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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選罷法、儲蓄互助社法、共同管道法及預算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1-08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33次全體委員會議,上午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完成部分決議。下午則處理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保留部分,均送院會協商。會議主要針對「共同管道法」修正草案進行廣泛討論,聚焦於共同管道的強制設置、經費分攤、管線安全與管理權責劃分等議題,並延伸至黑鷹直升機採購、新住民政策、地方自治與議長賄選案等,最終共同管道法修正部分另定期處理。

討論事項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提案擬具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第五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十條條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代表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陳純敬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對提案內容表示意見。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 對提案內容表示意見。

相關後續

  • 三案併案審查。
  • 第五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八十六條、第一百十條條文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李委員俊俋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提案擬具之「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增訂第七條之一,旨在協助弱勢族群、擔保能力不足之社員取得改善生活及促進生產所需資金,並規範儲蓄互助信用保證業務、資金管理及政府協助等事項。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增訂第七條之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增訂第七條之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增訂第七條之一。

相關人員回應

邱昌嶽 內政部常務次長

  • 對提案內容表示意見。

相關後續

  • 委員鄭天財、陳超明、邱文彥等3人提出修正動議,各案併案審查。
  • 增訂第七條之一,照委員鄭天財等3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第九條、第二十七條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十三條之一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均照案通過。
  • 第二十一條照案通過,刪除。
  • 以上各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李委員俊俋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收支等保留部分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繼續處理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主管收支部分經決議保留的預算,主要涉及正副首長特別費、文康費用及獎補助費用。

相關爭議

預算處理方式:因有委員負責審查的預算部分決議保留送院會,導致委員會內部無法處理,形成尷尬局面,需討論是否直接送院會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均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四

共同管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及 管線安全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至第七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共同管道法」第11條、第21條及第28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共同管道的強制設置範圍、建設經費分攤原則及未依規定施作的罰則。同時討論賴士葆委員等提出的「管線安全法」草案,旨在加強整體管線安全管理。
  • 高雄氣爆事件後,社會高度關注地下管線安全,本次會議亦深入探討工業管線與民生共同管道的管理權責劃分、圖資建立與公開、跨部會整合及預防機制等問題。

