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蒙藏會、中選會預算及選罷、儲蓄互助社法修正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1-07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儲蓄互助社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104年度蒙藏委員會及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並就多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儲蓄互助社法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會議重點包括蒙藏會預算減列、中選會開票錄影規劃、選罷法罷免宣傳限制的廢除原則,以及儲蓄互助社業務擴展與監督權責等議題。部分法案條文獲通過,部分則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蒙藏委員會收支部分及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保留部分 (討論事項一、二、三、四、五)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蒙藏委員會104年度歲入歲出預算,包括其補助款及媒體廣告報表,並討論中央選舉委員會104年度預算中關於開票所攝錄影行為的爭議。
- 核心問題在於蒙藏委員會預算編列的合理性、對西藏人權議題的作為,以及中選會開票透明化措施的規劃。
相關爭議
- 蒙藏委員會預算編列爭議:部分委員提案要求減列「文康活動費」及「特別費」,認為財政困難應共體時艱,且蒙藏委員會業務萎縮不需編列特別費。
- 蒙藏委員會對西藏人權議題的消極態度:委員指責蒙藏委員會對藏人自焚抗議態度低調、作為消極,僅發聲明呼籲,要求其擬定援助計畫、追蹤並公布中國西藏政策及人權迫害情形,並提出專案報告。
- 中選會開票所攝錄影規定爭議:中選會函釋不允許民眾攝錄影,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無相關規定,引發是否符合公開透明原則的質疑。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蒙藏委員會104年度預算中「文康活動費」二分之一(6萬5,000元)。
- 提案全數減列蒙藏委員會「特別費」47萬6,000元。
- 提案凍結蒙藏委員會「藏事事務」預算200萬元,要求其針對西藏人權受害事件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要求蒙藏委員會於1個月內擬定西藏人權受害事件援助計畫、持續追蹤並按季公布中國西藏政策及人權迫害情形,並每年提出人權報告。
- 要求政府就藏人自焚抗爭發出嚴正聲明,呼籲停止武裝鎮壓圖博人,以維護人權。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全數減列蒙藏委員會104年度預算中「特別費」47萬6,000元,認為蒙藏會業務較輕鬆,無編列特別費必要。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蒙藏委員會104年度預算中「特別費」47萬6,000元,認為蒙藏會業務功能萎縮且國家財政困難。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蒙藏委員會歲入部分第7款其他收入23萬2,000元照列。
- 蒙藏委員會歲出部分總計減列840萬元,改列為1億1,700萬6,000元。
- 蒙藏委員會預算中關於「文康活動費」及「特別費」的4項委員提案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蒙藏委員會「藏事事務」預算凍結200萬元,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蒙藏委員會被要求於1個月內就西藏人權受害事件擬定援助內容與執行計畫,持續追蹤並按季公布中國西藏政策及人權迫害情形,並每年向立法院提出相關人權報告。
- 政府被要求發出嚴正聲明,呼籲停止武裝鎮壓圖博人,以表達對維護人權的關懷與決心。
- 財團法人蒙藏基金會預算,支出總額減列140萬元,改列369萬5,000元。
- 蒙藏委員會近3年補助資料及媒體廣告季報表共11案均准予備查,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預算保留部分,修正通過要求中選會於3個月內規劃「公設開票錄影」並提出專案報告,於第9屆立法委員或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開辦。
討論事項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多項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關於罷免案進行期間宣傳活動的限制,以及相關罰則和配套條文的修正。
- 核心問題在於現行法令限制罷免宣傳活動是否符合民主時代需要及人民言論權,並探討罷免與選舉活動在法規適用上的異同。
相關爭議
- 罷免宣傳活動限制是否違憲:台聯黨團周倪安委員認為現行禁止罷免宣傳的規定源於戒嚴時期思維,不符時代需要,剝奪人民言論權利。
