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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修正案聯席審查:聚焦議長選舉記名投票與府會權限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1-05

LawTrace 法律歷程:地方制度法

立法院內政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審查多項「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會議核心討論包括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是否改採記名投票、中央對地方預算爭議的裁定權限、原住民民意代表名額保障,以及地方民選公職人員解職條件等。委員與行政部門就各項議題進行激烈辯論,最終決議將第44條與第79條修正草案送院會協商,其餘條文擇期處理,第33條則要求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提出整合意見。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七案及請願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地方制度法」多項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方式、中央對地方預算爭議的裁定權限、原住民地方民意代表名額保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財源補助,以及地方民選公職人員解職條件等。
  • 會議聚焦於探討如何完善地方自治精神、杜絕賄選文化、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及確保地方政府運作順暢。

相關爭議

  • 正副議長選舉應採記名或無記名投票:提案委員主張改採記名投票以落實責任政治、杜絕賄選傳聞;內政部則認為無記名投票保障投票人免受不當干擾,且記名投票對無黨籍居多的鄉鎮代表會可能造成脅迫,並質疑記名投票是否真能有效遏止賄選。
  • 亮票行為的合法性與賄選查察:委員質疑法務部對亮票行為的起訴與法院無罪判決間的見解不一,並指出秘密投票反而可能包庇賄選,使檢調難以追查金流;法務部則表示檢察機關一貫認為亮票違法,但承認賄選查察困難。
  • 中央對地方預算爭議的逕行裁定權:提案委員主張刪除內政部在地方府會預算爭議逾期未決時的逕行裁定權,認為此舉違反地方自治精神;內政部則認為該仲裁權有助於確保地方政務順利推動,避免預算長期懸而未決。
  • 原住民地方民意代表名額保障:委員提出修正草案,要求在都市地區保障山地原住民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名額,以維護其參政權;內政部與原民會則表示需先整合原住民社會內部意見,並考量對總員額與平地原住民名額分配的影響。
  • 地方公職人員解職條件:有提案建議將刑法第41條的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納入地方制度法第79條,使受判刑的公職人員若符合條件可繼續職務,以符合法律平等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40條,主張府會預算意見不一時應由府會自行協調,而非由中央逕行裁定,此舉違反地方自治精神。
  • 質疑法務部羅瑩雪部長要求法院統一亮票見解的說法,認為法院判決見解不一屬正常。
  • 認為正副議長選舉是議事行為而非投票行為,並指出立法院對事採記名、對人採無記名與部長說法及現況相反。
  • 強調修改地方制度法第44條及選罷法第100條可解決正副議長選舉爭議,並認為立法院應解決此類法律爭議。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44條,主張取消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無記名投票方式,改為記名投票,以減少賄選爭議,並使中央與地方選舉方式一致。
  • 強調亮票是對政黨負責的行為,而非違法,並指出法院有多起亮票無罪判例。
  • 質疑內政部對修法持保守態度,認為應比照立法院國會自律精神,將「無記名」文字拿掉,由地方議會自訂選舉辦法。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議長、副議長選舉由不記名改為記名投票,並質疑內政部不贊成此修法的理由。
  • 認為亮票行為多為自清,而非買票收錢的依據,並指出賄選難以追查金流,司法單位卻常懲罰自清行為。
  • 強調無記名投票包庇買票行為,使收錢賣票者無需面對選民檢驗,加速地方議會選風敗壞。
  • 指出台南市議長選舉涉及境外資金透過地下匯兌買票,難以追查,記名投票才能讓議員不敢因收錢而投給不同政黨候選人。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對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賄選風波態度模糊,報告內容不足,且官員缺乏實務經驗,僅紙上談兵。
  • 指出境外買票手法日益猖獗,檢調單位難以查察,並提及台南市議長選舉傳聞涉及中國資金介入。
  • 主張將地方正副議長選舉改採記名投票,是要求政治人物對政黨和人民負責,杜絕買票。
  • 舉美國眾議院議長選舉採唱名投票為例,質疑內政部以民主素養不足為由反對記名投票的論點。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認為法院應統一對亮票行為的見解,並指出最高法院判例已認定亮票違法。
  • 主張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依憲法第129條應採無記名投票,若要改變需修憲,地方議會亦應比照。
  • 批評民進黨推動記名投票是因黨紀受挫,而非維護國家體制,並舉日本、韓國、歐洲議會等國採無記名投票為例。
  • 強調記名投票可能加速地方制度惡質化,且現行無記名制度保障無黨籍議員問政自由,不應因政黨利益而霸凌無黨籍議員。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心首都加給變革、大陸人士滯留台灣國安疑慮、元旦寶寶出生率等議題。
  • 認為憲法第129條規定非憲法規定的選舉皆採無記名投票,而立法院長與地方議長選舉非憲法規定選舉事項,應由法律規定。
  • 建議應群策群力召開國是會議,適度修憲以處理選舉制度爭議。
