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聯席審查:聚焦主管機關權責、基金設立與親密關係暴力保護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1-08
LawTrace 法律歷程:家庭暴力防治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討論包含司法院在主管機關定義中的角色、法務部預防再犯責任、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的設立爭議、加害人釋放時被害人即時通知機制,以及是否將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暴力納入保護範圍。多數條文照協商版本通過,部分關鍵條文如第六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之一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保留條文進行逐條審查,核心議題涵蓋主管機關權責釐清、家庭暴力防治基金的設立與財源、被害人即時通知系統的完善,以及將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納入保護範圍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 討論聚焦於如何強化公權力對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障,確保防治網絡無漏洞,並檢視現行法規對新型態親密關係暴力的應對能力。
相關爭議
-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定義:司法院認為「司法行政機關」用語不明確且體例不符,建議以附帶決議處理;立法委員則認為司法機關在防治網絡中扮演關鍵角色,應明確列入主管機關。
- 第六條「基金設立」:衛福部及主計總處反對將「得」設置基金改為「應」設置,主張應縮減特種基金且財源多來自國庫撥補,恐影響財政。立法委員則強調基金設立的必要性與穩定財源的重要性,建議利用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
- 第六條「法務主管機關」職責:法務部矯正署建議刪除「再犯預防」字眼,認為其為跨部會工作;立法委員則堅持法務部應涵蓋家庭暴力犯罪之預防、偵查及矯正等職責。
- 第三十四條之一「被害人即時通知」:行政部門(法務部、警政署、司法院)主張現行由警察/社工通知被害人機制已足夠且可避免被害人恐慌;立法委員則認為應確保法院/檢察官在釋放加害人前,被害人已獲即時通知,以防止危險發生。
- 第六十三條之一「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保護:司法院與衛福部擔憂「未同居之親密關係」定義模糊,恐造成法院審理困難、耗費司法資源及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建議另立專法或納入《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委員則強調此類暴力事件的迫切性與日漸增多,主張應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予以保護。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將司法機關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主管機關範圍,以建構具性別意識的司法環境及完善通報系統。
- 強烈要求設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並將「得」改為「應」,以確保穩定經費來源,並建議利用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
- 強調加害人釋放時應確保被害人即時通知,以防止危險發生,並認為24小時通知時間過長。
- 支持將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納入保護範圍,認為立法應與時俱進,填補現行法規的空缺。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同意司法院意見,將第四條中「司法行政機關」的建構性別意識司法環境等內容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而非直接列入主管機關定義。
- 支持將第六條中基金設立的「得」改為「應」,並質疑法務部為何不能將特定款項撥入基金。
- 理解行政部門對被害人即時通知的顧慮,但要求警方務必於當天完成通報程序。
- 認同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應受規範,但理解衛福部與司法院對將其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困難,建議可先規範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另立專法。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建議以李委員貴敏所提之附帶決議版本通過第四條,因其內容更為明確。
- 強調立法應與時俱進,支持將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範圍,不應因實務認定困難而切割,導致保護空檔。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堅持應設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以應對龐大的家暴防治需求,並認為法務部應將部分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撥入基金。
- 強調被害人應於第一時間獲知加害人釋放消息,批評行政部門推諉責任,認為家暴防治不應僅由社工承擔。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至少每4年進行家庭暴力問題調查分析,並據此擬定國家家庭暴力防治政策報告書。
相關人員回應
許映鈞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調辦事法官
- 同意第四條綜合協商版條文,但對委員提案增加「司法行政機關」有疑慮,認為其指涉不明確且與其他法律體例不符。
- 建議將建構性別意識司法環境、量刑標準等事項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
- 解釋被害人即時通知系統由司法行政機關主辦有窒礙難行之處,因大部分通知權責在檢察官。