相關爭議

  • 管線安全法主管機關爭議:行政院認為「管線安全法」應屬經濟部主管,建議退回院會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而有委員建議應由內政與經濟兩委員會聯席審查,以通盤考量土地管理與管線業務。
  • 共同管道強制設置範圍:台聯黨團建議強制規定15公尺以上道路的新興重劃區應設置共同管道,內政部則認為建設經費龐大,應因地制宜,考量財務可行性、管線需求及道路條件,不宜硬性規定。
  • 共同管道建設經費分攤:台聯黨團提案由工程主辦機關全額負擔建設經費,內政部反對,認為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且將大幅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排擠其他公共工程。
  • 未施作共同管道之罰鍰:台聯黨團提案對未依規定施作共同管道的工程主辦機關處以罰鍰,內政部質疑其公平性,並指出可透過劃設禁挖範圍或不同意開發計畫等方式管制,處罰地方政府恐造成「地方政府處罰自己」的現象。
  • 黑鷹直升機採購案:有委員質疑空勤總隊接收陸軍黑鷹直升機不符救援需求且成本高昂,前內政部長李鴻源曾反對,但總統仍堅持。內政部表示已定案,將就不同機種的優劣及經費進行評估報告。
  • 新住民政策與直轄市劃分:有委員關切新住民子女教育與社會融入問題,以及直轄市過多導致城鄉資源不均和行政效率退化等議題。
  • 高雄氣爆後管線管理權責:委員質疑高雄氣爆半年後,行政院跨部會整合進度緩慢,內政部與經濟部對石化管線與民生共同管道的管理權責劃分不清,資料庫建置與公開不足,導致民眾生命安全堪慮。
  • 台南市議長賄選案:有委員質詢內政部對台南市議長賄選案的立場,認為內政部作為地方制度主管機關應譴責賄選並協調爭議,而非僅譴責賴清德市長拒絕列席議會,質疑內政部立場偏頗。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同意瓦斯、電力管線由經濟部主管,但建議「管線安全法草案」未來應交付內政與經濟兩委員會聯席審查,以通盤考量土地管理與管線議題。
  • 強調公共建設應多聽民意、多加溝通,肯定黃敏捷處長在永和環快抗爭事件中耐心溝通,最終促成高架道路改為平面道路。
  • 建議行政院應有專案性討論或整合機制,鼓勵高風險都市研擬韌性都市建構構想書,並由中央配合,以澈底解決災害風險問題。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代表台聯黨團說明提案,主張強制規定道路寬度在15公尺以上的新興重劃區必須設置共同管道,以避免道路重複挖掘、減少未來維修成本。
  • 提案增訂共同管道法第28條之1,對未依規定施作共同管道的工程主辦機關處以罰鍰。
  • 強調共同管道是重要的基礎建設,應強制入法,並可由開發基金支出,以長期效益來看可減少大量費用。
  • 建議內政部應針對全國整體共同管道規劃進行研究,並提供報告。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採購黑鷹直升機給空勤總隊不符救援工作需求,且成本昂貴,引用前內政部長李鴻源的說法指決策缺乏考量。
  • 要求內政部就15架黑鷹直升機與海豚直升機的造價、維修經費及優劣進行估算報告,並讓空勤總隊自行評估所需機種。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黑鷹直升機採購案的機種選擇,認為應採購真正需要的救援直升機,而非昂貴且不符需求的機種。
  • 關切少子化及新移民比例增加對台灣社會的衝擊,特別是新移民子女的教養問題,呼籲政府應未雨綢繆,提出解決之道。
  • 質疑六個直轄市的劃分過多,造成城鄉資源不均,並批評政府政策缺乏長遠規劃。
  • 關切違建拆除問題,建議內政部應召集各縣市明確標準,避免一國多制或因個人好惡而選擇性拆除。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高雄氣爆後行政院在管線安全管理上的整合進度緩慢,經濟部相關法規遲未出爐,且內政部對工業管線管理權責不清。
  • 指出內政部主管國土資訊系統中公共管線資料庫,但卻將石化管線排除在外,導致資料彙整與查詢困難,認為中央政府應統一規劃管理。
  • 提案修正共同管道法,希望將石化管道納入共同管道的管理範圍,但提案長期在程序委員會被阻擋,批評政府推卸責任。
  • 強調瓦斯管線與石化管線危險性相近,不應區分管理,要求內政部應擔起責任,建立完整的管線資料庫與追蹤系統。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指出高雄氣爆凸顯地下管線的危險性、管理疏失及法令不足,要求行政院說明防範措施與權責劃分。
  • 關切台3線等輸配汽油專用管線的管理問題,認為權責紊亂,呼籲內政部在行政院會報中提出。
  • 認同共同管道立意良善,但推動緩慢,尤其在舊市區面臨技術、財務及交通衝擊等困難,要求加速推動以減少道路挖掘及民怨。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關切行政院組改對內政部營建署業務的影響,特別是國家公園業務從一個組膨脹為一個署,質疑其合理性與行政效率。
  • 認為組改方案討論已久卻遲未完成,顯示存在問題,呼籲部長應提出更多意見作為立法參考,改善行政效率減退的現況。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確認公用設施管線歸內政部管轄並適用共同管道法,事業管線則由經濟部以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方式規範。
  • 質疑前經濟部長杜紫軍「管線資訊公開影響國家安全」的說法,認為相關資料可限制公開給特定人士查看,且美國已有類似組織。
  • 指出目前管線管理的最大問題在於權責劃分不清、法規與部會過多,導致無人負責,要求行政院應整合所有管線管理,建立統一平台。
  • 強調地方政府作為道路主管機關,同時管理公用與事業管線,但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不清,導致問題重重,要求行政院應統合考量,劃分清楚權責。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感嘆台灣共同管道建設的落後,指出許多道路因各單位不願出錢而未能設置共同管道,缺乏遠見。
  • 強調管線管理應透明化、多重監控,地方政府應掌握轄區內管線資訊並制定SOP,避免高雄氣爆的教訓重演。
  • 批評台灣公共建設與基礎建設落伍,儲蓄資金大量外流卻不願投資內需型、自償型的共同管道建設,影響國家永續發展。
  • 質疑台北捷運興建時共同管道的品質與管理是否合格,呼籲柯市長請專家查證,並建議應將共同管道視為基礎建設並強制入法。

