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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水污法、就保法、勞檢法修訂與勞工權益議題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1-07

LawTrace 法律歷程:勞動檢查法、就業保險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9次會議,持續審查「消費者保護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共41項修正草案,其中水污法部分條文獲修正通過。會議亦審查「就業保險法」及「勞動檢查法」修正草案,聚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資格、失業給付等待期及吹哨者保護等,部分條文獲初步共識。此外,會議通過8項臨時提案,涵蓋跨境交易、基改食品標示、夜市商品安全及移工權益等多元勞動與消費議題。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持續審查多項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範圍廣泛,旨在提升消費者權益保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提案要旨。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提案要旨。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李四川 行政院秘書長

  • 就行政院及各委員提案提出報告及說明。

陳耀堂 財政部關務署組長

  • 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陳映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組長

  • 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饒美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副組長

  • 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鍾瑞蘭 法務部參事

  • 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羅吉方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主任秘書

  • 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葉添福 公平交易委員會專門委員

  • 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本19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持續審查多項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旨在強化水污染防治規範及相關罰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34條條文修正通過,針對違反緊急應變措施、主管機關命令或停工停業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停止作為命令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 民進黨黨團提案第34條之1條文不予增訂。
  • 第35條條文保留。
  • 第36條條文修正通過,針對排放有害健康物質超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若有無許可證、違反特定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院提案及委員蔣乃辛等17人提案第36條之1及第36條之2條文不予增訂。
  • 第37條條文修正通過,針對致人於死、重傷或嚴重污染環境等情節,加重刑責及罰金。
  • 第38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38條之1條文不予增訂。
  • 第39條條文修正通過,針對法人負責人、代理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10倍以下罰金。
  • 第39條之1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40條條文保留。
  • 第41條條文修正通過,針對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第43條條文保留。
  • 第44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45條條文保留。
  • 本22案未審條文、保留條文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多項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資格、失業給付等待期及年資條件的調整。
  • 討論內容涵蓋縮短失業給付等待期、放寬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投保年資條件,並探討就業保險基金的運用效益及政策方向。