- 反對將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因「親密關係」概念模糊,會耗費大量司法資源調查,並可能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建議另立專法或透過《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陳美彤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建議第四條附帶決議中,將「量刑標準」改為「量刑審酌參考事項」,以避免干涉審判獨立。
- 說明被害人即時通知系統若設在司法院有困難,因被告釋放可能由檢察官先行處理,建議在處理第三十四條之一時再討論。
- 指出法官裁定不羈押或停止羈押時,現行已立即電話或傳真通知警察機關,但法律上無依據可留置加害人直至確認被害人收到通知。
劉振榮 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簡任視察
- 建議刪除第六條中法務主管機關職責的「再犯預防」文字,認為再犯預防是跨部會工作,非僅矯正目的。
程明慧 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
- 解釋第六條中「再犯預防」文字的修正緣由,認為預防涵蓋廣泛,若放在法務部恐有誤解,建議改為「偵查及矯正」。
- 後續同意將第六條修正為「家庭暴力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
張文政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犯罪預防宣導屬法務部保護司業務,但非所有犯罪預防皆歸法務部,強調預防工作是各單位共同責任。
- 表示對第六條基金設立的「得」或「應」無意見,但強調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已全數歸國庫,若要作為基金來源需透過公務預算編列,且可能壓縮國庫其他社福經費。
- 解釋被害人即時通知若由檢方執行,可能因被害人不熟悉通知者身分而造成困擾或恐慌,現行由警方/社工通知較為妥適。
- 指出法務部無法在無法律依據下,留置加害人直至確認被害人收到通知,恐侵害人權。
張秀鴛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
- 建議第六條基金設立維持原條文「得」設置,因與行政院縮減基金政策牴觸,且主計總處有意見。
- 說明第六條之一委員提案精神已納入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建議不予增訂,可改以附帶決議處理。
- 對第十四條將目睹家暴兒少納入保護令範圍表示尊重,建議參照綜合協商版本。
- 建議第三十四條之一被害人通知採現行由警察機關及家暴中心通知被害人作法,以避免同時多方通知造成被害人恐慌。
- 說明第五十條將評估目睹家暴兒少情事放在第三項,由社工評估較為恰當,王育敏委員亦接受此意見。
- 對第六十三條之一(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保護)表示立意良好,但實務運作上會衝擊現行體系,建議可在其他法律處理,因其非家庭成員關係。
- 對附帶決議「國家家庭暴力防治政策報告書」建議修正為「家庭暴力防治政策白皮書」,並可刪除「國家」二字以增加彈性,但尊重委員意見保留「國家」二字。
陳梅英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建議第六條基金設立維持現行條文「得」設置,強調預算法規定特種基金須有特定來源且不能影響現有財政收入。
- 指出政府財政困難,政策方向為縮減基金,且衛福部公務預算已逐年增加,不影響重要工作推動。
- 說明若設立基金,其主要財源仍來自國庫撥補,與公務預算運作無異,反而切割政府資源,不利統籌運用。
- 反對將緩起訴處分金等直接劃撥入基金,認為國庫運用採統收統支,若全部劃割將影響其他社福支出或政務。
阮錦奇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科長
- 說明警政署接獲加害人交保或飭回通知後,會迅速通知分局家防官及派出所員警前往告知被害人,最遲當天可完成。
- 認同應保護受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傷害者,但擔憂第六十三條之一入法後,實務上對「親密關係」認定困難,易造成各說各話,增加後端司法機關負擔。
- 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處罰較輕,不足以應對此類暴力。
顏寶月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
- 表示學校設有輔導機制處理恐怖情人事件,會強化防範措施及後續心理輔導,並與警政單位合作。
- 說明《學生輔導法》通過後,將在子法中補強相關配套措施,並強化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的親密暴力認知防範教育。
- 承認現行措施可能不足以即時保障學生人身安全,承諾將加強防範並訂定完整配套措施和SOP。
相關後續
- 第四條照協商版本通過,並附上附帶決議,請司法院草擬具體內容。
- 第六條修正為「法務主管機關:家庭暴力犯罪之偵查、矯正及再犯預防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通過。
- 第六條之一不予增訂,但做成附帶決議,請衛福部儘速擬妥文字。
- 第十四條照綜合協商版本通過。
- 第十五條照綜合協商版本通過。
- 第十六條照綜合協商版本通過。
- 第三十二條照王育敏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五十條照協商版本通過。
- 第六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之一保留待黨團協商。
- 關於第四條的附帶決議綜合兩個版本,通過「建請司法院建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建立家庭暴力案件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並依法即時通知被害人,及辦理司法人員相關研習訓練等相關事宜,並有效連結家暴防治之社政、警政、衛政、教育等各單位資源」。
- 吳宜臻等委員所提附帶決議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對家庭暴力問題、防治現況成效與需求進行調查分析,並據此擬定國家家庭暴力防治政策白皮書」後通過。
- 王育敏等委員所提關於基金設立的提案併入第六條,待協商時一併處理。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1001
- 卷/期/冊
- 104/10/1
- 發布日期
- 2015-01-3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