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病防治與藥事法修正案審議:聚焦權益保障、健保給付與中藥管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1-08
LawTrace 法律歷程:藥事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0次會議,審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及「藥事法」修正草案。會議針對愛滋病患治療費用納入健保、感染者隱私保護、中藥材管理制度建立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與質詢。部分條文經協商後通過,部分保留,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要求行政機關研議並加速推動相關政策。
討論事項一
審查「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就業保險法中多項條文進行修正,特別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計算方式與發給期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就業保險法第2條條文照委員蘇清泉等18人及委員江惠貞等18人提案通過。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條文,委員馬文君等25人、委員蔣乃辛等22人、委員江惠貞等25人、委員蔣乃辛等21人、委員蔣乃辛等24人、委員吳育仁等22人、委員黃志雄等16人提案及委員江惠貞等5人、陳節如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條文修正通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計算,最長發給6個月,並明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應分別請領,收養兒童共同生活期間亦可請領。
- 就業保險法第20條及第25條條文,委員蔣乃辛等24人提案保留。
- 本10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其中3案(第2條及第19條之2)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其餘7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勞動檢查法第2條、第24條、第33條及第34條條文進行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建議勞動檢查法第33條第5項中的「勞動檢查機關」應修正為「勞動檢查機構」,以與前文一致。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勞動檢查法第2條條文照委員蘇清泉等18人及委員江惠貞等18人提案通過。
- 勞動檢查法第24條條文照委員蘇清泉等18人提案通過。
- 勞動檢查法第33條條文照委員吳育仁等19人提案通過。
- 勞動檢查法第34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本3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重點涵蓋愛滋病患醫療費用給付制度、檢測同意權、隱私保護,以及外籍感染者居留權等議題。
- 主要討論將愛滋病治療費用逐步回歸全民健保給付,並釐清愛滋病醫療與防疫職責分工,同時確保感染者權益及減少歧視。
相關爭議
- 愛滋病治療費用回歸健保與財政負擔:委員陳節如質疑將愛滋病治療費用移回健保會加重病患自付額,影響就醫意願及防疫成效;衛福部則強調此舉是為疾病平權,避免特殊化造成歧視,並表示政府不會重複編列預算。
- 法定傳染病醫療費用給付原則:委員蘇清泉認為法定傳染病治療應由政府負責,不應由健保給付,擔心健保財務受衝擊;衛福部則澄清除強制隔離部分,多數法定傳染病醫療已由健保給付,愛滋病不應再特殊化。
- 愛滋病患隱私保護與強制檢測:委員楊玉欣主張在緊急情況下採集檢體進行愛滋病毒檢查時,應以「不具名」方式保障受檢查人隱私;衛福部疾管署則認為「不具名」入法執行困難,但同意保護隱私的目標,並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透過程序監督避免濫權。
- 愛滋病患確診後兩年內費用補助認定:委員蘇清泉建議應以「確診開始服藥後兩年內」作為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費用的起始點,而非「確診起兩年內」,因確診不一定立即需服藥。
- 健保未能給付之檢驗與藥物費用歸屬:衛福部疾管署對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健保未能給付的項目表示疑慮,擔心可能造成健保會傾向不給付,將負擔轉嫁給疾管署;委員蘇清泉則以罕病用藥為例,認為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以保障病患權益。
