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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非法旅宿、環境承載與觀光品質提升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5-01-08

LawTrace 法律歷程:發展觀光條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多項「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日租套房等非法旅宿的規範、觀光環境承載力、罰則加重、機場服務費授權、租稅優惠及觀光品質提升。會議中,委員們就旅宿業分類、星級評鑑誘因、交通壅塞、穆斯林市場開發等提出質詢與建議,行政部門則就法規修訂、政策推動及財政影響進行回應。最終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並要求交通部針對多項議題提出書面報告與協調相關部會。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多項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發展觀光條例」進行多項條文修正,涵蓋觀光產業發展宗旨、名詞定義、國際宣傳策略、市場調查與環境承載力規範、旅館業登記與管理、責任保險、機場服務費、租稅優惠、違規罰則以及非營利住宿場所的合法化等關鍵議題。
  • 討論焦點包括如何有效管理日租套房等非法旅宿、提升觀光品質、解決交通壅塞、推動綠色觀光、開發多元客源(如穆斯林市場),以及重新檢討現行旅宿業的分類與評鑑制度。

相關爭議

  • 「宏揚中華文化」文字存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主張刪除,認為應強調多元文化;觀光局則認為其具國際競爭力,建議維持。
  • 觀光環境承載力定義與法制化:姚文智委員等提案增訂定義與調查揭露機制;觀光局則認為其屬學術研究,計算方式不一,不宜法制化。
  • 日租套房與非營利住宿場所管理:葉宜津委員等主張修法納管日租套房並要求非營利住宿場所申請旅館業登記;觀光局則認為現行法規已涵蓋,且非營利場所涉及土地使用與權責複雜,建議暫不修正。
  • 加重罰則:多位委員提案提高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非法經營的罰鍰;觀光局原則可行,但表示已在研議適度提高,建議暫不修正。
  • 旅館業星級評鑑參與度低:羅淑蕾委員指出評鑑參與率低,業者缺乏誘因;觀光局表示已提供國際行銷與優質團入住規定等鼓勵措施。
  • 觀光產業租稅優惠:謝國樑委員提案擴大租稅優惠適用範圍;財政部則以稅損及地方稅基考量,建議不予增訂。
  • 非營利住宿場所落日條款期限:對於刪除第 24 條第 3 項後,非營利住宿場所轉型申請旅館業登記的過渡期,勞動部等單位希望有更長期限,最終決議為 10 年。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規範日租、週租套房,強調安全與防火,認為政府僅解釋違法不足夠。
  • 要求提高破壞風景區生態、污染環境的罰責至最高 500 萬元。
  • 主張觀光應規範環境承載力,避免殺雞取卵,建議從班機、旅館床數、交通運具等控制觀光人數。
  • 指出都市計畫土地不應有民宿,質疑現行民宿管理辦法僵化,導致非法日租套房氾濫,建議在安全前提下適度法律規範。
  • 要求觀光局在 1 週內提出全國需做旅客數量管制的地點清單。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明確授權機場服務費收取方式及免收對象,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 提案修法修正第 55 條,避免對輕微違規一律科處罰款,應符合比例原則,賦予主管機關裁量權。
  • 質詢松山機場置物櫃無找零功能,對國際旅客不友善,要求交通部 1 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
  • 建議觀光局推動綠色旅館標章與制度,將節水方案納入星級旅館評鑑項目,並提高節水優惠。
  • 要求觀光局針對連續假期觀光交通壅塞問題,提升台灣好行及台灣觀巴的輸運效率,並與地方政府配合。