相關爭議

  • 失業給付等待期由14天縮短至7天:勞動部原則支持,認為可提早照顧失業者生活,但委員吳育仁提醒應審慎評估,避免影響積極就業的政策目的,並建議若要縮短可直接改為0天。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年資縮短至6個月:勞動部支持此修正以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但委員田秋堇擔憂可能產生道德風險,並質疑勞動部未提供足夠的長期精算報告。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子女年齡放寬至4歲:勞動部認為3歲以上子女可透過幼兒園照顧,且放寬將影響就業保險制度衡平性,建議審慎研議;勞保局指出此與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不一致恐導致執行困難。
  • 失業給付請領年資是否應比照育嬰津貼縮短至6個月:委員陳節如主張失業給付條件應與育嬰津貼一致,認為現行對失業勞工限制過嚴;勞動部及勞保局則認為失業給付若放寬至6個月將衝擊基金財務,且與國際慣例不符,恐造成道德風險。
  • 就業保險基金龐大盈餘的運用:委員王育敏建議應積極規劃基金運用,回饋勞工,例如強化職業訓練津貼,而非僅為應對失業潮而儲備;勞動部表示內部正在檢討擴大使用範圍,但仍需考量應對大型失業潮的儲備需求。
  • 低薪對勞動市場的影響:委員許添財質疑勞動部未專案研究低薪導致的就業意願低落、非典型就業及外勞問題等後遺症;勞動部則稱目前沒有誤用狀況,並表示將對低薪問題進行研究。
  • 基本工資調整:委員蔡錦隆主張應大幅調高基本工資以分享企業利潤並留住人才,批評勞動部推動企業加薪效果不彰;勞動部則表示有審議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研議公式,並將於9月召開大會討論調整。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年資縮短為6個月,以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精神,改善生育率問題。
  • 關切國道收費員案進度,認為政府應理解並撫慰勞工情感,而非僅依法律處理。
  • 提醒勞動部應掌握民間離職潮及加薪趨勢,並應對年金改革可能帶來的社會效應。
  • 主張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失業給付屬性不同,不應混為一談,支持育嬰津貼年資縮短,但不贊成失業給付年資縮短。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資格從1年縮短為6個月,並將子女年齡從3歲修正為4歲,以放寬請領條件。
  • 質詢勞動部是否願意評估將失業給付請領年資從1年縮短為6個月,以照顧年輕失業者。
  • 要求勞動部提供30歲以下年輕人請領失業給付比率及待業時間資料。
  • 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子女年齡放寬至4歲部分,表示若牽涉性平法同步解決,願意在性平法修正時再提出,以求法律一致性。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部放寬85歲以上長者聘請外勞資格,但仍認為條件怪異。
  • 強調身心障礙者就業應創新職種和模式,透過職務再設計將障礙者對環境的深刻體驗轉化為專業,使其成為社會優質人力資源。
  • 舉例說明友善城市APP如何為障礙者創造新工作型態,透過障礙者擔任「愛的特派員」考察並提供無障礙環境資訊。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詢勞動部如何查察企業未依規定給予例假日雙倍薪資,要求提出有效查察辦法。
  • 指出失業給付請領條件過於嚴苛,導致許多失業勞工無法領取,要求勞動部檢討修正。
  • 質疑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年資縮短至6個月,而失業給付仍需1年,認為不公平,堅持其修正動議將失業給付請領年資也縮短為6個月。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詢交通部長葉匡時稱高鐵將倒閉言論是否妥當,並關切高鐵勞退金提撥與勞檢狀況,要求勞動部1個月內勞檢高鐵3次並了解勞退金狀況。
  • 質疑交通部高鐵財務改善計畫中,欲邀請勞退、勞保基金投資高鐵增資部分,要求勞動部若對高鐵無信心,應明確拒絕投資。
  • 提案要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研議跨境網路交易消費爭議解決方案。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討基改食品標示制度。
  • 提案要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協調督導各縣市消保官不定期稽查夜市商品安全。
  • 提案要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檢討個人線上交易消費權益保障問題。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肯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政策對年輕勞工的具體支持效果,認為失業給付下降反映失業率下降是好事。
  • 主張就業保險基金累積龐大,應思考如何有效運用回饋勞工,例如強化職業訓練津貼,以協助勞工轉型與新科技接軌。
  • 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允許收養未滿3歲兒童者在先行共同生活期間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提案要求勞動部檢討「微型創業鳳凰計畫」成效。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建議勞動部參考農委會「百大青年農民」模式,運用就保基金扶植技術優異的年輕人創業或謀職,特別在精密機械、焊接、車床等傳統產業。
  • 強調應在技職教育階段散播願景,讓年輕人了解高薪技術工作的潛力,而非僅看到辛苦。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肯定失業率降低及育嬰津貼增加是好現象,建議勞動部應大力宣導政府施政成果。
  • 質疑勞動部對於兼職所得低於基本工資的失業者仍無法領取失業給付的規定,要求放寬。
  • 呼籲勞動部研究配套措施,讓300萬未投保就業保險的自營作業者也能獲得保障。
  • 建議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積極研究如何改善3K產業工作環境,吸引年輕人投入。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調就業保險基金支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不得已的狀況,擔憂其數額已超過失業給付。
  • 質疑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年資縮短至6個月可能產生道德風險,並要求勞動部提出至少15年的精算報告,而非僅6年或粗估。
  • 提案要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強稽查網路寵物買賣亂象。
  • 提案要求行政院提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位階,並與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定期溝通協調。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未專案研究低薪對勞動市場的負面影響,包括就業意願低落、失業給付誤用、非典型就業及外勞問題等。
  • 主張勞動部應研究勞工在職期間、工作時間及流動率的變化,以找出問題根源並提出對策,而非一味討好或僅歸咎國際因素。
  • 批評台灣勞動市場被扭曲,勞工處於地獄而資本家為天堂,認為政府應負起經濟發展與社會安全的責任。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部在週休二日、排除責任制及解決華隆案等政策上的努力,但要求澈底執行以讓人民有感。
  • 質疑台灣薪資調整幅度在亞太地區倒數第3,指出企業利潤大幅成長而勞工薪資未同步增加,造成年輕人相對剝奪感。
  • 主張應調高基本工資至21,200元,時薪至126元,認為這是最有效且符合民意的做法,並呼籲勞動部放開胸懷,讓勞工共享經濟成長果實。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基法第28條修法提高工資債權與墊償範圍的實質效益,認為政策虛無且充滿妥協,批評勞動部不願提供華隆案的試算結果。
  • 主張工資債權應優先於抵押權,而非僅與其同等順位,否則勞工債權仍會被稀釋。
  • 揭露男性看護工集體造假、非法打工問題,批評政府包庇仲介公司,並要求勞動部全面清查、吊銷仲介執照。
  • 要求勞動部檢討外籍移工安置規範,應尊重移工意願優先安置於NGO,並增加就業安定基金的安置經費。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詢失業給付等待期從14天縮短至7天的立法理由及修法方向,認為縮短時間符合立法目的和救助角度。
  • 質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保險年資從1年縮短至6個月的立法理由及修法可行性。
  • 建議勞動部研究將獨力負擔家計者納入失業給付延長至9個月的考量,比照身心障礙者。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針對高雄登革熱疫情期間勞工因配合噴藥防疫而請假的問題,呼籲勞動部與衛福部協商,爭取勞工也能請公假,而非僅能請事假或特休假。
  • 指出公務人員可請家庭照顧假,勞工卻無此保障,認為此為配合政府防疫作為,應有公假空間。