- 罷免與選舉活動法規適用性:中選會建議修正第八十六條外,應將選舉配套條文一併列入,讓罷免活動能順利進行;法務部則認為罷免與選舉性質仍有差異,尤其罰則牽涉罪刑法定,不適宜直接準用。
- 配套條文的處理方式:對於刪除罷免宣傳限制後所需的配套條文,討論是應授權行政單位作業後再審查,或直接併案協商,以及相關條文是否能以「準用」方式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取消罷免案進行期間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宣傳活動的規定。
- 認為現行規定源於戒嚴時期思維,不符合時代需要,也剝奪了人民的言論權。
- 主張罷免案屬於公共事務,應可公開討論、辯論,如同選舉活動。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提出的配套條文,要求具體說明罷免與選舉規範的不同之處,以及為何不能準用選舉規定。
- 認為在法律上很難規定因私德而不得宣傳,應由其他法律規範誹謗等罪責。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主張第八十六條(罷免不得宣傳)必須修正。
- 認為選舉與罷免概念基本一致,不應有差別做法。
- 建議行政部門在2週內研議配套條文,併入現有修正案進行協商。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關切配套方案的處理時程,認為行政部門提報行政院會再送立法院審查會耗費過長時間。
- 支持將配套條文併案協商以加快進度。
相關人員回應
陳純敬 次長 內政部
- 表示限制罷免宣傳是為降低提議者與被罷免者衝突對立,並避免被罷免者利用在職優勢阻止罷免。
- 認為取消限制利弊互見,建議審慎考量。
- 建議先確定廢除罷免不得宣傳的原則,相關配套可授權行政單位作業後再審查或協商。
劉義周 代理主任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 認為第八十六條條文對今日台灣民主化環境而言不合時宜,支持修改。
- 已於103年2月初提出修法建議,除了第八十六條,也建議將選舉相關配套條文一併列上,讓罷免活動可以像選舉活動一樣順利進行。
- 說明中選會已印製條文,包含第八十六條配套及選舉時其他競選活動有關罷免的部分。
繆卓然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準用必須在性質相同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選舉和罷免雖有投票行為,但仍有差異性。
- 強調罰則部分牽涉罪刑法定,須有明確性,不適宜以準用方式處理。
賴錦珖 處長 中央選舉委員會
- 解釋罷免活動在政治獻金、競選活動期間、辦事處設立、宣傳方式、罰則等方面與選舉活動存在差異,需要另作規範,無法一次性準用。
- 指出罷免事由可能基於私德或其他政治理念,有些事情是否可公開宣傳會產生問題,性質與選舉不同。
- 提及罷免期間計算與選舉不同,選舉可倒算,罷免隨時可能進行,活動期間計算需另訂規範(如第八十五條之二)。
- 說明罷免辦事處可由支持與反對雙方設立,與選舉僅候選人可設有差異。
相關後續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維持現行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照案通過。
- 關於第八十六條、第一百十條的修正,原則上通過,但相關配套條文請內政部、中選會於2週內研議整理好,併入此案進行黨團協商。
- 除保留條文送協商外,其餘條文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多項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儲蓄互助社法修正草案,旨在擴大儲蓄互助社的業務範圍,包括儲蓄互助信用保證業務、餘裕資金運用、承作脫貧方案、參與社會企業、購買金融商品等。
- 同時討論了儲蓄互助社及其協會的稅賦減免、理監事責任,以及主管機關對其金融業務的監督與輔導權責歸屬。
相關爭議
- 儲蓄互助信用保證業務的會商機關:金管會認為信用保證業務不歸其所管,建議會商經濟部,最終決議會商「相關機關」。
- 信用保證業務是否應由政府提供「補助」:主計總處建議刪除政府「或補助」的文字,認為社員賺錢分配,賠錢不應由全體納稅人補助,最終僅保留「獎勵」。
- 「社會企業業務」的定義與範圍:內政部對儲蓄互助社參與「社會企業業務」的定義不明確表示擔憂,認為其業務範圍擴大可能導致混淆。
- 儲蓄互助社業務擴大後的稅賦公平性:財政部指出,若儲蓄互助社業務擴大至與一般營業人相同,則不宜再給予所得稅及營業稅免徵,以免造成租稅不公平。
- 金融業務的監督與輔導權責:內政部認為儲蓄互助社是微型金融機構,但社政單位缺乏金融專業能力,期望能將金融業務監督權責回歸金管會,而非僅由內政部監督。
立法委員發言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儲蓄互助社法,建議轉存制度及購買國家公債是穩健可行做法,可解決餘裕資金過剩問題。
- 提案新增協會可辦理儲蓄互助信用保證業務、互助基金業務、成立保險代理人公司等。
- 關切儲蓄互助社是否有金融檢查機制,以及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是否有能力進行金融檢查。
