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協商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5-01-05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圖書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焦點集中於是否擴大國家圖書館之外的國立圖書館之出版品送存與典藏義務。經討論與折衝後,達成共識於第15條增訂第三項,由中央主管機關鼓勵出版人將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其餘條文則照審查會通過之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一
圖書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研商圖書館法修正草案中關於出版品送存與各國立圖書館典藏功能之定位。
- 探討是否應將出版品送存義務擴及其他國立圖書館,以及數位化與紙本典藏之實務可行性。
相關爭議
送存義務範圍擴大之爭議:賴振昌主張應擴大國家圖書館以外的其他國立圖書館之典藏功能,以健全圖書館網絡並引領閱讀風氣;教育部及館方則認為國家圖書館具法定專屬的保存與送存任務,其他特色國立圖書館以流通與特色館藏為主,若強制擴大送存將面臨人力、空間及無罰則之窒礙難行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主張台聯黨團提案認為國家圖書館應多增加典藏,其他國立圖書館也應具備保存功能,不應僅以人力與空間為由拒絕。
- 認為圖書館有書可借能增加國民閱讀機會,教育部應站在教育文化立場提升閱讀習慣,不應過分考量出版社立場。
- 指出數位時代下電子書與電腦打書普及,轉換與呈繳電子書難度不高,立法應走在時代前面引導社會發展。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關注目前作者與出版社對於電子書授權之現況及圖書館轉製數位化的法規與限制。
- 詢問館方關於圖書館典藏空間是否足夠以及出版社未依法送存之罰則執行情形。
- 建議若無法直接修法擴大義務,可考慮透過附帶決議訂定期限要求轉為電子書。
相關人員回應
林思伶 教育部政務次長
- 建議維持原審查法案,指出我國僅國家圖書館負擔完整全國圖書蒐集與保存之任務,其他兩所國立圖書館具特殊功能且空間與人力有限。
- 表示行政單位可透過行政鼓勵方式,在出版商送存國家圖書館時,順便鼓勵其一併送給其他兩個特色圖書館,但不宜賦予法定強制責任與罰則。
- 強調應讓特色國立圖書館專心做好特殊民眾照顧與特色史料典藏等工作,避免分心。
曾淑賢 國家圖書館館長
- 說明目前出版品仍以紙本書為主,因數位閱讀習慣尚不普及且受限於載具與頻寬,出版社數位出版量不多。
- 說明電子書授權權利在作者與出版社身上,圖書館需取得授權才能轉製數位化。
- 指出國家圖書館呈繳率已達85%,執行送存與催繳需耗費大量人力,且法定典藏目的為永久保存不外借,與其他可外借流通的特色圖書館性質不同。
李嵩茂 處長
- 從法制面說明國家圖書館之全國圖書送存與執行制度在全世界皆為專屬,目的為完整蒐集保存且不外借。
- 指出圖書館法第18條雖訂有定價10倍之罰則,但世界各國對出版送存多傾向鼓勵,且典藏需花費極大成本,與中和及臺中等可外借之特色圖書館性質有別。
相關後續
- 第15條增訂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 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通過之條文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0905
- 卷/期/冊
- 104/9/5
- 發布日期
- 2015-01-2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