- 外籍感染者居留權與入境規定:針對因感染事實導致逾期居留之外國人,移民署認為不應免除其違法居留的罰鍰,以維公平;委員則希望提供緩衝期及協助其重新申請居留。
- 修法實施日期:健保署因財務衝擊考量,建議第16條修正條文自公布後2年實施,而非1年。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愛滋病治療一般化,回歸健保給付,但應有配套措施確保防疫無漏洞。
- 主張將醫療本質與防疫目的切割,由健保處理醫療,CDC負責防疫。
- 強調在緊急採檢情況下應以「不具名」方式保障受檢查人隱私,避免人權侵犯。
- 建議第16條修正條文應明確保障愛滋病患就醫權益,確保健保給付銜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支應自負額。
- 提案多項附帶決議,要求加強愛滋病教育、反歧視宣導、社區個案管理試辦及醫療歧視申訴流程補強。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將愛滋病治療費用移回健保會加重低收入患者負擔,影響治療意願,恐致疾病擴散。
- 認為疾管署對愛滋病的宣導不足,社會大眾認識有限。
- 關切醫院財報公開格式不一,難以監督固定資本過高壓縮流動資本,影響醫事人員勞動條件。
- 對衛福部推動居家醫療整合計畫表示支持,並要求加快進度。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主張法定傳染病治療應由政府公務預算支應,不應由健保給付,避免健保財務受衝擊。
- 建議第16條費用補助應從「確診開始服藥後2年內」計算,而非確診即算。
- 認為愛滋病已非絕症,應思考特殊法條存在的必要性,甚至可考慮廢除。
- 關切第一線急救人員在處理愛滋病患時的保護不足及安全問題。
- 質疑將健保未能給付的藥物費用再回歸CDC支應的邏輯,並強調應有日落條款。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愛滋病治療費用從健保轉出又轉入的決策過程,並對衛福部處理委員會決議的誠信提出質疑。
- 認為將愛滋病治療回歸健保將造成財務排擠,且健保會應有表達意見的權利。
- 建議對愛滋病強制採檢的爭議條文應予保留,先處理其他防疫事項。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檢討「微型創業鳳凰計畫」成效與強化措施。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於1個月內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相關作業指引。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檢討「微型創業鳳凰計畫」成效與強化措施。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應於1個月內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2款相關作業指引。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應於2星期內澈查國立成功大學違反相關勞動法令之舉,並應於1星期內確認計畫兼任助理之勞工身分。
相關人員回應
郭旭崧 衛福部疾管署 署長
- 同意楊委員玉欣關於愛滋病治療一般化的方向,但認為條文寫得越繁複,越會讓疾病特殊化,不利於消除歧視。
- 對於強制採檢「不具名」入法表示執行困難,但承諾會確保隱私保護,並強調目前未發生濫權採檢案例。
- 指出過去愛滋病治療曾由健保給付,後因財務移出至CDC預算,但經費仍由健保執行,造成欠款。
- 強調將愛滋病回歸健保是為疾病平權,而非僅考量金錢,且能讓CDC專注於預防工作。
- 解釋愛滋病病毒毒性可能不及C型肝炎,不應過度特殊化。
林奏延 衛福部 次長
- 表示狂犬病治療目前由健保給付。
- 指出愛滋病觀念已改變,從致命疾病轉為慢性病毒感染,故提出納入健保給付。
- 澄清法定傳染病僅需強制隔離部分由公務預算支應,醫療部分多由健保給付,愛滋病是唯一例外。
- 同意防疫與醫療應分開處理,並對蘇委員清泉關於健保未能給付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支應的修正動議表示贊成,但需釐清文字。
黃三桂 衛福部健保署 署長
- 回應若將愛滋病治療移回健保,預估部分負擔約1億元,個人一年約5,000元。
- 表示健保基金預算分配需由全民健保會決定,若入法將造成財務排擠。
- 解釋健保會對新藥使用需經共同擬訂會議同意,若未能給付,罕病用藥會回歸國健署編列公務預算,建議愛滋病亦可比照辦理。
鍾瑞蘭 法務部 法制司 參事
- 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第15條之1條文,因其針對急迫情況設有要件,且文字較為簡潔明確。
- 對楊委員玉欣提案中「其他執行業務」的廣泛性及「來源當事人」的指涉不清提出疑慮。
- 強調未成年人採檢應在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且情況急迫時才進行,以保障親權。