相關人員回應

陳雄文 勞動部部長

  • 關於失業給付等待期從14天縮短至7天,原則上支持,但需考量行政作業時間。
  • 關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年資縮短至6個月,支持此修正以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
  • 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子女年齡放寬至4歲部分,考量3歲以上子女可透過幼兒園照顧,且涉及就業保險制度衡平問題,宜審慎研議。
  • 失業率偏低是好事,但擔心失業給付請領年資若縮短至6個月,可能造成勞工短進短出及道德風險。
  • 同意就業保險基金規模龐大,內部正在檢討擴大使用範圍,但仍需預備應對大型失業潮。
  • 表示已看到媒體報導企業加薪及提前離職潮現象,將持續關注並努力提升勞工職能以提高薪資。
  • 針對基本工資調整,表示設有審議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研議公式,預計9月召開大會討論。
  • 承諾將立即與衛福部協商,探討登革熱防疫噴藥期間勞工請公假的可能性,並參考SARS期間的特別條例。
  • 就華隆案,表示已將墊償範圍擴大至資遣費及退休金6個月,並會持續檢討安置規範,優先尊重外籍移工意願。
  • 針對男性看護工集體造假問題,已設專案全面清查1,700多名外勞,並將檢討地方政府執行規範不足之處。
  • 表示勞保與勞退基金今年投資報酬率為6.2%,但因高鐵媒體報導不正面,尚未打算投資,將做深入精算再決定。

羅五湖 勞動部勞保局局長

  • 說明失業給付的流程為就業服務站14天內做失業認定,勞保局在7天內發放。
  • 指出103年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人數為62,000人,失業給付為59,000人,金額分別為57.7億元和57.5億元,兩者接近。
  • 澄清失業給付數字不含職訓津貼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若計入則育嬰津貼僅佔總給付額的42%。
  • 說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年資縮短至6個月,是為配合性平法,且對勞工影響不大,因育嬰留停期間可繼續加保。
  • 反對失業給付請領年資縮短至6個月,認為會造成道德風險,且與國際慣例相比,現行1年年資領6個月給付已屬寬鬆。
  • 說明目前領取失業給付最長可達39個月的個案僅3人,且須符合嚴格條件。

石發基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

  • 建議就業保險法第11條依照江惠貞委員等修正動議通過,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格期縮短為6個月,失業給付等待期改為7天,並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離職事項。
  • 反對將失業給付保險年資縮短為6個月,指出與日本、德國、韓國等國相比,我國現行1年加保年資已夠寬鬆,且縮短將增加財務支出。
  • 認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規定是配合性平法修正,為避免勞工請假無法領津貼而調整。
  • 表示就業保險基金精算每3年1次,明年將啟動精算機制,精算報告預計今年下半年提出。

廖為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建議臨時提案第1案修正文字後通過,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於1週內提供協助,1個月內提出完整調查報告。
  • 建議臨時提案第3案將「一週內」報告改為「一個月內」報告。
  • 針對男性看護工問題,表示目前台灣約有1,700多名男性看護工,已在清查其中幫傭與看護工的類別,並將全面清查濫用情況。

傅還然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 表示對國立大學進行勞動檢查不會卻步,會依勞檢法執行,若拒絕可處罰鍰。
  • 建議臨時提案第4案將「一週內」報告改為「一個月內」,並刪除「指引要點」中的「要點」二字。

林三貴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所長

  • 表示勞安所的工作涵蓋勞工安全衛生,將協助職安署改善3K產業的工作環境,透過機器更新、空間規劃、空調改善等方式,吸引年輕人投入。

劉傳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司長

  • 說明勞工請公假依各該行為所涉法令處理,若環境衛生法規有強制性規定,則可請公假,但薪資部分需再討論。
  • 指出登革熱防疫噴藥不符合法定傳染病隔離的嚴格標準,因此目前無法請公假。

張金鏘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副署長

  • 同意勞動檢查法第33條增列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不利行為的規定,但建議刪除第34條的刑罰規定,因與其他法規競合且時效緩不濟急。

王尚志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司長

  • 指出勞檢法第33條第5項「不得洩漏勞工申訴人身分」在勞檢法第11條已有規定,且違反者依刑法第132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再列入第34條罰金規定,反而可能減輕處罰力道。

