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審查:組織定位、預算人才與國安監督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1-12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主要討論該中心作為行政法人的必要性、組織定位、預算與人才招募、以及對國家資安的實際效益與監督機制。多位立法委員對其公權力介入程度、與現有資安體系的權責劃分、預算規模、人員忠誠考核及立法院監督權提出質疑。最終因委員人數不足,本案將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旨在將現有「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以強化國家資通安全防護能力、推動科技發展、培育人才,並應對日益嚴峻的資安威脅。
- 討論聚焦於成立行政法人的必要性、其業務範圍、人力與經費規劃,以及與現有政府資安體系(如資安會報、資安辦公室、國安局、國防部)的權責劃分與協調機制。
相關爭議
- 行政法人必要性與公權力介入:委員質疑現有財團法人模式已具彈性且有貢獻,改制為行政法人是否真能提升公權力執行,且行政法人法要求公權力介入程度較低,與資安涉及國安的性質似有衝突。
- 預算與人才招募:委員關切中心預算僅約 2.65 億至 3.2 億元,是否足以支撐國家級資安研發與防護;同時擔憂董監事需申報財產將影響優秀資安人才的招募意願,以及人員進用缺乏國家安全涉密人員的管控機制。
- 組織定位與權責劃分:委員質疑資安會報、科技會報、科技部、資安辦公室、國安局、國防部等資安相關單位間的權責重疊與分工不清,擔憂新設中心將加劇混亂而非整合。
- 立法院監督與究責:委員擔憂行政法人成立後,其董事長可能規避立法院備詢,導致監督權限受損;且條例草案對於國家機密保護、忠誠條款及旋轉門條款等關鍵國安管控機制未明確規範,恐造成資安漏洞。
- 資安成效與應變能力:委員指出台灣資安情勢嚴峻(如政府機關被駭客入侵 8.5 個月才發現),質疑成立新法人能否有效改善現況,並對政府對如史諾登事件、小米機資安疑慮、政府機關使用 Line 等事件的回應速度與具體對策表示不滿。
- 法案提出時機:委員質疑在會期即將結束之際才突然提出此重要法案,且過去行政院未曾規劃,是否因湊數而倉促提出。
- 董事會組成與任期:委員對董監事任期過短(首次任命僅 1.5 年)及董事長可專任或兼任的模糊定位表示擔憂,認為可能影響中心運作穩定性與權責歸屬。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為何將現有運作良好的技服中心改為行政法人,其人員不受公務員法令規範,且董監事需申報財產恐影響人才招募。
- 關切中心預算 3.2 億元是否足夠應對資安威脅,以及如何應對網路不當言論和確保人才素質。
- 要求確認董監事是否需申報財產,並詢問執行長人選規劃。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詢問中心成立最主要任務是否為對抗中國網軍與駭客,並關切其防護成效及與各部會的責任劃分。
- 提醒政治人物應少用 Line,因其可能被攻破,並強調政府情報部門資安的重要性。
- 質疑行政法人董事會成員的政黨與女性比例規定,並要求普及原住民地區無線網路寬頻服務以應對災害。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資安中心作為行政法人是否符合「公權力介入程度較低」的要件,因資安議題涉及國家安全。
- 關切資安中心與資安會報的功能差異,以及中心在政策規劃與研究上的角色。
- 對科技部代理部長對 2013 年史諾登事件應變措施不知情表示驚訝,認為國家資安最高單位應全面掌握此類事件。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在會期末突然提出的急迫性與理由,認為過去行政院從未規劃此類行政法人。
- 批評政府組織架構重疊,如科技會報與科技部、資安會報與資安辦公室,要求釐清資安中心的定位與權責。
- 質疑中心僅 2.65 億元預算能否進行技術研發,並指出其功能可能僅為將資策會人員轉為行政法人。
- 強調涉及國家安全,中心人員應有忠誠條款、洩密條款及財產申報,並應設立旋轉門條款,要求法案中明確規範。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機關對 Line 的使用禁令實施情況,並關切國產即時通訊軟體 JUIKER 的可行性。
- 引用趨勢科技報告指出台灣資安環境嚴峻(高科技業 346 天被駭,政府單位 8.5 個月才發現),質疑成立新法人能否有效改善。
- 擔憂行政法人董事會中民間學者專家佔多數,可能導致國家資安機密外洩,且立法院難以有效監督。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質疑在人力與經費維持不變的情況下,成立行政法人的必要性,認為其分工體系混亂、權責不符。
- 關切中心與國安會、國防部等單位的權責與分工,認為中心功能被過度誇大。
- 強烈批評條例草案未提及國家安全涉密人員的管控規定及旋轉門條款,認為空白授權董事會制定相關規定無法接受。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提出的時機,認為其早就該送來,並支持儘速成立以維護行動裝置資安。