  • 個人支持修法將貪污、賄選、暴力情事經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認為符合公共利益,不必然違憲。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主張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以符合責任政治並杜絕金錢介入。
  • 質疑警政一條鞭制度下,地方首長對警察人事權的影響力,並關切信義分局處理陳抗的表現。
  • 關切首都警察勤務加給檢討報告,認為新北市員警勤務繁重,應獲妥善照顧。
  • 質疑消防員抓貓狗業務與超時工作問題,認為內政部應釐清中央與地方權責,解決人力不足困境。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地方制度法第55條,擴大縣市長任用政務人員空間,並考量常任文官轉任政務官的年資併計問題。
  • 反映台東巴布麓部落大獵祭期間,警方執法不當,逕行逮捕合法狩獵的原住民,且未依規定通知律師到場。
  • 要求警方改善執法SOP,尊重原住民族祭典文化,並檢討執法細節與技巧,避免影響祭典進行。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長關於亮票與賄選關聯性不大的說法,認為亮票能壓縮買票空間,抑止賄選。
  • 強調在政黨政治下,議員應對選民負責,公開投票意向是落實責任政治。
  • 指出立法院公開表決原則,認為議長選舉亦應公開,除非涉及保障更大的公共利益(如獨立機關人事同意權)。
  • 列舉多位國民黨籍議員涉入賄選案,質疑國民黨在議長賄選中的角色,批評其縱容買票行為。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援引國民大會修憲案因程序不正義被大法官解釋無效的案例,強調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 指出內政部會議規範第55條明定對人採無記名投票,對事採記名投票,此為行之有年的規定。
  • 認為對人事同意權採記名投票有三大缺點:難保民意代表不受不當壓力、可能助長賄選公然化、事後恐有挾怨報復。
  • 支持吳秉叡委員等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79條,將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納入地方公職人員解職條件,以符合法律平等原則。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33條,要求保障都市地區山地原住民的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名額,解決其參政權受損問題。
  • 指出目前新竹市、彰化縣等地區已達人口標準卻無山地原住民議員席次,造成不公平現象。
  • 建議內政部應主動出面統合原民會及地方意見,解決山地原住民參政權保障問題,並考慮增加總名額以克服困難。
  • 贊成李昆澤委員所提第87條之3修正案,主張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經費不足應由中央補助,並關切自治後主任秘書職等下降問題。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長對本次議長選舉賄選情況的掌握度,認為應有具體數據和情資。
  • 主張台灣是政黨政治,應確保議會自治精神,授權地方議會自訂選舉方式,而非全國一致。
  • 認為秘密投票反而給予不當力量干預空間,公開投票才能讓陽光照進地方議會,杜絕威脅恐嚇。
  • 建議中選會應盡速決定下一屆總統、立法委員選舉時程,並進行民調徵詢意見。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認為憲法中不記名投票規定主要針對一般人民,代議政治中的議員或議長選舉無明確規範,應開放討論。
  • 建議內政部應就五都升格後衍生的城鄉落差等問題,規劃從地方到中央的研討會,以尋求政策與體制改善方案。
  • 建議原民會應深入研究部落傳統文化與決策系統,探討現行選舉制度是否不利於原住民族文化傳承,並將部落會議入法。
  • 強調國土計畫法等相關法案應配合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以確保其同意權的行使依據。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關切中選會對下一屆總統、立委選舉時程的規劃進度,並建議最晚應於3月底前做出決定。
  • 建議中選會檢討九合一選舉經驗,特別是偏遠地區透過橫向、縱向結合的賄選問題,應入法加強防範。
  • 詢問內政部對議長選舉記名或不記名投票的看法,並建議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蒐集周邊國家制度資料供參考。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長認為記名投票可能助長買票的說法,強調民主制度應不斷深化與調整,選擇能解決問題的制度。
  • 認為亮票與否和賄選查察關聯性大,記名投票是負責任、能解決問題的好趨勢。
  • 以搶購江蕙演唱會門票為例,指出網購記名是常態,記名代表責任與公開透明,不懼威脅利誘,此原則應適用於議長選舉。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針對地方制度法第4條縣轄市人口數下修及準直轄市規定,認為對組織財政無實質助益,且桃園升格後已無準直轄市縣,應從制度面縮短城鄉差距。
  • 對於第33條原住民民代名額修正,認為原住民社會尚未有共識,且可能增加地方財政負擔,建議由原民會整合意見後再修法。
  • 反對刪除第40條中央對地方預算爭議的逕行裁定權,認為有助於確保地方政務正常運作,避免預算懸而未決。
  • 針對第44條正副議長選舉記名投票,表示維持無記名投票較佳,因其符合對人採無記名、對事採記名的投票認知,保障投票人免受不當干擾,且記名投票對無黨籍代表可能造成脅迫。
  • 對於第87條之3山地原住民區財源補助,指出現行補助制度已對原住民鄉區有例外機制,建議洽詢主計總處意見。
  • 表示賄選是違法行為,應由檢調積極偵辦,但認為記名投票與防止賄選無必然關係,且可能增加個人意志受脅迫的風險。
  • 說明首都加給調整是為解決過去發放方式不公平問題,未來將採新制度適用全國,並已與柯文哲市長充分溝通。
  • 針對警政一條鞭,表示警監以上職務由內政部指派,但會尊重地方首長人選意見;消防則屬一般局處,問題主要在人力不足。
  • 承諾將就原住民大獵祭警方執法不當個案進行了解,並要求警政署檢討改善執法細節與技巧,尊重祭典。

