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4-12-26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重點聚焦於國家實驗室設置、邊境檢驗委外與隨機抽驗機制、中小企業原料檢驗報告提供、檢驗方法的國際接軌與公告規範,以及主管機關公布檢驗結果時應一併揭露方法與單位等議題。經各方與會代表及官員充分交換意見後,部分條文達成共識維持現行條文並補充立法說明,部分則決議不予增訂。
討論事項一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之多項條文,包含國家實驗室、檢驗方法、檢驗報告流向與公布規範等。
相關爭議
- 是否於法條中增設國家層級獨立食品安全實驗室,或透過擴大現有研檢組與地方實驗室量能來處理。
- 中小企業食品業者於販賣時是否應強制附上檢驗報告,以及是否增加「溯源電子條碼」規定。
- 檢驗方法是否直接採用國際間認可之方法,或仍須經官方審議委員會認定以避免標準不一。
- 主管機關或民間公布檢驗結果時,是否應強制公布檢驗方法及實驗室名稱。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認為應強化檢驗的隨機抽樣與亂碼隨機抽驗,避免廠商料定制式檢驗項目。
- 主張將中小企業販賣產品時應附上檢驗報告之精神寫入立法說明中,讓整個食品鏈更透明。
- 認為國外若有比國內更靈敏或有效率的檢驗方法,經諮議委員會討論後應予採納。
- 主張主管機關公布檢驗結果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結果判讀依據或檢驗單位。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能 衛生福利部次長
- 說明獨立成立國家實驗室可能涉及與其他部會分工、其他產品檢驗設備重置及食藥署實驗室定位等問題,目前規劃採擴大現有研檢組及地方衛生局檢驗量能並進行二期工程來處理。
- 指出邊境實驗室受限於僅移撥18人且無法增加人事費,目前主要採取委外檢驗並進行複驗把關。
- 針對非公告之未知添加物,規劃委託食品科技學術機關進行市場抽驗並研發新檢驗方法。
- 認為國際間認可之方法若直接納入法條而未經嚴謹專家審議委員會審查,可能因適用性問題導致裁處標準混亂或遭不當脫罪。
姜郁美 食品藥物管理署代理署長
- 說明地方實驗室採分區域分工(如北部農藥檢驗集中特定衛生局處理),中央會補助設備及相關業務費。
- 強調食品管理應著重源頭管理與系統化管理,不希望檢驗報告滿天飛或讓消費者誤以為看檢驗報告才能消費。
- 表示關於檢驗報告提供之要求,可將其規範在其他相關事項的立法說明中處理。
- 指出溯源方式多元,不宜在法條中強制限定使用電子條碼。
許朝凱 衛生福利部簡任技正
- 說明中小企業管控措施應與源頭管制結合,要求上游提供檢驗報告,而非強制下游中小企業本身做檢驗。
- 指出訂定檢驗方法為嚴謹程序,需考量適用食品類別及器質性干擾等因素。
相關後續
- 第四條之一有關設立國家層級獨立實驗室之增訂條文不予增訂。
- 第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並將提供檢驗報告相關事項寫入立法說明。
- 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強制規定溯源電子條碼。
- 第三8條維持現行條文,將國外更靈敏檢驗方法經諮議委員會討論後採納之共識寫入立法說明。
- 第四十條與第四4條及第四4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或不予增列。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0905
- 卷/期/冊
- 104/9/5
- 發布日期
- 2015-01-2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