黃齡玉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簡任視察
- 建議第27條中關於廢止或撤銷停、居留許可者免罰的條文可免定,因依現行法規已可依從新從優原則處理,但逾期居留者仍應繳納罰鍰。
- 對附帶決議第6案要求對因HIV逾期居留者核發臨時停留許可,建議應設有落日條款,例如1年期限。
相關後續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條通過。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6條保留。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3條維持現行條文。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維持現行條文。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之1修正通過,明確醫事人員在特定急迫情況下得採集檢體進行檢測,無需受檢查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6條照蘇清泉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明確感染者確診開始服藥後2年內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2年後由健保給付,健保未能給付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7條照楊玉欣委員等提案通過,通知傳染病時間改為1週。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8條、第19條、第20條刪除。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3條第1項修正通過,增列違反第15條之1的罰則。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7條修正通過,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其中第16條第3項及第4項修正條文自公布後2年施行。
- 通過臨時提案5項,要求勞動力發展署澈查移工受誘騙違法工作事件,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確認計畫兼任助理勞工身分並澈查成功大學違法舉措,勞動部提出「微型創業鳳凰計畫」檢討報告,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作業指引。
- 通過附帶決議7項,要求衛福部會同相關部會針對愛滋教育、反歧視宣導、社區個案管理、醫療歧視申訴流程進行修正補強,並針對外籍感染者逾期居留問題提供協助,同時要求健保署與疾管署協商愛滋相關醫療費用總額分配與支付標準。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藥事法,核心議題包括中藥材販賣業者與管理人員制度的建立、藥品定義與管理規範的更新,以及藥物廣告管理與不法藥物管控的強化。
- 主要討論中藥材從業人員的證照制度、業務範圍界定,以及如何平衡傳統中醫藥發展與現代化管理的需求,同時確保用藥安全。
相關爭議
- 中藥商業務範圍與稱謂界定:衛福部提案使用「中藥材販賣業者」,限縮業務範圍,而多數委員提案使用「中藥販賣商業者」,希望與現有中藥商接軌,避免行業凋零及傳承問題。
- 中藥材管理人員資格與制度:衛福部規劃中藥材管理人員以技術士方式推動,但委員質疑此制度是否足以保障專業,並呼籲建立學院式中藥師培訓與國家考試制度。
- 中醫藥理論基礎與科學管理:委員林淑芬強調中醫藥理論基礎源於哲學與經驗法則,與現代科學方法不同,質疑衛福部一味強調「科學依據」恐弱化中醫藥本質。
- 中藥材邊境管理與用藥安全:委員關切80%中藥材來自中國大陸,農藥殘留問題嚴重,要求衛福部加強邊境查驗項目與制定科學標準,並承諾在1年內完成中藥材基本標準訂定。
- 中藥師制度的建立與教育體系:委員呼籲衛福部應積極推動中藥師法草案,建立教、考、用完整體系,並檢討現行藥學系兼任中藥調劑的問題,以及中國醫藥大學中藥資源學系畢業生出路。
- 中藥材紀錄與管理強度:委員質疑政院版第15條之1第2項要求業者對非管制藥材進行調配販售紀錄,認為管理過度且不合理,恐對中藥商造成不必要負擔。
- 傳統民俗調理人員管理:委員蘇清泉關切推拿、氣功等傳統民俗調理人員的去向與管理制度,質疑衛福部推動技術士制度進度緩慢,導致從業人員權益受損。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肯定藥事法修正案在中藥販賣商資格認定上的進步,但質疑行政院版本與委員版本在「中藥材」與「中藥」販賣商名稱及業務範圍上的差異。
- 關切衛福部對丸、散、膏、丹及煎藥的調配安全衛生標準、場所設置基準等規範,是否考量中藥鋪的實際可行性,避免過於繁瑣。