繆卓然 法務部參事

  • 表示各地檢署檢察官正積極偵辦涉及賄選傳聞的案件,但對個案偵辦情況不了解。
  • 承認目前針對亮票行為,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確定判決有不同見解,實務上需要最高法院召開會議作成統一解釋。
  • 表示會將委員要求提供正副議長選舉賄選與亮票案件統計資料轉達檢察司,並於下午提供。

黃麗馨 民政司司長

  • 支持內政部對地方制度法第44條不宜修正的立場,認為憲法第66條及第129條精神應多加考量,以避免違憲疑慮。

劉義周 代理主任委員 中選會

  • 對於正副議長選舉記名或無記名問題,認為若要一致,應從中央到地方都採記名投票,但此涉及不同價值選擇,沒有對錯。
  • 同意憲法第129條規定非憲法規定之選舉應採無記名投票,除非修憲,否則不能提案修法變更。
  • 表示中選會正徵詢各界意見,預計最晚3月底前決定下一屆總統、立法委員選舉時程。
  • 說明九合一選舉選務表現總體不錯,雖有少數個案需檢討,但民眾滿意度高。
  • 指出合併選舉的政策可能產生副作用,賄選防範非中選會職責範圍,但會透過宣導告知民眾相關規定。

鍾興華 副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承認原住民在都會區設籍人口約占45%,的確有無法呈現原住民參政權的現象,並提供新竹市、彰化縣等達到人數標準卻無山地原住民議員席次的統計資料。
  • 表示原民會正在整合原住民社會對第33條修正案的意見,預計3個月內完成。
  • 說明目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統籌預算已回歸原鄉鎮市規模,且原民會的計畫型補助並未因自治而減少,不會受到過去相對配合款的限制。
  • 承認原住民族16族的社會組織與傳統領袖制度不同,目前地方制度法實施多年,形成選舉態樣,未來民族自治希望能在自治區內規劃雙軌並進的系統,並透過部落會議制度來協調。

相關後續

  • 地方制度法第44條(正副議長選舉方式)及第79條(地方公職人員解職條件)修正草案,經討論後送院會協商。
  • 地方制度法第33條(原住民地方民意代表名額)修正草案,將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內政部於3個月內處理完成整合意見後,再送內政委員會審查。
  • 高雄市議會就地方制度法第44條修正草案提出的請願案,不另案處理,併入第44條修正草案討論。
  • 其餘地方制度法條文修正草案,將擇期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40801
卷/期/冊
104/8/1
發布日期
20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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