艦國造計畫,特別是沱江艦的擴建。
- 要求國防部加強軍中人員輔導機制,避免軍士官因心理問題導致嚴重處分。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募兵制推動的誠信與急就章方式,認為應先處理現役軍人福利而非退伍軍人福利。
- 擔憂募兵制變成「募官制」,福利偏向高官而非基層官兵,要求條文明確照顧因公傷殘義務役官兵。
- 反對第9條民間廠商採購案將進用退伍軍人列為評選項目,認為排他性太強且有圖利自己人疑慮。
- 強調軍人待遇應合理,但不應過度福利化導致尊嚴受損,並應重視職訓與勞動部配合。
- 質詢國防部長嚴明是否有向總統請辭的意圖,要求軍中人事穩定。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採購派里級冷艦的動機,要求國防部慎重考量,避免排擠國防自主及國艦國造計畫。
- 肯定募兵制推動的跨部會共識,強調應提升軍人待遇、尊嚴及出路,以質代量。
- 關切退除役軍人轉任公職的範圍過於侷限,希望考選部能擴大轉任單位,並為目前受精簡影響的上尉軍官提供特考等配套措施。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軍情局女軍官被記4個大過仍未處置,是否存在包庇或洩密問題,要求國防部加強管理。
- 建議擴大加密型手機使用範圍至國防委員會委員,並確保資安風險降至零。
- 認為募兵制應以提高留營誘因(占80%)為主,而非過多強調退伍福利(占20%),且福利應偏重基層士兵而非高官。
- 倡議將九三軍人節訂為國定假日,提升軍人尊嚴與全民敬軍愛軍氛圍。
- 反對第13條眷改土地用於出租或價售給軍人,認為其與營改基金功能重疊,且國防部非專業土地開發機關,授權過大恐規避國會監督。
- 質疑第6條在營區開設學位專班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認為應回歸大學法規範,避免「一國多制」。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採購派里級艦的決策,認為其僅能使用舊型飛彈且服役期短,經濟效益不如國艦國造,並可能阻礙中科院研發。
- 對戰鬥部隊志願士兵續服比率偏低表示擔憂,要求國防部向行政院爭取提高戰鬥部隊加給,並應向三軍統帥反映真實狀況。
- 反對第6條在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認為台灣大學普及,官兵應到校外學習以擴展視野,且營區內教學缺乏設備與多元性。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增訂公民營事業機構聘僱退役軍人或其家屬可享賦稅減免,以鼓勵企業進用。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質疑考選部對退除役軍人轉任公職考試的限制,認為被迫提早退伍的年輕軍人有專才,應擴大分發機關,而非僅限於少數單位。
- 認為軍人與政府間存在長期契約,國家不應在軍人服役一段時間後就「毀約」,應提供完善出路。
- 支持採購派里級熱艦的經濟效益,但對冷艦的採購目的表示疑問,建議可作為分解分析或技術轉移用途。
- 澄清第13條眷改土地活化並非「二代眷改」或圖利高官,而是透過合建方式為現役官兵提供職務宿舍。
- 質疑在營區內開設學位專班的執行困難,認為進修與取得學位是兩回事,且學費補助及外島軍人進修問題應考量。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對「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與「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修正草案」的審查順序及定位提出程序性異議,認為暫行條例應聚焦基層士兵。
- 批評國防部處理軍情局女軍官事件過度性別化,深化刻板印象,要求檢討內部管理問題。
- 認為草案版本「顧官不顧兵」,應將福利資源優先用於基層士兵,並提升戰鬥部隊加給。
- 強烈反對第13條眷改土地用於房屋租售,認為將創造新的眷村文化與階級化,應改以營改基金改善職務宿舍照顧現役軍人。
- 主張刪除第5條關於現有福利保障的條文,認為其已受其他法律保障,且可能影響立法院預算審查權及國家財政彈性。
- 質疑第10條勞務採購優先承包給退除役軍人可能觸犯旋轉門條款,且執行細節不明,要求明確規範。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長對募兵制進度前後說法不一,從「超前成效良好」轉為「遇到困難」需增加待遇。
- 擔憂募兵制淪為以待遇換取尊嚴,認為軍人尊嚴應源於光榮感而非金錢,質疑募兵制的意義。
- 質疑台灣面臨外在威脅下實施募兵制的妥適性,認為應參考韓國、以色列等徵兵制國家經驗。
- 對草案第6條「不得歧視」軍人的條文感到奇怪,認為軍人應自我爭氣贏得尊重,而非透過立法要求。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募兵制最大的困難在於作戰部隊兵源不足及留營率低,應提供誘因讓其願意從軍,而非僅照顧中央單位人員。
- 對第13條眷改土地用於房屋租售表示堅決反對,認為應「只租不售」給現役官兵,且租賃對象與比例應明確,避免重蹈高階層獨占福利覆轍。