- 指出目前大學缺乏專門的中藥系所,中醫系與藥學系對中藥的修習學分不足以應對數千種中藥品項。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行政院提出藥事法修正案解決中藥界長期問題,並希望衛福部能加強與委員及業界溝通,加速法案通過。
- 建議行政院接納「販賣商業者」稱謂,與原有中藥商接軌,避免因名稱差異衍生新問題,導致傳統中藥商凋零。
- 強調藥品調劑仍應由中醫師或藥師處理,而販賣執照不應混淆調劑權限。
- 呼籲行政院將此法案列為優先,並積極溝通,在任內解決中藥界20多年來的期盼。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藥事法第103條之1與第28條之1在從業人員資格規範上的重疊與區分,特別是中藥材管理人員是否可兼任店主及販賣業務。
- 詢問中藥材管理人員是技術士還是專技人員,並釐清其業務範圍是否包含「師」的性質。
- 對政院版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中「消費者自用需求」的定義提出質疑,認為可能造成法律意義混淆。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關切中藥材管理人員檢定考試長期未舉辦,且缺乏相關培訓與師資,呼籲中醫藥司應儘快建立制度。
- 強調中醫藥對國人健康的重要性,應有更多人重視與投入,並制度化發展。
- 關切中藥材來源安全把關問題,特別是進口中藥材的農藥殘留與重金屬檢驗,要求衛福部加速制定科學依據與檢驗標準。
- 指出目前海關抽驗中藥材種類過少,應提高涵蓋率。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將中藥商轉為中藥材管理者,恐弱化中醫藥本質,並認為中醫藥理論基礎源於哲學,不應完全套用「科學依據」。
- 批評國家在中藥專業人才養成上存在斷層,缺乏學院式中藥系所與國家考試制度,傷害病人權益與中醫藥傳統。
- 主張應建立中藥師法,透過專業學校訓練與國家考試認證中藥師,而非僅技術檢定。
- 關切中藥材邊境管理不足,導致重金屬、農藥殘留問題,危害民眾用藥安全。
- 要求衛福部補齊菲律賓進口椰子油相關資料,並區分食用與工業用,避免欺瞞立法院。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關切推拿師等民俗調理人員被排除在中醫師診所外後,其管理與培訓制度長期停滯,要求衛福部加速規劃。
- 質疑衛福部推動中藥材管理士制度的進度與成效,擔心重蹈推拿師管理問題。
- 高度關切80%中藥材來自中國大陸的農藥殘留問題,要求衛福部嚴格管控邊境查驗。
- 建議衛福部應與農委會研究查驗農藥品項,確保中藥材安全。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指出藥事法修法凸顯我國長期「重西醫輕中醫」的問題,呼籲衛福部應多聽中醫心聲,從中醫角度看待修法。
- 認為政院版第15條之1第2項對「消費者自用需求調配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訂定過多衛生安全標準與紀錄要求,是「西醫心態」管中藥,不符中醫特性。
- 強調中藥可以是藥、保健食品、調味料,與西藥分類不同,不應套用西醫管理模式。
- 建議應為中醫訂定專章,保存五千年文化,並廣納意見,讓中醫與西醫並存。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關切居家醫療整合計畫的進度,要求衛福部加速公告與推動,以滿足老年及身心障礙者需求。
- 質疑醫院財報公開流於形式,格式不一且細節隱藏,要求衛福部訂定統一規格,並設定固定資本上限,以保障醫事人員勞動條件。
- 對衛福部處理愛滋病治療納健保的程序表示不滿,認為部會承諾保留卻又送出,誠信破產。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在修法中對「中藥材販賣業者」與「中藥商販賣業者」稱謂的混淆與業務範圍的限縮。
- 認為衛福部在推動中醫藥制度上怠惰,20多年未舉辦中藥材管理人員檢定考試,且缺乏教考用體系。
- 呼籲應儘快建立中藥師科系及教考用制度,提升中醫藥專業水準,並積極與教育部、考試院討論落實方案。
- 強調不應堅持西醫觀點,應重視中醫藥的獨特價值,並將其發揮。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呼籲衛福部應以病患為中心,整合中醫藥體系,不能只解決眼前問題,應有長遠規劃。
- 提醒衛福部不能忘記現有推拿、氣功、中藥商等從業人員的工作權與生存權,應分類整合其職司。
- 指出中藥師是終極需求,但國家長期未制訂專法,導致問題複雜化。
- 批評衛福部在系所名稱制定上順從他人意見,未積極捍衛中醫藥專業。
- 對衛福部處理愛滋病治療納健保的程序表示強烈不滿,認為部會誠信破產,並將在院會拉下此案。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中醫藥未來發展的藍圖不夠清晰,缺乏長遠系統性思考,導致修法急就章。
- 詢問中醫師、中藥師與傳統藥房在未來中醫藥體系中的角色與關係,並強調應提升藥房老闆專業。
- 關切目前缺乏專門中藥系所,以及藥學系學生兼任中藥師職責的問題,呼籲應有階段性調整。