周倪安 立法委員

  •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刪除發展觀光條例第 1 條「宏揚中華文化」文字,認為應強調多元文化及自然生態。
  • 提案建議第 5 條增訂「力求國際化、本土化及區域均衡化」文字,以提升觀光產業國際宣傳效果。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對日租套房及非法民宿管理不善,要求清查並加強安全管控。
  • 批評星級旅館評鑑推動緩慢,參與度低,建議觀光局提供誘因。
  • 建議政府應扶植台灣餐廳取得米其林星級評鑑,提升國際美食形象,而非僅停留在夜市文化。
  • 指出觀光景點夜間活動缺乏吸引力,建議政府輔導扶植優良藝術表演團體。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法令未規範「青年旅社」名詞,導致業者難以合法申請,並批評都市區民宿依現行法令皆屬非法。
  • 強調現行觀光旅館、旅館、民宿分類不合理且僵化,導致產業亂象,要求交通部重新架構整個台灣旅館業法規,處理民宿與青年旅社合法化問題。
  • 主張背包客對台灣在地經濟有重要貢獻,應解決旅館產業問題以吸引自由行旅客。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將民宿與 Uber 問題類比,認為皆因網路時代新興事業體衝擊傳統產業,政府應勇於決策,輔導傳統產業升級並納入管理。
  • 指控交通部在台北機廠國定古蹟案上「詐騙」,承諾重新指定後又撤回,認為是為圖利財團開發土地。
  • 指控交通部在國道收費員權益補償案上「詐騙」,補償條件設限且職缺非專屬,批評其不作為。
  • 強調政府應公平分配資源,合理調理產業秩序,而非放任違法產業盛行、合法產業被摧殘。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建議觀光局開發軟體系統並與 App 網站連結,即時提供熱門景點人潮及交通資訊,並推廣周邊新景點以分散人潮。
  • 要求觀光局成立 LINE 群組,主動提供觀光資訊,並與地方觀光局連線共享即時現況。
  • 肯定觀光局開發穆斯林旅客市場,但要求研擬配套措施,如專屬用餐區、住宿設施與宗教禮節準備。
  • 強調觀光發展不能殺雞取卵,應與地方政府及環保署合作,做好山林及自然美景保護,永續經營。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建議觀光局推動「星空自然保護區」等創意觀光模式,如台東可利用無光害環境發展觀星旅遊,並透過海選創意來執行。
  • 建議結合馬拉松等庶民運動,並邀請知名作家如村上春樹參與,提升觀光產業的軟實力與國際能見度。
  • 質疑台鐵剪票口購票證明章的實質意義,導致旅客排隊久候,建議取消並讓電動閘門可取回車票報帳。
  • 強調非營利機關若有營利住宿行為,應比照民間業者受法規規範,支持主席對非營利住宿場所應有落日條款的立場。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東海岸在豐年祭期間住宿不足,且當地民宿多不符發展觀光條例對「自用住宅」及「家庭副業」的民宿定義。
  • 批評現行民宿管理辦法對房間數的限制,導致民宿精神變質,由外來業者投資經營,而非當地居民利用閒置房間。
  • 要求觀光局加強對東海岸閒置房間的輔導機制,以因應自由行旅客需求,並讓當地居民能真正參與民宿經營。
  • 關切卑南遊客服務中心規劃初期包含卑南族文化需求,但最終結果不見,要求觀光局督促縱管處確保部落使用權益。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穆斯林市場對台灣是潛力巨大的商機,台灣宗教自由,無宗教衝突,是開發穆斯林市場的理想國家。
  • 質疑觀光局對穆斯林市場開發的長短期規劃,並建議學習印尼雅加達的經驗,提供穆斯林旅客「解放」的旅遊體驗。
  • 批評台灣觀光業過度依賴低價中國大陸觀光團,導致品質下降,劣幣驅逐良幣,建議應期待優質自由行旅客。
  • 強調觀光局應深入研究,提供優質服務,讓中國大陸觀光客重新認識與尊敬台灣,並積極開發穆斯林市場。

相關人員回應

范植谷 交通部次長

  • 針對部長請假表示不了解具體重要業務,但確認部長有上班。
  • 回應日租套房問題,承認其違規。
  • 認同觀光環境承載力概念,但指出開放型觀光區需多配套措施,承諾會努力推動。
  • 承諾會請民航局在短時間內改善機場置物櫃無找零功能問題,並要求 1 個月內提出報告。
  • 承認台灣旅館產業法令落伍、規範不全,承諾交通部將在接下來 1 年內重新釐清整個架構,處理旅館業分類問題。
  • 認同網路商務體系下的新興產業(如 Uber、民宿)存在,承諾會加快腳步輔導現有產業,以新舊共生方式調理產業秩序。
  • 否認台北機廠案是「詐騙」,稱有照協商結論協洽內政部和文化部,並依程序徵求台鐵局意見,台鐵局認為無新事證。
  • 否認國道收費員案是「詐騙」,但未就細節回應,表示是陳建宇負責案件。