- 建議提供服役滿一定年限的基層軍人留職停薪及學費補助,讓其完成學業後再回役,以提升留營率。
- 強調軍方不應在營區內開課,應鼓勵官兵到校外利用大學資源學習,並質疑營區內教學的效益。
- 強烈建議國防部應特別招募駭客、網軍及資電作戰等高科技人才,並給予破格升遷機會,以應對不對稱戰爭需求。
相關人員回應
嚴明 國防部部長
- 表示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通過後,將有法源依據推動相關待遇、出路、尊嚴等配套措施,對達成目標有信心。
- 澄清派里級艦採購,已編預算購買2艘熱艦,另2艘冷艦僅在評估,旨在技術轉移,不會排擠國艦國造或沱江艦計畫。
- 強調募兵制配套措施非僅針對高官,而是全體官士兵,並已將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獎金報行政院審查。
- 承諾將軍人節訂為國定假日以提升尊嚴的建議,表示樂觀其成並會往此方向推動。
- 表示軍情局女軍官事件是個人投訴行為,非國防部洩密,且軍中已推動13項人權改革,霸凌事件可根絕。
- 強調中共是國軍的敵人,國軍立場明確,不受政府兩岸政策影響。
- 表示募兵制旨在提升國軍戰力、合理運用人力並降低社會成本,讓軍人終身學習,退伍後能順利轉業。
- 同意刪除第13條眷改土地租售條文,將另尋方式處理軍人安家問題。
- 強調在營區開設學位專班是利用公餘時間,且已獲教育部同意,旨在提供官兵終身學習機會,不影響戰備任務。
陳正棋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
- 說明募兵制暫行條例旨在克服現行法規限制,加速推動配套措施,並確保募兵制達標。
- 解釋暫行條例至2020年落日,是為加速法制化進程,屆時相關待遇福利將納入常態法規,若未完成可彈性延長。
- 澄清第13條眷改土地活化是為現役有眷官士兵提供租用機會,非「二代眷改」或自肥,且將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
- 強調募兵制是制度性兵制轉型,涵蓋官士兵,非僅針對士兵,且已完整納入士兵照顧措施。
- 說明募兵制配套措施是整體設計,非僅為待遇,旨在提供完整合理的配套,吸引年輕人投入軍旅。
- 表示國防部支持陳鎮湘委員版本作為法案名稱及第1條、第3條、第10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條文。
- 針對第4條,表示國防部對戰鬥部隊加給及留營慰助金已有整體規劃並報行政院審議中,支持委員提案。
- 針對第6條營區內開設學位專班,說明目前已設18個教學點,773名官士兵在訓,多為士官兵,利用公餘時間學習,並已與教育部協調,認為可行。
- 針對第10條政府勞務採購優先承包給退除役軍人,表示參酌原住民工作權益保障法,有限縮範圍,且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政府採購法。
董保城 考選部部長
- 說明軍人轉任公務員考試制度已行之有年,但錄取人數偏低,主因分發機關侷限及考試方式(筆試定終身)不符軍人背景。
- 表示考選部正與國防部及退輔會研議修正考試規則、科目及應考資格,以提供中校以下軍官及官士兵更多轉任公職機會,但應透過公開競爭考試。
- 建議陳鎮湘委員提案的第15條、第16條關於轉任公職機制應回歸公務人員考試法及比敘條例修正,以符合憲政分際及法制體例一致性。
- 同意軍人具工作經驗是人才,應為國家所用,但強調轉任應經公開競爭考試,而非直接轉任。
劉國傳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認為提升軍人尊嚴需全民共識,並透過退役前職訓,將職業訓練提前至退役前進行,協助軍人順利轉業。
- 針對第10條勞務採購優先承包給退除役軍人,承諾執行時將嚴格遵守法規,避免違反旋轉門條款,並確保競標公平性。
- 表示退輔會支持行政院版第12條,認為其涵蓋陳鎮湘委員版第13條及第14條精神。
王明我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局長
- 澄清第13條所稱是「職務宿舍」而非「職務官舍」,對象涵蓋軍官、士官及兵,並將優先考量低階官士兵。
- 說明眷改土地活化是與地方政府合作,回分房舍將以「只租不售」方式循環利用給現役軍人,退伍後需返還,絕無圖利特定對象。
- 表示眷改基金拮据,但土地活化是惠而不費,不需國防部花錢興建,可有效照顧官兵。
- 承諾若第13條通過,將盡快建立改建總冊內土地地點、面積、市價等資料,並將訂定辦法送立法院審查。
徐衍璞 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
- 說明志願役士兵服役滿1年半即可轉任士官,發展機會不受限,且不需修正陸海空軍士官任官條例。
- 說明在營區內開設在職專班是參考美軍做法,目前已設18個教學點,773名官士兵在訓,多數反應良好,鼓勵公餘進修,不鼓勵過多全職進修。
- 表示目前有6,000多名官兵利用公餘時間到外面進修,但部分營區官兵不便外出,營區內開課可提供更多學習機會。
張念中 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建議刪除第4條,認為軍人加給已在軍人待遇條例規範,國防部已有規劃報行政院審議,可依現行法令處理。
