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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系多項法案審查:聚焦家事官員額、通譯與人權保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1-05

LawTrace 法律歷程:法院組織法、非訟事件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核心議題包括法院組織法中少年及家事調查官員額編制、原住民族及其他語言特約通譯機制、以及法院訴訟文書用語修正。會議中亦廣泛討論受刑人醫療人權、法官檢察官搶退潮、與檢調偵辦賄選及言論自由等議題。最終,部分法案修正通過,並要求司法院於 5 年內增補家事調查官人力。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修正草案」與「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討論提升地方法院處理少年及家事事件的專業性,透過增設調查保護室並配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等專業人員,同時確立其員額編制與職等。
  • 會議亦探討了少年矯正學校資源不足、貪瀆罪定罪率、檢察官權力裁量及法官檢察官退休潮對司法品質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家事調查官員額配置與總員額法限制:尤美女委員主張應增加家事調查官員額以符合案件需求,並建議放寬總員額限制;司法院則表示受限於總員額僅剩 540 人,且有新法院成立需求,人力調配困難。
  • 家事調查官與少年調查官比例:主席尤委員美女指出家事案件量大於少年案件,家事調查官比例應高於少年調查官;司法院則表示現有員額調整困難,且立即拉高家事調查官員額會使總員額破表。
  • 少年矯正學校資源不足:呂學樟委員關切矯正學校人員、設備不足導致的霸凌、性侵問題,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改善計畫,法務部坦承這是矯正機關最嚴重的問題。
  • 檢察官裁量權過大:廖正井委員質疑陳水扁保外就醫案中,檢察官在保證金金額認定上缺乏標準,權力過大可能導致因人而異的裁量,法務部則表示尊重檢察官依個案判斷。
  • 受刑人醫療人權不透明:林鴻池委員指出監獄醫療資源普遍不足,且受刑人就醫審核程序不夠透明,完全授權法務部處理,缺乏外部監督,法務部允諾將納入監獄行刑法研修評估。
  • 法官檢察官退休潮:呂學樟委員關切法官法退休新制導致司法官搶退,可能造成人力短缺影響司法品質,司法院與法務部則說明有新進用計畫,且目前人力狀況尚可處理。
  • 檢調偵辦賄選與言論自由:高志鵬委員書面質詢法務部在陳水扁保外就醫公文處理上的拖延,以及法務部長羅瑩雪箝制網路言論自由的言論,並質疑檢調對議長選舉只查亮票不查買賣票,法務部則回應調查對象與項目不同,並強調檢察官偵辦案件不受政治干預。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及第 11 條附表,旨在提升地方法院辦理少年、家事事件的專業性,增置家事調查官。
  • 關切少年矯正學校人員、設備不足導致的霸凌、性侵問題,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 質疑貪瀆罪定罪率下滑,擔憂法務部為績效濫權起訴。
  • 質疑台南地檢署對李全教議長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時機與動機,認為有政治介入嫌疑。
  • 關切法官法退休新制導致法官、檢察官搶退,可能造成人力短缺,影響司法品質。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明訂地方法院應設調查保護室,配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並準用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 提案修正非訟事件法第 104 條,配合民法親屬編修正,刪除夫妻一方破產當然改為分別財產制的規定。
  • 主張家事調查官員額應比照少年及家事法院配置,且應增加員額,而非比現行觀護人少。
  • 關切原住民族狩獵祭遭警方逮捕事件,認為警方及檢察官對原住民族文化理解不足,執法不當。
  • 呼籲法務部與司法院加強原住民文化訓練,尊重原住民族生活方式與部落規範。
  • 提出原住民部落同志家庭收養案例,呼籲漢族社會拋棄傲慢,重新認識同志家庭。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關於陳水扁保外就醫的具保問題,包括「殷實商舖」的定義及保證金金額的衡量標準,質疑檢察官裁量權過大、缺乏標準。
  • 關切原住民族通譯問題,詢問法務部在偵訊過程中是否提供原住民語通譯。
  • 質疑司法院在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立上的拖延,以及家事案件審理中如何避免對子女造成二次傷害。
  • 重申對陳水扁保釋金金額的質疑,認為檢察官權力過大可能導致不公。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出紅火案保釋金案例,供法務部參考。
  • 關切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調整專業調查官待遇是否落實,並詢問加給與組織法、俸給法的法規位階衝突問題。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藉由陳水扁保外就醫案,全面檢視受刑人醫療人權問題。
  • 質疑監獄內醫療設備與資源不足,建議考慮委外處理。
  • 認為受刑人就醫審核程序不夠透明,完全授權法務部處理,缺乏外部監督。
  • 建議修改監獄行刑法第 58 條,使其規定更具體、公開、透明。
  • 呼籲建立監獄評鑑制度,納入社會公正人士參與。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臺東卑南族大獵祭期間遭警方逮捕事件,認為警方對原住民族基本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理解不足,執法過當。
  • 要求法務部發通函給警察單位,明確指導原住民案件的處理方式,並加強教育訓練。
  • 指出台東地檢署在查察賄選案件中,未充分落實原住民被告應有法扶基金會律師陪同的權益。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書面質疑法務部在陳水扁保外就醫公文處理上故意拖延,未使用電子公文或高鐵,質疑背後有政治操控。
  • 書面批評法務部長羅瑩雪關於箝制網路言論自由的言論,認為是封建專制思想,不利民主發展。
  • 書面質疑檢調在議長選舉中,只查亮票不查收賄賣票,認為是刻意縱放買賣票行為,並建議內政部修法補救制度缺失。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針對法律條文中「聾啞」等歧視性用語的修正,認為不應以現行其他舊有法律仍使用為由阻擋修正,並要求法務部提供相關法律清單以便全面修正。
  • 質疑將「聾啞」改為「聽覺或語言障礙」後,執行上是否會增加鑑定等麻煩,認為此理由說服力不足。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第 98 條及第 99 條,主張將「聾啞之人」等歧視性字眼修正為中性用語,認為應正面思考,以示對人的尊重。
  • 強調「聾啞之人」在台語中帶有歧視意涵,必須修正,至於執行障礙可透過細則界定。