謝謂君 交通部觀光局局長

  • 說明本部對發展觀光條例 9 案修正提案的建議處理意見。
  • 指出 103 年來台旅客突破 990 萬人次,將達成千萬目標,觀光發展已從量化轉為質量並重,推動國際宣傳朝「國際化、本土化及區域均衡化」方向。
  • 建議無需增訂「宏揚傳統文化,推廣自然生態保育意識」於第 1 條,認為中華文化已具國際競爭力,生態保育已涵蓋在現行條文內。
  • 建議無需增訂「觀光環境承載力」定義及相關調查規範,認為其屬學術研究,無一致計算方式,且現行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已有總量管制精神。
  • 建議無需增訂本部「保育海洋及海岸生態環境」責任,認為海巡署已有法定職掌,避免權責衝突。
  • 針對加重罰則,表示原則可行,但本部刻正邀集相關部會研議適度提高罰鍰額度,建議暫不修正。
  • 建議維持第 1 條刪除「宏揚中華文化」文字的現行條文,認為台灣觀光發展已具國際競爭力。
  • 建議維持第 5 條有關觀光產業國際宣傳及推廣的現行條文,說明本部已採「多元行銷.全球布局」策略,並在國際市場取得顯著成長。
  • 針對日租套房問題,指出本部已於 99 年解釋其屬旅館業營業行為,各地方主管機關據以查處非法旅宿,建議無需修正第 2 條第 8 款。
  • 針對非營利住宿場所,說明其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涉及土地使用與建築規定複雜,建議暫不修正第 24 條。
  • 針對觀光產業責任保險,說明現行子法已有明定投保範圍與金額,且主管機關會定期查核,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認同李昆澤委員提案修正第 38 條增訂機場服務費免收對象及代收授權,本部無意見。
  • 認同謝國樑委員提案修正第 49 條擴大租稅優惠範圍,有助觀光產業發展,本部無意見,但建議與財政部協商。
  • 針對非法經營罰鍰額度,表示本部刻正研議適度提高,建議暫不修正第 55 條;對於停止供水電等措施,認為現行建築法及行政執行法已有規定,無需修正。
  • 認同李昆澤委員提案修正第 55 條第 2 項第 3 款,賦予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限,本部無意見。
  • 針對葉宜津委員提案修正第 64 條提高破壞生態罰鍰,表示原則可行,本部已在研議適度提高,建議暫不增訂擅入禁止地區規定。
  • 說明觀光局為配合行政院抗旱會議,與旅館公會達成共識,住宿少換床單浴巾可抵房價 100 元,目前有 117 家參與。
  • 同意將綠色旅館標章與節水方案納入星級旅館評鑑項目,並承諾將再與公會協商提高優惠。
  • 說明台灣好行與台灣觀巴在元旦假期有加開班次,承諾未來春節會繼續改進,並努力將觀光資訊系統與高公局、公路總局系統結合,並與地方觀光局連線。
  • 說明都市地區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可以輔導變成旅館,並有將非法日租套房移送查處。
  • 解釋民宿的副業經營與稅務問題,表示已納入民宿管理辦法修正中。
  • 承諾會努力推動環境承載力管制,如野柳已採取預約制,並將先就 13 個國家風景區研擬。
  • 說明星級旅館評鑑因多數業者規模小或生意好而參與意願不高,目前有 540 家星級旅館,佔總數 1/5。
  • 表示米其林餐廳評鑑費用高昂,觀光局無法負擔,但會推薦,並將在今年 7 月美食展邀請米其林大師來台輔導。
  • 說明日月潭有輔導街頭藝人表演,台東鐵花村有原住民唱歌,並將輔導推廣藝術表演團體。
  • 解釋觀光局網站列出青年旅社是為與國際接軌,因有向 Youth Hostel 總會登記,但其實仍屬合法旅館。
  • 承認東海岸住宿數量不足,民宿定義與精神有落差,承諾東管處會加強輔導好客民宿,讓東部民宿更有特色。
  • 承諾會督促縱管處確保卑南遊客服務中心能真正供卑南族下賓朗部落使用。
  • 說明穆斯林市場潛力大,本部已致力建立友善穆斯林環境,目前有 65 家穆斯林認證餐廳,管理處也提供相關設施,承諾將繼續推動普及到周圍產業。