- 建議維持行政院版第11條,認為軍人福利事項應評估納入軍人待遇條例,並與公教待遇取得平衡,且「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已有規範。
- 承認學歷是公務員考試法基本架構,但考選部已在檢討考試科目及方式,朝多元彈性方向修正。
胡延年 國防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次長
- 表示國軍加密型手機從未遺失,僅供一級主官通聯保密使用,資安防護有多道防火牆。
- 說明國防部有其他特殊通聯方式,並會對通話內容進行評估,必要時採面報或親報。
魏大鵬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主任
- 說明第10條勞務採購優先承包給退除役軍人,是參酌「原住民工作權益保障法」訂定,範圍限於勞務採購且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下。
- 強調此條文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及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1項,因執行者多為工人,非擔任公司董監事等職務。
- 表示若有違法情事將依法究辦,且旋轉門條款有年限限制,退伍數年後可再行承包。
邱華君 考選部次長
- 對於委員提案增訂退役軍人報考警消人員優待加分機制,建議回歸公務員考試法或比敘條例明定,以維持考選法制體例一致性。
- 建議第15條、第16條關於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應回歸公務員考試法及比敘條例修正,並可作成附帶決議要求修正相關法規。
劉家楨 教育部專門委員
- 說明行政院版第6條在營區內開設學位專班是可以執行的,但若要明確依大學法訂定,則勢必需要修正大學法,修法時程會較久。
- 表示此案旨在解決國軍人員在營區受教育問題,兩個法的位階相同,可先通過本法,再以附帶決議要求修正大學法。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以陳鎮湘委員版本為準,第一章及第三章章名通過。
- 第1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2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3條照陳鎮湘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第4條照陳鎮湘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第5條照行政院版第11條通過,並將行政院版第11條條文修正為第5條。
- 第6條保留協商。
- 第7條照陳鎮湘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第4章章名照陳鎮湘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第10條照陳鎮湘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行政院版第5條(修正為第10條)照陳鎮湘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並調整條次。
- 第11條照陳鎮湘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第12條保留協商。
- 增訂第10條之1,公民營事業機構與團體聘僱退役軍人或其家屬可享賦稅減免。
- 第13條照行政院版第12條通過。
- 陳鎮湘委員版第15條及第16條保留協商。
- 第5章章名照陳鎮湘委員版通過。
- 第17條照陳鎮湘委員版通過。
- 第18條照陳鎮湘委員版通過。
- 第19條照陳鎮湘委員版通過。
- 「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審查完竣,送請院會審議,院會審議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審議時,由楊應雄召集委員作法案說明。
- 授權議事人員在不影響法案原意下,處理條文、條次及內容文字修正,並刪除條文內所有「志願役」3字。
- 通過陳鎮湘委員提案之2項附帶決議,建請考試院研擬修正「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5條之1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第1項,以擴大轉任公職機會並檢討考試科目及方式。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0801
- 卷/期/冊
- 104/8/1
- 發布日期
- 2015-01-23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