相關人員回應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贊同呂學樟委員提案將地方法院觀護人室修正為調查保護室並增置相關人員員額。
  • 對於尤美女委員提案,認為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之組織、員額、人員職等、任用資格等應明文規定,而非僅準用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 關於通譯部分,司法院已於 102 年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增訂「得逐案約聘特約通譯」並授權司法院定約聘辦法,以因應多樣語言需求。
  • 回應法官搶退問題,說明每年均有一定人數退休,並有遴選律師等新進用計畫,目前已有近 80 位透過多元管道進用。
  • 對於普遍設置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建議,評估認為不一定經濟,且有困難,將優先考量案件量多的地方。
  • 關於家事調查官員額,表示總員額受限,希望逐步進用,並呼籲鬆綁總員額法高限以因應新興業務及新法院成立需求。
  • 同意將「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各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中的「應」字保留,並盡力達成。

蔡碧玉 法務部次長

  • 證實矯正署將召開陳水扁保外就醫審查會議。
  • 說明保外醫治具保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由監獄所在地檢察官依個案情節裁量保證金額,無統一標準。
  • 表示法務部所有高檢署及各分院檢察署均設有原住民特約通譯人員資料庫,可供檢察官指定使用。
  • 針對少年矯正學校問題,表示已請矯正署進行各項改善措施,但人力不足是嚴重問題。
  • 說明中正大學與國際透明組織的貪污滿意度調查對象與項目不同,故結果有異,強調廉能政治是法務部重要政策。
  • 表示貪瀆罪定罪率為緩步上升,針對定罪率偏低原因,將精進偵查技巧及內部控制。
  • 強調檢察官偵辦案件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係本於職權、依據證據,不受任何政黨或政治人物施壓。
  • 回應法官檢察官搶退問題,表示檢方一審人力較迫切,二、三審檢察官退休狀況尚可處理。
  • 說明受刑人醫療原則是在監就醫,若監內設施不足則戒護外醫,再嚴重則考慮移至病監或保外就醫,實施二代健保已改善醫療人權。
  • 承諾將受刑人醫療人權相關建議帶回研議,納入監獄行刑法及施行細則研修評估,並考慮將內部作業審查標準法規化、透明化。
  • 針對原住民狩獵祭遭逮捕事件,表示檢方接受司法警察法律詢問,將研議發通函要求各地檢署加強與司法警察機關聯繫宣導,並加強內部檢討與教育訓練。
  • 回應查察賄選中原住民律師陪同問題,表示會進行內部了解與檢討,若有具體資料會做個案檢討。
  • 回應法務部長羅瑩雪言論,表示兩者調查對象不同,並強調法務部重視廉能,將深切檢討以追求進步。
  • 針對法院組織法第 98 條「聾啞之人」修正,提醒其他法律仍有此用語,建議可比照刑事訴訟法第 99 條修正文字。