賴振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台北市路平專案成效不彰,認為根本原因在於缺乏共同管道,導致道路重複挖掘。
  • 批評內政部對共同管道法修正案的回應,特別是關於新市鎮15公尺以上道路設置共同管道的必要性,認為不應僅以成本效益考量,而應從長遠規劃著眼。
  • 主張共同管道建設應視為自償型投資,可利用新市鎮開發基金先行建設,再向使用者收費,創造就業機會並滿足基礎建設需求。
  • 強調共同管道應強制入法,為新市鎮開發建立明確標準,以避免地方政府因缺乏強制力而未能全面施作。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長對台南市議長選舉賄選案的立場,認為部長作為地方制度主管機關應譴責賄選並協調爭議,而非僅譴責賴清德市長拒絕列席議會。
  • 批評部長對議長賄選案的態度與國民黨黨主席朱立倫相似,未深究賴清德拒絕備詢的原因,即議長涉賄,且未提出制度改革方案。
  • 呼籲部長應站在中立客觀立場,協商解決政治爭議,並鼓勵李全教坦然面對司法調查,甚至自白擔任污點證人。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回應共同管道建設經費龐大,不宜硬性規定15公尺以上道路均應施作,應考量財務可行性、管線需求及道路條件因地制宜。
  • 反對將共同管道建設經費全額由工程主辦機關負擔,認為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且將增加政府財政負擔。
  • 說明高雄氣爆後,行政院已協調由經濟部擬定工業管線專法,內政部負責民生公用管線資料庫建置與標準訂定。
  • 表示黑鷹直升機採購案已定案,但將請空勤總隊就任務需求、兩機種優劣及經費進行比較,並於下會期前提交報告。
  • 強調內政部視移民署為新住民的娘家,重視新住民子女教育、母語文化保存及第二代發展,並將在行政院層級建立協調機制,整合跨部會資源。
  • 就台南市府會爭議,表示市長有列席議會備詢義務,無故拒絕出席即不對;任何賄選行為均不恥,應相信司法調查與判定,並鼓勵當事人坦然面對。

曾大仁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共同管道設置應考量效益,以道路具兩種以上管線需求且位於交通繁忙地區為宜,非所有路段均需設置。
  • 指出共同管道建設經費分攤辦法規定由工程主辦機關分擔三分之一,管線單位負擔三分之二。
  • 表示共同管道法已要求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城市發展需要規劃路網,並利用核定權要求新開發區或重劃區配合設置。
  • 澄清高雄氣爆為工業管線問題,不屬於共同管道範圍,共同管道不允許工業管線進入。
  • 說明內政部所主管的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旨在補助地方政府建立資料,工業管線資料庫則由經濟部督導建立,地方政府負責管理。
  • 解釋共同管道主要收納公用事業管線,如水、電、通信等民生管線,瓦斯因風險高實務上專設管道,未納入共同管道。

相關後續

  • 賴委員士葆所提「管線安全法草案」退回院會,請院會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時內政委員會建議由經濟及內政兩委員會聯席審查。
  • 內政部需於下會期之前送交黑鷹直升機與海豚直升機的經費估算及優劣比較報告至委員會。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另請以書面答復。
  • 共同管道法修正部分,另定期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41001
卷/期/冊
104/10/1
發布日期
201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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