- 認為若無特定限制,主管機關應可自行決定會商對象。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儲蓄互助社法,以修正動議為討論基礎,包含新增信用保證機制、餘裕資金轉存及信託、擴大業務範圍等。
- 支持政府協助協會建立信用保證制度並提供獎勵。
- 主張第八款「社會企業業務」是新的政策方向,協會辦理仍需向主管機關核備,內政部不需過度擔心。
- 強調現行儲蓄互助社法第八條已規定依法經營者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認為應回歸立法職掌。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政府委託儲蓄互助社代辦業務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會與所得稅法衝突。
- 認為儲蓄互助社的金融檢查應由金管會負責,或透過會計師認證。
相關人員回應
邱昌嶽 次長 內政部
- 對委員提案表示敬意與感激,並簡要回應各項修正內容。
- 同意轉存制度及購買國家公債是穩健做法,但建議徵詢中央銀行及金管會意見。
- 認為新增協會辦理信用保證、互助基金、保險公司等業務,涉及資金、風險、理賠等,需審慎評估並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
- 表示部分提案內容政府已有具體措施或實務瓶頸待突破,希望相關部會能詳加說明。
- 支持將協會執行任務之監督輔導機關由財政部修正為金管會。
- 強調內政部主要負責社務監督輔導,金融業務仍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與支持。
- 對「社會企業業務」的定義不明確表示擔憂,認為儲蓄互助社基金運用需謹慎。
- 指出儲蓄互助社是微型金融機構,金融檢查很重要,期待金管會能共同監督管理。
蔡明宏 副組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原則上尊重修正案,但指出信用保證業務並非銀行專屬,中小信保已歸經濟部所管,建議將會商機關改為經濟部或「相關機關」。
- 說明金管會保險局對互助基金業務,若不涉及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則無反對意見。
- 指出儲蓄互助社的監理現狀是內政部,但89年協商時曾討論將財政部刪除,期望維持金管會共同監督的共識。
- 表示目前儲蓄互助社的外部稽核是由內政部每年委託會計師處理。
許永議 專門委員 主計總處
- 建議刪除第七條之一第一項末段文字「或補助」,認為社員有盈餘分配權利,不應在賠錢時由政府補助,應由社員承擔風險,但獎勵部分可保留。
陳佳容 科長 內政部
- 建議第七條之一最後一項關於餘裕資金存放金融機構辦法,希望比照信用合作社法由中央銀行主管,因內政部不具銀行業務專業。
- 對第九條第八款「社會企業業務」的內涵表示不清楚,擔憂儲蓄互助社基金運用風險,因台灣目前對社會企業無明確定義。
- 說明儲蓄互助社的金融檢查是由協會執行,而非內政部直接負責。
- 強調現行儲蓄互助社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協會執行任務由內政部及財政部分別監督,但權責已轉移至金管會,內政部缺乏金融專業。
楊麗萍 專門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重申依保險法規定,非保險業不得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若互助基金業務不涉及保險,保險局沒有反對意見。
陳志章 副主任 內政部
- 指出內政部非信用保證業務專業,希望會商相關機關。
- 建議刪除第七條之一第二項末句「後備查」等字,或改為「同意後實施」,因「備查」無法律效力。
- 強調儲蓄互助社是微型金融機構,金融檢查很重要,期望能回歸金管會共同監督管理。
- 提到台灣對「社會企業」是新名詞,若協會要辦理,應明確其非營利性質,避免包山包海。
陳副組長進雄 財政部
- 對修正動議第九條最後一項但書中「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有意見,認為上次協商結論只有免徵營業稅,所得稅未列入。
- 主張現行儲蓄互助社法第八條免稅是基於業務單純,若業務擴大至銷售貨物和勞務,應課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以符合租稅公平,不應單獨給予免稅。
相關後續
- 第七條之一第一項末句修正為「並得予獎勵。」,刪除「或補助」3字。
- 第七條之一第二項末句修正為「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同意。」,其餘均照修正動議文字通過。
- 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十三條之一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十九條照案通過。
- 第二十一條刪除。
- 第二十二條照案通過。
- 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0801
- 卷/期/冊
- 104/8/1
- 發布日期
- 2015-01-2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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