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審查:法庭錄音錄影規範與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1-07
LawTrace 法律歷程: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訴訟影音紀錄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核心聚焦於《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併案討論《訴訟影音紀錄法草案》及《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主要爭議點包括法庭錄音錄影的公開範圍、交付條件、誤用罰則及民間團體監督司法之權限。部分條文經協商後通過,並就特定議題如錄音錄影內容利用限制及罰則達成共識,其餘則納入子法或授權司法院研議。
討論事項一
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條文及第十一條附表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法院組織法》第18條條文及第11條附表修正草案,主要涉及法院人員編制與職稱的調整,特別是家事調查官的員額配置。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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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草案第18條照呂學樟等21人提案通過。
- 草案第11條附表,除「家事調查官」及「合計」兩列員額修正外,其餘照案通過,並明確調整各類法院家事調查官及總計員額區間。
討論事項二
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非訟事件法》第104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更新相關非訟事件處理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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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草案第104條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39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涉及法庭用語及其他組織規定。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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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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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草案第23條,除第4項文字「各族」刪除及「其他語言」修正為「其他各種語言」外,餘照案通過。
- 草案第39條及第53條均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八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審查《法院組織法》第98條及第99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規範訴訟程序中通譯的使用及聽覺或語言障礙者的陳述方式。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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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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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98條修正為訴訟當事人、證人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聽覺或語言障礙者除通譯外,並得以文字訊問或陳述。
- 草案第99條照李俊俋等21人提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司法院於5年內按案件量增補家事調查官人力至50人內,以因應家事案件量增加。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訴訟影音紀錄法草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二、三)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聚焦於《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修正法庭錄音錄影規範、錄音內容的取得與利用、保存期限,以及違反法庭秩序的罰則,並將《訴訟影音紀錄法草案》及《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精神融入其中。
- 核心議題包括法庭是否應強制錄音錄影、當事人申請取得錄音錄影內容的條件與期限、對錄音錄影內容不當使用的刑事罰則,以及民間團體能否公開播放法庭錄音錄影以監督司法。
相關爭議
- 法庭錄影的強制性:司法院版建議「必要時得予錄影」,尤美女委員等提案則主張「必要時應予錄影」,強調公開透明。
-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交付期限:司法院版建議裁判確定後30日內,尤美女委員等提案則建議延長至6個月,特定重罪案件為2年。
- 錄音錄影內容使用限制與民間團體監督權:司法院與法務部反對尤美女委員等提案中,允許「法官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所定團體」例外公開播送錄音錄影內容,認為其使用目的與法庭錄音意旨無關,恐侵犯人權,形同公審。
- 違反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使用限制的刑責:司法院版建議處3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法務部及李貴敏委員建議提高刑度至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以達到嚇阻效果。
- 法官評鑑團體公開播放的爭議:尤美女委員認為公開播放有助於全民監督司法改革,尤其針對惡劣法官或檢察官,但司法院及法務部認為這會侵犯人權且與法庭錄音目的不符,國際立法例也無此規定。
- 法官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的罰則:尤美女委員擔憂提高罰則可能被「暴君法官」濫用,限制律師辯護權,建議維持較低刑度;而司法院及部分委員則認為應提高罰則以維護法庭秩序。
-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申請交付裁定期限:尤美女委員等提案建議法院應於14日內為裁定,必要時得延長10日,以避免拖延;司法院則認為實務上難以強制,建議納入子法作為訓示性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訴訟影音紀錄法草案》,主張法庭開庭應錄音,必要時應錄影。
- 建議當事人申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期限應延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重罪案件延長至2年。
- 主張應允許法官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所定團體(如民間司改會)在特定情況下公開播放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以達全民監督司法之效。
- 擔憂提高違反法庭秩序命令的罰則可能被濫用,限制律師辯護權,建議維持較低刑度。
- 提案要求法院應於14日內對錄音錄影內容交付申請做出裁定,以避免拖延。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反對允許特定團體公開播送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為此舉可能侵害無辜第三人權益,且罰則過輕容易被濫用。
- 建議將違反錄音錄影內容使用限制的刑度提高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後經協商同意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建議將涉及錄音錄影的條文用語統一使用「錄音或錄影」以符合實際情況,因並非所有案件皆有錄影。
- 建議將法院裁定交付錄音錄影內容的期限要求,以概念形式納入子法規範,而非直接寫入法條。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法院裁定交付錄音錄影內容的期限要求納入子法,認為法條應盡量簡潔。
- 反對允許特定團體公開播放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為目的達到即可,不應公諸社會,否則將撤簽提案。
- 建議將違反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使用限制的刑度修正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建議將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的罰則修正為6個月有期徒刑、新臺幣5萬元罰金,後同意維持3個月、新臺幣3萬元。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秘書長 司法院
- 說明司法院版《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旨在增進司法品質與效能,提升公信力,並兼顧訴訟當事人及在庭活動之人的權益。
- 強調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料一部分,且涉及人格權保障,應有周延規定。
- 反對允許法官評鑑團體公開播放法庭錄音光碟,認為其使用應符合特定目的,公開播放形同公審,世界各國亦無此例。
- 認為法官對交付錄音光碟的裁定,可在子法中規範應迅速為之,不需在法條中明訂期限,因客觀調卷時間非其能掌握。
- 認為實務上法官不會對律師行使辯護權以藐視法庭罪處理,維持法庭秩序應有一定規範。
蔡碧玉 次長 法務部
- 支持司法院及行政院共同會銜提案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 建議將違反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使用限制的刑度提高至1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日本和德國也有類似規定且刑度較高,且此行為侵犯他人權益。
- 反對尤美女委員等提案中,允許「法官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所定團體」公開播送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為法庭錄音意在確保筆錄正確性,不應公開,且公開法庭程序不等於可以公開法庭影音。
黃國忠 廳長 司法院
- 說明目前法制上明定法官結案期限僅選罷法有規定,對錄音發放聲請,可在子法作訓示性規定,要求迅速裁定。
- 指出若硬性規定14天內裁定交付光碟,可能因調卷時間等客觀因素難以達成,建議賦予法官接到案件後迅速裁定即可。
- 同意將第九十條之二關於死刑或無期徒刑案件的錄音錄影內容保存期限,依照檔案法規定處理。
相關後續
-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修正: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錄音,必要時得錄影;未經許可自行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且不得聲明不服。
-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修正:當事人及依法得閱卷者,得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特定重罪案件得延長至2年。涉及國家機密或應保密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的裁定得抗告。
-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2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但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案件依檔案法規定保存。
-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修正:經許可取得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者,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外之使用;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法院組織法》第93條修正: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所為處分應記明於筆錄。
- 《法院組織法》第95條修正: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 尤美女、柯建銘、廖正井等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中,第90條第4項、第5項、第6項及第90條之1第4項的文字內容精神納入子法。
-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3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討論事項第1案及第2案之精神已融入第3案,不再另行審查。
- 所有修正條文之立法理由授權司法院依討論精神修改,第90條之1第2項立法理由需特別註明不能閱卷者不給錄音光碟,許可閱卷者則應給予。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1001
- 卷/期/冊
- 104/10/1
- 發布日期
- 2015-01-3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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