林文淵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副處長

  • 說明加給不會訂在組織法裡面,而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俸給法相關辦法辦理。
  • 表示加給辦法已做相對應調整,與立法院附帶決議內容一致。
  • 建議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採呂學樟委員版本,並希望新增職稱在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若需增加則在總員額法第三類員額範圍內調配運用。
  • 說明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總員額受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限制,預算員額需視實際業務狀況及預算編列決定,目前不急著修總員額法。

蔡敏廣 銓敘部法規司司長

  • 說明加給辦法根據俸給法訂定,實際金額依行政院訂定的加給表核發。
  • 同意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採呂學樟委員版本,因其與少家法院組織法條文及法院組織法其他條文結構相似。
  • 說明編制員額與總員額法所管制的預算員額有差別,編制員額有上限無下限,用人如超過上限會有違法問題,但低於下限則無違法問題。
  • 建議將來修法時,編制表不需要訂定下限。

黃麟倫 司法院人事處處長

  • 說明法官法通過後,已有十幾位律師或其他管道擔任法官,歷年來約 80 位多元進用管道法官。
  • 建議第 11 條附表員額部分,離島法院維持現狀,本島法院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由 1 人開始編列,少年調查官、保護官維持附表員額。
  • 說明若比照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分 3 類,員額較少的法院難以達到最低員額,若採 6 類編制仍會增加人力。
  • 說明總員額僅剩 540 人,而橋頭法院及北部少家法院成立需數百名人力,使員額調配困難,呼籲鬆綁總員額法高限。
  • 初步建議家事調查官上限比照少年調查官,達到 24 人,下限為 1 人,並爭取在 2 至 3 年內達到規定低限。
  • 表示會努力在 5 年內增補家事調查官人力至 50 人,但這對司法院而言是高標,且員額需待其他人員離退後才能挪用。

黃國忠 司法院行政廳廳長

  • 希望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採呂學樟委員版本,因其職稱、職等、組織編制較明確,且與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一致。
  • 關於通譯部分,希望採司法院版本,不特別標示原住民族,以避免對其他族群或新住民產生差別待遇,並維持一般性規定。
  • 說明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配合智財法院組織法,做一般性規定,即法院審理案件需要時可逐案約聘特約通譯。
  • 對於通譯條文中的「應」字,認為具有強烈拘束力,但司法院會盡力做到,只是外來新住民語言眾多,執行上需考量。
  • 建議將通譯條文中「各族」二字刪除,因「原住民族」已涵蓋各族意思。
  • 建議將法院組織法第 98 條修正條文中的「應依其選擇」移至句末,改為「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以賦予審判長斟酌具體情況的裁量空間。

黃梅月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表示目前家事案件量確實大於少年案件,建議家事調查官上限調高,下限不動,若人事行政總處同意則可調整。
  • 說明高雄少家法院目前有 6 個家事調查官員額,今年又招考 12 個,總計 18 個,將彈性運用。
  • 強調總員額控管僅剩 500 多人,但有 2 個新法院(橋頭及北部少家法院)將成立,需要大量人力,軍法案件移入等新興業務也增加負擔,呼籲鬆綁總員額法高限。
  • 強調家事事件法需落實,不能一直剝削社工,希望國會能給予足夠的人力支持。

相關後續

  • 法院組織法第 18 條照呂學樟等委員提案條文修正通過。
  • 非訟事件法第 104 條修正通過。
  • 法院組織法第 23 條修正通過,內容為「地方法院因傳譯需要,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或其他各種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法院組織法第 39 條及第 53 條配合第 23 條修正,準用第 23 條第 4 項規定。
  • 法院組織法第 98 條修正通過,內容為「其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 法院組織法第 99 條修正通過。
  • 司法院人事處初步建議調整第 11 條附表員額,將家事調查官第一類員額改為 2 至 24 名,第二類為 1 至 12 名,第三類為 1 至 6 名,第四、五、六類維持下限,上限比照少調官。
  • 通過附帶決議:「有鑑於家事案件量於過去 10 年間由 9 萬件攀升至 14 至 15 萬件,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應有家事調查官輔助法官辦案,爰請司法院於 5 年內,按案件量增補家事調查官之人力至 50 人內。」
  • 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各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40801
卷/期/冊
104/8/1
發布日期
20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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