相關後續

  • 就業保險法第2條修正通過,將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為「勞動部」。
  •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正通過,允許收養未滿3歲兒童者在先行共同生活期間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若收養關係未經法院認可,應返還津貼。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0條及第25條因委員尚有保留意見,保留交由朝野協商。
  • 勞動檢查法第2條修正通過,將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為「勞動部」。
  • 勞動檢查法第24條修正通過,將「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修正為「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 勞動檢查法第33條修正通過,增列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行為,以及勞動檢查機關不得洩漏申訴人身分的規定。
  • 勞動檢查法第34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會議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王育敏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第一案:跨境網路交易消費爭議處理

核心議題

中國淘寶網在台會員及交易金額龐大,但現行法規對跨境網路交易糾紛處理缺乏明確規範,影響國人消費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積極研議相關解決方案、辦法或修法時程,並提出書面報告,以保護國人跨境網路消費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廖為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建議修正提案文字,將「一週內」改為「一個月內」提出完整調查報告,其餘基本同意。

相關後續

修正文字後通過,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於1週內提供陳情人相關協助,並於1個月內徹查事件、提出完整調查報告。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第二案:基改食品標示標準檢討

核心議題

台灣基改黃豆標示標準寬鬆 (5%),遠高於歐盟 (0.9%)、韓國 (3%)、澳紐 (1%),消費者知情權受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第三案:夜市商品標示與安全稽查

核心議題

夜市販賣商品常缺乏完整標示或規格規範,如低價化妝品、延長線等,可能對消費者造成身體傷害或居住危險。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協調督導各縣市消保官及相關單位不定期至夜市稽查,公布結果,並每季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第四案:線上個人對個人交易消費權益保障

核心議題

網路線上交易成為消費主流,但個人對個人 (C2C) 交易若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保護法保障主體性不足,權益易受侵害。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內容應包括如何確保個人線上交易的消費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第五案:寵物買賣消費行為稽查

核心議題

動物保護法已通過加強寵物買賣管理,但網路寵物買賣仍衍生消費紛爭並易無視動物福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面加強稽查網路寵物買賣及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並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第六案:提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位階與功能

核心議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自101年降級後功能不彰,定型化契約範本不符時宜,未能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且與食品安全辦公室溝通不足。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應提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位階,並與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定期溝通協調,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第七案:電腦補習班消費爭議控管

核心議題

電腦補習班消費爭議案件量大,尤其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案件數高居榜首,顯示未能有效控管。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相關主管機關持續查核短期補習班公共安全及定型化契約,並於2個月內就法規面與行政手段面提出報告,以降低電腦補習班消費爭議。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1

臨時提案第八案:充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統計資訊系統

核心議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統計系統尚未建置,消費案件統計以年為單位,量化統計內容不足,影響民眾知的權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3個月內研議如何充實統計資訊系統內容,縮短統計更新時程,並積極公開良好施政作為,保障民眾消費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2

審查「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勞動檢查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主管機關名稱更改,並探討增列吹哨者保護條款及相關罰則。

相關爭議

  • 勞動檢查法是否應增列吹哨者保護條款:委員吳育仁提案增列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不利行為的規定;勞動部職安署同意增列,認為具有教育意涵,但勞動法務司指出刑法已有相關規範,若增列罰金恐減輕處罰力道。
  • 勞動檢查機關人員洩漏申訴人身分是否應處以刑罰:委員吳育仁提案對洩密者處以刑罰;勞動部勞動法務司指出勞檢法第11條及刑法第132條已規定洩密罪,若再列入罰金恐有緩衝、輕微之感,吳育仁委員表示不堅持刑罰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動檢查法,增列吹哨者保護條款,禁止事業單位對申訴人不利,並對洩密者科處罰金或勞動刑罰。
  • 認為在勞動檢查法中列入吹哨者保障具有教育意義,且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有行政罰鍰配套,可分階段實施。
  • 表示不堅持將洩密行為提高至勞動刑罰位階,因職安法及公務員相關處罰規定已有所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張金鏘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副署長

  • 同意勞動檢查法第33條增列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不利行為的規定。
  • 建議刪除第34條的刑罰規定,因與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行政罰處分會產生競合,且刑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耗時,恐緩不濟急。

王尚志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司長

  • 指出勞動檢查法第33條第5項「不得洩漏勞工申訴人身分」在勞檢法第11條已有規定,且違反者依刑法第132條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再列入第34條罰金規定,反而會有可以緩衝、比較輕微的感覺。

相關後續

  • 勞動檢查法第2條修正通過,將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為「勞動部」。
  • 勞動檢查法第24條修正通過,將「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修正為「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 勞動檢查法第33條照吳育仁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勞動檢查法第34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會議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王育敏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41001
卷/期/冊
104/10/1
發布日期
2015-01-3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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