- 關切科技部對行動裝置資安的具體防護政策,並建議公務體系使用國內電信業者提供的安全通訊方案。
- 詢問政府機關遭駭客攻擊的統計數據及中國網軍的應對策略,並關切小米機等個資回傳問題。
- 質疑董監事任期交錯制導致首次任期僅 1.5 年過短,以及董事長專任或兼任的模糊定位可能造成困擾。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肯定成立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的必要性,強調各國對網路作戰的重視及兩岸網路戰的頻繁。
- 指出政府單位每週遭受頻繁網路攻擊,需要強化防護能力,特別是支援特殊敏感性機關。
- 詢問政府在提升機關資安防護能力及公務人員資安警覺性方面的具體作為。
- 建議中心在人才進用上應保留彈性,不限於書面考試,應與大專院校合作網羅實作專才。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資安在未來科技戰、資訊戰中的重要性,並關切台灣資安現況的不足。
- 詢問中心在國家整體資安政策上的主導權,以及對 Line、小米機等資安問題的第一時間掌握與應變機制。
- 指出台灣全民資安意識有待加強,且缺乏有利單位統籌資安通報,擔憂資訊中心若僅提供技術支援,無法有效應對分秒必爭的駭客攻擊。
- 期待中心能彌補台灣資安落後與漏洞,以避免國家機密及個人資料外洩。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質疑將現有財團法人技服中心改為行政法人的實質效益,認為財團法人已具備彈性且有貢獻,改制理由不夠充分。
- 關切行政院在規劃行政法人時,將第 5 個珍貴名額給予科技部設立資安中心,是否經過全面考量,而非其他部會的同等需求。
- 認為中心業務範圍規劃過廣,涵蓋產業發展、人才培育、研發等,恐導致大而不當,偏離提升資安維護的核心目的。
- 擔憂董事會組成(專任/兼任董事長、兼任專家學者董事)可能影響責任承擔與功能推展,並質疑董事性別比例規定是否會妨礙專業人才遴選。
相關人員回應
林一平 科技部代理部長
- 解釋成立行政法人是為將技服中心組織健全化,並結合科技部研發能量,提升效率,賦予其執行特定資安公共事務的權責。
- 說明中心人員不具公務員身分,預算將從 2.65 億元增加到 3.2 億元,人員從 97 人增加到 120 餘人,並有學術司經費支援研發。
- 表示資安政策決策單位為行政院資安會報,科技部負責監督執行,資安中心提供技術支援與研發。
- 承諾會盡力招募人才,並確認董監事需申報財產,中心人員將依國家機密保護、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規進行管控,並簽署保密切結書。
- 認同政府公務上不應使用 Line,建議採用國內電信業者提供的安全解決方案,並表示中心會將行動通訊安全列為重點工作。
- 承認中國大陸是駭客攻擊的主要來源之一,並表示資安辦公室有對策,中心會提供技術支援。
- 解釋董事任期交錯制是為穩定組織運作,並承諾中心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會依立法院要求到會報告備詢。
陳德新 科技部次長
- 說明資安中心原規劃為第 6 個行政法人,因文化部撤案而遞補,強調其重要性而非湊數。
蕭秀琴 行政院資安辦公室主任
- 說明已宣導各機關處理公務不使用 Line,正評估國產即時通訊軟體,並承認 JUIKER 知名度不足。
- 承認台灣資安情勢嚴峻,高科技業每年被駭 346 天,政府單位需 8.5 個月才發現,但強調這是國際趨勢,且正積極推動技服中心法人化以改善。
- 指出資安中心將作為技術幕僚,退居第二線綜整分析資料,以掌握攻擊全貌,並強化公私協同合作及演練預警。
- 說明已要求各機關每年至少進行 2 次資安演練,並針對績效不佳者加強督導。
劉培文 行政院資安技服中心主任
- 說明過去對史諾登事件的因應是加強政府機關資訊防護,制定資安規定、標準,進行年度稽核及攻防演練。
- 澄清網軍問題不屬行政部門處理,中心主要提供第二線技術防護,協助部會偵測與防堵危害。
戴豪君 資策會資訊長
- 表示資策會將配合科技會報和科技部推動相關工作。
李水滄 經濟部資訊安全中心副主任
- 表示經濟部希望扶植本土安全防護機制取代 Line,但 JUIKER 功能仍在研發改進中,普及性不及 Line。
朱永隆 行政院人事總處副人事長
- 說明其他行政法人董監事任期有 3 年、4 年不等。
相關後續
- 因在場委員人數不足,本案將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所提書面意見(顏委員寬恒、潘委員維剛、陳委員亭妃、鄭委員麗君)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科技部需針對委員質疑的預算人才、組織定位、監督機制、國家安全涉密人員管控及旋轉門條款等問題,會後提供詳細報告補強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41001
- 卷/期/冊
- 104/10/1
- 發布日期
- 2015-01-3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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