- 強調衛福部中醫藥司應負起責任,提出更長遠的規劃,讓中醫師、中藥師有發展前景,找回中醫藥學價值。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引用世界衛生組織全球策略,呼籲各國重視並管理傳統醫藥,強調其安全性與可及性,特別是對貧困人群。
- 以韓國為例,說明其政府如何大力發展韓藥產業,建立韓藥藥師國家考試與藥科大學草藥系,反觀台灣中藥發展落後。
- 指出台灣中藥界長期缺乏國家考試與年輕人投入,擔心本土中藥商未來恐不敵大陸藥商,文化資產面臨失傳危機。
- 強調應從國家政策高度檢討中藥師資格與教考用體系,保障人民健康,並傳承傳統醫學智慧。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在「中藥藥師人員考試制度之研究」期末報告未完成前,即提出藥事法第103條修正草案,溝通不足。
- 批評政院版第15條之1第2項要求非管制藥材也要紀錄登記,管理過度且不合理,恐嚇業者。
- 強調應先建立合理的考試制度與執照取得機制,再規範從業人員,而非反其道而行。
- 提醒部長,若以現有態度處理,將難以整合相關團體,恐拖延法案進程。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福部 部長
- 認同委員關於中醫藥長期被西方醫學框架,應維護傳統體系,並將此列為未來方向。
- 表示中醫藥司已在部內會議確認要發展中藥師制度,並將制定相關法規,配合教育部設立科系。
- 承諾推動推拿師等傳統整復人員的制度規劃,目標在9月前完成,並加速考試公告適用。
- 承認目前邊境查驗中藥材項目不足,將加速管控並增加項目,也會要求大型中成藥廠加強農藥管控。
- 表示會研究醫院財報公開格式不一的問題,並檢討辦理統一規格。
- 同意中藥材管理人員制度的爭議可在逐條討論時再議,並表示會進一步研商。
黃怡超 衛福部中醫藥司 司長
- 表示目前大學沒有專門的中藥系,藥學系有16個學分可調劑中藥。
- 指出中藥材管理人員規劃以技術士方式處理,配合勞動部技能檢定,經訓練考試取得資格。
- 說明中藥材紀錄有助於少量客製化管理,並會與公會討論避免過於繁瑣。
- 強調衛福部中醫藥司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與勞動部會商考試科目,積極規劃技術士考試。
- 表示中藥材邊境管理已針對10種進口量大品項進行檢驗,今年會增加,涵蓋率已達50%。
高文惠 衛福部中醫藥司 副司長
- 說明藥事法第103條規定,符合資格者可書面審查發證,不需考試,20年來已發出8,000多張。
- 解釋取得中藥材技術士管理人員資格者,可管理中藥材(含買賣),也可自開業兼任管理人。
- 澄清第103條之1是落日條款,讓未經職訓的從業人員在2年內可販賣,之後只能當老闆,除非取得新資格。
- 表示目前已與勞動部合作,成立傳統推拿整復人才職能發展小組,預定今年底完成職能認定與規劃。
- 說明台灣中藥材異常物質管理比大陸、日本嚴格,並規劃在1年內訂定所有進口中藥材的基本標準。
- 回應「中藥藥師人員考試制度之研究」計畫期中報告已於1月5日完成,期末報告預計7月15日完成。
許銘能 衛福部 次長
- 說明第103條之1是落日條款,規範未經技職體系訓練的從業人員,而第28條之1規範經技職訓練取得管理人員資格者。
- 強調中藥材管理人員是技術士,而非專技人員,其業務不含「師」的性質。
- 解釋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自用需求」指不能自行製作販售,但顧客要求可依方調配。
- 表示衛福部已確認要發展中藥師制度,未來會制定中藥師法規範考試資格,並開放藥學系畢業生應考。
- 指出中藥師制度建立後,西藥師與中藥師將分開管理,過渡期會以技術士與管理人員概念解決問題。
- 回應推拿等民俗調理執業範圍敏感,需謹慎拿捏是否涉及醫療行為,目標在6月底前完成考試規劃。
姜郁美 衛福部食藥署 代理署長
- 回應委員林淑芬關於菲律賓椰子油進口資料,表示食藥署已提供所有向其報驗的食用椰子油資料,工業用椰子油不在其管轄範圍。
- 承諾會再次核對資料,釐清食用與工業用椰子油的數據差異。
李丞華 衛福部健保署 副署長
- 表示居家醫療整合計畫預計3月公開徵求,今年度匡列1億元預算。
- 說明醫院財報公開已按規定公告109家規模6億元以上醫院財報,但公立醫院受主計系統規範,格式與私立醫院不同。
- 指出醫院人事費用佔總成本約40%至60%,公立醫院超過50%,私立醫院約45%。
- 解釋大型醫院固定資本比例偏高,是因歷史與營運狀況不同,例如長庚醫院過去盈餘多用於設備投資。
李純馥 衛福部健保署 副組長
- 說明103年底已公告依法要公告的109家醫院財報。
- 表示曾規劃統一財報格式,但公立醫院受國家法律與主計系統規定限制,無法完全比照私人會計報表。
- 承諾會檢討並儘量設計讓外界容易了解的格式,並將第二波公開財報的醫院資本額降至4億元。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詢答全部結束,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鄭汝芬、田秋堇、蔡錦隆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1001
- 卷/期/冊
- 104/10/1
- 發布日期
- 2015-01-3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