方志文 交通部民航局副局長

  • 說明民航局所屬航空站目前設置物櫃沒有找零功能,但置物櫃旁商店或櫃台有兌換硬幣功能。

曾國基 財政部司長

  • 建議第 49 條不要增訂第 2 項租稅優惠,主要考量地方稅基影響。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

  • 協商時說明第 2 條旅館業定義修正為「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士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 協商時說明第 5 條增列「應力求國際化、本土化及區域均衡化」為政策性方向,本部已有在做。
  • 協商時說明第 6 條增列「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 協商時說明政府機關直接經營的非營利住宿場所(如林務局森林遊樂區、學校會館)不屬營利事業,不應受發展觀光條例規範,將做統一解釋。
  • 協商時建議第 70 條之 2 落日條款條文,在「住宿之場所」後加上「而有營利之事實者」,以明確適用範圍。

張彬 農委會林務局副局長

  • 說明林務局森林遊樂區的住宿設施是依森林法設置,屬公益性質非營利,且政府單位不能登記為商業,因此無法申請旅館業登記。
  • 表示若刪除第 24 條第 3 項,將導致森林遊樂區住宿設施面臨無法合法化的困境。

林秉勳 內政部營建署副組長

  • 說明營建署所轄國家公園也有與林務局類似的非營利住宿設施問題,希望比照林務局模式處理。

杜國正 教育部科長

  • 說明學校會館如教師會館、臺大尊賢會館等,因屬學校用地,不可能變更為旅館用地,即使符合標準也無法登記旅館,且部分已 BOT 出去。
  • 建議第 70 條之 2 落日條款部分,將「非以營利」的「非」拿掉,改為「以營利為目的」以明確規範對象。

王金蓉 勞動部科長

  • 詢問勞動部轄下育樂中心若經促參法 BOT 或 OT,是否會受管制,並指出臺南市關仔嶺勞工育樂中心已簽訂新約,關切落日條款期限。

相關後續

  • 發展觀光條例第 1 條照姚文智委員版本修正通過,刪除「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發展觀光條例第 2 條照葉宜津委員版本修正通過,將第 8 款旅館業定義修正為「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士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 條照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版本修正通過,增列「應力求國際化、本土化及區域均衡化」。
  • 發展觀光條例第 6 條照協商條文修正通過,增列「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入經營管理計畫」。
  • 發展觀光條例第 24 條照葉宜津委員版本修正通過,刪除第 3 項。
  • 發展觀光條例第 31 條維持原條文。
  • 發展觀光條例第 36 條照協商修正條文通過。
  • 發展觀光條例第 38 條照李昆澤委員版本修正通過。
  • 發展觀光條例第 49 條維持原條文。
  • 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照協商修正條文通過。
  • 發展觀光條例第 60 條照協商修正條文通過。
  • 發展觀光條例第 64 條照協商修正條文通過。
  • 發展觀光條例第 70 條之 2 落日條款修正通過,期限訂為 10 年,並於「住宿之場所」後加上「而有營利之事實者」。
  • 臨時提案第 1 案照案通過,要求交通部著手立法,將旅館業進一步區分,設立標準加以分隔。
  • 臨時提案第 2 案照案通過,要求觀光局提供獎勵辦法,鼓勵國內業者參加星級評鑑。
  • 臨時提案第 3 案修正通過,要求中央和地方政府合作以 APP 資訊提供國人旅遊及塞車現況,並多開發新觀光景點,於 1 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第 4 案照案通過,要求交通部嚴禁低價陸客團來台,並爭取台灣旅行社到大陸設點招攬陸客來台。
  • 臨時提案第 5 案修正通過,要求交通部應協調相關部會檢討我國觀光政策,研擬配套措施,於 2 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第 6 案照案通過,要求行政院跨部會檢討現行旅館業相關管理、分類規定,處理日租套房問題。

原始資料

公報
1041002
卷/期/冊
104/10/2
發布日期
201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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