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4-12-29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審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重點聚焦於資遣費給付期限法制化、勞動債權與擔保物權同順位及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圍、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機制、違反勞基法罰鍰金額與公布名稱之標準,以及施行日期的規劃。會中針對條文邏輯、罰則適用與配套措施進行討論,並達成多項共識與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
- 勞動債權與退休準備金制度
相關爭議
- 第二十八條勞動債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之受償順位與邏輯關係。
- 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對於違法事業單位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及依人數、次數、金額裁罰之標準。
- 第八十六條關於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施行日期的緩衝期長短。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認為將資遣費給付期限規定提升至母法是一大進步,可對拖延雇主予以裁罰。
- 主張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圍,並透過修法讓勞動債權法制化,不應僅靠非正式方式處理。
- 針對事業單位違法罰鍰應符合比例原則,依員工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給付金額作為量罰輕重標準。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爭取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以外之條文及擴大墊償部分改為公布後立即實施,以強力保障勞工債權。
相關人員回應
孫碧霞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
- 說明第十七條增訂第二項將資遣費需在勞動契約終止前30日內發給之規定提升至母法。
- 說明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修正勞動債權受償順位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相同,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 說明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將費率調高至萬分之15範圍內擬訂,並擴大積欠工資墊償範圍。
- 說明第五十六條增訂雇主應於每年年終以前估算退休金專戶餘額,不足時應於次年3月底以前一次提撥差額。
- 建議第七5條維持現行條文,因刑法已對詐領行為作處罰規定。
- 建議第七十六條之一及第七十九條之二不予增訂,因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與行政執行法已有相關限制出國與禁奢規定。
陳麗玲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指出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債權與擔保物權效力相同,後段又規定未清償部分優先於普通債權,在強制執行分配表邏輯上矛盾,建議補充立法說明。
- 建議將第二十八條序言之「破產」修正為「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較為妥適。
王尚志 勞動部司長
- 說明勞動債權與擔保物權同位階按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在普通債權中為第一順位,過去幾十年實際也是這樣運作。
- 說明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八條已有量罰標準之類似規範。
劉傳名 勞動部司長
- 建議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將第七十九條「得公布」改為「應公布」,並與第八十條之一合併規定。
- 建議第八十條之一修正為主管機關應公布違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且得審酌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給付金額作為量罰標準。
黃天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給予公布後一年施行是協調過的內容,讓銀行有因應時間去了解授信企業之資遣費及退休金提撥是否充足。
相關後續
- 第17條、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78條、第79條及第80條之一經協商修正或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75條、第76條之一、第79條之2、第79條之3維持現行條文或不予增訂。
- 第86條修正通過,明定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0905
- 卷/期/冊
- 104/9/5
- 發布日期
- 2015-01-2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